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 教学课件

• 只是表示承认国在一定范围内与叛乱者交 往,对其武装活动予以默认,它并不使叛乱团 体具有交战者的权利。
2、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 (1)使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取得战时交战一 方的地位,具有战争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对其实施的国际不 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并在其控制的地区 免除它所反对的本国政府的责任。
(二)政府承认的依据——有效统治原则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别国的承认必须是在 新政府已经于其他国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 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 从。
(三)政府承认的方式 • 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国家继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一是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 二是领土性,即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
须与所涉领土有关。
(二)国家继承产生的原因
主要是领土变更的事实。 • 一国的领土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别国 • 国家的领土合并 • 国家领土的分离 • 国家的分立 • 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获得独立地位而成为
的国家要素.
• (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 生.
• 例如:1965年和1976年联合国大会和 安理会先后通过关于谴责白人种族主义 者制造的南罗得西亚 “独立”和南非非 法策划的特兰斯凯 “独立”的决议.
2、 国家承认的方式 按承认的表明方式,分为
(1)明示承认
• 指用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承认。明示 方法有:由承认国以照会、声明、电报、函 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前往参加成 立典礼。
• 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不如法律上承认的效 果广泛。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 一、国家的概念 ❖ 〔四〕主权 ❖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可以理解为主权和独立的意思。
因为如果没有主权和独立,国家就没有与别国进行交往的 能力,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与别国的交往 能力正是主权和独立的表现。 ❖ Possessing an effective government enforcing control throughout its territory is also a vital element for statehood. ❖ The government must be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so that within its territory it is not subject to the authority of another state. The corollary is that the state thus has full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 二、国家的类型(The types of the States) ❖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 1.单一国(unitary/Single state):对内是一个中央集权制
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在国际上是一个统一的主权 体,只有一个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 体,全国人民有统一的国籍。 ❖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 协议组成联合的国家或国家的联合体。它们或构成全部的 国际法主体或具有局部国际交往能力。目前,这类国家的 联合形式有联邦和邦联。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争论问题三:行使自卫权的时间
按照宪章第51条,受害国在受武力攻击时直至
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 前的时间,可自由决定何时采取自卫行动。
在习惯国际法上,行使自卫权必须是必要的,
即“行使自卫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 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的和没有考虑的时间的。” 这说明,只有在武力攻击使武力反击具有必要 性时,行使自卫权才是合理的,正当的。至于 哪些情势构成自卫的必要性,这没有一个判断 标准。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各国作为主权
实体有权在法律面前得到充分的尊重。
所谓功能上平等是指在国际
关系中的国家平等
国家在参与解决国际问题方面
的平等,包括平等地参加与国 家的利益相关的国际会议,国 际组织和多边公约
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主权平等
国家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平等,根
据传统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法律关 系必须符合自由同意的要求,任何国 家不得被迫接受一项新的法律规则
二、国家基本权利内容的发展过程
在国际法律文件尚未正式规定国家 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一些国际法 学家和国际法学术团体已经开始努 力在编纂国际法的同时专门宣布国 家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联合国的建立推动了编纂国际法法典 和系统地陈述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47年 拟订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 联合国大会于1949年12月6日通过了 该《草案》并将其送交各国政府考虑。
争议问题六:报告义务对自卫行动的影 响
国家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应立即报告
安理会。这种安排在宪章体制下对维持和平 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对国家最初自由地 决定诉诸武力的不足加以补救。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适用: 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活动行使管 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的客观适用: 适用于终止于本国但并非从本国开始的活动。 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犯罪效果发生在本 国或犯罪目的在本国达成。
国际法学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 而不论其身居何处。 国家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 上行使属人管辖权(有关公民返回或被引渡或 有相关财产在本国境内)。 各国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不同。(例如中国 刑法第七条: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一般是后者服 从前者,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辅助的。
国际法学
平等权(Equality)(讨论)
(1)概念 平等: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 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 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 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2)依据 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 国际法的基础,并得到《联合国宪章》等 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 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 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 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家概述
2、国家的构成要素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 公约》第一条。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 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 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恩选集》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 ③政权组织(政府);④主权。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思考题
国有或国营企业能否在外国法院主 张豁免?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
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
❒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 某一情势的存在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某 种关系的国家行为。 单方面政治行为,非法律义务 ❒ 特征 具有法律后果
二、承认的对象
1.国家承认
❒独立 ❒合并:1990年东德和西德合并 ❒分离(secession):母国存在 ☆孟加拉国--巴基斯坦 ❒分立(dissolution):母国不存在 ☆前苏联—15国 ☆前南斯拉夫—5国
在国际法上,本案主要是关于国家财产的 继承问题。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判决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权继承“台湾当局”在日本的财 产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该法院1986年的复判及 大阪高等法院1987年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是错 误的。在本案中,日本法院侵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国家财产的继承权利,而日本以国家三 权分立、政府不能干预控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 由,拒绝承担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的不法行为 的责任,这是不能接受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指 出的:“一个国家所作出的非法判决,如果不 加纠正,而对另一个国家造成损害时,依照国 际法,就发生非法判决作出国对受害国的国际 责任。”
(四)管辖权
人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6条
域 外 绑 架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7、10条
3.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刑法第8条
.
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国家责任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
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
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
”——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
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
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专题思考题一 • 1、国际豁免与管辖豁免的联系与区别 • 2、结合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谈你对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解? 我国的立 场如何?
• (二)国家豁免的内容 •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 国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讼, 除非经过后者同意。 •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 种情况下,该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讼 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 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 和强制执行。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案例一、“湖广铁路债券案”
•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朝末年为了修建 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债券。 1979年11月,就在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公 民杰克逊等9名湖广铁路债券持有人,向美国阿拉巴玛州 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 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 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国 发出传票,指名由当时的外交部长黄华收,并要求被告方 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将做出缺席判决。 中国政府外交部断然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但是在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后,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湖广铁路 债券案的审理法庭竟然于1982年9月1日对该案做出了缺 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 038美元, 另付利息和诉讼费。后来,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 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案例二、荷花号案
•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 与土耳其策一艘名为“”波茨-库特号”船舶相撞,导致 土耳其船舶沉入海底,并使8人丧生。事故是由两艘船舶 的船长玩忽职守造成的。土耳其当局以杀人罪为由,逮捕 了法国船长戴门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并根据土耳其刑 法分别对两名船长判刑。法国政府向土耳其政府提出抗议, 认为案件发生在公海上,应该由作为船旗国的法国来管辖 戴门的刑罚问题。1926年10月12日,两国达成协议将案 件提交国际常设法院来解决。 • 1、两国的争议问题为:土耳其对法国船长形式管辖权是 否具有国际法依据? • 2、如果有国际法依据,那么目前有哪些国际条约对此项 权利进行了限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它与一般的国家不同,表现在: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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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梵蒂冈市国
1.它的领土面积是世界上最小的,它同意大 利建立了国际地役关系。 2.它的1000人口主要是因为任职才居住于该 国并保持其国民地位的。 3.世俗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 4.它与外国可缔结宗教条约,对有关国家的 天主教行使教权。 5.它派往外国的外交使节总与天主教有关。
永久中立国受下述限制:
(1)永久中立国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得参 加任何对别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 (2)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 相符的国际条约。
(3)永久中立国在平时的国际关系中不得 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 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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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梵蒂冈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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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 在一定范围内与叛乱者(或起义者)交 往,对其某些武装活动予以默认。一般 地说,承认叛乱团体的性质和内容就是
如此,它并不使叛乱团体具有交战者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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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使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取得战时交战一 方的地位,具有战争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国应保持中立地位; (2)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对在其控制的地区 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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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 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 政的效力。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 和豁免权。 承认有溯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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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指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3)受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 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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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豁免说
只有国家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 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 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 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管理权行 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和用于 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
(二)永久中立国
凡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承担永久保 持中立的义务,除其本身的自卫外,不 参加任何对外战争或武装冲突,也不参 加任何可以使自己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 的国际协定或行动,而其他国则承认它 的中立并保障它的独立和领土不受侵犯, 这样的国家即称永久中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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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受下述限制:
(1)永久中立国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得参 加任何对别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 (2)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 相符的国际条约。
(3)永久中立国在平时的国际关系中不得 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 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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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梵蒂冈市国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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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 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 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 干涉别国的内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 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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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豁免权
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 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 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所谓“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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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豁免权
国家豁免涉及两个问题: “国家”是指什么? 国家豁免的范围? 绝对豁免说 相对豁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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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 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 政的效力。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 和豁免权。 承认有溯及的效果。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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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
示方式承认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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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的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 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 而斗争的组织给予的承认。
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阵线、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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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 的承认
叛乱团体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 起义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
四、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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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7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即存 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 予确认、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 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 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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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构成说:一个国家只有经过承认,而 不由于其他原因,才能够算为并且 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 宣告说:承认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 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 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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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承认的条件
国家承认必须遵守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 国家要素,是一个国家实体,而非其他 实体。 二是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 原则。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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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承认的方式、 范围和效果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二)永久中立国 (三)梵蒂冈市国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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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按国家构成的体制和国际交往的职能说:
单一国
国家 复合国 联邦
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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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国
单一国对内是个中央集权制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在国际上是 统一的主权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最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 的,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
1.独立权:主权
2.平等权:由主权独立决定的。
3.自卫权:打击侵略,保卫国家。
4.管辖权:立法、司法和执行管辖权。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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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管辖:领土主权。 (2)属人管辖: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保护本国安全。 (4)普遍管辖:针对严重危害国际社 会普遍利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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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
质基础,领土又是国家行使排他
性权力的空间,是确立国家属地 管辖权的基础。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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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
政府的存在是区别国家与非国 家实体的重要标志。 政府是指构成国家政治和法律 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整体,不是 单纯的国家行政机关,而应包括 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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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 在一定范围内与叛乱者(或起义者)交 往,对其某些武装活动予以默认。一般 地说,承认叛乱团体的性质和内容就是
如此,它并不使叛乱团体具有交战者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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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使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取得战时交战一 方的地位,具有战争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国应保持中立地位; (2)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对在其控制的地区 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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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权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 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对内的最高权包括对其境内的人和 物的属地优越权,以及对其国民具有 的属人优越权。主权在对外方面,表 现为国家在国际社会的独立地位,不 受任何别国的管辖和支配。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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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类型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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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豁免草案》
•
国家本身及其财产对另一国法 院享有管辖豁免。(三种限制) 国家有义务避免在其法院对另 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八 种诉讼不得援引管辖豁免)
2013-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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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承认的条件 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一)政府的承认
(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
(三)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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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的承认
一种是在对新国家的承认时出现对该国 政府的承认的情势;另一种是一个既存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 致了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 建立了新政府,这个新的政府全然改变 旧政府对内的统治秩序,有可能选择了 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改变了旧 政府的对外关系方针政策。
(一)国家承认的方式
(二)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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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的方法一般指既存国家通过向新 国家发出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 宣告承认新国家。 默示的方式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 行为表示它承认新国家。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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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上的承认与 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给予 新国家确定的完全的承认,意味着 承认国愿意与被承认国进行全面交 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 的法律基础。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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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上的承认与 事实上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 关系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 信心的情况下,不愿意即时与新国家建立全 面的正常关系,但实际上又有与之进行交往 的必要,因而决定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的承 认,暂时与它在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建立联系, 通常表现在经济、商业、贸易、科技文化方 面的交往,不发生政治、外交和军事关系。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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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国
(1)附庸国:一般被被评为宗主 国的一部分; (2)被保护国:并不属于保护国
的一部分,仍具有一定的国际法律
人格。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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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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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不同点: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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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不同
(1)叛乱行为或与政府的武装争斗实际上 发展到了内战的性质,在负责任的政治 组织和军事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有组织的 军事行动; (2)在交战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则; (3)占领了领土的相当地区,并在一定程 度上在该地区进行着有序的管理,形成 了与政府对峙的态势。
高权力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