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1日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条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乡村道路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村道路设计规范篇一:重庆农村公路标准1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xx]25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xx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重点及新要求,按照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比例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我委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xx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xx25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xx2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主题词:交通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通知抄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送: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5月20日印发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xx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xx25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xx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黔江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黔江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应按照“政府主导,镇乡为主体,民办公助,民主决策,成本控制,代办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是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区交委作为政府的职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第七条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在区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指挥协调、组织实施、资金调度、综合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交委,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工作;各街道、镇(乡)农村公路建设指挥分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及协调。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根据上级规定按农用地处理,并由街道、镇(乡)和所在地集体组织负责协调用地矛盾。
第八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可按照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委托代办制选择;通达(路基)工程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基础上,可由街道、镇(乡)组织当地村民代办实施;施工队伍由街道、镇(乡)指挥分部初审,区指挥部审定,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按每公里6—10万元包干补助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受益群众自愿投工投劳、捐资助资解决。
一般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路面),由于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由区专业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六条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第十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06)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五)检查养护质量;(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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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
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七条技术指标(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
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
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
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八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四章计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计划。
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项目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县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
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
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执行。
县道和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