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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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报3篇

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报3篇

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报3篇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报3篇》,您浏览的《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报3篇》正文如下: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报第1篇一、县档案局(馆)基本情况县档案馆成立于1960年8月9日,是县*直属文化事业机构,是县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档案信息利用中心。

内设办公室、编研利用股、文件服务中心,现有编制9人,其中:参公8人、工勤1人,二、我县现有重点档案的基本情况经我局前期的摸底调查统计,我县现有重点档案6件,主要为清代档案、民国时期档案、经文(书)等实物档案。

三、档案抢救保护和经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一)主要抢救方式是对重点档案进行鉴定和技术保护,提供复制件利用,并改善保管条件,最大限度保护原件,延长档案寿命。

(二)我局(馆)重点档案数量不多,因此未争取《省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抢救和保护重点档案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从州档案局下拨的专项经费和县财政下拨的日常维护费中进行支X付。

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报第2篇档案局:在X委、市X府的领导下,在省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X市档案局本着l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l的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加强档案管理、积极开发利用的同时,扎实的开展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取得到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总结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9月下旬,我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市国家重点档案的基本情况我局现有馆藏国家重点档案1000余卷,包括清朝档案、革X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名人档案、*和国家的*活动的档案、黄梅戏档案。

此外,在民间和社会上还散存着各类国家重点档案,这部分档案中,有些由于保管方式、保管条件落后,已处于濒危状态。

亟需征集进馆加以保护。

二、基本做法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了X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领导X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市X府秘书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市档案局负责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门负责抢救和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2009年05月21日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珍贵档案中,国家重点档案有1200万卷。

这些重点档案时间跨度长达近1300余年,是中华民族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档案形成年代久远、载体形态各异、保护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等种种原因,一些国家重点档案不同程度地存在破损、纸张酸化、字迹褪变等现象。

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并使之传承后世,是各级档案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档案部门的共同努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经费数量不断增加。

党和国家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20世纪80年代,中央财政开始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

“九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的经费投入从过去的每年400万元增加到600万元,“十五”期间又增加到每年1200万元。

“九五”、“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的补助费达7800万元,地方财政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的经费与此大体相当。

这些经费使694万卷国家重点档案得到及时的抢救和保护,占应抢救档案总数的57.8%。

进入“十一五”以来,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达到每年9000万元,计划用十年时间完成现有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任务。

此外,一些地方的档案部门也争取到一些专项经费用于本地区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如,四川省财政2004年、2005年两次拨专款540万元用于清代巴县档案的抢救。

陕西省从1995年开始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

内蒙古自治区从2001年开始,每年拨专款90万元用于档案抢救、100万元用于档案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浙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制定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

设区市救助基金用于对其市辖区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县(市)救助基金用于对该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第五条各地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浙财教字〔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特设立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为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规范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项目及保护规划编制;(二)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三)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四)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四条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保证重点、分级负担、效率优先”的原则。

专项资金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物保护项目倾斜。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负责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共同申请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浙财教字〔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全面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设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对市、县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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