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检视——以目的犯理论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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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单选题本大题共90小题,每小题0.5分,共4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下列关于金融犯罪说法错误的是( )。

A.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一定是故意B.金融犯罪不一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C.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金融犯罪的主体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正确答案:A解析: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因此C项正确;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因此D正确。

知识模块: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2.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 )。

A.购买假币罪B.金融机构C.货币D.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正确答案:D解析: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侵犯对象是国内市场流通的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因此D正确。

知识模块: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 )。

A.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B.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C.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D.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正确答案:B解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其客体为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因此B项正确。

知识模块: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4.银行工作人员在得知客户资金是走私犯罪活动所得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以为其提供资金账户B.可以为其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C.可以为其将资金汇往境外D.以上三种做法都不合法正确答案:D解析: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均属于侵犯洗钱罪行为,因此D为正确答案。

电信诈骗的识别与防范试题常见金融诈骗手段及其防范试题

电信诈骗的识别与防范试题常见金融诈骗手段及其防范试题

常见金融诈骗手段及其防范对策一、单项选择题1、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是侵害了金融治理秩序和公私财产全部权。

A、被动B、主观C、主体D、客体A B C D【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客体是侵害了金融治理秩序和公私财产全部权。

2、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示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就是提几个问题听对方的答复。

一般而言,骗术经不起推敲,盘问得越多漏洞越多,骗子也越心慌。

A、看B、停C、听D、问A B C D【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示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听就是提几个问题听对方的答复。

一般而言,骗术经不起推敲,盘问得越多漏洞越多,骗子也越心慌。

二、多项选择题1、了解金融诈骗术包括〔〕。

A、攻心术——“首因效应”B、抛出诱饵——先给“小廉价”C、速骗速决——经不起推敲D、以非法占有A B C D【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选项D 属于干扰选项。

三、推断题1、利用微信行骗属于型的街头骗术。

〔〕对错【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此题说法是正确的。

2、利用ATM 行骗属于型的街头骗术。

〔〕对错【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此题说法是正确的。

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示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就是提几个问题听对方的答复。

一般而言,骗术经不起推敲,盘问得越多漏洞越多,骗子也越心慌。

A、看B、停C、听D、问A B C D【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示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听就是提几个问题听对方的答复。

一般而言,骗术经不起推敲,盘问得越多漏洞越多,骗子也越心慌。

2、针对街头骗局常设的五个步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提示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

〔〕就是使自己冷静下来不要处于一种感动、亢奋状态。

A、停B、听C、问D、看A B C D【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针对街头骗局常设的五个步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提示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引言: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

本文将从金融诈骗罪的定义、特征、案例分析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

在金融领域,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包括虚假投资、资金挪用、股票操纵、合同诈骗等。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征金融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实现个人经济利益。

2. 虚假宣传手段:犯罪嫌疑人常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如夸大利润、隐瞒风险等,诱使他人进行投资。

3. 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权益,通过欺骗手段危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诈骗罪的案例分析1. 虚假投资案例: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加入,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最终,该公司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

2. 资金挪用案例:某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违法使用这些资金,导致客户损失惨重。

3. 股票操纵案例:犯罪嫌疑人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从而达到操纵股市、非法获利的目的。

四、预防金融诈骗罪的措施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2. 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识别金融诈骗的能力,减少受害者的数量。

3.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结论:金融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欺骗。

为了预防金融诈骗罪的发生,需要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并加强执法力度。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的开题报告

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的开题报告

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犯罪构成要素中,主观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它体现了犯罪人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

在主观要素中,又可以分为一般意图犯和特殊意图犯两种。

其中,目的犯是一种特殊意图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超过了一般故意要素的特定目的和动机。

但是,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存在一些争议和疑问。

二、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目的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和作用,从而为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等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行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典著作和案例进行梳理和对比,深入挖掘问题本质和规律,提出适切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四、研究内容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一)目的犯的概念和分类目的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有一定的特定目的和动机,这种目的和动机超过了一般故意要素。

目的犯可分为两类:直接目的犯和间接目的犯。

直接目的犯是指犯罪人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为主要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如为制造事故故意肇事。

间接目的犯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虽然目的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为主要目的,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特定目的和动机,如为报复而进行的纵火行为。

(二)目的犯的构成要素目的犯的构成要素包括特定目的、故意和实施犯罪行为三个方面。

特定目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有特定的目的和动机,能否超过一般故意要素;故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时能够觉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犯罪结果;实施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实际发生犯罪行为,而非仅仅停留在意图层面。

(三)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的争议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犯罪人的意图和动机是否超出了普通的故意要素的范畴、是否存在公共危险程度高低、对量刑的影响等方面。

金融诈骗罪之目的要件及罪过形式探析

金融诈骗罪之目的要件及罪过形式探析
[ 图分类号]D 2.8 中 9 2 2 [ 献 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7 —2 3 2 1 )20 7—3 文 6 42 7 (0 0 0 —0 60
从 1 9 年 刑法 第一次将 金融诈骗罪 脱离诈骗 罪而在第 97 三章第五节予 以单独规定 开始 , 关于金融诈 骗罪 主客观构成 要件 的探讨就未 曾停 息过 。本文 就金 融诈 骗罪 的主观 方面 是否以 目的要件为必要 、 罪过形式是否包含 间接故意两 方面 问题进行分析 。
错误认识 。J _ 7 金融诈骗罪 是 随着经 济 与社 会 的发 展所 需 要 , 原先 从 17 99年刑法只规 定 了诈骗 罪 中所 逐 渐分 离 出来 , 同样 予 以
骗罪都应 以非法 占有 目的为要件 的通说 。 ] [4 6。
( )非 法 占有 目的应 为 金 融 诈 骗 罪之 要 件 —— 基 于 与 二
诈 骗 罪之 特 殊 与一 般 关 系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 占有 目的 , 逻辑大前 其 提是诈骗罪应 以非法 占有 E的为要件 , l 而金融诈骗 罪从学理 及立法思想来看 , 与诈骗罪 内在 的特殊 与一般 的关 系决定 了 其 目的犯 的必然地位 。诈骗罪以非法 占有 目的为要件 , 国 我
语 中可视为 同义词 , 但在 法律 上 , 含义 却有着 相 当严 格 的 其
区别 。在 我 国 民商 法 和 经 济 法 中 的 “ 诈 ” 语 , 以 概 括 形 欺 一 用
有 目的应作 为一部分金融诈骗罪 主观方 面 的必备 要件l , _ 而 3 ] 不 能囊 括所有金融诈骗罪 。 否定说 机械理解 了罪刑法定原则 与立法思想 , 目的要件
占有 E的作为盗窃 、 t 诈骗公私财物等部 分侵财型犯 罪的必备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

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

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
间接 的 目的犯 。为实现 这种 目的 , 需要 行为 人或 者第 三者 实施 与其构 成 要件性行 为不 同 的行 为 o] r 2
收稿 日期 :0 5 6 8 2 0 一O —2
作者简介 : 刘传华 (9 2 ) 男 , 南长沙 人。 17 一 . 湖 湖南公 安高等专科学 校讲 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刑 法学 。 ①值得注意的是 , 这里并非指犯 罪人 的犯罪 目的。 而是 法定 的犯罪 目的。在诈骗犯 罪 中. 犯罪 人的犯 罪 目的是 非 法 占有犯 罪 所指 向的财产 . 而法定 的 目的是 指非法占有“ 数额较大” 的财产 。
之中。 [ 国外刑法界一般把 目的犯分为两类 : 】 一是直接 目的犯 , 国刑法理论称为断绝的结果犯 , 德 日本大塬仁 教授则称为直接的 目的犯。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 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 , 自然被实现 , 不 需要 为其实现 实施 新 的行 为 。二是 间接 目的犯 , 国刑法理 论 称为缩 短 的二行 为犯 , 德 日本 大塬 仁 教授 则称 为
LI Ch a h a W EN i U u n— u , J
( a S h o ,Hu a ie st ,Ch n s a4 0 0 ) L w c o l n n Un v riy a g h 1 0 0
A s atTh tnini rg r e sas bet efco ,whc x eso bet efcos ru u b t c: ei e t e a d da u jci a tr r n o s v ihi i e c s f jci a tr.F a d — sn o v
ln i Sac m pe e fe c n loaci eo mme it tn i n. t tn in a dt ec n e u n e et Crmei o lt do fn ea d as rm fi da ei e to isi e to n h o s q e c n n s o l ea c r a c .S ,t esg f h rmec mp ee h u db p s e s .Th r srp in o h n h u db co d n e o h in o eci o t lt ds o l e“ o s s ” ep o c ito ft ei — t n in i fe c fi tn in i b u rn e to n of n eo n e t s l rig,S h u d r src t c p fa p ia in o O we s o l e titiss o eo p l to . c Ke o d :r u u e tc i ;o fn et n e t n o y w r s fa d ln rme fe c oi tn i ;c mp ein o rme o lto fa ci

张明楷:金融诈骗罪罪数区分情形的实务疑难解析

张明楷:金融诈骗罪罪数区分情形的实务疑难解析

张明楷:金融诈骗罪罪数区分情形的实务疑难解析正文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刑法总论对罪数问题的分歧观点,也明显存在于金融诈骗罪之中。

因此,对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展开研究,不仅有利于认定金融诈骗罪的罪数,而且有利于完善和丰富刑法总论的罪数理论。

本文不讨论罪数区分的一般标准,仅对金融诈骗罪经常涉及罪数区分的几种情形阐述一点看法。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使用的情形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骗取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刑法理论激烈争论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形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有人指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是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1]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形应认定为牵连犯,其中又存在不同的处罚意见:有人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但在两罪的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结果行为即金融诈骗罪定罪量刑(如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牵连犯,但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上述行为以结果行为或目的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也有人认为,在两罪的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因为尽管两罪的法定刑一致,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如果将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就会形成对骗取财物没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能定罪的尴尬局面。

[3]还有人认为,对这种牵连犯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

[4]有人则认为,对这种牵连犯原则上应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只有在极其特殊的场合,即骗取财物既遂,并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适用死刑时,才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5]第三种观点认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使用,如果骗取财物不够数额较大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金融诈骗罪从重处罚。

[6]上述不同观点不仅涉及对牵连犯的理解、认定和处罚原则,以及对犯罪轻重的认识问题,而且涉及刑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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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8月 第4 5卷 第 4期
延边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 fYa ba ie st ( o ilS in e o r a n in Unv riy S ca ce c ) o
A u 20 g. 12 Vo. No 1 45 .4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检 视
复杂性和隐蔽性 , 实践 中对 这 类 犯 罪 的 准确 认 定 也 存 在 着 许 多疑 难 困 惑 之 处 , 其 是 对金 融 诈 骗 犯 罪 主 观 要 件 的 认 尤 定 一 直 都 是 刑 法理 论 与 实 务 中的 难 点 问题 之 一 。概 而 言之 , 金 融诈 骗 犯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而 言 , 要 涉 及 两 个 方 面 的 就 主 问题 : 是 非 法 占有 目的 在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中 所 处 的 地 住 , 是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的 犯 罪故 意 内容 应 如 何 确 定 。 若 以 刑 法 一 二 理 论 中 的 目的 犯 理 论 为基 点 对 以 上 两 个 问 题 予 以解 答 , 可 以得 出如 下 结 论 : 法 占有 目的 乃 是 所 有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就 非
— —
以 目的犯 理 论 为 基 点
杨 俊
( . 东 政 法 大 学 , 海 2 0 4 ;. 州 大 学 党 委 宣 传 部 , 苏 苏 州 2 50 ) 1华 上 00 22苏 江 1 0 6

要 : 融 诈 骗 犯 罪是 金 融 领 域 内发 案 率 较 高 而且 社 会 危 害性 较 大 的 一 类犯 罪 , 本 身 具 有 很 强 的 专 业 性 、 金 其
作 者 简 介 : 俊 (9 8 ) 男 , 苏 苏 州人 , 东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研 究 人 员 ; 州 大 学党 委宣 传 部 。 杨 17一 , 江 华 苏


问题 的提 出
社会 的主要特 征就 在 于 如 下几 点 : 1 从 根 源 上讲 , () 风 险是 内生 的 , 随着人 类 的决 策 与行 为 , 各种 社 伴 是 会 制 度 , 其是 工 业 制度 、 律制 度 、 术 和 应 用科 尤 法 技
险是 延展性 的 。其 空 间 影 响是 全 球 性 的 , 越 了 地 超
理 边 界和社 会 文化 边 界 的 限制 ; 时 间影 响 是持 续 其
整 个经 济稳 定 的重 要 因素 , 直接 关 系 到 国家 经 济 发
的 , 以影 响到 后代 。( ) 可 3 在特 征 上 , 部 分 风 险后 大 果 严重 , 发生 的 可能 性 低 。 ( ) 应 对方 法 上 , 但 4在 现 有 的 风险计 算方 法 、 济 补偿 方 法 都 难 以从 根本 上 经 解 决 问题 。要通 过提 高现 代性 的反思 能力 来建 构应 对 风 险的新 机制 o ] 由此可见 , 险社会 中的风 险最 E 3 风
中 , 险似乎 已经 是 1 风 3常生 活 中的有 机组成 部分 , 其 无 处不 在 、 时不 在 , 且 几 乎 向各个 领 域 延 伸 , 无 而 包 括 政治 领域 、 经济 领域 、 社会 领域 、 生态 领域 、 文化 领 域 等都会 不 同程度 地 受 到 风 险 的威 胁 , 时诸 多 领 同
的 必备 要 件 , 时金 融 诈骗 犯 罪 只 能 由直 接 故 意 构 成 , 失和 间接 故 意 无 法 构 成金 融 诈骗 犯 罪 。 同 过
关 键 词 : 融诈 骗 犯 罪 ; 金 目的犯 ; 法 占有 目的 ; 罪 故 意 非 犯 中 图分 类 号 : 9 4 3 D 2 . 收 稿 日期 : 0 2 6 l 2 1 —0 —0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9 3 1 ( 0 2 0 —0 2 —0 10 — 3 12 1 ) 4 1 5 9
域 的风 险相互 交织 , 有极强 的破 坏力 。 具
最令 人不 安 的威 胁是 那 种 ‘ 造 风 险 ’ 他们 来 源 于 人 ,
科学 与技 术 的不 受 限制 的推进 。科 学 理应 使世 界 的 可预 测性 增 强 , 与 此 同时 , 学 已造成 新 的不 确定 但 科 性—— 其 中许 多 具有 全 球 性 , 这 些 捉 摸 不 定 的 因 对 素 , 们基 本 上 无 法 用 以 往 的经 验 来 消 除” l 风 险 我 。2
的 时代 。所 谓风 险社 会 一般 而 言主要 是 指随着 人 类
自身能 力 的增 强 、 技 的进 步 、 息量 的 扩大 等而 出 科 信
现 的一种 “ 人造 风险 ” 的社 会 风 险形式 。这 一点 正 如 英 国学者 安 东尼 ・ 登斯 所认 为 的 , 我们 所 面对 的 吉 “
根 本 的还是 人 为 因素 的结 果 。可 以 说 , 风 险社 会 在
展 的前 途 和命 运 , 因此 , 护 良好 的金 融 秩序 必然 会 维
对 社 。
在 当前 现 代化 、 全球 化 和社 会转 型 的背景 下 , 世 界 各 国正 日益进 入 “ 险社会 ” 至是 “ 风 险社会 ” 风 甚 高
学等 正常 运行 的共 同结果 。( ) 影响 和后果 上 , 2在 风
“ 金融 很 重 要 , 现 代 经 济 的 核 心 。金 融 搞 好 是 了 , 着棋 活 , 盘 皆活 。 [ 诚 然 ,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一 全 ”】 随
不 断 发展 , 融 日益成 为 国 民经 济 的重要 枢 纽 , 以 金 可 说 , 融调 控 是政 府宏 观调 控 的重要 手段 , 融改 革 金 金 也 是经 济体 制 改革 的重 要 环 节 , 而且 金 融 稳 定 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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