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6•【字号】抚府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抚府发〔200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随着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整治,依法管理土地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规范,一些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
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政府土地储备(一)坚持统一供地,制止多头供地行为。
市城区内的土地(不含市政府已授权金巢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的土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一条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统管机制。
市城区各类经营性土地、开发性土地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相关配置土地,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与金巢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保障。
(二)健全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财政拨入、土地收益基金、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含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以及清偿债务作为抵押物处置的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出让土地、闲置土地、未开发土地和需调整使用的土地资产等,全部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再经过适度开发整理,有计划投放市场。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9•【字号】并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9日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为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1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为盘活存量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储备土地的,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按规定纳入储备土地。
二、收购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规定,经国土等有关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四、补偿费包含土地、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等费用。
五、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4•【字号】抚府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三章参保办法和标准第四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五章工作要求与职责第六章附则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抚州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司法部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的通知(1993年8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去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劳改、劳教单位,以搞活经济和解决经费困难为名,对犯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搞了一些有悖于法律和政策的收费、集资。
据初步了解,计有:减刑、工本费、招待费;假释保证金、抵押金,包括考察费、手续费、工本费;保外就医保证金、抵押金,包括考察费、手续费、工本费;超范围(地区)收押费;超人数(指标)收押费;接见费;服务费(包括茶水、饮料);非直系亲属接见费;非接见日接见费;提前解教手续费、工本费;教育管理费;请假误工费;贡献费(引进项目、资金、捐款、赞助等,并以此评记奖分,与减刑挂钩)等等。
这些不同名目的收费、集资,已在社会上引起了恶劣的影响,任其发展下去,必将造成严重后果。
为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声誉,保证司法行政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经研究,现将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乱收费、乱集资的危害性。
乱收费、乱集资,不仅增加了群众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容易导致放纵坏人,腐蚀干警,破坏党群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执法部门,搞乱收费、乱集资,其危害更大,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影响着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最近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近日下发的《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的决定》,统一思想,认清危害,把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作为当前反对腐败,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a803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90.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府发[2007]11号【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9【实施日期】200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质,是要开创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从根本上说,环境本身就是生产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我市环保工作经过各级党政组织、环保战线的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环境状况进一步好转,为赶超发展、构建和谐抚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多年来以高污染、高消耗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欠帐”:森林采育失调,生态功能减弱;抚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全市主要水域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空气煤烟、油烟型污染和工业结构型污染比较突出,酸雨频率居高不下,等等。
环境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环境状况,促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全市上下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下大力气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抚州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抚州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抚州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6日抚州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市国资委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为加快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12月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市属正常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实施步骤(一)制定改制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
(二)严格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起草公司章程。
改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关于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市属国有企业报其出资人审核,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报其母公司审核。
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跑项争资攻坚战的决定-

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跑项争资攻坚战的决定正文:---------------------------------------------------------------------------------------------------------------------------------------------------- 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跑项争资攻坚战的决定(2011年10月3日)项目是生产力,项目是财源,没有项目就没有发展,抓住了项目就是抓住了发展。
建设幸福抚州,发展抚州经济,关键在于项目的支撑和带动。
为充分激发各地各部门跑项争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创全市跑项争资工作的新局面,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跑项争资攻坚战。
一、目的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我市列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海西经济区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区的重大机遇,密切跟踪国家产业布局和投资导向,主动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抓好项目对接、资金对接、政策对接。
“善引外商资本,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广融信贷资本,用市场的钱办企业的事”,引导金融信贷支持抚州经济发展;“激活民间资本,用闲置的钱办生财的事”,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实业,掀起新一轮全民创业热潮;“力争国家资本,用上级的钱办本级的事”,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争政策,力争一批带动力强、成长性好的项目挤进国家、省规划“笼子”;“严管财政资本,用自己的钱办公益的事”,把有限的地方财力用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紧迫的民生需求上。
通过抓项目增投入,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生态优势;通过抓项目增投入,优化产业结构,聚集生产要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抓项目增投入,不断扩大投资总量,提高投资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为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抚州作出更大贡献!二、主要目标(一)争取财政支持向上争取财政资金数额力争年均增长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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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府办发[2006]35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5
【实施日期】200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
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理意见
在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近几年仍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其土地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为单位职工搞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涉及的土地面积大的有十几亩,小的也有几亩,这些集资建房大部分已竣工,甚至交付使用,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