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婚姻登记条例的缺失与完善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婚姻法与每一个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婚姻法的颁布不仅能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矛盾,促进夫妻双方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制度; 财产问题;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之前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化,同时也对之前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提高了新婚姻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文首先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以及新婚姻法取得的进步进行分析,然后再分析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我国新婚姻法,充分发挥新婚姻法在促进我国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和进步之处(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与其他法律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道德理论性,法律条文中有很多关于社会道德方面的内容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共同遵循忠诚度的原则,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完整,这都是新婚姻法中新添的内容;同时新婚姻法主张婚姻的自由平等,增加了对生育制度的详细规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除道德方面的内容外,新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内容也做出了补充,新婚姻法中对离婚双方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对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修整。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
首先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以往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部分进行了补充。
以往的婚姻法中缺乏对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家庭事务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对以往的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补充,同时也为法院处理相关的婚姻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中关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规定,不仅可以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提高结婚双方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婚姻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婚姻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家庭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单位,也是人类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对个人来说,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精神归属,家庭的稳定和快乐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乃至全人类都是至关重要,失去稳定或者是破碎的家庭往往会带给个人和社会以灾难的破坏。
而家庭的基础则是婚姻,每个家庭都以婚姻作为基础,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因此维护和完善婚姻登记的制度是永远不过时的话题。
一下将要介绍的就是中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一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
一、婚姻登记的基本理论所谓婚姻,有广义说与狭义说。
广义的婚姻指一男一女合意以成立家庭、建立夫妻一体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狭义的婚姻指一男一女以成立家庭、建立夫妻一体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合意。
正确理解婚姻生效要件,婚姻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的生效要件有:主体要件,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
要求当事人要达到法定婚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当事人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有: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婚姻登记的概念是指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决定进行记载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赋予婚姻绝对权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
二、婚姻登记的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有关于婚姻登记的法律基本上有两个依据,一个就是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和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特点,对比于之前的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应该说是更加以人为本。
一个很明显的地方就是新的条例比旧的条例少了“管理”两个字,无论从条例的内容和条例的名称看,减少行政化的意图还是很明显的。
另外一个特点就是比以前的条例在程序上简化了许多,删除了一些繁杂的程序,使无论是婚姻登记还是离婚都变得十分便捷。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
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
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
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
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
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
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
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
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作者:王一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同时也丰富了当代婚姻法制度的内容。
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度的立法思想。
新婚姻法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而且在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关系中,也起到规范和调整的作用。
但是,该法律从总体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而2011年8月13日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纷纷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
所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的制度,探讨和继续研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本文将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来论述这项法律的发展和不足。
关键词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释三进步作者简介:王一如,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我国新婚姻法是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通过的,并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在坚持原有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重婚,以及夫妻财产制、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规定。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这一关系全民切身利益和千万家庭幸福的基本法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对于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一)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建设最好的发展方向是德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婚姻法在道德理论中是一项道德理论性很强的一项法律。
新婚姻法添设了夫妻双方应该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夫妻间要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
同时婚姻法还比较注重婚姻自由平等,和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的内容中还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的原则。
(二)新婚姻法也充实了离婚程序的内容从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效力以及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和双方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
这就使得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审查不严格: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在审核婚姻登记材料时,流程不够严密,容易出现疏漏,导致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婚姻登记案例通过审核。
2. 虚假登记问题:有些人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者满足某种需要,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进行虚假登记。
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婚姻注册的秩序。
3. 证件造假问题:一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会伪造相关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等,以此进行婚姻登记。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信息管理不完善: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在信息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出现登记数据的错误、遗漏或丢失等问题。
这对后续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5. 解除婚姻困难:一些夫妻在决定离婚时,由于相关程序繁琐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解除婚姻的流程复杂化,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负担和成本。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管,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便利性,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

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制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体现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制度,婚姻登记处承担着婚姻登记、夫妻关系认定、离婚登记等重要职责。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婚姻登记处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本文将对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进行详细分析。
一、问题的发生和背景1. 问题概述婚姻登记处是处理婚姻登记、夫妻关系认定和离婚登记等事务的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办事步骤不规范、信息管理不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的婚姻权益的保障,也给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2. 问题原因分析造成婚姻登记处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
一些婚姻登记处在人员配备、培训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工作能力和素质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些婚姻登记处的办事流程和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服务质量下降。
信息管理不善、数据互通共享不畅等问题也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二、整改报告的内容和措施1. 整改报告的目标婚姻登记处整改报告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改善工作态度和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婚姻登记和夫妻关系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2. 整改报告的内容和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激励机制,为优秀人员提供晋升和奖励机会,激发工作积极性。
(2)优化办事流程和制度:对现有的办事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良,减少办事环节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处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加强信息管理和互通共享: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婚姻登记条例》的缺失与完善建议

《婚姻登记条例》的缺失与完善建议【内容提要】现⾏《婚姻登记条例》虽然⽅便了婚姻登记当事⼈,但还是存在着⼏处诸如未要求当事⼈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存在冲突、削除婚姻登记机关对因欺骗取得的违法结婚登记的监管职责(职权),进⽽可能造成⽆效婚姻长期存续的“法律盲点”、以及婚姻登记机关⽆法撤销对因欺骗取得的违法(⽆效)离婚登记的缺失。
对此,笔-者从现阶段实际可⾏的⾓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登记条例;婚检;违法婚姻登记;⽆效婚姻;⽆效离婚婚姻登记是作为⾏政主体的婚姻登记机关,应欲缔结或解除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当事⼈(⾏政相对⼈)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双⽅当事⼈的申请登记在案,并依法通过签发婚姻登记证书的法定形式正式确认当事⼈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种⾏政确认⾏为。
我国1950年第⼀部民法典就规定并确⽴了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结婚、⾃愿离婚、复婚的男⼥双⽅亲⾃到所在地(区、乡)⼈民政府登记。
1980年的民法典以及2001年4⽉28⽇修订的民法典继续确⽴并执⾏婚姻登记制度。
为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1980年10⽉和1986年3⽉我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2⽉1⽇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前正在施⾏的是2003年10⽉1⽇⽣效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纵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建设的过程,也就是我国有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政策⽂件不断更新发布及施⾏的过程,也是关系公民⼈⾝权利的婚姻登记⾏政执法⼯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
现⾏的新条例是政府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需要。
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条例作了很多原则性修订,如制定条例的⽬的,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作”,取代了原来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作”;条例名称去掉了原条例名称中的“管理”字样以及原条例中“监督管理”⼀章的内容,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依法处理违法婚姻⾏为”的提法;制定条例的依据,除了民法典以外,没有提及其他“有关法律”。
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调节两个个体之间的感情关系和家庭生活。
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环,对于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繁琐、滞后性、不透明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管理繁琐。
在许多国家,婚姻登记需要通过一系列繁杂的手续和文件,诸如填写表格、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等。
这些流程需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对想要办理婚姻登记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此外,由于不同地区对于登记流程的规定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步骤的标准化程度不够,进一步增加了办理登记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和英国,婚姻登记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无需亲自前往登记处。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还可以提高效率。
此外,我们可以通过简化登记流程和减少办理材料的数量,使婚姻登记更加便捷。
其次,婚姻登记制度存在滞后性的问题。
传统的婚姻登记制度往往过于保守,无法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
例如,现代社会中出现了非传统家庭形式,如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
然而,一些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并未对这些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导致了法律和制度与社会实践不符,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更新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首先,应该承认和保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同性夫妻与异性夫妻同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应该设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确保他们享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同时,应该考虑将更多的非传统家庭形态纳入到婚姻登记制度中,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多样性的发展。
还有一点需要改进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的透明度问题。
在一些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并不公开,无法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婚姻数据和信息。
这给众多关注婚姻相关问题的人们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腐败和不公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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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婚姻无效制度的完善
婚姻 无效 .是对 不符 合结婚 法定 条
记 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 的前提下 .却将
为 ” 医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 ”的人
二 、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完善
禁止一定范 围的血亲 间结婚 . 是古今 件和 法定 程序而 成立 的婚 姻 关系不具 有
应 当结婚 的疾病 。 而作为婚姻法实旄规范的新条例并未把该条之第二项具体贯彻 . 同 时也使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关于 患有 医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 的 婚姻登记机关
不予登记的规定流于形式 。 因为在条例 中. 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要求 当事人出具的证明
材料 中并没有可 以证明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证 明。 婚姻登记员也 不可能做到连专业 医生都不能做到的通过 目测和询问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婚姻登记机 关及其婚 姻登 记员要 求结婚登记 当事人进行婚前体 检并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 明 却又违反 了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向 当事人附加其他义务 —而且使婚姻登记员触犯民政部为配套新条
定. 就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上一代身体 上和精神上的某些缺陷和疾 病 婚 姻 违法婚 姻一旦被 依法认定 为无效 . 传 给 下 一 代 .影 响后 代 体 质 .危害 民族 健 就不 能产 生婚姻 的法 律效 力 .并受 到相 接责任人 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是在当 认 宣告 无效和其他 制裁 ) 同时 。 事人故 意隐瞒的情况 下 . 如果对没有主观 康 二是根 据伦理学 的要 求 . 为近 亲通 应的制裁 ( 现行婚 姻 法及其 司法解释 只规 定 了无效 故 意的登记人 员实行 行政处分 . 显然欠妥 婚有损社会风化。 和不公 。 本人建议婚姻法应规定 :1 患麻 .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婚姻 和可 撤销婚 姻 .没有 规定 ” 无效 离 可撤销离 婚 ” 。而且新条例 及暂 疯病 、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 。 丧失 的旁系血旁禁止结婚。直 系血 亲 .即父母 婚 ” 和 ” 2 行为能力 的精 神病患者 、白痴禁止结婚 。 子女 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 行规 范 由于删 除 了原 条例 赋予婚 姻 登记 3.艾滋 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 带者禁止结 孙子女 间禁止结婚 。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是 机 关处理违 法婚 姻行 为职 责 的规定 .对 一 同源 于父母的兄弟姐妹 . 包括全 于当 事人 欺骗取 得离 婚登 记能 否撤销 未 婚 。此外 .还可 明确规定暂缓结婚疾病 的 指 :( ) 种类 : 如有 哪些严重遗传性疾病采取有效 血缘与半血缘 的兄弟姐妹 .同源于祖父母 作任 何规 定 。新 条例 废 除了离婚 登记 需 村 委会 开具离 避 孕 措 施 或 施 行 结 扎 手术 后 不 生 育 的 . 可 或 外祖 父母 辈份 不同 的伯 、叔 与侄女 侄 男女双 方所在单 位或居 ( ) 姨与外甥 。( )同源 于 婚介 绍信 的规定 并要 求对符 合条 件 的 二 以结婚 有 哪些传染病在发病期可暂缓结 子 、舅与外甥女 、 发给离婚证 . 为 婚。并 规定在婚 前必 须进行 医学检查和 医 祖父母 、辈份 相同的堂兄 弟姐妹 、姑表兄 离婚 申请 当场 予以登记 、 学技术鉴定。 弟姐妹 ;同源于外祖父母、辈份相 同的舅 以冒名顶 替方 式违 法 申请 离婚 登记 行 为 对 于现 行 自愿婚 检制 度暴 露 出的 问 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我国婚 降 低 了难 度 .这 可 从 相 关 新 闻 中得 到 印 申请婚姻 题 .笔者从 实际可行的角度建议民政部 先 姻法这条规定 虽符合优生学、遗传学和 证 。原条例 第二十 五条规定 .” 修改暂行规范 .使婚 姻登记机 关可依 法采 伦理 学的原 则 .但过于概括笼统 使群众 登记 的当事人 弄 虚作假 、骗取 婚姻 登记 取行政指导的手段 .在结婚 登记 程序中加 不易理解 .为此 .建议婚姻法还应 明确 以 的 .婚姻 登记 管理 机 关应当 撤销婚 姻登
范)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 求当事人 不进行婚前 医学检查而可能造成婚姻无效 国、丹麦 、瑞士 、墨西哥、秘 鲁、比利 时 要 提交 《 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 以外 的不利法律后果 .同时也尽量避免 了婚姻 以及 美国的 9个州有此规定 。
的证件材料的”而受到行政处分 。新 条例 登记机 关对 此要承担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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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说 法制版 l 法 法/
i Βιβλιοθήκη 例施行而制定颁 布的作为部门规章 的 《 婚 登 记 当事人 自觉 履行 婚前 医学 检查 的义 可不予禁 止。直系姻亲 间禁止结婚 .资本 姻 登记工 作暂 行规 范》 以下简 称暂 行规 务 . 申请结婚登记 当事人 自己承担 因为 主义 国 家 普遍 有 此 规定 . 德 国 、 ( 使 如 日本 、 法
办理结婚登记 .作为 ” 为不符合婚 姻登记 中外婚姻立法的通例 .其理 由有二 :一是 法律 效力 的认定 是 违 法婚姻 的一 种法 条件 的当事 人办理 婚姻 登记 ”的情形 之 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 .具有优生学 、遗 传 律后 果 。凡是属 于不 符合 结婚 实质 要件
一
.
那么根据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 学的根据 .因血缘过近 的亲属 结婚容 易把 和 形 式 要 件 的 男 女 两 性 结 合 都 是 违 法
维普资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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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疾病的补充与完善
男女结 婚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 这是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 . 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 口素质 预 防先天残疾儿 出生 维护社会利益 的需要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禁止结婚 f 直系血 亲和三代 以内的旁 系血亲 f ) 一) 二 息有 医学上认 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