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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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市府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06〕102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出让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支的主管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四条土地出让底价必须综合考虑土地开发费用和预计净收益两项因素。

即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开发费用+预计净收益。

其中土地出让预计净收益不得低于土地开发费用的30%,不能满足本条件的宗地原则上不得出让。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即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四)原通过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The s  ̄t u s a nd Co un t e r me a s u r e s o f Li up a n s h u i c i t y l a nd r e s e r v e Hua n g z h a o - l a i wu x i n g -mi n g t a n x i n - a y o n g p e ng y i z h a n g y u- ha | wa ng z h i f 1 . La n d Re s o u r c e s Bu r e a u f o Li u pa n s h ui Ci t y o f Pr o v i n e e Gu i z h o u Gu i z h o u Li up a n s h ui 5 5 3 0 01 ; 2. La nd Re s o ur c e s Bu r e a u f o Li u pa n s h u i s h u i c h e n g Co un t y o f Pr o v i r i c e Gui z ho u Gui z ho u S hu i c h e n g 5 5 3 0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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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市府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00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储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供应土地使用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及调控土地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钟山区及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特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进行监管。

具体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特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经信、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市府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市府发〔2012〕2号)水城县人民政府、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黄土坡办事处、荷城办事处、凤凰办事处、德坞办事处、月照乡、老鹰山镇、滥坝镇、董地乡及双戛乡的部分地区,总面积为293平方公里)的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市中心城区集中统一的土地储备交易市场,是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科学合理供应土地,聚集和平衡城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市中心城区多头供地的土地管理现状,已不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围绕主基调和主战略,立足于城市建设“大思路、大手笔、大文章、大发展”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的集中控制与管理,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力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六盘水府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现将《六盘水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市“十四五”规划为总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和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提出的“一二三四五”的总体部署,围绕“四新”抓“四化”,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厘清涉农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高水平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2021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

到2022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六盘水府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2〕19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8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工作,其余土地由所在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条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口粮品种储备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分市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市、县两级应当加强储备能力建设,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范本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范本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建设用地管理应贯穿规划、划拨、审批、监管等各个环节,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决策。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级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应立足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条市级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用地规划进行评估,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第八条市级规划部门应定期进行建设用地规划的审查和修订,确保规划与实际相符。

第三章划拨管理第九条建设用地划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条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划拨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划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规划的要求,明确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划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科学决策原则。

第四章审批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应依法进行,遵循审批程序,确保审批高效、便捷。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批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规划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用地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第五章监管管理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监管应从规划、划拨、审批到实际使用过程中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监管制度,加强对用地行为的监督。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用地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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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16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四条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净收益中返还20%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滚动基金。

(三)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实施时需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商。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编制使用计划(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支出包括:
为收购储备土地,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土地储备资金直接支出包括:
1.土地报批各项税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代报件等相关税费。

2.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3.土地收购补偿费。

4.拆迁安置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

5.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造价咨询、市政设计、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6.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7.财务支出: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8.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9.其他费用: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费、拆迁工作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储备资金间接支出包括:
在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等。

1.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建设费用。

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河道治理及水利、电力、环卫、邮政、电信、防灾、燃气等设施建设费用。

3.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具有隔离、卫生和安全作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

4.其他费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及河道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

5.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等相关费用,应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6.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

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核算认定
第九条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认定: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支出、耕地开垦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市府发〔2009〕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土地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一)土地储备管理费。

按照宗地成本总额的2%计提,所提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二)征地工作费。

按照征地费总额的3%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时完成征地工作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三)拆迁工作费。

按照拆迁费总额的4%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按时完成拆迁工作的,按拆迁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及成本的拨付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挂牌出让成功后,土地受让方将土地出让金足额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价款中的土地储备成本,在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国有投资公司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成本后,向国有投资公司拨付相关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成本按季、按宗地核算并分期拨付。

第七章土地储备收支执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其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宗地成交并缴清出让金后,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并提供详细的宗地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相关机构
评审,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算。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根据支出性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填列。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及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有序推进,在征地拆迁中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按预期完成净地交付的,按第十条第三项予以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将上报有关部门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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