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

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二、审批机关:三、业务主管单位:社会事业局四、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五、法定审批时限:20日(《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六、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七、有无收费:无八、办理窗口及电话:九、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2、《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十、申请条件《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二)拥有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十一、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第二步:审批机关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踏勘。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第四步:申请人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证书。

十二、申请材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1、承诺书2、申请表出具主体:申请人审核要点:注明场地面积,按《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生产产品种类、操作室及设施设备)法律依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五条3、职工统计表出具主体:申请人审核要点: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1人,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2人以上、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法律依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五条4、专用设施设备清单出具主体:申请人审核要点: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法律依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五条5、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出具主体:申请人审核要点: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无偿提供的场所用途、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及房产证复印件;法律依据:6、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的核名通知书(验原件收清晰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所需证件验原件收清晰复印件,证件在有效期内。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受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服务对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组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67项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9号令)三、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四、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函[2006]201号)办理流程一、企业工商注册前资格认定从事《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企业资格认定二、申请资格认定提交材料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1、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2、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3、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的清单;4、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四、受理申请的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

河南民政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河南民政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河南省民政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1.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图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流程图234567.社会团体登记流程图(行政许可类第4项第3-5子项)7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行政许可类第5项第1子项)8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行政许可类第5项第2-4子项)9二、行政处罚类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类处罚流程图(行政处罚类第1-2项)102.社会组织类处罚流程图(行政处罚类第3-13项)11三、行政强制类1.社会组织类强制流程图(行政强制类第1-5项)12四、行政给付类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132.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14五、行政检查类1.经营性公墓年检流程图152.国家级双拥模范城(县)年检流程图163.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年检流程图174.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18六、行政确认类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华侨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19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华侨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203.涉外收养登记流程图4.伤残性质评定和伤残级别调整流程图22七、其它职权类1.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审查命名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232.全国及省级双拥模范(爱国拥军模范个人、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省“双十大模范”(拥政爱民模范、拥军优属模范)、“双十佳”(拥军企业、双拥社区)审核报批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243.国家级双拥模范城(县)报批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254.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图265.审批省内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流程图276.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审核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287.省辖市所辖城市新区名称命名、更名事项流程图298.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流程图(其他职权类第8-10项)30。

关于取消任务的函件

关于取消任务的函件

关于取消任务的函件
案例一: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xxx〕xx号)要求,现就取消民政系统行政职权事项报告如下:
一、取消事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取消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xxx〕x号)。

特此致函。

xxxx区民政厅
xxx年x月x日
案例二:
xxx有限公司
您好!
由于市场变动,我司向贵司所订1/2档同步器QR512-1701495 3/4档同步器QR512-17012504月19实际订单各900件任务取消。

特发此函。

xxxx
xxx年xx月xx日案例三:
关于取消任务的函
xxx有限公司
自我司与贵司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因种种客观原因,至今未能实现贵我双方所制定的合作目标。

期间,我司主动与贵司进行了多次沟通,目前均未能解决相关实际问题。

经我司慎重考虑,决定取消任务。

特此函告!
顺祝xx!
xxx有限公司
xxx年x月x日。

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以下简称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是指对肢体功能障碍者进行评估,为其设计、制作、适配假肢和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企业。

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种类】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的种类由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规定,不包括矫形鞋和其他假体。

第四条【资格认定】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活动的企业,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资格认定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认定条件】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师、矫形器师;(二)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三)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等工作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生产装配业务范围;(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聘用假肢师和矫形器师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五)工作场所的使用功能说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场所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递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原件,资格认定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第八条【真实性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随机抽查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随机抽查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随机抽查的通知
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闽政办〔201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151号)要求,按照年度工作部署,决定开展2019年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随机抽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为2019年11月。

检查方式采取听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

二、检查人员组成
省民政厅在厅机关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2个检查小组。

三、检查对象
从福建省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名录中随机抽取7家(名单见附件)
四、检查内容
按照省民政厅有关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检查具体内容是:
1.是否有1名及以上执业资格专业人员;
2.是否有2名及以上专业辅助人员;
3.经营场所的总面积是否不少于115平方米;
4.是否具有独立的接待、检查、制作、训练等功能场所;
5.是否有经营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
6.是否有功能说明图;
7.经营场所是否干净整洁。

五、有关要求
1.请被检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2.检查结束后,随机抽查结果将在“福建民政”门户网站公布,对其中的警示信息将按照规定录入福建省法人公用信息库。

3.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4.被检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可及时向我厅反映。

电话***。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xx〕54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xx〕5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因工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统筹规划和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在上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确定协议机构。

第四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经办机构。

申请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条申请人应于收到确认结论后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持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因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云浮市民政局 2016-01-01发布 2016-01-01实施
一、受理范围
1.组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设立依据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9号令)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2013〕1号)
3、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函[2006]201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民政部门。

权责划分(省)
省民政部门下放给市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资料并提交给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民政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领取结果。

办理结果寄回县级民政局,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级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无。

九、办理地址: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图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窗口办理流程图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窗口办理流程图
1个工作日内出具
《假肢和矫形器(辅
助器具)生产装配企
业资格认定证书》,
出具当日告知申请人
领取
审查
(2个工作日)
决定 (3个工作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