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学平险

中小幼方案(农民工),供参考
说明:住院费用 15% 给付: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因遭受意外伤害每次在上海市医保规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15% 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期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保额10 万元。
门诊及住院开放一级医院。
动物咬伤事故每期最高协议给付200 元,地域200 元的医药费(包括自费药)以实际发生金额给付。
中国人寿高效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中国人寿高效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中国人寿高校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中国人寿高校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是在高校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下的补充保险。
是对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缺失和不足的有效补缺和扩充。
为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残疾和疾病、意外伤害的医疗救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和保险和小原则:一、只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学生,才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享有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二、保险核销:凡因疾病、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核销,必须先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再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核销。
其它超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保险,可直接由补充医疗保险核销。
中国人寿高校保险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介(保费60元/人年,学制年一次收缴) 保险责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疾病住免赔额(门槛费) 100——1500元院医疗保额及核销比例 70——80%核销保额:10000元。
90%核销意外伤门诊医疗无保额:2000元。
90%核销害医疗住院医疗 70——80%核销保额:10000元。
90%核销意外伤害残基金保额:50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金保额:20000元。
疾病身故金保额:10000元。
住院医疗补贴金无保额:5400元。
日补30元举例:某学生因意外伤害骨折门诊1800元,住院15天医疗费4000元。
同年又因疾病住院15天医疗费6000元。
该学生同年共计医疗费11800元。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000元人寿补充医疗:5040元举例核销金额: 意外核销4000×70%?2800元 [1800+(4000-2800)]×90%?2700发生医疗金额:11800元疾病核销6000×70%?4200元元(6000-4200)×90%?1620元总计核金额 (30-6)×30?720元 7000+5040=12040元小结:该生在年度保险期内发生意外和疾病医疗费共计11800元,经社保医疗和人寿补充医疗核销后,该生可获得医疗保险金12040元(含720住院医疗补贴金),较该生实际发生的医疗总额多出240元。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保险期间:一年/半年产品特色功能强大,保障全面;人性设计,量身定制;网点齐全,服务周到;缴费灵活,处理便捷。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门诊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延长给付: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险 身故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人身保障意外伤害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意外伤残、烧伤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补偿 住院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医疗保障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或门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定额给津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付疾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中国人寿幼儿园保险有哪些

中国⼈寿幼⼉园保险有哪些【摘要】现在家长为保障孩⼦快乐成长,在孩⼦才开始上学时就会为其购买幼⼉园保险,即学平险。
⽽中国⼈-寿凭借其品牌的综合实⼒推出的幼⼉园保险深受消费者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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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家长为保障孩⼦快乐成长,在孩⼦才开始上学时就会为其购买幼⼉园保险,即学平险。
⽽中国⼈-寿凭借其品牌的综合实⼒推出的幼⼉园保险深受消费者青睐。
那么,中国⼈-寿幼⼉园保险有哪些?主要包括国-寿附加学⽣⼉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附加学⽣⼉童意外伤害费⽤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国-寿附加学⽣⼉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店铺⽹被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并⾃意外伤害发⽣之⽇起⼀百⼋⼗⽇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体残疾的,中国⼈-寿根据《⼈⾝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例给付残疾保险⾦。
被保险⼈因同⼀意外伤害造成⼀项以上⾝体残疾时,中国⼈-寿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属于同⼀肢时,中国⼈-寿仅给付其中⼀项残疾保险⾦;如残疾项⽬所对应的给付⽐例不同,仅给付其中⽐例较⾼⼀项的残疾保险⾦。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并⾃该意外伤害发⽣之⽇起⼀百⼋⼗⽇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中国⼈-寿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额给付⽐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例给付烧伤保险⾦。
中国⼈-寿给付的保险⾦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额为限,⼀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额时,本附加合同终⽌。
⼆、国-寿附加学⽣⼉童意外伤害费⽤补偿医疗保险(A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级以上(含⼆级)医院或中国⼈-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并⽀出的符合当地学⽣⼉童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的医疗费⽤,中国⼈-寿在扣除当地学⽣⼉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超过⼈民币50元以上部分,在保险⾦额范围内,按80%的⽐例给付医疗保险⾦。
投保确认单 (1)

以下为样单
学校名称
柯桥区实验小学新校区
年级
一
班级
5
序号
可不填
学生姓名
王小宝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2008年
8月8日
身份证号码
必填
填孩子的身份证号码
投保人姓名
写父亲或母亲姓名
地址
写家庭
住址
手机号码
必填
电邮
可不填
条款名称
免赔额
赔付比例
险额
险期
保险费合计
投保险种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无
详见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人身保险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0000
壹年
肆拾伍元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详见致家长一封信第二点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险责任
6000
壹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详见致家长一封信第三点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险责任
80000
壹年
提பைடு நூலகம்:
为便于互联网电子保单查询和下载、接收承保短信通知,请各位学生家长在回执中留下您的有效手机号码和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
投保人声明:
1、本人已经知晓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投保的规定,并如实告知:目前是否已经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它保险公司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已投保的有效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为。(被保险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填写)
2、本人对上述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内容已经详细阅读、理解。
3、本人同意对被保险人投保上述保险
2013年广西民族大学学生保险项目

报销举例二(疾病住院):
举例:某参保学生因突发急性病在某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总 住院费用为8000元,假设医疗费用全部为医保范围的,那么该学 生能报销多少医疗费用呢?
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可报销: 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额-自费部分)×报销比例 =(8000元-100元-0)×45% =7900元×45% =3555元 同时参加学生保险可多报销: 可报销余额=总费用-社保已报销-自费部分-免赔额 =8000元-3555元-0-0 =4445元 报销金额=可报销余额*对应层级报销比例 =1000元*60%+(4445元-1000元)*65% =2839.25元
保险责任
4、附加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 天(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 构进行住院,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农付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已参 加且未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补偿的,符合 当地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 分后,对其余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0元以上至 1000元部份给付比例为6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份给付比例为6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份给付比例为7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 份给付比例为85%,30000元以上部份给付比例为95%; (2)已参加且已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补偿的,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同样参照以上标准进 行赔付。 (3)若被保险人因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确定为特定门诊疾病 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学生保险介绍

学生险
100元/人
一般意外:30000元 车辆交通意外:7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无医保:50元以上80%报销 有医保: 0元以上90%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意外门诊 保 障 范 围
无定点、国内二级上医疗机构均可
有医保:90% 无医保:100元上80% 有医保:70% 无医保:100元上60%
65%
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2017年天桥学平险投保险种(中小学)
险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种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
疾病住院:30000元(参加社保0免赔额,70%比例赔付
未参加社保100元免赔额,60%比例赔付) 5、交通意外保险金:营运车辆身故保险金:70000元(全额赔付) 非营运车辆身故保险金:70000元(全额赔付)
收费标准:
100元/年/人
五、参保方法
阅读并认真填写《致家长一封信》 汇总电子表信息。
班
级:6.5
身份证号: 3 7 0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联系电话: 1 3 9 X X X X X X X X
主要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保险 意外伤残保险 保险金额 ¥30000.00 ¥30000.00 ¥20000.00 ¥30000.00 ¥30000.00 ¥50.00/天 ¥70000.00 ¥70000.00 保险期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保险费合计: ¥100.00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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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洗牙洗牙洗牙、、牙齿美白牙齿美白、
、正畸正畸、、烤瓷牙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 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第八条 附则附则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第九条 释义释义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特定门诊:
指依照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