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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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条员工退休是指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规定的年龄或因病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在职员工在年龄、缴费年限或身体状况符

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中心按规定的标准按月计发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时止。

第三条员工办理退休的年龄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来,工人的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领取退休费的办法,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在执行的员工退休年龄条件的规定,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正常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鉴定合格,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病退;达不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

第四条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现在执行的是1998年4月2日北京人民政府第2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条员工办理退休后养老金的组成及标准: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1)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

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

以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4、综合性补贴

按北京市原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147、5元计发,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按149、5元计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二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以上二部分内容与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项目一致。

第六条员工退休办理的程序:

1、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力

资源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各业务系统,各业务系统安排其交接工作、交照片后,可以提前休息,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特殊工种员工办理退休,必须是本人书面申请,

由本人将面申请书和照片呈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既行办理。

3、申请办理病退的员工,必须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的医疗鉴定和本人的申请书。

第七条员工退休后医药费用报销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退休后享受由企业自行支付的其它待遇: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享受以下由改制前企业负担的费用及待遇(企业改制时已予留):

1、工龄津贴:员工的工龄每满一年6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发;

2、洗理费:女同志30元、男同志24元;

3、书报费:操作人员每月23元、初级职称的每月25元、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月27元;

4、房屋补贴:工龄满25年的每月80元、工龄满25年以下的每月70元;

5、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规定。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城建离退发[2003]2号文《关于摘要转发离退休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按国家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退休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职工安置方案》,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和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都由新公司负责管理。

二、退休的老同志是企业的有功之臣,做好退休员工的管理工作,是创建和谐企业、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组织落实管理人员落实。

三、加强对退休党员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成立退休党员的党支部,有计划的开展组织活动。

四、建立定期访问制度和快速联系制度,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访问,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认真对待退休人员反应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同时,要认做好退休后回原籍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调查、走访等,从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

第九条此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时,公司对有关条款将进行及时的修改并下发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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