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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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方法一、前言通航事业是我国交通事业的紧要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社会进展供给更加有效、便捷的交通服务和支持,但乘客和货物飞行安全问题也是很紧要的。

为了确保通航安全,需要科学、规范的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方法。

二、背景通航行业的飞行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形象。

如何保障通航行业的运营安全,一直是通航行业所需解决的紧要问题。

据统计,由于通航安全问题造成的意外事故和机械故障次数占到了交通运输事故的30%以上。

因此,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是保障通航安全的紧要举措,对通航行业和全社会都具有紧要意义。

三、通航安全风险评估1.定义风险评估是一项系统化的方法,可以识别和量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各种因素,并依据其潜在影响来确定其风险级别以及实行相应的措施。

2.目的通航安全风险评估的紧要目的是确定通航安全的风险级别和实行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从而确保每一次航空任务都是高度安全的。

3.流程通航风险评估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风险识别这个步骤是在通航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全面地识别,包括人员、技术和设备等多个方面。

(2)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是依据前一步骤的识别结果,运用肯定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系统地分析全部可能的风险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来量化预估风险,进行风险评价。

(3)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通过分析分析结果、各种因素、措施等,计算得到每个风险因素的风险值,对风险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需要实行措施降低风险。

(4)风险掌控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确定实行掌控措施并进行试验,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来源,实行掌控措施并进行有效减轻和防范。

(5)风险监测和更新风险监测和更新是在风险掌控的基础上定期进行,以监测和适时发觉风险掌控效果,为通航安全评价做出实时、实在的反馈评估,同时更新评价标准、评估方法及技术提高评价本领。

四、通航安全评估管理1.完善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标准通航安全评估机制是保障通航安全的基本保证。

为建立完善的通航安全评估机制,必需依据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订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并适时调整更新。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1. 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民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安全运作进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通航安全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促进民航行业安全管理和质量提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通航领域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运营单位。

3. 评估原则通航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如下:•全面性原则:评估应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如管理组织、员工素质、专业水平等。

•及时性原则:评估应及时进行,掌握客观真实情况,防范事故隐患。

•客观性原则:评估应客观公正,数据真实可靠,避免主观意见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隐私保护原则:评估应保护被评估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评估报告不得泄露。

4. 评估内容通航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1. 航空公司评估内容航空公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员工岗位匹配、专业素养、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标准、安全运作流程、安全控制等;•安全数据评估,包括事故、事件、违规等安全数据的分析和评估。

4.2. 机场评估内容机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运行保障部门及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保障体系、应急预案、现场安全管理等;•地勤保障评估,包括旅客服务、行李安检、登机口管理等。

4.3.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通讯控制评估,包括无线电通讯、调度安排、指挥流程等;•航空交通管制评估,包括航空器流量控制、航线监管、空域管理等。

5. 评估程序通航安全评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2.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3.组织评估实施;4.收集评估数据和信息;5.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6.确定评估结论和建议;7.编制评估报告;8.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进落实。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精编版】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精编版】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精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航安全评估行为,确保通航活动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航安全评估是指针对通航活动进行的评估,旨在识别和评估通航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

第三条通航安全评估适用于所有从事通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飞行培训机构、飞行器维护修理单位、机场管理单位等。

第二章通航安全评估机构第四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具备一定的评估能力和经验。

第五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保护评估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第三章通航安全评估程序第七条通航安全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分析和风险管理建议等四个阶段。

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标、确定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等工作。

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包括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现场调研、检查检测等活动。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主要是对采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建议阶段是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第十二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目标、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结果、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十三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第十四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评估对象,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第十五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评估对象改进通航安全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通航安全评估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航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评估机构的批准、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等。

第十七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2%
定》于2 1年3 日施行 。为切 实做好 《 0 1 月1 管理规定 》的
实施 工作 ,中国海事局 组织制 定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海事局 水上 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 响论证 与评估 管理 办
法 》、 《 于水上 水 下活动 通航 安 全核 查 工作 的指 导意 关
目前 ,我 国水路 、铁 路 两种 运输 方 式 完成 的货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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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量在 综合 运输 体 系 中所 占比重 达6 %,但 集装 箱铁 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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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我 国第一艘 专 门用于 三峡 库 尾航 道 清淤 的 N8 大型挖 泥船 在 武 昌造船 厂 开工 建造 。该 船是 我 国首 次研 发 的 内河 自航 绞 吸 式挖 泥船 ,预 计 明年 8 可 建成 投入 月
理及船 载 电子海 图 系统 和A S I设备 的型式认 可和 产品检 验
据 中 国船 舶 工 业协 会 的统 计数 据 显 示 ,今 年 1 4 -月 份 ,全 国船 厂 新 承接 订单 同比增 长66 .%。 由 于 同期 造船
完工量大于新接订 单量 ,截至4q ,全国船厂手持船 底 0
6355 . %
游艇 业的健康发展 ,近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游艇 操作 人 员培 训 、考试 和 发证 办法 》 ,该 办法
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 其规定 《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之 日前6 月内,持证人可持相 关材料 ,向其 《 个 游艇驾 驶证 》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 《 游艇驾驶

通航安全评估是什么

通航安全评估是什么

通航安全评估是什么
通航安全评估是指对航空公司、航空器、机场等通航相关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的一种方法和过程。

通航安全评估的目标是评估和确保通航相关方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运行程序和实施情况,以及识别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

通航安全评估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评估通航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责任分工、安全政策和目标、安全培训和教育等方面。

2. 运行程序评估:评估通航公司的运行程序,包括航班计划、飞行操作规程、安全程序、紧急应变程序等方面的符合性和实施情况。

3. 维护和检修评估:评估通航公司航空器维护和检修体系的建立情况、维护规程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机组和员工培训评估:评估通航公司对机组和员工的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和培训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情况。

5. 安全数据和报告分析:评估通航公司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分析体系,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对安全事件和报告的处理和分析能力。

通过通航安全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通航相关方存在的安
全隐患和问题,提高通航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通航行业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地方海事局作为地方政府管理航运事务的机构,在保障航行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通航安全水平,确保水域航行畅通有序,地方海事局制定了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1. 评估对象通航安全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相关航行区域的水域、设施、航道等。

2. 评估内容(1)水域情况评估:对水域的地理环境、流量分布、水深、水质等进行评估,确保水域具备安全的航行条件。

(2)设施评估:对码头、浮标、灯塔等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设施在船舶通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危险。

(3)航道评估:对航道的宽度、深度以及障碍物分布等进行评估,确保航道畅通无阻,船舶能够安全通行。

(4)安全设备评估:对船舶安全设备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确保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管理措施评估:对地方海事局对通航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评估流程和方法1. 评估流程(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根据通航情况确定评估的水域范围和具体内容。

(2)收集数据和信息:通过调查、实地考察、数据收集等方式,获取评估所需的水域、设施、航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3)分析和评估: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综合考虑现有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4)制定改进方案: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和建议,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5)监督落实和优化调整:对改进方案进行监督和落实,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评估管理细则。

2. 评估方法通航安全评估可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技术分析、模型模拟和专家评审等。

其中,实地调查和技术分析是主要的评估方法,通过直观观察和数据分析,可以获取准确的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的应用和监督1. 应用评估结果可用于决策参考,为地方海事局改善通航安全工作提供依据。

例如,评估结果显示航道存在狭窄的问题时,地方海事局可以通过加宽航道或拓宽通道来提升通航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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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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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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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 保护通航资源, 保障通航安全, 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
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 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 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
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 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 分析通航安全形势, 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 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 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 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
风险, 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其中, 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 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
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_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_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 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 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

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 《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
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 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 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_大损失的, 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 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_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 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
第十_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 对通航安全影
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 应成立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 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 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 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_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_大变化的, 以及2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 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__年7月1日起实行。

2007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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