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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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桂地税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28号2008年8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

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
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决定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党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协调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和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关礼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郑文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赵汉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李国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主任
苏忠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
梁玉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吴献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廖风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处处长
黄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唐启壮等同志2006-2008年度公务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唐启壮等同志2006-2008年度公务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唐啟壮等同志2006-2008年度公务员奖励的决定【标 签】关于给予,公务员奖励,公务员奖励的决定【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9﹞143号【发文日期】2009-09-03【实施时间】2009-09-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6年以来,在自治区地税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岗位,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地税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地税干部学先进、比贡献、创一流业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公务员奖励规定〉的通知》(桂组通字〔2008〕19号)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研究,决定予以唐啟壮等34名2008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嘉奖;给予欧炳新等21名2006-2008年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记三等功,具体名单如下: 一、全区地税系统2008年处级干部及自治区地税局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受嘉奖人员名单(34人) 唐啟壮、曾纪芬、吴献君、唐运球、黄京利、唐小明 刘正奇、陆夫民、韦兴文、李伟健、江 燕、王 强 周秋容、钟春年、袁理兵、陆远万、韦 艺、吴润元 蒋伟春、胡凌峰、范日昭、陶成春、黎植宏、玉国兴 唐发江、林环秋、蒋 钢、张星强、黄瑞贵、李 敏 张小琼、蒙 莉、陆 科、韦海滨 二、全区地税系统处级干部及自治区地税局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记三等功人员名单(21人) 欧炳新、王生勇、陈仁英、沈东革、韦春灵、陆浩平 包基智、马吉体、赵汉臣、王晓华、蔡 伟、奚羡华 黎刚敏、张远利、蔡超群、黄国繁、唐 炬、刘吉梅 胡汉斌、韦 肯、李华玲 希望获奖人员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地税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第1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胡辉【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哲韦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胡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桂地税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3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3日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运行管理,提升培训效果,满足纳税人培训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学堂是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普及税收知识,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纳税人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是集实体课堂与网络课堂为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税收宣传辅导平台。

第三条纳税人学堂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辅导、宣传解读税收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征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等。

第四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对象: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内容:纳税人学堂应当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当前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和纳税人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

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性和普及性,分为基础课程和专题课程。

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知识、基本办税流程、办税指南、纳税人权利义务、常用涉税软件使用等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相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衔办发﹝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9-01【实施时间】2004-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农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各隶属海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衔接机制成员单位名单》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一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范、有效运行,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机制坚持相互尊重、不干涉成员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积极配合、促进执法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衔接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不断增强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与配合,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衔接。

第四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衔接机制的各项工作中,应当遵守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规定和制度要求,对接触、了解的其他成员单位的涉密文件或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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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建立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6]8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6〕8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 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地税系统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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