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文件国土资源部财综[2004]4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闽财资环〔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
此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下文是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节建设用地供应第三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登记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24•【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3.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贾庆林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耕地的管理,保障再造耕地总量与消耗耕地总量的平衡,促使合理使用耕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耕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耕地,是指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和再造耕地。
第三条严格控制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确需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造耕地总量不低于使用耕地总量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四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须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项目确需使用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报批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
前款所指的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计委、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耕地开发计划可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但属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委、农委审查。
第六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一)水田每公顷45000元;(二)旱地每公顷3000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缴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二)交通、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使用耕地的。
第八条经批准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
未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2001-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土地局:《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在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日趋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挪用截留现象,有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有的使用票据不合法,甚至金额较大的开支,大量使用现金,尤其是按规定应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解决的50%部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落实到位,造成有的项目无法及时开工或虽已竣工却迟迟得不到验收,影响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开发专项资金)。
其来源为:(一)耕地开垦费;(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分成部份;(三)土地闲置费;(四)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五)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六)按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
前款所列的(一)、(二)项费用,不包括按规定提留的2%业务费。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结合本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缴补挂钩、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闽农综〔2019〕127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抽查和监督检查,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