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1)
论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及对策

论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及对策摘要:作为公民,大学生有自己的隐私权,作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有对学生的知情权。
实践中,隐私权和知情权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主要表现在:高校随意利用、公布学生私人信息;非法监听、侵入、搜查、窥视学生私人领域;依据校规校纪处分学生时,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要解决这些冲突,可以从几方面入手: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增强法治意识,完善管理理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法制宣传,营造保护隐私权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大学生隐私权管理者知情权冲突对策一、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人们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独立人格,而随着生活的日趋紧张和复杂,人们的个人生活又越来越容易受到干扰和侵入,因而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隐私就变得尤其重要。
隐私,亦称为私隐或者私生活,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构成隐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要具有私人性,即必须是纯粹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属性;其次,具有隐秘性。
主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或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心理状态;最后,具有利害性。
也就是说一旦侵害了隐私,就会对当事人带来不便或伤害。
大学生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的隐私权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理应受到保护。
但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者和有关专家还很少有著述,可以说在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上至今仍是空白。
结合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学生享有保守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之探究

范性文件 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 ; 教育法律法规程 序性规范少 , 可操作性差, 可诉性弱 ; 许多规章制度
享受 的权利 。另 一 方 面, 国教 育 立 法 宗 旨的社 会 我
( 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 的博弈 一)
高校 所拥 有 的 自主 管理权 和学 生的受 教育权 在
高等 教育 活 动 中形 成 了权 力 与权利 的博弈 。在这 一
博弈 的场 域 中, 校与学 生作 为参 与的主 体, 高 一方 的
政管理 中的 自由 裁量 权 过 大 , 没 有 正 当程 序 的约 在
约 机制 , 大学 生作 为 被 管理 者 的 权 利又 没 有 完善 的 救 济机 制 , 其导致 的后 果就 是学校 会选 择滥 用权力 。
博 弈的结 果是 高 校 与 学生 的冲 突 日益 严 重 , 法 达 无
作者 简介 : 崔红(9 6一)女 , 16 , 辽宁绥中人, 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 研究方向 : 宪法与行政法理论 。
・
4 ・ 2
维普资讯
标 , 以管理 的 方便 和 利益最 大 化 为 目标 。 而
2 高校管理法律体 系不完善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 已经 颁 布 了一 系列 规 范 高 我
到权 利 的 最 优 均 衡 状 态 , 者 的 冲 突 也 无 法 得 到 二
解决 。
束下 , 自由裁量权 的行 使 不 以公 正 、 平 、 理 为 目 公 合
①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 文社科项 目“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立法研究” 编号 :5 4 , ( 0W22 的研究成果之一 。 )
本位 化 。与其他 国家 和地 区高等 教 育法 的立法 宗 旨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学校 有 权制 定 一定 的规 章 来规 范学 生 的行 为 .
法 律 有 时 无法 对 权 力 范 围 及 其 操 作 过 程 细 化 、 具
体化 , 导致 权 力者 皆有 延 伸 自己权 力 的倾 向 , 而公 权 力 的延 伸 和扩 张 ,必 然 会 导 致 对 相 对 方 权 利 的
权 利 , 中前 四 种权 利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称 之 为 其 可
学 校 和 学生 , 远是 一 个 矛 盾 的统 一 体 。二者 关 系 永 突 出地 表 现 为 同一 性 和 对 立 性 。其 同一 性 表 现 为
双 方 的相互 性 , 对 权 利 界 定 的 同 时 . 在 即界 定 了权 力 的范 围 ; 时二 者 之 间 又 表 现 为 斗 争 性 , 同 即权 力 范 围的扩 大 , 意 味 着 权 利 范 围 的缩 小 , 则 而权 利 的 彰 显 , 意 味着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 同理 , 律之 所 以 则 法 赋 予学 校 管 理 权 ,原 因就 在 于 只 有 它拥 有管 理 甚
近 些 年来 , 等 教育 大踏 步 的 向前 发 展 , 袭 高 沿 了几 十 年 的教 育模 式 已经 无 法 适 应 新 时期 高 校 发 展 的需 要 。在 高校 这 块 圣 洁 的 园地 里 。 应充 满 和 本
( ) 一 高校 管理 权 与学生财 产权 的 冲 突
学 生基 于 其 身份 , 到 学 校 的 管理 , 使 得 学 受 这
隐私公 开 宣扬 出去 。在我们 高校 的管理 过程 中经 常
作 者简 介 : 成 华 (9 7 )男 , 苏 盐 城 人 , 城 师 范 学 院 社 会学 院 讲 师 ,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管 理理 论 与 实 践 。 谭 17 一 , 江 盐 研
学生权益保障与校内纠纷解决机制方案

学生权益保障与校内纠纷解决机制方案1. 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学生是学校的核心群体,学生权益的保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只有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才能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因此,制定并完善学生权益保障与校内纠纷解决机制方案是大学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 提供平等的机会与资源学生权益保障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学生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与资源。
学校应该建立公正的选拔入学制度,确保每个有才华的学生都能得到公平的评价,奠定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与设施,确保学生成长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
3. 加强学生参与决策的机会学生的意见和诉求对学校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加强学生权益的保障,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建立学生代表机制,确保学生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发言权。
4. 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学校应该始终将学生成长成才的全面发展放在首位,建立和谐、积极的教育环境,提供适应学生需求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5. 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学生之间或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确保学生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为学生提供及时、公正的解决途径。
同时,要加强对纠纷解决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6. 深化师生关系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的核心,维护好师生关系对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和学生权益保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校应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他们对学生的关爱和理解。
同时,学校也要教育学生尊重师长,与教师保持良好的互动与合作。
7. 弘扬学术伦理和规范学术道德和规范是学生权益保障的基石。
学校应该教育学生要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建立诚信意识,发扬良好的学风。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学风建设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切 需要解 决的一大问题 。 尽管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 在学 但
也就 成 了学 生 在校 基 本 生 活 的 私 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 体的资格 , 属于授权执法主 体。。 管高校 的行 校 收 取 学 生 的 住 宿 费 让学 生 入 住 后 , 尽
的 行政 管 理 职 能存 在 于 教 育 管 理 中 , 高校 和 学 生 间存 在 行 政 主体 和 行 检查 , 也有权 安排 不特 定的人到各个学 生宿舍进 行检 查, 检查的时间
政相对 人的关系 , 一种纵 向的管理关系 , 是 即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系 。 他们问的关系的调整 , 适用 行政法 范畴 的相关法律 。
政管理职能在弱化, 它依然享有国家赋 予的行政 管理权力 , 享有 国家 人 场所 , 学生拥 有隐私权的私密空间, 是 学生享有在宿舍 内的活动不
赋 予 自主 管 理 权 。高 校 对 管 理权 的 实施 , 是对 行 政 权 力 的执 行 , 有 具 受干 扰 和 隐私 不 受侵 犯 的权 利 。 了 加 强 管 理 , 校 自行 拟 定 了 学 生 为 学
管 理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与 责任 。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 , 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 关系, 另一类 是横 向的平等 主体 问的 自由合意 的关系 , 即契约关系 。
虽然学生的某些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了实现, 但是在高校的管理
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 , 学生 自费就学 , 自பைடு நூலகம்择业, 学校在其中扮演着 中存在着其他的问题, 现就学校管理 中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最大的几个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
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
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
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高校权力;冲突;法治论文摘要:高校应该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各种管理活动。
明确高校的义务,限制高校的权力,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把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同时,大学生也应提高权利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
这样才能平衡协调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
促进高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近些年来,高等教育大踏步的向前发展,沿袭了几十年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高校发展的需要。
在高校这块圣洁的园地里。
本应充满和谐欢笑,然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学生与学校的诉讼屡见报端。
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构建和谐校园的进程。
因此,如何客观公正地解决高校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教育体制改革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表现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二者关系突出地表现为同一性和对立性。
其同一性表现为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
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的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
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侵犯。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学生基于其身份,受到学校的管理,这使得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的人身权的冲突在理论与现实中成为可能.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学生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理论上不易成为学校管理权处分的对象。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介绍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常见的。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有着管理学生的责任和权力,但学生也有自己的权利和需求。
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浅谈,并提出一些解决冲突的建议。
高校管理权的重要性高校管理权是保证教育质量和校园秩序的基础。
高校需要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生活,确保学生能够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学习。
管理权的行使还包括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学生组织、分配学校资源等。
高校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对于高等教育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生权利的保障学生权利是保障学生个体自由和发展的基础。
学生有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有个人隐私和尊严受到保护的权利。
此外,学生还享有获得教育资源、参与各种社团和活动的权利。
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整个高校的发展。
冲突的原因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可能涉及到对学生权利的限制。
例如,学校可能出台有关宿舍管理、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可能会限制学生的自由和个性发展。
2. 学习与自由的矛盾高校管理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教学质量,但学生也希望能够自主选择课程和探索自己的兴趣。
当学校的要求与学生的兴趣和需求相冲突时,就会产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3. 学生活动和组织的管理高校管理学生组织和活动的权力,这涉及到学生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权。
当学校对学生组织或活动进行限制时,学生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引发冲突。
4. 学生权益保护不到位有时高校管理权的行使不当或不公正,导致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学生可能对此表示不满,并产生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
解决冲突的建议为了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高校应建立学生和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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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工作中国电力教育2009年8月下 总第143期近年来,大学生与所在高校因受处分和管理问题发生争端甚至对簿公堂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
有学者为大学生群体权益的保护振臂高呼,也有人为高等学校在处分管理学生的权力问题上争鸣。
大学生的在校受教育权和高校的管理处分权在各自发展的轨道上越来越形成矛盾的两个方面,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这些事件的发生和讨论表明这是一个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但同时也反映了目前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普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冲突的表现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冲突集中表现为高校实施管理过程中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
纵观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笔者认为无外乎存在三种纠纷:第一种是民事纠纷,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校方提供的学生受教育过程中所需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如高校向学生提供教室、图书馆、公寓食堂)、安全设施不足导致的侵权等引起的纠纷;第二种是行政纠纷,表现为高校在日常管理、处分惩戒方面行使行政权力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包括作息管理、学籍管理、评优评先、违纪处分、颁发毕业证书、派遣证书等决定引起的纠纷。
但是这类纠纷没有直接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领域;第三种是学术纠纷,表现为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成绩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纠纷、学位授予纠纷等。
1.民事纠纷这类纠纷虽然在高等教育纠纷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影响巨大。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1)人身权纠纷。
这种权利纠纷,主要有两种。
一是关于大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方面。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手段等,但是从国外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
如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形成共识。
作为在校大学生,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理应受到保护。
而部分高校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不仅要处理,而且一般还要大张旗鼓的处理,美其名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这样做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自尊,而且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二是关于学生的婚恋自主权方面。
在校大学生能否恋爱、结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按婚姻法的规定,只要达到法定婚龄,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可以结婚的。
同时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大学生的婚恋问题也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这就意味着在校大学生是可以结婚的。
结婚尚且允许,何况恋爱?而有的大学则因大学生恋爱,直接将大学生开除学籍。
如2002年,重庆某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致女方怀孕。
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学籍。
(2)财产权纠纷。
这种纠纷并不多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因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不合格,发生事故而引发的赔偿问题。
如食物中毒事件,学校与学生的医疗费归属纠纷。
二是学校和学生因学费发生的纠纷。
如安徽池州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张松林因没有全部缴足学费,在毕业时被学校扣发毕业证,最后张松林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法庭。
2.行政纠纷这类纠纷在高等教育纠纷中所占比例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纪律处分发生的纠纷。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其中开除学籍最为严厉,因为一旦被开除学籍意味着学生身份的丧失,直接侵犯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影响的甚至是学生的发展权。
而高校都有自己的学生管理规定,在开除学生这方面,很多高校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则,有些规则是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不符的,一般要严格于该规定,因而因开除学籍导致高校与学生对簿公堂的事例比比皆是。
(2)因学籍管理发生的纠纷。
学籍管理中,对学生影响最大的是退学处理。
导致退学的原因虽然不同于开除学籍,但是实际后果却是一致的,同样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同样道理,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韩德利 张 慧摘要: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高校在学生管理权的角色上呈现一种看似矛盾的复杂性,既要通过常规知识教学实现教育消费品的交付,培养能够立足于社会的合格毕业生,又要体现出自己代表国家力量培养能够有益于本国和民族的人才栋梁,这个方面就要通过带有一定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色彩的管理来实现。
如果大学生肤浅地认为自己是在花钱买教育或者过于坚持自我个体的释放、一味追逐个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正视双方权益冲突的表现并深析其原因,是正确对待保护大学生权益及高校管理权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保护;高校管理权;权益冲突;对策作者简介:韩德利(1971-),男,河北青县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张慧(1981-),女,河北定州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系,助教,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河北 邯郸 056004)学生管理工作中国电力教育2009年8月下 总第143期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3.学术纠纷这类纠纷最突出的表现,一是因学生成绩不合格,导致学生毕业时无法得到或者不能正常得到毕业证,直接影响的是学生的就业权。
二是因毕业论文不合格,导致学生不能得到学位证,直接影响的是学生的发展权。
这两类纠纷最为复杂,因为关系到学术自主权问题,而且学术问题专业性强,是法院不能解决的。
以上分析了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冲突表现形式,那么导致这些冲突和纠纷的原因何在?二、高校处分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争的原因1.实质原因——权力与权利的追问高校处分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争的实质是权力与权利之争,这对矛盾无论是在公领域还是私领域都会存在。
什么是权力?从古至今,中外学者对权力内涵的界定,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权力实际上是对他人的一种控制力和强制力,而且这种力量是由国家赋予并由国家强制做为后盾的。
对于高校来讲,它的权力就是高校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自主权。
然而这些自治权有没有一个限度呢?权力如果没有限度容易被滥用,这已经是被世界各国早已证实的一个公理,而我国虽然没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却处处能发现它的存在。
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以此类案件不在受案范围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干脆不予受理,导致学生欲告无门。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
利益与权利紧密相关,它们都与一定主体的客观存在相生伴随,利益不一定表现为物质形式,但它是权利存在的深刻原因,权利是利益的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
权益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带有预期目标进行管理的权力发生碰撞甚至冲突。
2.社会原因——市场经济下的变革从政治经济领域来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免费上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
有人说,“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而是一种消费,一种服务消费。
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一个特殊的教育消费者”。
对此,笔者并不能认同。
首先,高校收费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为了让有限的教育资源能够得到更有利的分配,是为了使受教育者能够更好地享受到高等教育的培养。
况且毕业时的双向选择机制也符合经济与人才流动规律,人性在自由的制度下获得了更大的解放,我们没有理由再怀念过去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其次,高等教育并没有完全“堕落”成一种不再承担国家权利和责任的“消费”。
消费性表现出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新时期的一种性质,但并非全部。
我国依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承担高等教育的机构之首要任务必然是要担负起培养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人才的责任。
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是国家实力的较量,而国家实力的积淀永远不能离开教育和人才的培养。
教育并非主要为了拉动经济和服务消费而存在。
教育部对高等院校具有行政管理权和资源分配权,而非商业部管理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因此,变革期间的高等教育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了国家主导性和经济附随性两种性质。
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高校在学生管理权的角色上呈现出一种看似矛盾的复杂性,这体现为既要通过常规知识教学实现教育消费品的交付,培养能够立足于社会的合格毕业生;又要表现出自己代表国家力量培养能够有益于本国和民族的人才栋梁,且这个方面要通过带有一定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色彩的管理来实现。
如果大学生肤浅地认为自己是在花钱买教育或者过于坚持自我个体的释放、一味追逐个性的放纵,那么,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三、建立健全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1.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大学生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有申诉、行政复议、诉讼三种。
而这三种方式都存在缺陷和不足。
申诉分为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两种形式。
校内申诉最大的问题是,高校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学校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性,它的复查结论只能是建议性的,最后的裁处权还是属于高校,因而这种申诉只能是流于形式。
校外申诉权归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而教育申诉部门与高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它的处理结论的公正性值得质疑。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问题。
因为教育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没有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机关,即教育行政部门,而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校方却成为第三人。
这种做法不仅滑稽可笑,而且一般来讲,行政复议机关不会直接改变学校的决定,最后还是交由学校重新处理。
结果是学生对处理不服,只有重新申诉、复议,导致学生的权利不能及时得以保护。
教育诉讼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只能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而对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行政处理没有做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明确规定。
笔者建议:(1)对于教育申诉制度进行改造。
首先明确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对于它的复查结论学校应当听取。
取消校外申诉制度,对于校方处理不服的应当可以直接以学校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2)对于学校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建议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因教育仲裁制度具有对抗性弱、低成本、高效率、专业性和公正性强等优势,因而不仅容易被我国人民接受,而且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达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