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2005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23
•【字号】粤国税函[2004]124号
•【施行日期】2004.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24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2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税前扣除呆账损失1笔,贷款企业为清远市泾口水泥厂,金额合计人民币770万元。
此复。
2004年3月2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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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73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26号)和《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34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3笔,金额合计39,771,367.26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7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梅县支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港元
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 1 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20,840,506.00 2 梅州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946,711.26 3 梅县永兴实业发展公司12,984,150.00 合计39,771,367.26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呆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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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标 签】广发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145号
【发文日期】2005-04-18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贷款呆账核销的请示》(珠国税
发[2005]56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珠海经济特区拱北进出口贸易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5,170,383.60元。
此复。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9.05•【文号】财金[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正常类贷款准备金问题《办法》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行确定。
金融企业以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其风险状况在成本中列支的专项准备,不具有一般准备的性质。
金融企业2004年底的专项准备余额应该是根据资产风险状况提取的,不应该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
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大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补提专项准备;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小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转回相应的专项准备。
二、关于一般准备金计提范围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一般准备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提取,不得仅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已计提减值准备后得资产净额作为提取一般准备的基数。
三、关于设置一般准备过渡期问题《办法》规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已经考虑了一般准备一次性到位的困难,因此,一般准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可以分年到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1999﹞385号【发文日期】1999-12-22【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由其省级分行、分公司直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
未经审核确认的,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就地补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坏账损失的申报、审批权限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规定办理,即坏账损失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数据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的核销,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账损失的,所属的省级分行、分公司应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然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省局审查核准数为依据核销扣除,未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广东发展银行呆账损失的核销,由广东发展银行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五、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的核销,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国税发[1999]213号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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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
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00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核销呆账贷款税前扣除的请示》(韶国税发[2004]42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25,754,608.39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4月27日附件: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1 广东省矿山通用机械厂10,784,608.392 韶关威联毛纺厂有限公司 14,970,000.00 合计 25,754,608.39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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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4﹞373号
【发文日期】2004-07-23
【实施时间】2004-07-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26号)和《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3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3笔,金额合计39,771,367.26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梅县支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银行梅县支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港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20,840,506.00
2 梅州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946,711.26
3 梅县永兴实业发展公司 12,984,150.00
合计 39,771,367.26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5]9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9.05
【实施日期】2005.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9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正常类贷款准备金问题
《办法》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行确定。
金融企业以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其风险状况在成本中列支的专项准备,不具有一般准备的性质。
金融企业2004年底的专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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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2005年度呆账损失税前
扣除的批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批复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244号
【发文日期】2005-06-06
【实施时间】2005-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申请审批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国税
发﹝2004〕21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
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粤力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23,910,000.00元,美元5,597,787.15元。
此复。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