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发表时间:2009-08-24T17:44:22.293Z 来源:《文艺生活》2009年第2期供稿作者:王冰冰(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导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指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能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指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能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由一国的民事基本法来确定的。
通过法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民事主体地位是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问题上,我国参考了国外关于合作社的立法和通行做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03-一、对国外关于合作社法律地位的立法考察从国外及一些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其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通常有两种做法:独立法人类型与非独立法人类型。
前者是在法人分类中,设立专门的合作社法人。
如日本、德国;后者是在法人分类中,不将合作社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类型,而是把合作社视为公司法人(企业法人)的一种。
如美国、澳大利亚。
上述国外与地区对合作社法人地位的两种做法,前者(独立法人类型)无法纳入到传统的法人分类之中,而后者(非独立法人类型)虽然可以纳入其中,但由此引发了很大的争论。
下面就作一简要概述。
在传统的法人分类之中,根据设立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有公益性社团法人与营利性社团法人之分。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是:前者先有人,然后由人出一定的资金构成法人的财产,而后者是先有财产,然后委任专门的人去管理或经营。
公益性社团法人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区别是:前者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将其所得分配给社员,而后者则相反,本身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法律 地位 的相关 法律 规定
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 、 规对农 民专业合 作社 的法律地 位有所 规 议 , 要 有特殊 企业 法人 说、 法 主 非营 利法 人说或 中间法人 说和 合作 定, 但总 的来说 , 这些 规定 缺乏统 一性 , 即上下层 次的法 律法规 的 社法 人说 。 规 定不尽 一致 , 的法律规 定 也不太 明确 。 体表现 为 以下三 个 有 具
社 长期处 于无正 当身份 的现状 , 观上严 重阻碍 了这一 新型 组织 业 法人 , 为工商 管理 部 门又不 能收取任 何 费用 。 客 因 如果 说是 社会 的发展 。 中国社科 院农 村发展研 究 所研 究员苑 鹏 同志就 曾指 出 :
团体法人 , 那就应 该 到 民政部 门办理 登记手 续 。不难 看 出, 法 立
济 。20 03年修 改后 的《 业法》 2条规 定 :本 法所 称农 业生 产 农 第 “
2 中间法 人说 ” . “ 认为 , 民专业 合作社 以为 社员提 供 服务为 农
经营 组织 , 是指农 村集 体经济 组织 、 民专业合 作经 济组 织、 农 农业 最 高原则 , 以营利 为 目的 。 不 但合 作社 为其成 员服 务又 离不 开商
企业 和其 他从事 农业 生产 经营 的组织 。这 一规 定将 农 民专 业 合 ” 作社视 为农业 生产经 济组织 , 民专 业合 作社不 同于农 村集体经 农
品经 济的经 营 , 不开取 得利润 , 离 因此 , 合作社 也不属 于公益 性社
团法 人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不只 是单纯 营 利或 单纯 公益 的营 利法
方 面:
1 特 殊 企业法 人说 ” . “ 认为 , 民专 业 合作社 作为一 种经 济组 农
农业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保护

农业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在法律层面享受着一定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作社在法律保护方面所涉及的内容。
一、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合作社在法律上享有合法地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也意味着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拥有与个人和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资产保护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资产和财产享有法律保护。
在行政机关依法程序执行任务时,不得非法侵占或强行查封、扣押合作社的资产。
同时,在合作社面临破产清算、重组或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作社的资产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保障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经营管理、分享经济利益的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应保护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成员享有的财产权和劳动权利进行保障。
如果合作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成员的合法权益,成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在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合规。
合作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合作社还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经营,并及时履行合作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合作社违法经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义务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应履行纳税义务。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款。
同时,合作社也有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补贴政策,以支持和鼓励合作社的发展。
六、劳动用工合规性合作社在雇佣劳动者时,应符合相关的劳动用工合规规定。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合作社还应落实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相应政策,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综 上所 述 , 作 社是 劳动者 为 了一定 的经济 、 合 社 会 与 文 化 等 目的 自愿 联 合 建 立 的 一 种 合 作 式 自治 经
长安 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2 0 0 8年 第 1 0卷 第 3期
济 组织 。
点 : 将 合 作 社 定 性 为 非 营 利 法 人 的 ; 将 合 作 社 有 有
关 键 词 :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律 地 位 ; 人 ; 利 义 务 农 法 法 权
中图分 类号 :F 38 D 41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6 4 2 0 0 -0 20 1 7 -2 8( 0 8) 30 9 -4
合 作 社 这 一 组 织 形 式 最 初 产 生 于 欧 洲 ,9 世 纪 1 初 , 国 空 想 社 会 主 义 者 罗 伯 特 ・欧 文 进 行 了 合 作 英 社 思 想 的 传 播 和 试 验 。 19 8 5年 , 际 合 作 社 联 盟 成 国
第 l 0卷 第 3期 20 0 8年 9月
长安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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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社 的 特 点 二 合
合 作 社是 劳 动 者 为 了改 善生 产 生 活 条 件 , 取 谋
共 同 的经济 和社 会 利 益 , 过 资 金 、 动 力 、 术 或 通 劳 技 者 生产 资料 入股 的方 式 , 平 等互 助 的基础 上 , 在 自愿 联合 建 立起来 的一种 合作 经 济组织 。根据 国 际合作 社联 盟关 于合 作 社 特 征 的声 明 , 合 作 社 是 人 们 自 “ 愿联 合 , 过 共 同所 有 和 民主 管 理 的企 业 来 满 足 共 通 同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需 求 的 自治 组 织 。 该 组 织 具 有 以 ”
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38卷 第4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V ol.38 N o.4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Jul.2011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韦留柱,徐 晓(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 要: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功能。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能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
因此,应尽快厘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其深层次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又与其他性质的社会组织在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上存在重大差异,应当赋予其法律上的独立地位。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2359(2011)04 0066 05作者简介:韦留柱,(1963 ),男,河南新密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师范大学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理论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其存在契合了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及提升农产品与涉农服务市场竞争力等诸多方面意义重大。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现其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从理论上看,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探讨则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一系列相关的基础理论亟待澄清,尤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亟需尽快厘定,否则将严重阻滞其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缘起和概念出发,通过对它与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合作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比较与分析,抽象出其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就教于方家。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其合法性与规范性也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以期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落实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法人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这意味着,农业合作社在进行经济活动和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等行为时有法人地位,拥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2、经济合作联合社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联合组成经济合作联合社,作为经济组织实施经济活动。
其作用不仅是让个体农户或农业企业共同拥有经济产权、实现产权划分,而且还能精简直接让农产品进入市场。
3、税收地位:农业合作社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其营业业务所得可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经营为能使农业合作社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必须规范其经营行为。
落实以下几方面措施,可以达到规范化经营的目的。
1、设立自治会、监事会、理事会等监督机构,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制定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确定专项经营管理制度,例如小额贷款、种植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要求。
4、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优秀经营成果及时通报,使之宣传和推广,以优异的业绩来带动其他农业合作社的茁壮发展,同时,制度还要对不诚信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以维护良好的合作社形象。
三、农业合作社消费市场建设农业合作社需要接受市场的考验,其与市场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发展前景。
建立完善的消费市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与大型企业合作,达成市场合作协议,扩大合作社的市场份额。
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然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等重要问题作出相应明确统一的规定。
本文立足于我国实践需要,借鉴已有学术观点,通过比较分析,文中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既不同于合伙企业和公司,也不同于集体经经组织的特殊法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特殊法人伴随着“三农问题”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发展的最为突出的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无正当身份的现状,客观上严重阻碍了这一新型组织的发展。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苑鹏同志就曾指出:“关乎合作社发展的两大问题就是合作社的性质以及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①因此,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缺乏统一性,即上下层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法律规定也不太明确。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的《宪法》和《农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作了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这一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2021年修改后的《农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这一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它到底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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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合作社/自治组织/合作社联盟/合作经济内容提要: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合作社的原则包括社员资格的自愿和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等七项。
合作社与集体制是两种极易混淆,但实存重大区别的制度。
由于合作社类型的多样性,规模大小不一,因此不宜将合作社的主体地位统一确定为法人,而应由合作社发起人自行选择。
既可以选择为有限责任性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法人形式,也可选择为合伙组织、合作社分社等非法人组织形式。
自1844年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 Rochdale Society of Eguitable Pioneers) (注:1844年,英国兰开厦州罗虚戴尔镇的28名纺织工人,为了限制中间商剥削,改善工人社会地位,经过长期酝酿和准备,成立了该社。
)成立至今,世界合作社已有了160多年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历史;自中国共产党1922年7月创办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至今,合作社在中国也有了80余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的发展历经曲折。
如今,合作社在中国大地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存在,其究竟居于什么法律地位,合作社与合作制、集体制是什么关系,合作社一定是法人吗?(注:笔者检索了近年的法学研究成果,发现对合作社进行法学研究的成果极少。
偶有论及者,多将合作社的主体地位确立为法人。
)诸如此类与合作社法律地位有关的一切问题,要么存在争议,要么无明确认识,等待着学界人士予以回答。
一、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和原则(一)合作社的定义关于合作社,我国学者多从其经济属性或组织形态进行定义。
如有人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 [1],“合作社是由社员组织成立的一种经济组织” [2];有的则认为合作社是“广大劳动者为了共同利益,依据合作社原则、章程和法规建立和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 [3];有的则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经济[4]。
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也对合作社进行了定义。
《荷兰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的组织。
” [5]《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指具有共同需要和利益的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提供资金或劳动,在互助的形式下,以将来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提高生活水准以及促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谋求集体和个人实力的增强而组建的自治经济实体。
” [6] 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作社,谓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
” [7]国际合作社联盟(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 1995年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 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以下简称《声明》) 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及需求的自治联合体。
”(注:" 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e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led enterprise. " )该《声明》关于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和合作社原则的内容,得到了2002年6月20日第九十届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通过的《合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促进建议书》( 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2002,以下简称《建议书》) 的认可。
《建议书》指出:“人们认识到合作社在一切经济部门运行着。
本《建议书》适用于一切类型与形式的合作社。
”“一切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措施发挥合作社的潜能,以扶持合作社及其社员……”该《建议书》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获得了175个成员国的全面确认和通过。
这表明,上述合作社的定义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同 [8]。
中国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注:我国于1956年7月26日申请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1984年8月再次提出申请。
1985年2月20日,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一致通过接受中国为联盟的成员(代表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对该定义也是完全认可的。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1. 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即合作社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
2. 合作社是“人的联合”。
关于“人”的界定,合作社可以用它们所选择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仅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联合社则允许“法人”加入,法人拥有与其他社员相同的权利。
一般而言,联合社的社员更多是其他合作社。
不论选择哪一种形式,均应由社员决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 人的联合是“自愿的”。
合作社的社员不能强迫,依合作社章程,社员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
4. 合作社的目的是“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这一特点强调合作社由其社员组织而成,并着眼于社员。
社员的需求可能是单一的、有限的,也可能是多样的;可能是社会的,也可能是纯经济的,但不管是什么需求,它们均是合作社存在的目的。
5. 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
即合作社的所有权形式是在民主基础上归全体社员共有。
这一特点是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如股份企业和政府管理企业的主要区别所在。
从此意义言,每一个合作社即是一个实体,并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因此,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必须强调效率和效果。
(二)合作社的价值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确定的合作社的价值包括以下两点:1. 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自助建立在人可以,也应该掌握自己命运的信念基础上。
合作社价值理念认为,完全的个人发展离不开其他人的协作,作为个人所能实现的目标及所能取得的成果是有限的;通过联合行动和相互帮助,就能取得更大的成绩,特别是能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在社会中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位。
个人还可通过参与合作社活动得到发展,如通过在促进合作社发展中学到技能、通过对伙伴社员的了解,提高对社会更广泛的认识。
从此意义言,合作社是为所有参与的社员不断提供教育服务并推动其发展的机构。
合作社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合作社的基本单位是社员;社员,或是单个自然人,或是一个团体。
以人为基本单位是合作社区别于按照资本利益管理的企业的主要特点之一。
在合作社里,社员有权参与、了解合作社的情况,有权获取信息,有权参与作出决定,社员按照尽可能平等的形式进行合作。
合作社的“公平”主要表现为:在合作社内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社员,社员应该公平地享受他们参与合作社的利益,通常包括惠顾分红、按社员名下的资本储备金分配和减少收费等。
合作社的“团结”价值在国际合作运动中有着悠久的历史。
这一价值保证合作社行为不局限于个人自我利益,合作社是社员的联合,是一个集体,有责任保证所有社员都尽可能得到公正的待遇,社员要始终树立共同利益观点,要始终尽可能公平地对待雇员(包括社员和非社员)以及与合作社合作的非社员;更确切地说,“团结”意味着合作者和合作社是密不可分的。
2. 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自成立时起(包括著名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社员应对诚实有特别的承诺。
合作社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高,根本原因就在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始终坚持了诚实的制度。
合作社之所以应开放,理由在于合作社作为公共组织,有义务定期地向社员、公众和政府提供其有关业务信息。
由合作社与所在社区特殊关系产生的其他道德价值包括:对所在社区的成员开放、承诺扶持个人的发展。
在一个或多个社区内,合作社是其存在的集体机构之一,他们有义务关心社区内成员的健康,有义务在其所有活动中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
(三)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的原则是合作社运动力量的源泉。
国际合作社联盟确立的合作社原则,包括了以下七项: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与自立原则,教育、培训与公平原则,合作社之间合作原则及关心社区原则。
对于每一项原则的具体内涵,ICA《声明》均有详细、严谨的说明,以避免任何误解的产生。
以上原则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偏废。
1. 社员资格自愿和开放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合作社是社员自愿联络形成的组织,即合作社社员的加入,均应是自愿行为,不得有任何的强迫。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能够享受其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没有任何性别、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
在合作社的所有原则中,社员资格居于核心地位。
丧失这一原则,合作社即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 社员民主管理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
在合作社里,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里,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合作社组织也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管理。
3. 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这一原则的内容为:社员公平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
入股是取得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分红则要受到其他限制。
合作社盈余按以下各项目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利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
在合作社中,社员有管理资金和财产的权利。
在管理过程中,不管合作社为其业务发展如何筹集资金,所有决定的最终决策者必须是社员;社员对集体积累部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社员取得的集体成果的反映。
4. 自主和自立原则该原则强调: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
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保证社员的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