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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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一节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是否在保险公估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

省内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分公司和省内营业部,省外分支机构包括省外分公司和省外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政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5.09
•【文号】保监中介[2007]540号
•【施行日期】2007.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政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7〕540号)
江苏中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苏中恒文字〔2007〕01号)收悉。

经审核,李政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核准其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五月九日。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是( ) 否( )
(六)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是( ) 否( )
(七)曾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是( ) 否( )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或者持有股份
是( ) 否( )
(九)曾被金融监管机构不予许可、不予受理任职资格申请
是( ) 否( )
(十)还存在其他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应予申报的情形
是( ) 否( )
备 注
申请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三)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声明人签名:
时 间:
郑重声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
注: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依格式打印;2。培训经历是指3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3。工作经历应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并应连续、完整。4。须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5。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培训内容
培训单位
培训证书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工作业绩及奖惩情况
申报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照如下事项如实申报,在“是”或“否”后填“√”。如有必要,可另附书面材料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潘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潘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潘彬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11
•【文号】保监中介[2006]979号
•【施行日期】2006.09.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潘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6〕979号)
湖南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潘彬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中检办〔2006〕03号)收悉。

经审核,潘彬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审核条件等内容,请认真阅读相对应的《监管规定》中第二章第二节任职资格部分。

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文件(关于对高管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示例如下).doc)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表格可在本指南第二部分“表格文件下载”中下载)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4、学历证明(须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学历一一对应)5、从业经历证明(须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历一一对应)同时登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机构与高管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应内容。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复习范围,请参阅指南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青岛××保险××有限公司文件×××[200×]×号签发人:×××关于对××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青岛保监局:我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开业以来×××××××××。

因我公司业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聘任××为公司总经理,现按照《保险××机构管理规定》呈报审核所需的全部材料,请予核准。

特此请示附件:1、保险代理机构任职资格申请表;2、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3、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4、资格证书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此处加盖公司公章)二〇〇×年×月×日注意事项:本文件为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管人员请示的格式示意文件,并非法定形式,请公司在制作请示文件是参照本文的格式,但正文内容切忌以此为模板全文照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02•【文号】保监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2001年2月2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近期,我会发现有的公司在未向保监会申请任职资格审查的情况下,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有的公司未经批准先行取得工商部门对机构负责人资格的确认,严重违反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严肃任职资格审查工作,强化任职前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保险机构未经保监会审查批准。

一律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人员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准批复任职资格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事先到位工作。

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加强事先沟通与协调。

为便于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提交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报告之前,要加强与我会的事先沟通。

保险机构董事会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重大变更决定之前,要与我会沟通。

三、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获准辞职,或被董事会免去其职务,或受到本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其他行政处分的,保险机构必须如实、及时报保监会备案。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14。

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6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定机构中国保监会。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具体条件如下:1.董事、监事。

申请人应具有以下经历条件:(1)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2)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3.独立董事申请人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1)近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2)近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3)近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4)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受理机关:1.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2.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8.《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申请人: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申报材料:1.《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或《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关于进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3.拟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6.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7.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无犯罪证明;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审查原则及标准:1.拟任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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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是()否()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是()否()
(六)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是()否()
(七)曾对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是()否()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或者持有股份
是()否()
(十)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
是()否()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是()否()
其他应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申报的各种情形
(一)曾受过其他刑事处罚
是()否()
(二)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的审查
是()否()
(三)曾受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表4:
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名:
拟任职务:
机构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国籍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护照号码
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学历
学位
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
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E-MAIL
是()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是()否()
(五)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是()否()
(九)曾被金融监管机构不予许可、不予受理任职资格申请
是()否()
(十)还存在其他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应予申的其他材料
(一)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三)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是()否()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是()否()
(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是()否()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是()否()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是()否()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作为保险公估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所有任职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并将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时间:
注: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依格式打印;2、培训经历是指三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3、须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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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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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历
起止年月
培训内容
培训单位
培训证书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工作业绩及奖惩情况
申报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照如下事项如实申报,在“是”或“否”后填“√”。如有必要,可另附书面材料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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