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第一篇: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笔者现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谈几点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一)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
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
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
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
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一)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才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是一方人交易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从表面来看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部分商品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可能的抬高价格。
经营者用以行贿的“诱饵”,即成为回扣的那部分商品价款,本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往往就是买方单位自己的财产。
在双方恶意串通之下通过商品购销活动,这部分财产经过还回之后进入了买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
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无疑是逃避财务制度的约束,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
这与折扣有本质区别,已经超出了价格竞争的范畴。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已经不是购销双方面军“私事”,也不单纯是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问题了,它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发生扭曲,使其他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
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制止回扣的原因。
《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
这说明,回扣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现金,而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只要最终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回扣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
从实际情况看,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一)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一)【摘要】商业贿赂是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准确把握其表现形式对于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回扣;附赠商业贿赂行为最早出现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现在则已遍及各种交易环境。
不仅在商品流通领域,而且在银行信贷,商业保险,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大量存在,甚至连以公平竞争为第一要义的足球场上,也出现了商业贿赂的阴影。
商业贿赂名目繁多,多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支付。
其表现形式有:一、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说的“财物”是泛指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
具体包括:物品,如烟酒,金银首饰,住房,汽车等;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其他财产性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无息会低息贷款,装修住房或赠送一定数目的企业股份等。
可能直接贿赂也可能变相贿赂。
例如,行贿人邀请所要贿赂的人员赌博,并故意输钱给他;其他手段则是指通过提供非物质利益进行贿赂。
人的需要有多种,既有基本的生理需要,也有安全需要,归宿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等多个方面,人在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要求能体现自我实现的需要。
行贿人不但可以利用物质利益,而且完全可以利用非物质性利益满足受贿人的需要。
1]利益贿赂有性贿赂,业绩贿赂,著作贿赂,替代行为贿赂,舆论贿赂等形式。
2]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受贿者的欲望也不断膨胀,用于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的财物,以不能满足贪污受贿者的胃口,于是各种无形的非物质利益变开始成为贿赂犯罪的一个新形势,新特点。
例如:性贿赂,帮助介绍职业,调动工作,迁移户口,提供出国机会等。
其中性贿路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而且比较典型的形式。
二、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属于行为犯。
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
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与行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
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
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
行贿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三、怎么区别商业贿赂与回扣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
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
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
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
浅论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及有效治理措施

则 ”在 人 们 的脑 海 里 形 成 了 一 种 “ 习惯 、正常 ”的概 念后 ,要想一 下
子 “ 心革 面 ”几 乎 是不 可 能 的 。 洗 商业 贿 赂虽然 见 不得光 ,却 能大行
“ 建行张恩照个人事件 ” ,到 2 0 0 5年 5月发 生 的 德 普 “ 扣 门 ”事 件 , 回 再到 20 0 6年 发 生 的 “ 筱 萸 腐 败 郑
三 、筑 起 反 商 业 贿 赂 的 坚
实 “ 城” 长
商 业贿 赂 是市 场经 济 的一颗 毒 瘤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 清除 , 将会造 成经 济秩 序 的严 重 混乱 ,导 致腐 败盛行 ,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 ,
必须 下 大 力 气依 法 进 行治 理 整 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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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贿 赂的一种形式 , 但 又不 同于其他贿赂 形式 , 是指市场参 与者在商业活动中 , 了谋取商业利 为 益, 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贿 赂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 , 侵害正常市场 竞争 秩 序的行 为。 商业贿赂行为最早出现 在我 国的乡镇企 业、 私营企业和 个体 户 中,现在则遍及于 各种交易环节 。 商业贿赂 行为的特征 有三 : . 体是 1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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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更 为可 怕 的 是 一个 时 期 以 来 , 商业 贿赂被 社 规 潜 ,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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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然会 影响 到我 国经济 运行 的长 远
健康发展 。
由 20 0 4年 的 “ 讯 风 波 ”到 朗
论商业贿赂

论商业贿赂1. 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给予礼品、款待、钱财等形式的回报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定义、原因、影响、合法性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可以定义为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贿赂。
贿赂的形式包括礼品、款待、现金、股票等。
商业贿赂往往是以非法行为为手段,违反了商业道德、法律法规,并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3. 商业贿赂的原因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3.1 利益驱动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手段。
商业贿赂可以通过给予贿赂来获取对方的支持、控制资源、获取商业机会等。
3.2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某些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不够,存在法律空白或法律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商业贿赂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3.3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商业贿赂的态度也会对其存在产生影响。
某些企业缺乏道德约束力,将商业贿赂视为促进业务发展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4. 商业贿赂的影响商业贿赂会对各方产生不同的影响:4.1 对企业的影响商业贿赂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破坏商业伙伴关系,降低市场竞争力。
同时,商业贿赂也可能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2 对市场的影响商业贿赂扭曲了市场秩序,打破了公平竞争原则,使得那些没有参与贿赂行为的企业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消极的影响。
4.3 对社会的影响商业贿赂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加大了贫富差距,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商业贿赂也会增加腐败现象,破坏社会风气。
5. 商业贿赂的合法性商业贿赂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被视为非法的行为,但也有一些国家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
一些国家允许合规的商业行为,如透明的赞助和礼品,但同时也要求在商业交易中取得公平竞争。
6. 对策与控制为了应对商业贿赂现象,有以下几个措施可以采取:6.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处罚的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商业贿赂无所遁形。
章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内。做这样的...

摘要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入,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06年是我国的反 商业贿赂年,政府对于腐败贿赂的情况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在工程招投标、药品 采购、政府采购等重要领域,商业贿赂依然屡禁不止。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明确 什么是商业贿赂,如何去界定哪些行为是商业贿赂,这就需要对商业贿赂的概念 进行一定的分析和阐释。第一章中列举了众多国家对于商业贿赂的不同定义,作 出分析,选择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商业贿赂定义。在对定义分析好之后,对于各种 贿赂行为就要进行鉴别和区分。商业贿赂是一个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形态多样, 除去一些我们已经明确的形态,更有很多模糊的新型状态。第二章里简述了一些 模棱两可的形态,指出了哪些形态应该归于商业贿赂行为,哪些不属于,对于治 理商业贿赂的实际操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种观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过于狭隘,存在很大的缺 陷。这些缺陷表现在第一:将商业贿赂的主体仅仅局限在“经营者”和“单位或 个人”,而忽略了介绍贿赂的人员,这些中间人在商业贿赂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在入罪方面,中间入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毫无疑问,这些中间人也应该是 商业贿赂的主体之一。第二: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贿赂不仅仅发生在商业领域, 其他经营领域,如金融放贷、产品检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诸领域也会 有这种现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在定义中强调商业领域,而是只要有商业活动就 有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第三:对于商业贿赂的目的,对于受贿方来说,是获取利 益,但对于经营者来说,不仅仅只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也有可能是推销服 务。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获取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益,拥有比其他竞争者更多的
foundation for the forth part’control measures. Emphasize Our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the legal called”Counter Commercial Bribery Law”which has the effect of higher level,comprehensive advanced.So we shouldar;
当前商业贿赂的现状、危害及对策建议

当前商业贿赂的现状、危害及对策建议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倡廉重要任务之一。
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最近,根据有关方面的安排,我们集中精力对当前商业贿赂情况开展了调研,以了解现状,认清危害,提出应对之策。
一、现状表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从商业贿赂的手段看,可谓名目繁多,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如巧立名目的“宣传费”、“劳务费”,到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金钱、美色“一起上”;从涉及的领域来看,可谓无所不在,包罗万象。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商业零售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件,案值57.5亿元。
中办发〔2006〕9号文件提出的治理重点,就是商业贿赂比较集中、危害甚烈的6个领域。
1、医疗领域高额回扣盛行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尤为突出。
一些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大量推销,包括推销不少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特别是某些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医疗器械采购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最近曝光的四川省自贡市第一医院“成建制”收受贿赂的丑闻,就是全国多起类似案例的典型案例。
从1999年到2005年,该医院上至院长,下至副院长、药剂科科长、设备科科长、总务处处长,共有16名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及基建之机,涉嫌收受贿赂,违法违纪金额达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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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较为常见,通过贵州省工商系统多年的重点整治,全省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仍有少数不法之徒通过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暗箱、从送财物到请境内外旅游等方式行贿,面对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干部如何敏锐发现,准确定性,这是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常见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讲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地位,一方给予另一方不该给予的好处,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直接给予。
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送钱送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予交易对方单位财物。
3、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红字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进行贿赂。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进行贿赂。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索贿。
7、通过行贿能左右交易的第三方间接获取交易机会。
二、应综合分析慎重定性商业贿赂行为(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立法意图来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的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来定性1、从行为主体来看,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3、从行为手段来看,主要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
其中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中所称其他手段, 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4、从贿赂对象来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三)从商业贿赂与其它贿赂行为的区别来定性1、行为主体的区别:商业贿赂的行贿方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它贿赂的行贿方不一定是经营者。
2、行为目的的区别: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属于商业目的。
其它贿赂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如子女上学、就业、升迁等。
3、行为手段的区别:商业贿赂的手段除给钱、给物外,目前常见的手段还有给付其它经济利益,如提供境内外旅游等。
其它贿赂一般常见的是送钱、送贵重物品。
4、法律责任不同:商业贿赂违法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其它贿赂通常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只有构成犯罪了才承担刑事责任。
三、热点难点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应注意的问题(一)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立项、规划审批、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多个环节,其中工程立项、规划审批等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多数属于职务犯罪,归检察机关管辖。
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机关可以管辖。
建筑工程:属于通过有偿劳务来获取报酬,因《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既包含商品交易,又包含服务,故在建筑工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它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工商机关可以管辖,可以按商业贿赂来认定和处罚。
( 二)医药购销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相当普遍,给予回扣是行贿的主要方式。
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一是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购销环节;二是定点医疗和体检业务行业。
医药购销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历来是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在查办案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关于“账外暗中”的理解和把握。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账外暗中”是回扣的重要法律特征和法定要件,是合法与非法的本质界限。
如何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账外暗中”是查处回扣式商业贿赂案件首先要弄清的问题,难点在于准确理解“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例如在医药购销活动中,药商给予的让利款必须在账上冲减购销成本,若不是这样处理的,则可视为商业贿赂进行查处。
根据财务会计通则的规定,对给付折扣的入账规定是:现金折扣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科目,返利折扣记入企业的销售费用即营业费用科目。
个人认为,医疗机构收受折扣如何入账的问题,财政部、卫生部没有专门规定,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主要看该笔收入的用途,若记入财务账后用于奖金、福利发放或私分等归为私人所有的行为,可视为商业贿赂来定性处罚。
2、工商机关对非营利性医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毕节市工商局在查处某镇卫生院商业贿赂案就遇到此问题,对方当事人提出,他们是非营利性医院不是经营主体,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工商机关无权管辖。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已有明确答复:无论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它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对类似医院的单位也可这样把握,只要该单位参与交易、有盈利、收回扣,工商机关就可管辖。
3、医院以多种名义接收企业赞助财物,已记入单位财务账,并用于医院建设的,建议用以下原则进行区别处理:若属公益性赞助,与交易无关联,不能按商业贿赂来认定;若属于商业赞助,赞助款已记入单位财务账,并用于医院建设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4、对药商支付医生开单提成费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90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至20万罚款。
第91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它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应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以上法条明确:一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机关管辖;二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机关管辖;三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
所以,对药商支付医生开单提成费的问题。
对药商应由工商部门按商业贿赂来定性处罚,医生收取开单提成费的问题应由卫生部门按违纪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5、手术医生收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应由卫生部门按违纪违规处理。
6、医院收取的药品让利款没有让利给患者的问题,应由物价部门管辖。
(三)保险行业2003年7月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以(法函2003第65号)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体为保监会。
工商部门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管辖权。
贵州省的做法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由保险监督部门管辖,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的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由工商部门管辖。
四、关于大型零售商收取费用行为定性应注意的问题大型商场、超市滥收费用的行为能否以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处罚,历来存在争议。
进场费产生的原因,在酒店、超市、商场、电器大卖场,供货商要想进场,就得交钱,要想独占“专场”,就得多交钱,长期以来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业内“潜规则”。
进场费、上架费、新品上市费等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经济学上通称“通道费”。
目前的国内市场,总的来说,是商品供大于求。
在这种买方市场的前提下,会形成零售商——诸如酒店、超市、商场、大卖场的优势地位。
掌握着有限通道资源的零售商,和竭力争取在更多的酒店、超市、商场等出售自己商品、并力求在每一酒店、超市、商场的最佳销售地点出售自己商品的供货商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供货商为获取有限的通道资源,而支付给零售商的除交易商品本身以外的财物,还得支付通道费,目的在于获取有限的通道资源。
供货商为了实现其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目的,必须借助于这些通道资源。
对供货商来讲,甚至是“得通道资源者得天下”,某种意义上,供货商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对通道资源的竞争,通道费由此应运而生。
对通道费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收通道费不合理,会增加供货商的成本或导致其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当零售商的采购行为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供应商的“钱包厚薄”来决定时,少数财大气粗的供应商便可“持财”垄断市场,而许多制造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就会失去推销自己、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合理的通道费,还转嫁了本应由零售商承担的流通领域中的商业风险,造成了供货商与零售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对社会来讲,大批营业外收入,也造成国家税收上的巨大漏洞。
另一种观点认为收通道费合理,原因一是通道资源有限,二是零售商兴办超市、商场、电器大卖场需要投入,三是收入场费等设置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供货商质量,四是属于供货商有偿使用商场、超市的商业信誉。
在执法中应区别对待把握大型商场、超市滥收费用的问题:1、不能一律按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处罚浙江、江苏等省工商局对入场费按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处罚过,在诉讼过程中,有的胜诉,也有败诉的。
如2003年4月,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杭州因进场费问题遭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涉案酒店五六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