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证通过单位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证通过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黑建质[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证通过单位的通知(黑建质[2008]2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质[2005]第141号文件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我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于2006年7月开始积极开展了检测单位的资质认证考核工作。
截至2008年3月31日全省共有108家检测单位通过了资质考核认证,取得了检测资质证书。
另有35家企业取得了商品砼和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现予以公布。
在检测单位名单中公布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质[2005]第141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文件对地基基础岩土工程师和主体结构二级以上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要求。
现大部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单位已履行了岩土工程师和二级以上结构工程师注册手续,凡未履行注册手续的检测单位,限5月31日前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一:全省检测单位资质认证通过的名单附件二:地基基础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主体结构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未履行注册审批程序的检测单位名单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全省检测单位资质认证通过的名单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附件二:地基基础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主体结构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未履行。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黑建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组成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总局及其下属分局、林管局,下同)应组建相应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领导。
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行署)、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站(科)。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定期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范围:(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在我省办理登记备案进省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二)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通报-黑建质〔2017〕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通报正文:----------------------------------------------------------------------------------------------------------------------------------------------------关于对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通报黑建质〔2017〕6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鹤岗市、黑河市等四个试点城市自今年8月份开始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开展了监理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工作。
从各地上报省住建厅工作总结(8至11月份)情况看,在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督促监理单位切实整改监理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通知》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监理单位报送工作存在主要问题(一)认识不到位。
对监理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工作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不按照《通知》规定上报质量监理情况。
(二)报送不及时内容不全面。
上报质量监理情况时,不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附件表格规定的内容上报。
(三)报送数据不真实。
上报的实测实量数据,现场无原始数据,存在上报虚假数据情况。
二、对存在问题的下列监理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一)诚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哈尔滨市哈西4-1号地块(爱达壹号A区)A11#楼工程,未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工程监理质量情况。
(二)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哈尔滨市汇锦香槟湾(三期)、哈尔滨三松世家工程,未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工程监理质量情况。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黑建安[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安[2008]1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督查的通知》(黑建安[2008]14号)要求,省建设厅组成4个督查组于5月13日至20日对全省13个市地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共检查79家建筑施工企业,45家监理企业,86项在建工程,建筑面积159.7万平方米,下发整改通知68份。
督查组首先听取了当地主管部门的汇报,然后抽查施工现场,并当场反馈意见、做出处理决定,最后与当地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从督查情况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行动,有效果,开端良好。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二是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三是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四是确立工作目标,采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标准化工作优良比率等具体措施全面推进。
(二)结合实际,强力推进。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了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分市地、部分企业施工现场达到较高水平。
哈尔滨市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了差异管理机制、联动管理机制等5项机制,落实科技兴安,逐步使用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牡丹江市把“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收取和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相结合,相互促动,对新开工工程和结转工程实行差别管理;鹤岗市通过加强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新开工工程达不到标准化工地要求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安全手续以及实行保证金、承诺书等制度强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七台河市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三关”管理,即招投标关、审批关、监督评价关,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同时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作用,从源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七台河市惠民小区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自检自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拉闸断电,停工整改,有效的消除了事故隐患。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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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各市(地)、县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和森工总局建设局: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41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我省积极开展了检测单位资质考核认证工作,对规范检测市场,提高检测单位人员素质和检测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资质考核认证过程中,发现一些考核认证程序、方法和要求与我省实际情况不相协调。
为进一步推动和强化我省检测资质考核认证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检测单位通过资质考核认证在人员素质、设备能力、检测项目、检测工作和检测环境等各方面有个新的起色和发展,结合我省目前检测市场现状和资质考核认证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建设厅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初审程序的通知》(黑建法[2008]1号)要求,凡检测单位申报检测资质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报,不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盖章。
2、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自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的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及申报条件的书面决定。
如需现场考核的,其考核时间不在审批时间内,但考核时间不应超过25个工作日。
3、考核时将从检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将依据国家和省检测有关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评审报告作出结论性书面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黑建质[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建质[2008]50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08]4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领导组,组成三个检查小组于2008年9月15日至28日及10月10日至13日分别对全省地市级城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取得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厂实验室资质的101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检查组的工作,使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总体情况这是我省第一次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共检查地市级城区范围内检测机构101家,其中综合类15家、见证类50家、地基基础检测12家及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实验室24家。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普遍重视,基本履行了监管职责;大多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以建设部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为依据,不断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
多数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其质量行为比较规范,符合有关要求。
各地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总体工作能力,基本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需要,但在检测质量行为和检测工作质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黑建建[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2]76号)各市(地)住建局(城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2012年8月24日新华通讯社供中办国办秘书局信息专稿第2628期报道了题为“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发生断裂3辆货车坠落”的消息。
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先后针对此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管理力度,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
我厅已于8月25日派出7个督查组,重点对城市道路桥梁、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建等项目进行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加强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管理;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加大监理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管,确保监理企业履行监理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
监理企业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对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监理现场的监管,重点对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施工监理旁站制度和现场人员配备及内业资料完整情况进行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提高工程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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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已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动态管理考核,对新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了备案管理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备案机构名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备案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其中,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终鉴定机构。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2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4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咨询分公司5哈尔滨市工程质量咨询中心6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7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8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咨询中心9哈尔滨开发区明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0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11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12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13牡丹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4佳木斯三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5大庆市力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6大庆永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7大庆市国峰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8鸡西市恒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9双鸭山市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部20伊春市玉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1鹤岗市龙建工程质量鉴定中心22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23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中心25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26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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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黑建质[2008]5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8.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建质[2008]50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08]4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领导组,组成三个检查小组于2008年9月15日至28日及10月10日至13日分别对全省地市级城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取得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厂实验室资质的101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
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检查组的工作,使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
这是我省第一次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共检查地市级城区范围内检测机构101家,其中综合类15家、见证类50家、地基基础检测12家及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实验室24家。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普遍重视,基本履行了监管职责;大多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以建设部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为依据,不断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
多数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其质量行为比较规范,符合有关要求。
各地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总体工作能力,基本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需要,但在检测质量行为和检测工作质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但是该项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对每家检测机构存在较突出的问题,检查小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涉及五项检查内容八个方面,共计337项次问题。
其中:人员方面存在32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9.49%;仪器设备方面存在60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17.80%;检测方法方面存在42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12.46%;设施与环境方面存在50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14.84%;样品管理方面存在22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6.53%;组织机构方面存在25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7.42%;质量管理方面存在26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7.72%;检测报告方面存在80项问题,占问题总数的23.74%。
另外,对9家管理制度健全,检测质量管理工作较好的检测机构和9名业务能力表现优异且为提高我省检测工作做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见附表一),对近两年检测结果中未见不合格检测项目的5家检测单位,建议有关地市监督站对其检测质量行为重点监控(见附表二),对存在严重缺陷、问题较多的5家检测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见附表三),对不满足检测单位资质要求的3家检测单位责令停业整顿(见附表
四)。
二、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
各地监督机构监管得力,检测机构工作规范。
近几年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使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不断加强,整体检测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保证了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哈尔滨市监督站通过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飞行检查和对标检查制度、全面推行检测机构盲样管理等制度,提高了检测工作质量水平;齐齐哈尔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通过建立覆盖全市7区9县的工程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市建设局《二○○八年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的要求,提出2008年为“检测机构资质就位达标和检测工作质量提高年”、采取对检测单位日常监督巡查、夜间抽查等十项有效管理措施确保检测工作监管不失控;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2008年牡丹江市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同时加强了检测合同备案管理;佳木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测机构夜班试验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动态监管来保证检测市场的规范;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立了完善的不合格检测项目上报制度,完善了不合格材料处理程序。
大部分检测机构能认真贯彻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基本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并积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内部质量管理水平,使检测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中发现一些检测机构存在制度不落实,管理不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
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对检测项目的委托单审查不严
委托单信息不全,委托检测项目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而报告中出现了与委托单不一致的信息;委托单的改动不符合要求等。
(二)质量体系管理文件与实际检测工作相脱离
有的检测机构虽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质量体系(如作业指导书等),但未按照质量体系的规定运行。
个别机构在编写质量文件时,片面理解《评审准则》的要求,不按本单位实际情况,简单照搬或抄袭其他单位的体系文件,使质量文件与检测机构的工作难以协调一致,导致质量体系流于形式,缺乏指导性。
(三)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部分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检测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技术储备不足,对有些检测标准理解有偏差,且存在专业不对口现象,特别是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检测项目,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四)原始记录不规范
有些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包含的信息不全,缺仪器设备型号和编号等信息,原始记录的完整性较差,难以检查和重现检测过程;部分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追溯性较差;部分检测机构存在杠改没有按照质量文件规定方法对原始记录进行更改。
(五)对检测不合格项目未进行登记
部分检测机构对不合格检测项目没有进行登记,也没有按有关程序处理,出具不合格报告极少,有的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没有检测不合格的纪录,这类情况在部分建筑材料检测较为突出,这类单位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主管部门重点监控的主要对象(见附表二)。
(六)样品留样不符合规范要求
样品的留样分散不规范、样品的留样不能统一管理,留样的制度不能完全贯彻,对于有留样要求的检测项目,如水泥等,有的检测机构留样水泥的包装桶未采取密封措施;对于非破坏性样品,有的检测机构没有建立处理样品的工作要求及记录。
(七)部分标准养护室不符合标准要求
部分控温及加湿设备不符合要求,温湿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标准养护室未达到标准养护的规范条件要求。
(八)普遍存在钢筋冷弯检测项目冷弯不符合要求
检测人员对此项检测不严谨,操作方法不准确,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检测报告的结论与实际检测要求的标准不符。
(九)部分检测机构对使用的计算机维护不好
检测机构未定期对检测所使用的计算机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进行确认,未能及时按新发布的标准更改软件内容,使部分检测报告数据异常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检测报告部分出现错误。
(十)桩基检测单位存在的问题
部分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分类不明确,检测报告缺少必要的内容;少数检测机构千斤顶及钢梁未按资质要求的数量配备,不满足检测业务的需要;大部分出具钢梁计算书的单位不符合要求;部分桩基的检测设备有固定的安放场地但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
(十一)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单位标准养护室未达到标准养护的规范条件要求,主要是面积不足,试块放置不规范,个别温湿度控制仪器失效,未对控制结果进行有效监控,温湿度监控记录不规范;部分单位未配备检测资质要求的仪器设备;混凝土抗渗仪的使用记录及抗渗试验原始记录不规范;样品的留样分散放置未单设留样室等。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切实加强我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引导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所属县(区)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其提升检测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针对这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测工作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各检测机构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检测技术标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规范进行试验,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
各检测机构要加大检测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要加强质量负责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