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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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二、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三、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四、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向消费者销售。

五、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六、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

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

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

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散装白酒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散装白酒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散装白酒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食杂店(陈**)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市**县八里街开发区**小区(***2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XX市XX县XX区“**”小区(**巷25号)20**年5月23日,XX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接到线索反映:你(单位)经营的“**”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共12瓶)进行扣押,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X市监稽食扣〔20**〕*号)。

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携涉案产品至生产商北京**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酒厂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证明》(No:SJ2018101)证明你(单位)经营的“**”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属于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你(单位)认可《产品鉴定证明》(No:SJ2018101)的结论。

20**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经调查,你(单位)采购“**”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共12瓶,购进价格为***元/瓶,销售价格为***元/瓶,库存12瓶,没有销售。

你(单位)采购涉案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你(单位)负责人在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涉案产品“**”陈酿白酒12瓶,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扣押食品的情况;3.《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涉案食品“**”陈酿白酒经鉴定属于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地址;5. 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负责人身份。

散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散酒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销售散酒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三、原料采购管理1. 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2. 建立原料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原料名称、数量、采购日期等。

3. 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原料质量。

四、生产过程控制1. 生产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五、质量检验管理1. 对每批次散酒进行出厂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建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处理措施等。

3.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标识,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六、产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 制定产品召回计划,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七、贮存与运输管理1. 散酒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温度和湿度的剧烈变化。

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散酒受到污染,确保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九、信息记录与文档管理1. 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

2.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

十、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散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白酒散装销售管理制度

白酒散装销售管理制度

白酒散装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白酒散装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作伙伴在白酒散装销售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配送、售后等环节。

第三条白酒散装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坚持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司及合作伙伴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良好效果。

第二章白酒销售流程第六条白酒散装销售流程包括市场调研、产品推广、订单接受、配送发货、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研,了解消费者喜好和购买力,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

第八条产品推广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宣传渠道和方式,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九条订单接受应及时响应客户需求,记录客户信息和订单详情,确保订单准确无误。

第十条配送发货应根据订单要求,选择合适的配送方式和时间,保证货物及时送达客户手中。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应建立健全的客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三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销售技能和知识,了解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能够独立完成销售任务。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积极开展销售活动,努力开拓客户资源,提高销售业绩和市场份额。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不得恶意串通欺骗客户或搞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应主动学习和提高自身销售能力,保持良好职业道德,树立正面形象。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销售团队整体素质。

第四章合作伙伴管理第十七条合作伙伴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能够为公司提供稳定和优质的销售渠道。

第十八条合作伙伴应遵守公司规定的相关制度,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作伙伴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促进合作共赢发展。

散装白酒的管理制度

散装白酒的管理制度

散装白酒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散装白酒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散装白酒的基本管理第一条经营者销售散装白酒,应当经有关部门审定,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散装白酒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散装白酒购进、储存、销售记录,保留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散装白酒销售区域,以便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并对销售人员进行散装白酒知识培训。

第三章散装白酒的质量管理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散装白酒进行抽检,确保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对散装白酒进行质量跟踪,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经营者销售的散装白酒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酒精度等产品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散装白酒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召回。

第四章散装白酒的销售管理第十条经营者销售散装白酒,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散装酒类不提倡过量饮酒》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散装白酒,对购酒者的年龄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散装白酒,对销售产品的真实性应当进行核实。

第五章散装白酒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白酒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白酒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吊销其《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散装白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营者销售散装白酒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赵长福(冀市监保处〔2021〕13062621000425号)

赵长福(冀市监保处〔2021〕13062621000425号)

赵长福(冀市监保处〔2021〕1306262100042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保处〔2021〕130626210004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31000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3278475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处罚日期】2021.06.01【处罚机关】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定兴县【处罚对象】赵长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21:57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保处〔2021〕13062621000425 号当事人:定兴县长福快餐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26MA09WU1Y6M;地址:定兴县环城西路南关十字路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长福;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425****0296;联系电话:177*59882020年12月8日,我局接到定兴县公安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告知我局定兴县长福快餐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定兴县长福快餐店进行核查,发现其已改正上诉违法行为,但以小摊点性质销售散装白酒。

2020年4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定兴县长福快餐店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自 2021 年1 月初开始,在没有查验供货商资质的情况下,从定兴县一市场无名商铺购进散装白酒,在其经营场所通过零售方式销售。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区市商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对2013年12月13日以前实施的以河北省商务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河北省商务厅2013年12月13日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22009.6.102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72013.2.13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资[2005]4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2005.11.282006.1.14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外经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1.112013.2.155关于印发《河北省供港澳活牛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5]1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5.12.72006.1.16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8]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8.282008.8.287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4]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4.4.52004.4.5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8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公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6]6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3.162006.3.169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6]3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7.282006.8.2110关于印发《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8]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1.222008.2.111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2.282012.4.112关于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拍卖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6.162008.6.1613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9.42008.9.414关于规范拍卖企业变更注册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7.62012.8.1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2]1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10.242012.12.116关于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1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12.42014.1.10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7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0]1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2.252010.2 .2518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8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12013.12.119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6]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6.82006.7.120关于印发《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9]6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182009.8.121关于印发《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10]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4.132010.6.1附件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石家庄海关2001.2.162001.2.162关于印发《河北省外派劳务基地和专业培训基地建设规范》的通知(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4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3.8.52003.8.53关于印发《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6]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1.92006.2.14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实施意见(冀商建设字[2006]1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06.5.312006.5.315关于印发《河北省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7]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7.8.312007.10.16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河北省商务厅2011.4.252011.6.1——结束——。

2022年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2年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xx年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这次《条例》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意义重大。

首先,它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范围。

《条例》明确了小作坊的准入登记和摊贩的备案制度。

其实早在去年,南通食药监部门就以豆制品整治为突破口,领先对食品小作坊实施了登记备案制度。

去年下半年,开发区满足豆制品加工部,就收到了区里第一张“小作坊临时登记证”。

据统计,南通食品小作坊有2700多家,从业人员逾万人。

食品摊贩由于无固定场所,目前暂很多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洁、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洁、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动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帮忙执法、宣扬培训等工作,应当帮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亲热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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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整理] 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白酒是指酒精度大于0.5%(体积分数),进行大包装运输、购进,需分次销售或分装销售的酒精饮料。

第三条从事散装白酒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散装白酒供货企业,应当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省外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应当具有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应当具有商务部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五条散装白酒经营实行“加封密闭包装、固定店铺零售”管理制度。

加封密闭包装,是指散装白酒的包装要具备密闭性能、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防止运输、储存和零售环节掺杂使假和环境污染。

固定店铺零售,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散装白酒经营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经营,禁止流动销售。

第六条散装白酒的密闭包装容器及其单向出酒装置、加封设施由供货企业统一制作,要求外观一致、标签统一,实现从分装、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过程密闭控制。

第七条散装白酒的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散装白酒的分装应在供货企业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场所进行,分装完毕后即实施加封,零售单位不允许开封,只允许通过出酒口售酒。

第九条散装白酒的储运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条从事散装白酒销售活动,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质检报告、授权经营协议等复印件和密闭包装容器的加封设施式样,供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并申领酒类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散装白酒,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第十二条散装白酒供货企业要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管理制度,随附单的填写、使用、保管和核销等应符合《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散装白酒经营者应建立散装白酒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四条经营散装白酒,禁止下列行为:
(一)经营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散装白酒;
(二)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散装白酒;
(三)私自加工兑制散装白酒;
(四)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

第十五条经营散装白酒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散装白酒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酒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十八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散装白酒的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逐步建立散装白酒流通监测体系和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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