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非淋菌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性传播疾病。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性病防治规划。
第五条性病防治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性病防治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皮肤病防治站(院)是各地性病监测机构,未设皮肤病防治站(院)的,卫生防疫站为性病监测机构。
部队、铁路、工矿企业、劳改、劳教等单位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性病监测防治任务,并接受当地性病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对供血员、血液及血液制品实行严格检查,对针灸、注射、手术等器械和敷料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有效消毒,以防止性病的血源性和医源性传播。
第八条婚前(限于城市和县城关镇)、产前、供血、大中专学校招生、参军、就业等健康检查,保育幼托、饮食服务、旅游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的健康检查,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入境公民以及经批准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健康检查,都必须把性病列为检查项目。
性病检查由性病监测机构承担或指导。
凡查出的性病患者,未治愈前不准结婚、供血、入学、参军和继续从事保育幼托、饮食服务、旅游等工作;发现孕妇患有梅毒、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染的,应当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性实施细则解读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师负 责制,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科 室应及时进行转诊。 医疗机构应预防性病医源性感染,因医疗过程中 职业暴露所致相关感染的诊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 担。 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性病诊 断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性病诊疗、性伴通知 ,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共18条:(第5,6,9,14,16,24,37, 39-42, 45,47-52,54 条)
第5条: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安排性病防治经费。 第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 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第9条: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14条:定期组织对从事性病诊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第16条:公布取得与性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第24条: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 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37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 第40条: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第47-52条: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共八章 57条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机构(5) 第三章 预防(4) 第四章 治疗(7) 第五章 报告(4) 第六章 附则(5)
共六章 29条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新版
梅毒 淋病
旧版
梅毒 淋病
病原体
梅毒螺旋体 淋病双球菌
沙眼衣原体感染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非淋菌性尿道炎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艾滋病 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与《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 读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
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 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
查等工作 (第13条)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第12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和接受专业培
训”(第15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规定开展和提供
规范的性病疫情报告、诊疗、健康教育、咨询检测、性伴通知 和疫情报告等相关服务(第19、25-30、32、35和36条)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要按规定开展转诊 服务(第25条)
第八章 附则 第54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 第55条:性病检测质控工作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
关规定管理。 第56条:专业术语的规定
“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按 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第5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明确了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增加了医疗 机构对性病就诊者和高危人群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 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第17-22条)
强调性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第23条) 性病疫情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检测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检测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3.07
•【字号】浙劳社医〔2007〕32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检测
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浙劳社医〔2007〕3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据此,省卫生厅已发出《关于停止艾滋病检测收费的紧急通知》,并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经商省卫生厅,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手术前的艾滋病检测费用。
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支付管理。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2024年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方案

2024年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艾滋病性病是全球性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加强对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旨在规范2024年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水平,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全面了解和监测2024年我国艾滋病性病的流行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2. 任务:a. 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机制,实现全国、全覆盖的监测;b. 确定监测指标体系,包括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发病率、感染人数、新发病例数等;c. 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和精确度,加强数据的录入、分析和汇报;d. 发布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给决策者和公众。
三、监测网络和机制1. 建立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监测工作;2. 建立县级监测站,负责各县(市、区)的监测工作;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建立跨领域合作机制,共同推进防治工作;4.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四、监测指标体系1. 艾滋病病例监测指标:a. 艾滋病感染人数监测:统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感染人数,并分析人群特征、感染途径等;b. 艾滋病新发病例数监测:监测全国和各地区的新发病例数,及时发现疫情和趋势;c. 艾滋病发病率监测:计算全国和各地区的艾滋病发病率,了解流行区域和高发人群。
2. 其他性病监测指标:a. 梅毒发病率监测;b. 淋病发病率监测;c. 梅毒、淋病病例感染途径监测;d. 其他相关性病的发病率监测。
五、提高数据质量和精确度1. 加强数据采集培训,提高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2. 制定监测数据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3. 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验证,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4. 使用新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数据分析和汇报的效率和精确度。
六、监测数据发布和报告1. 定期发布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提供给政府和社会公众,增加信息透明度;2. 制作数据可视化工具,如地图和图表,直观展示疫情和趋势;3. 运用新媒体和社交平台,积极传播监测结果和报告,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参与度。
论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

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 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 员 , 向无关 人员 泄漏有 关信 息。任何单 位和个人 不得 将 艾 不得 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 住址等个人情况公 布或 传播 , 防止社会歧视 。医护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 职业道德 , 要为病 人保密, 不得歧视病人。地方性法规i( n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 办法》 规定, 从事艾滋病防治、 科研、 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 不得泄 露患病人群的任何 信息 , 则将 依法受 到惩处 。医护人 员必 须 否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要为病人保密, 不得歧视病人。《 艾滋病防 治条例》 规定, 如果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他可以以隐私权被
或法规性内容都是分散在其他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中, 现有的法
律法规体系残 缺不全。2 0 0 6年 1月 2 9日, 国务 院总理温 家宝签
署第 47 5 号国务院令 , 公布了《 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于 20 , 06 年 3 1日 月 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和个人艾滋病防治的权
利与义务 , 应该是 中 国 目前最 专 门、 最系统 、 最权威 的艾 滋 病法
也应对艾滋病密切接触人群如公安 、 司法 、 人员做 出相应 的 医务 权利保护 , 使他们更好地保护他人 和 自身 的安全 , 这样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权利。 3 在参考与借鉴豳外经验的同时. 我国应加快艾滋病患者隐私
权保护 的立法研究
近年来许多国家纷纷制订了专门针对艾滋病的法律,菲律 《 宾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 、 柬埔寨王国艾滋病预防控制法》 受到 了国际社会普遍的高度评价_。在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方 3 j 面,菲律宾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 《 要求: () 1政府卫生管理部 门应 当建 立全面 的艾滋病 监控体 系, 监 测艾滋病病毒在菲律宾的传播范围和趋势, 以评估为遏制传播 而采取的办法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所有医院、 诊所和艾滋病病 毒检测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如实报告病人情况和对病人资料 进行保 密。国家可 以调查 与艾滋病 病 人有过 接触 的人员 , 但该 行为不得违背本法的宗 旨, 所得信息应当分类、 保密 , 且只能用 作统计和监测, 不得作其它用途。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可行性分析是做好工作方案的前提。
当一项工作被提出的时候,我们需要先准备多份工作方案以供上级参考,工作方案怎么写才更有新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1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防艾文件指示精神,全面有效开展我乡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广大居民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我乡艾滋病疫情的蔓延。
特制定我院艾滋病防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上级文件精神为指导,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控制和转介治疗措施,有效遏制我乡艾滋病疫情蔓延,最大程度减少艾滋病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一)基本原则1、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2、加强艾滋病防控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足够的人员和设施,满足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需求。
3、宣传“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健康教育、行为干预为主的策略防治艾滋病。
4、深入开展注重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治知识,消除社会歧视。
(二)总体目标减少我乡居民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机会,减缓传播速度,有效遏制我乡艾滋病疫情的蔓延,使我乡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20xx年防艾工作目标、任务1、全乡15-49岁人口中,各村居民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各村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5%以上。
各村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各村公共场所90%以上有一条艾滋病宣传标语。
2、各村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各村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
3、本院职工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
4、本院卫生技术人员100%、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10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本条例所称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第四条艾滋病、性病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是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农业、民政等部门应当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定期播放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纳入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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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9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导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
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及相关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计划生育、工商、劳动、人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外经贸、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各相关团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捐资用于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诊疗、护理和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九条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工作,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防艾滋病的公益性广告。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经常性开展无偿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刊登播放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城市主要街道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专栏。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禁止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十二条用于人体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必须经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禁止使用。
禁止艾滋病、梅毒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性病的医源性传播。
艾滋病的检测、研究和毒株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扩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贩毒、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力度,取缔非法行为,遏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
公安部门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性病强制性检测;检测呈阳性的,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