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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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2. 专业能力
返聘退休人员的专业能力必须符合职位要求,能够胜任工作任务并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
3. 离退休期限
返聘退休人员应在离退休期限内申请返聘,超过期限的需重新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
二、返聘程序
1. 申请
返聘退休人员根据企业内部规定填写返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审批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返聘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批准。
返聘退休人员如有个人定办理手续。
2. 企业解雇
若返聘退休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和纠正无效,企业有权解雇其返聘关系。
结语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与正式员工的权益一致,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工作安排和管理
1. 工作时间
返聘退休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灵活安排,可以全日制或者兼职方式工作。
2. 工作任务
按照返聘退休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位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所长。
3. 绩效考核
返聘退休人员参与企业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个人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五、终止返聘
1. 自愿终止
3. 面试
符合要求的返聘退休人员将参加相应的面试环节,以确保其与职位的匹配度。
4. 签订劳动合同
面试通过后,企业与返聘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三、工资和福利待遇
1. 工资待遇
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职位等级进行测算和确定。
2. 福利待遇
返聘退休人员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或者相近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例文(4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例文(4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验和能力对公司发展的贡献,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包括工资待遇、职务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保险事宜等。

第三条退休返聘人员是公司自愿退休的员工,经过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重新回到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经验和专长,以及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职务安排。

第五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退休返聘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公司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将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和岗位指导,做好帮扶工作,确保其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资待遇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其岗位级别、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退休返聘人员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龄待遇和公司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应按时支付,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调整其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退休返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时,按照公司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资结算和离职手续等。

第三章职务安排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专长和公司的需求,对其进行职务安排。

第十八条退休返聘人员的职务安排应经过公司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审核和同意。

第十九条退休返聘人员的职务安排应与其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岗位要求相匹配。

第二十条退休返聘人员的职务安排应兼顾其个人发展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退休返聘人员的职务安排要综合考虑其意愿和能力,不得强制安排不符合其背景的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四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四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1范围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2.1返聘人员本办法中的返聘人员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公司审批同意,并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签订了返聘协议的退休职工。

3总则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单位不得聘用退休职工。

4管理内容4.1返聘人员条件4.1.1返聘人员一定是专业职人员,且属于原固定工身份员工。

4.1.2返聘人员原则上曾从事拟返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五年。

4.1.3因在某个项目或在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指导时;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可以实施返聘。

4.1.4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4.2返聘人员的管理____公司所属单位在使用退休职工前须填写《返聘审批表》(见附录a),双方初步达成意向的《返聘协议书》(见附录b)报公司审批。

4.2.2经公司审批同意返聘的退休人员须与公司或由公司所属单位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签订《返聘协议书》后方可上岗,并由公司运营管理处建立返聘人员台帐。

4.2.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一年一聘,到期自动终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因人员紧缺,返聘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累计返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返聘延期的,聘用单位应再次填写《返聘审批表》报公司审批。

聘期中,原则上聘用单位和返聘人员双方均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需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一旦中止,即为终止,便不可再次返聘。

4.2.4聘用单位必须指定人员跟随返聘人员学习专业技能,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履行导师或师傅的职责。

跟随学习人员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

运营管理处可以直接安排合适人员跟1随学习。

4.2.5返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4.2.5.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4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4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优势,促进对中青年人员的传、帮、带,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1.工作需要原则。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不进行人员返聘。

2.自愿原则。

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3.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部门申请返聘的,由该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社根据整体工作需要返聘人员的,一般委派到一个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并委托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返聘范围与对象4.返聘范围。

具有丰富经验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返聘对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我社人员,身体健康,能适应返聘岗位的日常工作,一般不超过____周岁。

三、返聘期限6.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考虑退休人员的身体情况,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聘期,可多次续聘;针对专项工作或重要项目的聘用,也可一事一聘,聘期可不固定。

四、返聘程序7.返聘申报。

拟聘用退休人员的部门商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理由、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分管业务和分管人事社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社长审批。

同等条件下,优先返聘我社退休人员。

职能部门返聘退休人员、其它部门返聘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控制,一律最后报社长审批。

8.返聘协议。

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职责任务、薪资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9.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如需继续返聘的,用人部门应提前____天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续聘。

逾期不办理续聘的,自行解除返聘合同。

10.社根据整体工作拟返聘人员时,责成人力资源部商相关部门确定,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返聘人员职责11.自觉遵守我社规章制度。

12.服从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13.弘扬优良工作传统,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离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合理利用离退休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返聘条件离退休人员返聘应符合以下条件:1. 年龄在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国家规定进行调整;2. 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相应的工作;3. 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专业技能;4. 具备相应的道德素质和工作态度。

第三章返聘程序1.单位提出返聘需求,编制相应的返聘计划,并报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可以与离退休人员进行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内容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相关事宜;4.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返聘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5.履行合同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章返聘权益保障离退休人员返聘享有以下权益保障:1. 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2. 享受法定假日和休假权益;3. 参加单位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4. 享受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保障;5. 参加单位组织的员工活动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返聘终止与退出离退休人员返聘终止与退出应符合以下情形:1. 返聘期满,合同解除;2. 离退休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劳动鉴定不符合返聘条件;3. 离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无法继续工作;4. 离退休人员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返聘监督和评估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离退休人员返聘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2. 单位对离退休人员返聘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3. 鼓励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章返聘奖励措施为鼓励离退休人员返聘,单位可以给予以下奖励:1. 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适当增加薪酬待遇;2. 为返聘人员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3. 授予荣誉称号和奖金;4.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七、附则
7.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7.3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2)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返聘岗位工作的;
(3)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返聘岗位,返聘人员不同意调整的;
(4)其他原因导致返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6.2返聘人员提出解除返聘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6.3解除返聘合同后,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返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返聘程序
3.1返聘需求提出:用人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返聘需求。
3.2人力资源部门对返聘需求进行审核,制定返聘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3发布返聘公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发布返聘公告。
3.4报名及资格审查:符合返聘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自愿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与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2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以下优先条件:
(1)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拥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
(3)公司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旨在规范离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促进公司事业发展。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
1.3返聘离退休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返聘条件
2.1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2024年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2024年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2024年退休返聘管理制度退休返聘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

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返聘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

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4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4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退休返聘人员指退休后重新回到企业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退休返聘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其退休前的专业背景和职业经验相对应。

第六条公司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应当与其工作表现和贡献相匹配,不得低于公司其他员工的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宣传和推广退休返聘人员的先进事迹和优秀经验,为其他员工树立榜样。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回访和交流机制,及时了解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退休返聘人员的录用和管理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录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二)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拥有在职期间取得的突出成绩和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强度。

第十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录用程序如下:(一)退休返聘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面试,确定是否录用;(三)公司制定录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和待遇。

第十一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应当根据其专业特长和特殊贡献进行相应调整和安排。

第十二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和福利待遇应当与公司其他员工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四条退休返聘人员应当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评价与激励第十五条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评价应当兼顾其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退休返聘人员的评价指标应当与其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岗位相匹配。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退休返聘人员的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晋升等方式,激励其发挥余热,为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四章退休返聘人员的考核与流程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决定其工作岗位调整、薪酬调整和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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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院发〔2011〕141号
关于印发《民航飞行学院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二级学院、航站、部、处、室、局、馆、厂、中心、医院、公司、基地:
现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
2.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院纪委,工会,组织部,宣传部,团委。

学院人事处2011年8月25日印发
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

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

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

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

返聘岗位一般为教学训练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三、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

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
3.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

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
4.学院审批。

由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下发返聘通知;
5.签订返聘协议。

学院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四、返聘人员的待遇
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学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务(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待遇标准(双肩挑人员的返
标准执行;
4.飞行人员的返聘待遇由学院与其协商确定。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2.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单位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4.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院有权解聘;
5.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六、附则
1.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

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与学院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
附件2:
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邮政编码:618307
乙方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电话:
现住址:
乙方已退休,根据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愿意返聘到甲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返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返聘岗位及职责
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岗位工作;乙方的主要工作
职责是(可附岗位任务书):。

三、工作时间
乙方遵照甲方在职人员的作息时间为甲方工作。

四、返聘待遇
甲方按照《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乙方发放报酬。

五、考核要求
返聘人员应依据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

六、保险及医疗
(一)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返聘待遇,已经包括乙方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费用。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及时自行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本协议期间乙方的意外伤害投保手续。

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应当按照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张权利。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乙方为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按照其原渠道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及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由于乙方过失或故意所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可以从乙方返聘补贴中扣除。

八、协议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1、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2、在聘用期间经甲方考察认定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3、法律、行政法规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负有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九、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十、通知及工作交接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乙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需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十一、特别约定
(一)乙方确认目前身体健康,愿意承担所约定的返聘工作,并承诺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工作内容、要求、方式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作相应变更,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保证已经与直系亲属就返聘事宜及其上述相关约定进行沟通,并征得直系亲属一致同意和认可。

十二、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
十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及盖章(或按指印)即具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组织人事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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