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支付说明
大额支付现金

12、大额支付现金常见表现形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不按规定进行转帐支付,主要体现在:工程结算、采购物品、单位往来结算等方面。
定性依据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200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2001]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3.200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2001]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处理、处罚依据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加强我行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我行各经办行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
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金支出。
第三条开户单位银行账户取现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不够方便;(9)经我行审批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市场购买物资或异地采购。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特殊需要开立的账户,支取现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取、房屋拆迁、破产清算、个人证券期货、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的个人现金支出。
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的概述:
大额支付系统是以电子方式实时处理同城、异 地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贷记支付和紧急的 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应用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实时传输,逐笔发送支付指令, 全额清算资金。 大额支付系统资金入账速度快,业务计费标准 高。
目录
1.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 2.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范围 3.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 4.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业务时序 5.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种类 6.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业务处理流程 7.大额支付系统的核算
(1)一般普通贷记业务处理流程(从CCPC接入)
⑤清算成功 ③转发NPC
NPC
SAPS
⑥转发清算成功贷记业务
CCPC
②发起贷记业务
CCPC
发起清算行
①提交发起清算行 (行内系统处理)
接收清算行
⑧转发接收行 (行内系统处理)
图6-3
一般普通贷记业务处理流程图
(二)即时转账业务的处理流程 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以第三方的身份将即时转 账报文,通过与支付系统的接口将支付指令发往自身 业务系统前置机,前置机收到支付指令,发往NPC; NPC在向特许参与者发送清算成功回执的同时,还将 支付指令分别发送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CCPC;被 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CCPC收到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 再转发被借记行或贷记行;其收到即时转账通知报文, 核验地方密押成功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特许参与者,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与支付系统实现连 接,通过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机 构。目前支付系统 的特许参与者有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外汇 交易中心、城市商 业银行清算中心等 。
4.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业务时序
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运行,中 国人民银行根据特定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 大额支付系统按法定工作日运行。对每一工作日,系 统又依次分为日间业务状态、清算窗口、日终处理和 营业准备四个运行状态。 每日8:30至17:00为大额支付系统接收支付指令时间 17:00至17:30为清算窗口时间,用于发生透支的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筹措资金 17:30大额支付系统关闭
成都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手册

成都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手册1业务简介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同城和异地的、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大额支付业务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原则和规定1)本操作手册适用于我行成都分行和异地分行。
2)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3)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5)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6)发起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做排队处理。
7)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8)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客户只能在开户行办理大额往账业务。
9)系统支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客户跨机构办理大额往账业务,但原则上要求个人客户至开户机构办理。
10)未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客户可在我行任意网点办理大额往账业务。
11)个人结算账户办理大额往账业务必须凭存折或卡、凭密码办理。
3业务收费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与个人客户办理汇款,按每笔收取手续费0.5元,按每笔金额分段收取邮电费:1万以下(含1万)收5元,1-10万(含10万)收10元,10-50万(含50万)收15元,50-100万(含100万)收20元,100万以上,按万分之0.2收取,最高200元,加急加收30%。
银行大额支付报备制度模板

银行大额支付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大额支付报备管理,规范银行大额支付报备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大额支付,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的支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大额支付报备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总行应设立大额支付报备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大额支付报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报备范围与内容第五条银行开展大额支付报备,应按照以下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报备范围:包括境内外大额支付业务、跨境支付业务、银联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业务;(二)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原因、风险评估等。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具体的大额支付报备标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报备程序与时间第七条银行开展大额支付报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生大额支付业务时,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大额支付报备管理部门;(二)大额支付报备管理部门对支付业务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报备条件的,及时进行报备;(三)大额支付报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报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和防范支付风险。
第八条银行应在大额支付业务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工作。
第四章报备资料的保管与使用第九条银行应妥善保管大额支付报备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报备资料仅用于支付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不得泄露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大额支付报备情况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支付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报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大额支付报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银行整改。
第十四条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大额支付报备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户现金管理
第二条基层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对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第四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第五条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在县及县以下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网点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
1。
大额现金支付说明

大额现金支付说明篇一: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20xx】41号、长银发【20xx】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
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XX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系指: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20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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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
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
001:中国人民银行
102:中国工商银行
103:中国农业银行
104:中国银行
105:中国建设银行
201:国家开发银行
202:中国进出口银行
203:农业发展银行
301:交通银行
302:中信银行
303:中国光大银行
304:华夏银行
305:中国民生银行
306:广东发展银行
307:深圳发展银行
308:招商银行
309:兴业银行
310:浦发银行
313:城商行
315:恒丰银行
316:浙商银行
318:渤海银行
319:徽商银行
401:城信社
402: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
403:邮政储汇局
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
501:汇丰银行
502:东亚银行
503:南洋商业银行
504:恒生银行
505:中国银行(香港)
506:集友银行
509:星展银行(香港)
510:永亨银行
531:美国花旗银行
532:美国银行
533:美国摩根大通银行
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
564:瑞穗实业银行
565:日本山口银行
591:韩国外换银行
592:韩国新韩银行
593:韩国友利银行
594:韩国产业银行
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623:新加坡星展银行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51:比利时联合银行661:荷兰银行
662:荷兰商业银行
671:渣打银行
691:法国兴业银行
692:法国巴黎银行
694:法国东方汇理银行711:德国德累斯登银行712:德意志银行
713:德国商业银行
714:德国西德银行
741:瑞士信贷银行
752: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
781:厦门国际银行
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
783:平安银行
786:青岛国际银行
787:华一银行
969:澳门地区
989:香港地区
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
河北省:12,13,14
山西省:16,17,18
内蒙古自治区:19,20
辽宁省:22,23
吉林省:24,25
黑龙江省:26,27
江苏省:30,31
浙江省:33,34
安徽省:36,37
福建省:39,40
江西省:42,43
山东省:45,46,47
河南省:49,50,51
湖北省:52,53,54
湖南省:55,56
广东省:58,59,60
广西省:61,62,63
海南省:64
四川省:65,66,67,68
贵州省:70,71
云南省:73,74,75
西藏:77,78
陕西省:79,80
甘肃省:82,83
青海省:85
宁夏自治区:87
新疆自治区:88,89,90
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各金融机构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都会在审核完票据记载要素后,加盖汇票专用章,在票据转贴现的过程中,各金融机构通过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有权人名章来实现背书转让,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使用,假票的出现日渐频繁,票据背书是否规范连续也被重点关注,从事票据工作的同行,在掌握票据防伪点和票据转让关系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鉴别汇票专用章上的大额行号作为确定票据真伪和背书是否连续的一个补充,以确保受理的票据真实合法,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支地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XXXXXXXXXX
XX
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校验码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
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
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
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检验码
检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什么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简称大额支付系统)采用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它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货币市场交易的及时清算具有重要作用。
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处理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
目前,我国银行业为社会提供的支付工具主要划分为三类:一是贷记支付工具,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定期贷记等;二是借记支付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定期借记等;三是其他支付工具,如商业汇票、银行卡以及其他创新的支付工具。
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建设的目的、设计的功能特点、以及与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应用范围的划分原则,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1、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2、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3、各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4、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5、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6、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流程
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这决定了大额支付指令必须实时传输。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分为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两类,其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贷记支付业务处理流程
支付系统在结构上呈倒树形结构,NPC与各CCPC连接,CCPC与覆盖范围内各直接参与者前置机连接,直接参与者前置机通过行内系统的接口与各参与者连接。
因此,贷记支付业务的传输流程包含了从“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CCPC)→NPC→收报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接收行”几个环节。
(二)即时转账业务的处理流程
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以第三方的身份将即时转账报文,通过与支付系统的接口将支付指令发往自身业务系统前置机,前置机收到支付指令,发往NPC;NPC在向特许参与者发送清算成功回执的同时,还将支付指令分别发送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CCPC;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CCPC收到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再转发被借记行或被贷记行。
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序
大额支付系统按法定工作日运行。
对每一工作日,系统又依次分为日间业务状态、清算窗口、日终处理和营业准备四个运行状态。
目前支付系统运行时间:8:00至17:00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17:00至17:30为清算窗口处理时间,17:30进行日终业务处理,日终业务处理完成后进入下一个工作日营业准备处理。
工作日及各运行时间段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