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问责制度

公司问责制度公司员工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经济罚款:20元/次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
经济罚款:20元/次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
经济罚款:20元/次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经济罚款:50元/次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
经济罚款:100元/次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
经济罚款:200元/次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
经济罚款:200元/次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经济罚款:500元/次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经济罚款:500元/次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经济罚款:50元/次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公司问责制度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经济罚款:20元/次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
经济罚款:20元/次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
经济罚款:20元/次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经济罚款:50元/次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
经济罚款:100元/次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
经济罚款:200元/次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
经济罚款:200元/次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经济罚款:500元/次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经济罚款:500元/次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经济罚款:50元/次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经济罚款:10元/次第三章部门问责一、关于行政方面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公司管理制度大全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一、背景介绍:公司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运营和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其中,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是确保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的重要机制。
该制度涉及到岗位责任、监督机构、违纪处分等方面内容,下面将对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进行全面介绍。
二、岗位责任:1. 领导责任:公司领导层对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负有首要责任。
他们应该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在管理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和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员工责任:公司员工须清楚知晓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按照规定完成工作,并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监督机构: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由一系列监督机构完成。
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对公司管理和员工行为进行监督。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监督机构:1. 内部监察机构:内部监察机构是负责公司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和员工遵守制度,发现违纪行为并及时报表。
2. 部门监督:公司各部门应设立监督岗位,负责监督本部门的运营和行为是否合规。
3. 业务审核机构:对公司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问责流程: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中的问责流程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和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问责流程示例:1. 违纪行为发现:首先,对违纪行为进行发现和监测,可以通过监察机构、部门监督或其他渠道发现。
2. 问题核实:发现违纪行为后,需要对问题进行核实,了解情况和事实真相。
3. 决策处理:基于核实的结果,根据制度规定和公司政策,对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决策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4. 惩戒执行:对决策处理结果进行落实,确保相关惩戒措施得到执行。
5. 效果评估:对问责结果进行评估,看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以及是否需要调整问责措施。
五、违纪处分:公司内部监督与问责制度下的违纪处分是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违背利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的方式。
员工问责制度流程

企业问责制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切实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达成,并将各部门之工作绩效与各级主管人员之薪资、福利、劳动合同等项目相挂钩。
特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捷汽车工业集团各级干部人员,包含各部门经理、副理、课长、副课长、组长、副组长、班长、副班长等。
三、用语定义:3.1 干部人员:本细则中所称“干部人员”,泛指保捷汽车工业集团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包含各部门经理、副理、课长、副课长、组长、副组长、班长、副班长等;3.2 违约责任:本细则中所称“违约责任”,指公司对各岗位人员未按<岗位说明书>之要求履行岗位责任,各级管理人员未按<管理人员绩效承诺书>的相关条款履行领导责任的人员,所实行的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员绩效承诺书>中“其它要约事项”之内容。
四、权责:4.1总(副)经理:负责制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与经营规划工作,负责各部门工作目标的设定及绩效成绩的核准工作,负责干部人员正负激励的核准工作;4.2核工4.34.45.15.1.15.1.25.1.35.1.4?5.2 绩效承诺:5.2.1 所有人员在职时必须熟读<岗位说明书>,且需在<岗位说明书>上签名确认,明确岗位职责与义务,并须切实履行岗位职责;5.2.2 干部人员任用时,必须与公司签署<管理人员绩效承诺书>,约定岗位目标及违约责任等项目,干部人员必须切实履行<管理人员绩效承诺书>之全部内容;5.2.3 公司之<岗位说明书>、<管理人员绩效承诺书>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2.4 干部人员因个人原因,拒不签署<管理人员绩效承诺书>者,视为自动放弃就职;??5.3 岗位目标设定及绩效汇总:5.3.1 各岗位目标设定状况,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5.3.2 绩效成绩汇总状况,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5.3.3 干部人员之绩效成绩汇总后,即可按<管理人员绩效承诺书>之相关条款,对当事人实施正负激励;??5.4 责任划分:????5.4.1 岗位责任: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岗位工作负责;对于未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执行不力、岗位绩效不彰者,当事人负岗位责任;5.4.2 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应对部属工作绩效负责、对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负责,对于部门(单位)??5.55.5.15.5.25.5.35.5.45.5.5??5.6资源课。
股份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公司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责任与权利对等;(三)谁主管谁负责;(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的问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三章问责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品质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十三)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十四)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十五)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3)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日常监管措施的;(4)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位等纪律处分措施的;(5)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本问责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及其他形式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所有。
第二章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理性原则。
问责应基于事实、合理、公正。
(二)公开性原则。
对员工的问责行为应透明公开,员工应有权知悉自己被问责的原因和依据。
(三)程序性原则。
问责应遵循程序,确保员工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四)威慑性原则。
问责行为应具有一定的惩戒性和威慑性,以有效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问责的主体第五条公司问责制度的主体包括:(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公司问责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部门主管。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管理和问责工作。
(三)员工本人。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问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
(二)绩效不达标。
包括但不限于低效率工作、质量不达标、工作纰漏等。
(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问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记过、记大过。
(四)降职。
(五)辞退。
第五章问责的程序第八条问责程序如下:(一)收集证据。
在进行问责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听取陈述。
在问责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三)决定问责方式。
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问责方式。
(四)执行问责。
主管部门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第六章问责的监督与复核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各部门的问责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问责制度的执行。
第七章问责的适用第十条公司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不论职位高低,一律适用。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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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发挥公司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强化公司内部问责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所有员工须遵守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问责制度。
第三条公司问责制管理是公司内部一种管理手段,目的是规范员工的行为,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公司整体运营秩序。
问责制管理原则上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行为,但对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特殊工作领域,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司问责制管理实行目标任务责任制,强化对责任主体的约束,建立问责责任连续、层级逐级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公司内部树立正确价值观,秉承诚信、团结、奉献、创新的精神,强调工作效率,保持公司形象。
任何违背公司价值观和工作原则的行为将受到问责处理。
第二章问责制度的主体第六条公司问责制度的主体包括:(一)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和发展;(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三)公司高管层: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职工作负有管理和执行责任;(四)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及班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和班组管理和执行责任;(五)基层员工:公司员工,对本工作岗位工作执行责任。
第七条公司各级主体应当切实履行问责责任,严格遵守公司问责制度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清楚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章问责制度的内容第八条公司问责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目标责任:各主体根据公司整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分工、划定责任,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有效实施;(二)权利责任:各主体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履行本职责任,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利;(三)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的问责责任连续、层级逐级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四)奖惩机制:对履行好本职责任的人员给与相应奖励,对违背公司规定和价值观的行为给与相应惩罚;(五)信息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工作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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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公告编号:2013-038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6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树立有权必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是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具体包括:(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情形;(二)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和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三)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四)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的等监管措施的;(五)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六)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七)因违反证券交易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计入诚信档案的。
(九)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划分和问责程序第七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内部问责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监事会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和审计部相关人员组成。
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配合其开展工作。
日常问责事项的审计结论根据不同的问责对象报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根据问责对象的不同,公司内部问责采用分级问责机制。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工作,董事问责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二)监事会负责公司监事的问责工作并监督公司其他机构的问责工作执行情况,监事问责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外的问责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批准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工作;(三)指导、监督或复查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子公司问责工作;(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五)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问责工作。
第十条公司监事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执行;(二)负责公司监事的问责工作;(三)指导、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子公司问责工作;(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五)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问责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拟定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工作;(三)指导、监督或复查所属公司各部门的问责工作;(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五)董事会要求的其他问责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报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问责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审计部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二)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进行责任认定;(三)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方案;(四)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方案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申请复查。
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十五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以及可能影响责任追究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十九条问责措施种类:(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警告、记过;(四)扣罚奖金、工资;(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六条中的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按以下具体办法进行处罚:(一)凡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并作检讨,给予通报批评;(二)凡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和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除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并作检讨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凡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分;(四)凡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的等监管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撤职、罢免等处分;(五)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警告、扣罚奖金、工资、撤职处分,并协助扣划罚款和违法所得;(六)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按照情节采取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并作检讨,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撤职等处分;(七)因违反证券交易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调离岗位、停职、撤职、罢免等处分;(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计入诚信档案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扣罚奖金、工资、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九)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罢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公司该等处罚将与公司对其的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等公司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十九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相关制度中有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