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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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后,约定了交房日期和办证日期,但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或办证,就构成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本文将对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进行说明,以便购房者能够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情况。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前提是购房合同中有约定。

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按照每天0.5%的比例计算,也有一些合同中的违约金比例高达每天1%。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违约金比例和逾期天数来计算。

例如,按照每天0.5%的违约金比例,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20天,那么购房者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就应该是购房款总额的10%。

如果违约金比例是每天1%,那么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就是购房款总额的20%。

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购房者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2年。

在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限时,应该从发现违约行为的日期开始计算。

例如,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行为是在2019年1月1日,那么购房者向法院起诉的最后期限就是2021年1月1日。

如果在两年期限内没有起诉,就属于诉讼时效已经失效,无法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总结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比较常见的违约行为。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是其合法权益,但前提是在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并且在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起诉。

购房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谨慎处理。

房产商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

房产商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

房产商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开发商因自身原因逾期交房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问题,屡见不鲜。

如果遇到房产商逾期办证怎么办?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关于房产办证违约金问题。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法律咨询:逾期办房产证,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要判决了,可房产商说没钱咋办?要申请法院执行,可否要求对其物业,比如停车棚、地下停车场,未售出楼房行使收益权?律师解答:申请强制执行。

你需要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

不需要交费。

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为您做专业的解答。

:逾期交房免责条款。

开发商逾期办不到房产证,违约金如何计算

开发商逾期办不到房产证,违约金如何计算

开发商逾期办不到房产证,违约金如何计算1、合同有约定的,就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且实际损失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业主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开发商逾期办证,双方约定了不退房情况下,按房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违约金,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开发商逾期办证,双方在签约中,没有约定不退房情况下的违约金条款,那么业主就不能主张违约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否分段计算、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许擎宇、许文蕾与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要】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1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0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诉讼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许擎宇,男,5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原告(被上诉人):许文蕾,女,2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被告(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37层。

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董事长。

4.一审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琼英独任审理。

5.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青;代理审判员:周虹;代理审判员柯云宗。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7日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二)【一审审理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两原告诉称:200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支付1501458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福禄居6栋20B号房产,建筑面积130.61平方米,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房产,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致使两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直至2002年11月28日两原告才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地产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9505.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延期办证咋算违约金

延期办证咋算违约金

延期办证咋算违约⾦逾期办证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在房屋购买⾏为结束之后,应当给予购房者房产者⽽逾期未给予的状况,那么在出像这种情况后,因为逾期办证⽽产⽣的违约⾦应该如何计算呢;今天店铺的⼩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延期办证咋算违约⾦逾期办证违约⾦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分三种情况处理:(⼀)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数额的,为⼀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起算诉讼时效;(⼆)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以⽇或⽉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诉讼时效;(三)当事⼈没有约定违约⾦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按照买受⼈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民银⾏结算办法》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

在理解适⽤该规定时,也是将违约责任作为继续性债权来确定违约⾦数额,这既可促使出卖⼈尽快履⾏办证的义务,也可对买受⼈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利于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

经过⼏年的审判实践,需要补充以下两种情况:(⼀)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以⽇或⽉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违约⾦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逾期之⽇起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逐⽇或逐⽉计算。

每⽇或每⽉的违约⾦均为独⽴债权,有独⽴的清偿期限,应单独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逐⽇或逐⽉届满。

(⼆)开发商虽逾期办证,但在买受⼈起诉之前已办理了房产证的,应从买受⼈收到房产证之⽇起算诉讼时效。

当业主或买受⼈在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照最⾼⼈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由于出卖⼈的原因,买受⼈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有特殊约定外,出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房屋交付使⽤之⽇起90⽇;(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房屋的,⾃合同订⽴之⽇起90⽇。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____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学习札记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升温,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往往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此时就涉及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当前的主流观点进行逐一评析,并从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解决纠纷的角度寻求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一、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含义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采用的是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即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尽快确定,从而既达到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又促进经济流转的立法目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也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间开始计算,它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确定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间和范围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第137条,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文将通过对当前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的三种主要做法的评析,阐述笔者对于该问题的观点。

二、当前三种诉讼时效起算点当前法院实践中,对于逾期交房诉讼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其一,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其二,从房地产公司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其三,从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保护这两年的违约金请求权。

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未分类2008-5-4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韩君贵案情:1999年5月4日,原告池某与被告北京金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契约,契约约定原告自愿购买通泰大厦C段9层31号(现C909室)房屋,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51.39平方米,补充契约约定购房价格为人民币2,444,342元,原告已于1999年2月28日一次付清房款。

契约第十条还规定“若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产权证未办理完毕,自2000年1月1日起至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由甲方(被告)按乙方(原告)已支付房价款向乙方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算)。

契约签订后,原告即办理了入住手续。

被告未能在契约承诺的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

2003年11月14日C909号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

2005年11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产生的利息损失403,991元,并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同时诉称,被告应按约定于契约签字之日起9个月内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应自2000年1月1日起至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支付原告约定利息,因被告迟至2003年11月14日才将产权证办理完毕,诉讼时效应自2003年11月14日起算,原告于2005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被告北京金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则辩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4日就通泰大厦C909号房屋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北京通泰大厦预售契约补充契约》,约定若契约签字之日起9个月内产权证未办理完毕,自2000年1月1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产权证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原告自2000年1月1日就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请求办理产权证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该日开始计算,并于2001年12月31日届满。

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摘要】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是购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经常会导致违约金的产生。

本文将介绍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诉讼时效的规定。

通过综合计算方法,来帮助读者了解如何应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带来的问题。

结论部分将提出一些建议,帮助购房者有效避免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

逾期交房不仅会影响购房者的入住计划,还可能导致违约金的产生;逾期办证则会影响购房者享受相关权益。

了解诉讼时效规定可以帮助购房者在合适的时机采取诉讼行动。

综合计算方法可以帮助购房者了解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未来的抗诉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内容,购房者可以有效地避免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的风险。

【关键词】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影响、后果、计算方式、规定、综合计算方法、避免、有效、违约、时效1. 引言1.1 什么是逾期交房?逾期交房是指在规定的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购房者购买的房屋的现象。

这种情况通常会对购房者造成诸多不便和困扰,比如延迟入住的问题、可能造成的租房费用增加、对购房者日常生活的影响等等。

逾期交房也会影响购房者的资金安排和生活规划,可能会导致购房者的困境和损失。

对于购房者来说,逾期交房可能导致他们需要额外支付租金或者是其他费用,同时也会延迟他们的入住计划,给生活带来不便。

而如果购房者已经卖掉了原有的住房,且无法按时入住新房,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租金或是临时搬迁的费用。

对于购房者来说,逾期交房是一个严重影响到他们生活和资金安排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1.2 什么是逾期办证?逾期办证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相关证件的办理。

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一系列相关证件,如产权证、过户手续等。

如果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证件的办理,就属于逾期办证。

逾期办证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买卖双方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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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否分段计算、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许擎宇、许文蕾与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要】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1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0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诉讼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许擎宇,男,5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原告(被上诉人):许文蕾,女,2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被告(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37层。

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董事长。

4.一审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琼英独任审理。

5.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青;代理审判员:周虹;代理审判员柯云宗。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7日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二)【一审审理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两原告诉称:200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支付1501458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福禄居6栋20B号房产,建筑面积130.61平方米,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房产,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致使两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直至2002年11月28日两原告才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地产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9505.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按约定,被告应在2001年4月18日前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也就是说,原告在2001年4月19日就知道或应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4月19日起开始计算,而原告直至2003年8月20日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2.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也只应承担因自身过失造成的迟延办证的部分责任。

2001年9月20日被告将办证资料交予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则迟延了近三个月才向国土局交件;而业主方面,被告要求原告2001年8月20日前签署相关办证文件,而原告迟延了19日才前来签署;向国土局交件后,因原告许文蕾身份证过期,办证资料被国土局退回,许文蕾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导致其《房地产证》的办理迟延了数月。

上述迟延责任如果也由被告承担,显然与双方约定不符。

3.原告要求支付迟延违约金至2002-年11月28日,但其《房地产证》已于2002年11月25日办理完毕。

4.房屋竣工面积为129.83平方米,而不是130.61平方米。

2.一审事实和证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9月8日签订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和补充条款,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福禄居6栋20B 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29.83平方米(2001年9月9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面积进行了确认),房款总价为人民币1492491元。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被告应在交付房屋后的第150天内书面通知两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因被告的原因没有在此期限内通知两原告办证,被告应从交付房屋的第180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市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合同订立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于2000年11月22日向两原告交付了房屋。

2000年9月30日被告取得了涉案房地产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但被告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两原告办证,导致两原告所购买的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迟延至2002年10月25日才取得。

两原告代理人赖守标在庭审时承认,2002年7月两原告收到被告的办证通知。

3.一审判案理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和补充条款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的150天内书面通知两原告共同办理《房地产证》,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两原告共同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从2001年5月22日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同期同地段的指导租金标准计算至2002年7月1日止。

但鉴于两原告于2003年8月18日才向本院起诉主张违约金,根据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两原告起诉之日起前两年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两年前的违约金请求,因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经核算,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人民币33864元。

被告提交的寄挂号信清单,因不能证明其挂号信内容,也没有证据表明两原告签收了挂号信,故被告认为其已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两原告办证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4.一审定案结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许擎宇、许文蕾与被告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和补充条款有效;二、被告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擎宇、许文蕾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33864元。

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三、驳回原告许擎宇、许文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5元,由原告负担769元,被告负担1526元。

(三)【二审情况】1.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司与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8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该合同第十四条及补充条款第八条同时约定:我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150天内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共同向深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合同生效后,我司于2000年11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按照双方约定,我司应在2001年4月18日前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办理《房地产证》,故被上诉人应在2001年4月19日就应知道其权益是否已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1年4月19日开始计算,而被上诉人直到2003年8月20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期间分段计算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请求二审法院采纳我司的上诉理由,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

我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及《关于房地产证办证事宜》两份证据,证明我司于2001年8月16日向被上诉人寄送了办证通知,同时1.补充协议;2.交费明细表;3.工商银行签署办《房地产证》之单元名单资料三份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收到我司的办证通知后,于2001年9月9日到我司签署了办证文件的事实,也印证了我司已于2001年8月16日寄送办证通知及被上诉人已收到办证通知的事实。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否认上述事实;并辩称其于2002年7月才收到我司的办证通知。

但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反驳我司的上述证据及事实,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于2002年7月才收到办证通知的主张。

一审法院对我司提交的大量证据不予采信,仅凭被上诉人的口头陈述来认定我司通知办证的时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我司实际的通知办证时间来确定我司的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许擎宇、许文蕾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二审事实与证据和一审相同。

3.二审判案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上诉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被上诉人办妥《房地产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违约金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的支付是以双方合同的约定为前提,并非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上诉称于2001年8月16日向被上诉人寄送了办证通知,但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4.二审定案结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人民币2295元,由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四)【评析】一、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思考许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150天内书面通知许某共同向深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11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了许某使用,按照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01年4月18日前书面通知许某办理《房地产证》,但是,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的合同义务,导致其违约。

房地产公司主张许某的诉讼时效已过,而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则按照诉讼时效期间分段计算的方法,对自许某起诉之日起(2003年8月18日)前两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两年前的违约金请求则因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许某对房地产公司延期通知办证的违约金的诉请有无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存有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分段计算,本案许某与房地产公司约定的延期通知办证违约金系按日计算,则房地产公司应在交房后第150日,即2001年4月19日为逾期通知办证的第一天,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天起计至满2年止,逾期通知办证第二天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天起计至满2年止,其他依此类推,故许某的此项诉请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的受法律保护,其他因已过时效,不予保护。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持该观点,认为许某“于2003年8月18日起诉至法院,故从该日起往前推两年即2001年8月18日之后的延期通知办证的违约金予以支持,2001年8月18日以前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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