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汇总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原创版)目录一、合同法的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六、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正文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的行为,承诺是指对方当事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因为合同的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当事人的死亡或者破产等原因。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等。
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规范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形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成立要件、效力、解释和变更等方面进行综述。
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等。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履行及解除等问题,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可能、确定和有价值;形式要件是指合同的订立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要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的约束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解除等效果。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文字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确定和阐述的活动。
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最有利当事人原则和借助第三方专业素养等原则。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理诠释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变更或损害当事人利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成立要件、效力、解释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合同法 8

合同法 8合同法是指针对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旨在调整和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定。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合同法作为一部专门的立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的对象、合法的目的以及合法的形式。
只有当合同满足这些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合同。
这就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对当事人未尽诚信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制度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对违约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交易安全和信用有序进行。
此外,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解除和修改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和修改的条件,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解除或修改合同。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得合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最后,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期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即产生效力,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生效。
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和期限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效力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在今后的发展中,合同法还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复杂变化。
关于合同法

关于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合约法律关系的依据。
在商业交易,个人担保,房地产买卖等方面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下面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件、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和终止以及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合法的、平等的、自愿的协议的结果,即当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物品或劳务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意志,并自愿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目的四个方面。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形式无特殊要求,通常以书面形式为主。
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协议两类。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某一特定事物或权益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特定事物或权益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但还未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成立和终止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终止有多种方式,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协议、互相解除合同等。
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处罚,不能过于苛刻或放任自流。
总结来说,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合同的定义、要件、种类、成立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都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只有在双方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法全文行纪

合同法全文行纪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一部分,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一部有关合同订立、执行和变更等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法所称合同包括销售合同、供用电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其他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或规定为合同的协议等。
第四条本法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民事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同。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违背社会利益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目的、内容和约定具体的合同方式、履行的期限、条件、方式等,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名称、身份、义务、权利、履行期限等内容,并在双方出具法定手续或其他使合同生效的方式。
第九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无限期或解释性的约定。
第十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有多方订立的,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约定履行期限、方式、金额等,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和约定的方式执行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项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承担风险、费用变更等,应当及时协商解决,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是民法吗

合同法是民法吗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是以保护和规范合同关系为宗旨,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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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结

合同法总结合同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它在商业、民事和个人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法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合同法进行总结,探讨其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首先,合同法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规定了合同的准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各方能够遵守其合同义务,并在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通过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法为商业交易和个人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更加公平、公正和有序。
但是,合同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合同缺乏明确的条款,导致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争议。
这需要法律界和相关机构加强对合同的解释和约束力。
其次,一些合同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使得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这可能需要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此外,合同法在跨国交易和互联网经济时代也面临挑战。
因为合同法的管辖范围通常是国家或地区特定的,而互联网和跨国交易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完善合同法的制度框架是必要的。
这包括明确合同的要素、规定合同的效力和限制各方的行为。
其次,加强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这可以包括创建专门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高效、公正和廉价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另外,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以解决跨国交易中的争议和冲突。
最后,合同法的总结也需要关注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方向。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出现,合同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这些技术可能改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式,也可能带来新的合同纠纷和争议。
因此,合同法的总结应该紧密结合现代技术的发展,适应和引领时代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合同法在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合同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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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内容提要: 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出处:原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