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8:最高法院公报三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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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强制性许可案例: 高通公司与苹果的专利纠纷强制性许可是指当一方拥有必要的专利,但不愿意赋予对方许可时,法院可以强制授予许可。

高通公司与苹果之间的专利纠纷就是一例。

高通拥有一系列挪移通信技术的专利,苹果在使用这些技术时未能与高通达成协议。

高通起诉苹果,并请求法院强制许可苹果使用其专利。

最终,双方达成为了和解协议,苹果允许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

2. 不正当竞争案例: 谷歌与Oracle的版权纠纷谷歌与Oracle之间的版权纠纷源于谷歌利用Java程序设计语言开辟Android操作系统。

Oracle拥有Java的版权,并指控谷歌在Android中使用了其受版权保护的代码。

谷歌辩称这只是合理的软件开辟实践,并且这些代码属于公共领域。

最终,法院判决谷歌没有侵犯Oracle的版权,这一案例成为了知识产权界的重要判例。

3. 商标权侵权案例: Apple与中国商标局的纠纷Apple与中国商标局之间的纠纷起因于“iPad”商标的争议。

中国商标局认为,iPad这一商标属于另一家公司Proview注册所有。

Apple认为,它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iPad商标,并购买了Proview在中国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支持Proview的主张,认定Apple侵犯了商标权,并判决Apple支付高额赔偿。

4. 专利侵权案例: Samsung与Apple的专利战争Samsung与Apple之间的专利战争是知识产权界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多个国家就首.机技术方面的专利争议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斗争。

这场战争涉及了许多专利,包括外观设计、界面等方面。

最终,在多个国家的法院中,双方都取得了胜利,并进行了一系列和解协议。

5.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的纠纷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娱乐界非常普遍,其中一例就是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之间的纠纷。

作曲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发现了与他人作品相似的部份,并指控对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知识产权是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源,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有许多经典的维权案例,下面将其中一些。

1. 苹果 vs. 三星这是一场备受关注的全球知识产权战争。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智能方式设计和技术专利,声称三星的方式抄袭了苹果的iPhone。

这场官司持续了多年,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影响。

最终,三星被判赔偿苹果数十亿美元,并承诺停止侵犯苹果的专利。

2. Nike vs. Adidas这是一场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

Adidas指控Nike侵犯了其三条杠商标,声称Nike的“r Command Force”鞋和“r Max 90”鞋违反了Adidas的商标权。

这场官司持续了多年,并且引发了对于商标保护的广泛讨论。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并且没有披露具体的赔偿金额。

3. Google vs. Oracle这是一场有关软件版权的案件。

Oracle起诉Google侵犯了其Java软件的版权,声称Google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的API。

这场官司经历了多次上诉,最终在2023年,最高法院判决Google没有侵犯Oracle的版权。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软件版权保护范围和合理使用原则的争议。

4. Michael Jordan vs. Qiaodan Sports这是一场关于姓名权的案件。

Michael Jordan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声称其使用了与Michael Jordan名字相似的商标和图像。

这场官司经过多年的争议和上诉,最终在2023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喬丹體育违反了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并判决喬丹體育赔偿约4820万元。

5. Louis Vuitton vs. Dooney & Bourke这是一场关于设计侵权的案件。

Louis Vuitton起诉Dooney & Bourke侵犯其经典樱桃图案的设计专利权。

最高法公布侵害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侵害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侵害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首先是商标纠纷案例。

该案中,原告公司A注册了“美丽人生”商标,并在相关商品上广泛使用。

而被告公司B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销售与原告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B停止使用和销售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公司A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第二个案例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纠纷案。

原告公司C是一家知名的国际连锁品牌企业,其旗下的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而被告公司D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恶意使用原告公司的商标,并将其商品进行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D停止使用、销售和制造侵权商标,并对原告公司C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最后是网络商标纠纷案例。

原告公司E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其注册了“优购”商标,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而被告公司F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允许商家使用与原告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销售,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F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原告公司E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这些案例表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标权保护问题,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方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不仅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商标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最高法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为企业保护自身商标权提供了范例,也向社会传递出了侵害商标权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信号,对于净化市场经济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充分重视商标权保护问题,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为商标权保护搭建起一个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


实际生活中,商标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就介绍一起商标法侵权案例。

某日,甲公司发现其注册商标“优品”在市场上被他人擅自使用,而且该商标
的使用者还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甲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益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首先,法院认定甲公司
的商标“优品”是其合法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其次,法院认定被告的商标与甲公司的商标“优品”构成了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数额
的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恢复甲公司的商誉。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商标法的保护力度。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合法权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慎之又慎,确保自己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他人侵犯。

总之,商标法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但只要企业合法注册了商标,严格遵守商标
法规定,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法的严格执行,将为商标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013.3.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2013.3.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2013.3.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几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体现出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品牌侵权案例

品牌侵权案例

品牌侵权案例品牌侵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某个品牌的商标、标识、名称等被他人擅自使用,从而损害了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品牌侵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家知名饮料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近期却发现一家小型饮料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该品牌极为相似的商标和标识。

这种行为不仅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还可能损害到原品牌的形象和利益。

原品牌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小型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一家服装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独特的设计风格和知名度,但近期却发现一些小作坊在其产品上冒用了该品牌的商标和设计元素。

这些仿冒品不仅质量低劣,还严重损害了原品牌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原品牌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诉讼正在进行中。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一家电子产品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口碑,但近期却发现一些山寨产品在外观设计和包装上模仿了该品牌的风格,甚至冒用了其商标和标识。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品牌的利益,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

原品牌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品牌侵权对于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品牌所有者需要及时采取行动,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侵权产品,以免受到损失。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品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品牌侵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为打击品牌侵权行为贡献力量。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百事可乐与百达翡丽事件时间:2004年至2009年事件细节:2004年,全球著名的软饮料品牌百事可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发现,一款名为“百达翡丽(Patek Philippe)”的瑞士高级钟表品牌使用了与其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品牌产品。

百事可乐认为,百达翡丽品牌的商标侵犯了其在中国注册的“百事”商标权益。

百事可乐起诉百达翡丽侵犯其商标权益,要求后者停止使用该商标,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百事可乐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百事”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声誉。

该商标早在1923年就在中国注册,并且百事可乐一直以来都在中国市场大力推广该品牌,使其深入人心。

百事可乐还提供了多份市场调查报告,证明消费者普遍将“百事”商标与该品牌软饮料产品联系在一起。

相比之下,百达翡丽则辩称,其商标与百事可乐的商标在整体构图和字母排列上都存在差异。

百达翡丽提供了一份市场调查报告,声称消费者对于钟表和软饮料这两个领域的认知存在明显的区别,并认为两者不会混淆。

同时,他们还提出,该商标并不会侵犯百事可乐的商标权益,因为两家公司的产品在性质和市场定位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和证据交换,法院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百达翡丽的商标与百事可乐的商标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发音上高度相似,容易引发消费者混淆。

考虑到百事可乐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法院认定百达翡丽的商标侵犯了百事可乐的商标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百达翡丽停止使用与百事可乐商标相似的商标,并赔偿百事可乐一定的经济损失。

百达翡丽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请求重新审理该案。

律师点评: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其中涉及到两个国际知名品牌。

在分析审判结果时,可以看到,法院对于商标的视觉效果和发音相似性进行了综合考虑,进一步强调了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下,商标的价值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商标侵权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商标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图案与其注册商标“iPhone”和“iPad”存在相似性,从而构成了商标侵权。

而三星公司则声称其产品设计与苹果公司的商标不存在实质的相似性,因此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广泛的关注和辩论,也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典之例。

法院最终认定三星公司的产品设计确实存在与苹果公司商标相似的地方,因此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益,并责令三星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商标注册中应更加谨慎,以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设计,避免商标侵权导致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二、LV诉Zara商标侵权案2012年,法国奢侈品品牌LV(Louis Vuitton)将印度服装品牌Zara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最具代表性的商标“LV”标志。

LV认为Zara使用了与其标志高度相似的商标,并通过这个商标在销售服装和饰品上获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定,Zara确实侵犯了LV的商标权益。

尽管Zara辩称其商标设计是基于字母“Z”和“R”的结合,与LV无关,但鉴于商标近似度高,法院仍判决Zara在相关产品上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LV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表明即使商标存在微小的不同,只要与已注册或知名商标产生混淆,侵权行为仍可能成立。

企业在设计和注册商标时应引以为戒,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三、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是中国商标侵权案例中的典型之一。

麦帕斯快餐连锁店被指控在其标志中使用与麦当劳商标相似的元素,与麦当劳的形象和造型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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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网址:/article/detail/2013/03/id/932621.shtml责任编辑:陈秀军净化市场规范秩序积极护卫品牌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几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体现出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一、苹果唯冠“iPad”案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重大调解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陈秀军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

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

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

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

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由于诉讼时唯冠公司已濒临破产,涉案“iPad”商标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备受国内外关注。

调解结案,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杰克·琼斯”案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陈秀军原告绫致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使用“JACK&JONES”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经注册享有“杰克·琼斯”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崔焕所、被告杜兴华未经许可,注册了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了杰克琼斯中文网。

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网页标题显示为“JACKJONES中文网-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网页描述中使用“杰克琼斯中文”、“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表述;在该网站首页及相关网页中大量使用“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网”等表述以及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并配以“杰克·琼斯介绍”等内容;在相关网页源文件中大量使用与杰克琼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关的文字;在“服饰目录”所列的每款服装左侧均显示有对应的实物图样和杰克琼斯及图标识;所售服装使用印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的包装,服装的标签、吊牌上标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对襟扣、袖扣上标有“JACK&JONES”,合格证上注明商标为“杰克·琼斯”等。

绫致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

故于2011年4月26日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用以销售侵权服装的涉案网站,停止使用涉案域名,该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判决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和新浪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近200万元。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从事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傍名牌的意图明显。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原告绫致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使用“JACK&JONES”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经注册享有“杰克·琼斯”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崔焕所、被告杜兴华未经许可,注册了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了杰克琼斯中文网。

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网页标题显示为“JACKJONES中文网-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网页描述中使用“杰克琼斯中文”、“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表述;在该网站首页及相关网页中大量使用“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 中文网”等表述以及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并配以“杰克·琼斯介绍”等内容;在相关网页源文件中大量使用与杰克琼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关的文字;在“服饰目录”所列的每款服装左侧均显示有对应的实物图样和杰克琼斯及图标识;所售服装使用印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的包装,服装的标签、吊牌上标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对襟扣、袖扣上标有“JACK&JONES”,合格证上注明商标为“杰克·琼斯”等。

绫致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

故于2011年4月26日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用以销售侵权服装的涉案网站,停止使用涉案域名,该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判决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和新浪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近200万元。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从事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傍名牌的意图明显。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三、“GAP”案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恶意抢注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陈秀军1992年7月,盖璞公司在第25类衬衫、T-恤衫以及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申请的“GAP”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

1999年4月19日新恒利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GAP”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盖璞公司提出异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务的方式和对象均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盖璞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盖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GAP”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从新恒利公司宣称自己来源于美国,并标榜自己与“GAP”服装相同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新恒利公司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GAP”品牌的主观意图。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太阳镜、眼镜框”等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主要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为不同的大类,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尤其对于时尚类品牌而言,公司经营同一品牌的服装和眼镜等配饰是普遍现象。

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搭车的意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分别使用在眼镜和服装等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均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为由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申请被异议商标搭车意图明显,同时服装和眼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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