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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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交所与各地政府合作紧密

天交所与各地政府合作紧密

5月 9日,山东 省临 邑县举办 县域 资本 市场发 展论坛 暨 21 0 0中国临邑投融 资洽谈会 , 德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李希信 ,
山东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 济 南 担 保 协 会 副 会 长 、天 元担 保 公 司 总 经 理 李 贻 良等 领 导 、 学 者 出 席 。 天 津 股 权 交 易 所 执 行 总 裁 钟
2 1/6 产权导刊 000
7 1
冠华应邀参加本 次活动。 会上 ,临 邑县人 民政府 与天津股 权
交易所 签订 了战 略合 作协议 ,并有临 邑县 4家企业 与保荐 人
签订企业挂牌保荐协议。
天交 所市 场监管工作再见成效
天交所继对 保荐机构 与做 市商进行 多次培训后 ,又相 继 出台了 《 关于近期保荐 督导工作 的指导意见 》以及 《 关于做市 商做 市行为的监 管意 见 》 ,加 强对市场主体 的管理工作 。 自 5月份 以来 ,监管工作再 见成效。截止 到 4月 3 O日,针对 天交 所挂 牌公司年度 报告 审查工作进 入尾声 ,大部 分保荐机构 能够积极完成 该工作 。其 中 山东 昌泰 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 ,淄 川高
政策措 施之~ ,着力构 建促进科学 发展的新优势 。“办 法 》既支 持本地 的科 技型 中小企业 进入资本 市场融资 ,又 支持天津 《
股 权 交 易所 的 发 展 ,有 双 重 考 虑 因素 在 其 中 。 新 区发 改 委 改 革 法 规 处 负责 人 杨 建 表 示 。 目前 ,滨 海 新 区 支 持 企 业 上 市 专 项 ”
略合作协议 ,并于次 日举 办 了股权 融资合作对 接会 ,来 自梅
河 口市 的 五 家后 备 企 业 进 行 了现 场 推 介 , 同 时 接 受 上 市 培 训 与辅 导 。 这 是 吉 林 省 政 府 组 团 赴 辽 鲁 津 三 省 市 进 行 经 贸 交 流 合 作 中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及市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设立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天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滨海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聚集的政府导向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设立将促进滨海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滨海新区成为国家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服务京津冀,辐射环渤海及周边地区。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与组建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1-(一)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二)国家开发银行的直接投资;(三)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滨海新区注册本为20亿元,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入。

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

第三章引导基金投资原则第五条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业基金)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的方式,主要用于投资于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公司进入滨海新区。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七条根据滨海新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定位,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滨海新区,以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亚洲乃至世界创业投资最活跃,投融资服务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津滨政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115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2010〕28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1.“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70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区级资金30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10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10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5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1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3.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4.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2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发滨海新区企业管理创新活力,促进企业管理模式精益化、管理过程效率化、管理手段集成化,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推进企业实施精益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二条从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支持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工作。

包括企业精益管理模式设计与实现、精益研发与技术管理、精益生产、精益服务和精益人才培养;建设精益管理创新平台、开展精益管理创新政策与理论研究、构建精益管理人才培养体系、促进精益管理人才交流等。

第三条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第一类,精益技术管理(研发与技术管理提升)项目:指企业按照精益求精的思想,建立规范、高效的研发(设计)流程和管理制度,实施严谨、科学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和评审,建立系统、规范的研发(设计)管理工具,开展研发(设计)流程与方法的持续改进,推进研发过程的知识管理,并获得产品研发(设计)方面的行业比较优势。

按照项目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类,精益布局(工厂规划及设施布局)设计项目:指按照流程效率性原则和准时化生产的经济性原则,开展的对拟建新厂区的精益规划设计、新厂房或新车间的精益布局及物流系统设计。

按照项目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一般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类,精益现场(现场管理改善)项目:指面向企业生产(服务)现场的效率与质量改善方案设计、改善过程实施与评价、效果巩固与持续改善,包括5S/6S管理、系统化目视管理、设备设施定置化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人才培训等。

按照项目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津滨政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86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规范、透明、效率、监管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积极发挥投资引导作用,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市容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利用、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公、检、法、司项目;(四)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作用的研发和产业项目;(五)新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职责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津滨政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扶持力度,创新支持办法,促进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特制定《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并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现代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自主创新高地建设,不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支持在滨海新区注册,拟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针对企业股份制改制和上市辅导等主要环节,通过贷款贴息、资金垫付和专项补贴等方式,重点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前期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主体。

第四条给予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因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股份制改制企业,可申请最高2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

第五条给予贷款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贴支持。

对给予贴息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可按照贴息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专项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给予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津滨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国有企业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主力军,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滨海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区委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滨海新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所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创新”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战略调整重组为主线,以大项目、大集团为依托,以资本运作为平台,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将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推动企业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新区国有资产总量达到1万亿元,实现翻番。

第二条积极推动滨海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

本着“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过推进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重组,逐步确立新区国有企业合理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使企业个数有所减少,企业资产总量、权益有所增加,企业效益、保值增值率、社会满意度有所提高,走出一条“一减、两增、三提高”的新路子。

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扶持新区中型、小型企业发展和服务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涵盖各种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天津市产业政策和滨海新区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经信委按照区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会同区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进信息化,加强专利和品牌建设,改进或创新商业模式,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推行精益化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及经营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加强和改善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营销推广、人才培训、信用、信息、法律等专业服务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和有关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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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区范围内企业上市、挂牌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的各类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

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新区内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
司迁入新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

(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或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
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第五条上述补贴资金由区本级与相应功能区、街镇各分担50%,由区财政先
行垫付,在办理与功能区、街镇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企业通过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备案,并纳入滨海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后,方有资质申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还应按照上市或挂牌实际进度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七条企业须按规定日期内向相关部门报备,方有资格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
资金。

(一)注册地在新区功能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在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
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区科委报备。

注册地在
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科技企业直接向区科委报备。

(二)注册地在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科技型企业),在与相关
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功能区财政局向区财政(金
融服务)局报备。

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科技型企业),直接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备
第八条企业完成改制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备案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企业完成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
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材料。

注册地在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科技型企业),须通过功能区财政局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送材料。

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科技型企业),直接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送材料。

第十条各功能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于每月10日前
(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将初审结果报送区财政(金融服务)局,由区财政(金融服务)局进行复审。

区科委于每月20日前将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认定结果及专项资金使
用计划函告区财政(金融服务)局。

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根据复审结果及区科委认定结果,于每月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按照本市绩
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

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和区科委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
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区财政(金融服务)局会同区科委在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公开以下信
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每批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企业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认定结果及补助金额。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商区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其他区县已出政策:
津南企业股改挂牌最高可获补贴170万元
《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显示“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市政策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下列补助。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

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加上市里奖励的股改20万,在天津OTC挂牌100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津南企业最高可获得补贴170万元。

北辰企业到天津OTC挂牌最高获补贴180万
据北辰区《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北辰区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天津OTC”)实现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加上市里奖励的股改20万,在天津OTC挂牌100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北辰区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可获得180万元的补助。

西青企业到天津OTC挂牌最高获补贴200万
据《西青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部分政策汇编》,西青区对区内企业股改的奖励20万,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OTC)挂牌的奖励60万,加上市里奖励的股改20万,在天津OTC挂牌100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西青区内企业共计可享受200万的政策红包。

宝坻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340万
宝坻区出台《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宝坻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宝坻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宝坻区内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340万。

河西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190万
河西区委出台《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河西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河西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河西区内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助190万。

武清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240万
12月2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出台,推进区内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文件表明,武清企业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简称天津OTC)成长板股改挂牌最高可获政府补贴240万元。

通知显示:1.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市财政补助20万元,区财政补助20万元。

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区财政补助100万元。

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利好消息接连传来,正是企业借助政策东风,挂牌上市的好时机。

天津OTC 的三大业务平台正逐渐成熟,业务品种更加丰富,能够培育支持企业逐步实现与更高层级资本市场的对接,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

天津OTC将进一步发挥创新型交易市场的功能,积极配合各区金融局,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加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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