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指引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估业务是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4.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设立程序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3.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手续;4.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表;2.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4.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业务行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务合作保险公估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给保险消费者。
第十条财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保险公估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配合调查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估机构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4.吊销执照。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2017年8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 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 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托保险代理机构或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下面是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的主要内容:1.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专业人员配备和相关行业经验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机构才能申请成为保险公估机构,并获得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2. 保险公估机构必须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与保险公估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防范保险公估行为中的风险。
3.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对其业务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供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承诺书、从业人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
4. 保险公估机构在从事业务时应当广泛听取保险消费者的意见,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保险公估服务。
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或误导等方式误导保险消费者,损害其利益。
5.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保险公估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机构应当自行进行定期的自查和风险评估,同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机构应加强信息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盗用。
7. 保险公估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将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公众可以查询该机构的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所述,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要求、业务备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信息保护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2.需同时附以下材料: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增加股东的还应报送新增股东的《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立、合并的,还应报送分立、合并实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还应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解散退出的,还应报送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情况、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撤销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3.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效劳,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1. 咨询效劳保险公估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效劳,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分析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等。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保险公估机构取得联系,并获得专业的保险建议。
2. 保险产品选择在了解客户需求的根底上,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效劳等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选择。
3. 投保效劳客户决定购置保险产品后,保险公估机构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的投保手续。
这包括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支付保费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确保客户的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4. 理赔效劳如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将会提供理赔咨询和协助效劳。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咨询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等,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协助。
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效劳除了以上的效劳之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效劳,如保险咨询、保险合同解读、风险评估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效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信用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在提供效劳时应本着忠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建议,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并基于客户的利益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平安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平安性。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第四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4. 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5.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1. 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2. 考试合格者,由考试机构颁发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3.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换发。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1.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保险公估业务;2. 收集、核实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3.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4. 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务;5. 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6.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涉嫌欺诈、虚假报告;2. 收受贿赂、回扣;3.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4. 损害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5. 从事与保险公估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管理第八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加入保险公估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 保险公估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 保险公估人员诚信档案制度;4. 保险公估人员投诉处理制度;5. 保险公估人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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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 2012 年 10 月 1 日。2012 年 10 月 1 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延续其许 可证有效期。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 工商登记报 告 1、工商登记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7、 变更名称或 者分支机构名 称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 8、 变更住所或 者分支机构营 业场所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相关证明材料。 9、发起人、主 要股东变更姓 名或者名称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相关证明材料。 10 、变更主要 股东或者出资 人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转让协议书;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见附件 3) ,非自然人 格按照“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 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最近三年未受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资金来 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 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清单以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2、 设立保险公 1、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见附件 5) ;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指引
(仅限于向河北保监局提交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报告材料使用)
事项名称 1、 设立保险公 估机构 申报材料目录 1、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见附件 1) ; 2、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见附件 2) ;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备注 1、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 应当书面申请,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9。 2、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应严
1
资格核准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要求组织。
1、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书
估分支机构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面申请,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9。 2、内部管理框架应包含分支机构组织架构、业务 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 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2
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文本格 式参考附件 13) , 原工作单位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 的,由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材料或声明,申请机构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6、 拟任董事长 (执行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11。 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 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 3、辞职证明,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11。 处罚的声明。 4、辞职承诺书,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12。 5、同意兼职证明,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13。 4、 动用保证金 1、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见附件 8) ; 2、因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 3、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5、 许可证有效 期延续 1、 《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见附件 7) ;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3、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 1 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 提出书面延续申请,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9。 2、2009 年 10 月 1 日前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 申请动用保证金的,保险公估机构应提交书面请 示,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9。
6、保险公估机构前 1 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 3、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 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 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 业务范围以及受处罚情况等) ; 9、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0、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上述第 5、6 项要求,开业不满 1 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3、董事长(执 行董事) 、 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核准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文本格式参考 附件 9。 况的说明,文本格式参考附件 16。 4、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文本格式参考附 件 18。 5、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应严格 按照“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核准”事项申报材料要求组织。
3、 《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见附件 4) ; 2、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资格证书》复印 件; 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
5、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 完全具备《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条件的,其 件; 6、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7、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 件; 9、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