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法务工作实施细则
房地产公司法务的工作内容

房地产公司法务的工作内容在房地产行业中,法务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公司的法务团队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规避或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风险。
以下是房地产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合同起草与审查房地产公司的法务团队负责起草和审查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这包括与房产开发商、合作伙伴、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的合同。
法务人员需要仔细审查每份合同,确保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合同条款的清晰明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评估房地产市场涉及法律法规复杂,法务团队需要及时了解并评估市场变化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他们需要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合同条款、公司政策等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法律问题,保护公司免受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
诉讼事务处理若房地产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法务团队将负责处理诉讼事务。
他们与律师合作,起草诉讼文件,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处理法庭程序等。
法务人员需要与律师密切协作,确保公司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政府事务处理房地产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法务团队需要与各级政府部门保持良好关系,了解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妥善处理与政府相关的事务。
他们需要与政府机构协商,处理相关手续,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
合规监督与培训房地产公司的法务部门需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合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公司因员工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处罚。
法务团队还需要监督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国际业务法律支持一些大型房地产公司可能会涉及跨国业务,法务团队需要提供国际业务的法律支持。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处理跨国交易、合同起草、海外投资等相关事务,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房地产公司法务部门需要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定期评估公司的法律风险,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他们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
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第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者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六)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二)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三)负责管理、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四)参与公司的招标、投标、租赁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法律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
法务中心实施方案

法务中心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整体要求
1. 在法务中心的工作指导下,制定并执行本实施方案,以确保法务工作能够高效、规范地开展。
二、工作内容
1. 法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起草、审核与管理;法律咨询与风险预警;纠纷解决与诉讼管理等。
2. 搭建法务管理平台,以实现对合同管理、法律事务处理的信息化管理。
3. 加强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各类法律风险信息,并提出应对策略。
4. 建立清晰明确的法务工作流程与规范,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5. 加强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以满足特定法律需求。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
1. 法务中心设立法务主管,负责对法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与管理。
2. 法务主管下设合同管理组、法律咨询组、纠纷解决组等具体职能组,各组负责相应的工作内容。
四、绩效评估
1. 根据法务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完成的任务,进行绩效评估,以激励成员的积极性和推动工作的不断改进。
2. 绩效评估主要从法务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合同管理情况、法
律风险管控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五、其它事项
1.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改。
2.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法务中心所有。
3. 本实施方案经法务主管审批后执行。
法务管理规定

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公司的各项经营治理活动纳入法制化治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合资公司.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专员、法务员,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合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治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合同治理第五条合同治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原则上除其它部门会签外,均应由法务员或专员审核汇签后才能签订.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第六条合同审核的基本内容: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2、合同标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参考.第八条公司实行法务员或专员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第九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第十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一并提请会签审核.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和说明有关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 个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第十二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平台中心负责人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企业管理中心、具体业务部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第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部门负责人和法务员或专员,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务员或专员审核、备案后发出.第十六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务员或专员做好仲裁或诉讼预备.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第三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治理第十七条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十八条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治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员或专员,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法务员或专员应在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员或专员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员或专员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务员或专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领导批准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第二十一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小结,形成向公司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答应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加以运用.第二十三条法务员或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指导第二十四条法务员或专员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治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治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务员或专员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员或专员的法律意见.第二十六条法务员或专员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章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相关部门协助.第二十八条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企业管理中心,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规定及工作职责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规定及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管理工作,明确法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的所有管理工作及员工。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司法务部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效率的原则,全面履行职责,为公司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法务部门工作职责第四条法律咨询与合规审查1. 提供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咨询;2. 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3. 审核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有效。
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1. 识别和评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2. 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和预案;3. 跟踪法律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六条诉讼与仲裁1. 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2. 协助公司应对外部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3. 管理公司诉讼、仲裁档案,及时归档和更新。
第七条内部法律培训1. 组织法律知识的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2. 定期发布法律法规动态,提醒公司关注相关风险;3. 建立法律知识库,为员工提供法律查询服务。
第八条外聘律师管理1. 选聘、管理和评价外聘律师,确保其服务质量;2. 与外聘律师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法律服务及时、准确;3. 建立外聘律师档案,便于公司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法务部门管理要求第九条人员配置公司法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配置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员工。
第十条专业培训公司法务部门员工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工作交接1. 员工离职时,应将手中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2. 代理人员应全面了解离职员工的工作内容,确保工作连续性;3. 离职员工如需办理工作交接,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信息保密公司法务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调管理集团内的法务事务,保障集团各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内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规范其法律事务管理活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第三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严守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宣传的法律活动应符合公司公开信息的要求。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应具备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接向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二)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法律风险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三)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合规事务,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四)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五)制定和推动法务管理制度和方针,提高法务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九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批和履约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律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方案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方案一、公司法律事务治理规划㈠公司法律事务治理的总体目标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治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治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证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职员经营治理活动和有效操纵经营治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治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治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治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治理及公司法律事务治理的各项制度中。
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治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1)防止违规方面的治理,要紧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样监管规定;(2)合同治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治理;(3)知识产权治理;(4)索赔及诉讼案件治理;(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治理;(6)环保和安全生产治理;(7)劳动法律关系治理;(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治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治理的步骤公司一样要依照前几年法律事务治理工作的体会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治理规划和步骤,一样分为:1、预备时期:又称“基础建设时期”和“规章制度完善时期”,现在期的工作重点: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治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的组织保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治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时期:即“合同治理提高时期”和“规范生产经营治理活动时期”,现在期工作重点: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治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成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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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法务工作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登记制度
第三章法律事务研讨制度
第四章法律事务汇报制度
第五章法律事务移交制度
第六章法律事务问责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地区公司法务工作的流程和标准,实现法务工作的制度化、统一化、标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法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法务工作实行检查制度,根据情况派出专人到各地区公司进行检查(包括对诉讼案件的承办、跟进情况;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集团法务中心根据地区公司反映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指派具有该专业优势的法务员及时对地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章法律事务登记制度
第五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制作法律事务总表,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两大类,分别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相关进展情况应及时登记。
根据表格的设计要求,填写内容如下:
1、收案日期:我司为原告的,收案日期是指法院立案的受理日期;我司为被告的,收案日期为我司领取相关诉讼材料的日期。
2、经办人:填写各地区公司办理该诉讼案件的经办人姓名。
3、案由:填写案件的案由,同时注明案件处于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阶段。
4、原告:填写原告的姓名或名称。
如有反诉,注明在反诉案中的身份。
原告为多人的应全部列举。
5、被告:填写被告的姓名或名称。
如有反诉,注明在反诉案中的身份。
被告为多人的应全部列举。
6、第三人:填写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注明和我方的利害关系。
7、法院情况:填写法院的名称、地址、邮编,案件的案号、适用的程序、经办法官的姓名、电话等。
8、诉讼请求:列举我方或对方的诉讼请求,注明我方或对方诉讼请求的相关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9、基本案情:填写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过,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注明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10、证据工作:注明法院的举证截止期限、我方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等。
填写我方证据的收集情况,原件是否齐备,是否存在漏洞或瑕疵及防范措施,列举我方主要证据名称,注明我方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
11、庭前工作:填写开庭前开展的主要工作,重点列举我方诉讼方案及民事诉状或答辩意见的主要观点,并注明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12、庭审情况:填写开庭时间和地点,摘录双方的主要观点及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官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等。
如出现对我司不利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制定对策。
13、庭后工作:填写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如二次开庭、补交证据、双方调解等。
14、一审判决结果:填写领取一审判决书时间,摘录判决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15、一审判决分析: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和理由。
16、二审情况:填写我方是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二审法院名称、法官姓名、电话;二审开庭时间;二审判决结果;建议是否申请再审等。
17、执行工作:填写我方是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案件申请执行的标的、财产线索、是否有查封财产;立案时间、经办法官、联系电话;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最后的执行结果等。
18、整理归档:案件全部完结后,将案件材料整理分类,归档保管。
19、法律咨询:指对公司其他部门所提法律问题的书面解答。
20、协商谈判:指参加的对内、对外的各种纠纷的调解谈判工作(按正常程序签订合同而发生的谈判除外)。
21、主要内容:写明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经过,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注明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22、法律分析:经办法务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理由,并注明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23、公司审批:指公司领导的审批情况。
24、反馈信息:指相对人的反馈意见,及我方相应开展的后续工作。
25、处理结果:指该事务的最后结果。
26、开始时间:指非诉业务的开始或收件时间。
27、完成时间:指非诉业务的结束或完成时间。
第六条经办人为某具体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除有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经办人应负责完成该项法律事务。
第七条经办人应及时按要求登记填写相关的工作内容,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对此进行月度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法律事务研讨制度
第八条经办人在调取证据分析案情后,酌情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召开部门或跨部门案情研讨评估会议。
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不召开案情研讨评估会议。
对于案件情况复杂、经办人有意见分歧,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召集部门或跨部门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评估。
第九条案情研讨评估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应重点探讨对案件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方或我方的证据是否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合作与配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举证期限、证据瑕疵对我方的负面影响及补救措施等。
2、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技巧:法律法规时有变化,案件的定性会影响相关法律适用,有关法律的冲突也会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在适用相关法律时应认真分析、反复斟酌,以便案件走向对我方有利。
3、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预测及相应措施:以往相似案件的判例及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结果有重大影响,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应对此进行充分的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请示领导及时展开相关工作。
第十条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应做好会议纪录,与会人员签名后由法务部门统一保管。
如经办人和与会大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或由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向领导及时报告。
第四章法律事务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实行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以下事项应当先向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报告(附件3、附件4),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
具体内容包括:
1、案件标的超过200万元或标的虽未达到200万元但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2、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
审批权限:律师代理费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后,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律师代理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再报董事局领导审批;律师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再报董事局领导、董事局主席审批。
外聘律师审批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地区公司对案件标的不超过200万且案情简单的诉讼案件,应向法律事务中心通报(附件6)。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附件7)。
法律事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五章法律事务移交制度
第十四条地区公司法务人员在所经办的诉讼案件结案后7天内,应按照卷宗(附件8)、卷内目录(附件9)、结案情况表(附件10)的形式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合同管理部应保留复印件归档保管。
案件结案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上报结案情况表。
第十五条地区公司法务人员如调离法务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做好交接工作。
对于已完成的法律事务应按照卷宗、卷内目录、结案情况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把相关资料移交资料管理员;对于未完成的法律事务应填写《法务员离职(调动)工作交接表》(附件11),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移交人移交的全部材料在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法务部门出具移交工作全部完成的证明。
第六章法律事务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地区公司法务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应进行问责:
1、受公司委托参加诉讼庭审缺席或迟到的;
2、未按照法定时间提交证据、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导致我方权利消灭的;
3、因疏忽大意导致涉及我司权益认定的证据原件丢失的;
4、确需财产保全且应知对方财产线索而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
5、未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特别批准,擅自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变更、放弃我方的诉讼请求,或与对方调解的;
6、对案件事实的主要观点或证据的质证意见出现明显的错误,事先又没有向相关领导汇报或经过集体讨论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立案、不领取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等,故意延误工作的;
8、其它失职行为。
第十七条问责制度实行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日常检查和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在向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的工作月报中,应将当月的问责情况予以说明。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的抽查问责情况将向董事局领导汇报和向地区公司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制定并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区公司如有修改和完善建议,应及时上报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以便于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更好、更全面、更有效地维护集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