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监察人论文: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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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 是社会 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

长, 这种单一确定的监管机关有利于公益事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大 陆法系国家的监管机关一般为主管官署或 目的事业管理机关, 它们根
据 公益 事业 目的 的不 同 也 各 不相 同 。 我 国虽 采 取 了 大 陆法 系 国 家 的

公 益 信 托概 述
公益信 托 , 西方 也 称慈 善信 托 , 在 是指 出于 公 共利 益 的 目的 , 使 为 社 会 公 众 或 者 一定 范 围 内 的社 会 公 众 受益 而 设立 的信 托 。 公益 信 托
中并未明确“ 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构” 的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
设 有 统 一 的公益信 托 监 管 机 关 , 英 国 为 公益 委 员 会 , 国为 州 检 察 如 美
分发 挥 推 动 公共 事 业 的 作用 。 益 信 托 的有 效 监 管 , 利 于对受 托 人 进 行 有效 的 监 管 。 不
( ) 国公 益信 托 立法 的 进展 一 我 闷前 中国 各方 面 的 公益 需求 非 常 巨大 , 法也 非 常 明确鼓 励 公益 立 事 业 的发 展 , 我 国现 在 大 量从 事 慈善 、 技 、 但 科 学术 等 公益 事业 的 主要 还 是 基金 会 , 益 信 托仅 处 于起 步 阶 段 。 国关 于 公 益信 托 的 法 律规 公 我 定 仅 见于 《 托 法》 它是 一 部 关于 信 托 关 系 的基 本 法 , 信 , 为公 益信 托 提 供 了基 本 的法 律 关系 构 架 , 其规 定 过于 原 则 , 未详 细 、 体 规 范公 但 并 具 益信 托 主 体及 其 组 织 形 式 、 务和 相 应 的管 理 行 为 , 致 实 践之 中相 业 导 关 制 度 缺 乏具 体 的操 作 性 ; 外 , 国人 民银 行 于 2 0 另 中 0 1年 1月 1 日 0 颁 布 《 托 投 资 公 司管理 办 法 》 又 于 2 0 信 , 0 2年 6月 5日进 行 了全 面 修 订 , 民银 行 还 于 同年 6月 2 人 6日出 台了 《 托投 资 公 司资 金信 托 管理 信

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管论文

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管论文

论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摘要公益信托受托人作为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者,决定着公益信托事务的完成,在公益信托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再加上公益信托关系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益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公益信托受托人制度为目标。

关键词公益信托受托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许可主义一、公益信托受托人概述现代社会,由于人类集聚地财富越来越多,公益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

公益信托制度作为现代信托的一种独特的产品设计,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关系,在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受托人的地位最为重要。

一个有效的信托,除了需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外,受托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受让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作为信托制度中具有独特性的公益信托,在这方面表现地尤为突出。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应当是清楚明确的或者在信托文件中指明一种方法能够确定谁是受益人。

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性,使得公益信托受托人成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的核心。

受托人制度成为信托法律关系本质的体现者。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是否如实履行,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二、两大法系对公益信托中受托人的监管比较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各国对于公益信托的监管要比私益信托的监管严格的多。

(一)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1.英国专门机构——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统一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与监督。

英国慈善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慈善活动监管者和登记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受托人违反信托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主要职权为:(1)慈善信托的受理登记权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成立公益信托必须要履行登记程序,未经慈善委员会的登记,除法律免于登记的以外,该公益信托不发生效力。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第四,公益目的适用近似原则。

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信托设立后,由于社会状况与法律制度发生变动,致使设定的公益信托目的消灭或无法达到或造成公益信托的不合法时,为使该公益信托得以继续存在所规定的制度。

《美国法律重述信托篇》第399条规定,公益信托所欲实现的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或者不能达成,在委托人有实现一般公益目的的意图时,公益信托仍然有效,此时法院须指示信托财产用于委托人所表达的一般公益目的范围内其他可实现的目的。

值得注意是,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将慈善信托剩余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适用“近似原则”?《信托法》之所以规定“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因为《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因此,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偏离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信托文件做出了将信托财产返还的约定,该约定应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公益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该权利者应该是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则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近似原则,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二、《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对公益信托的完善亮点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

《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慈善信托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任意设立。

在《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以及怎样设立关于监察人的制度实施细则,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如此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可能造成信托监察人形同虚设,仅仅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设立。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信托监察人是信托公司设立的独立监察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察信托公司业务运作:监察人要定期审查和监察信托公司的业务运作,包括信托产品的募集、投资运作、资产管理等,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

2. 风险评估与防范:进行风险评估,监察信托产品及业务活动的风险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确保公司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投资人和公司自身的利益。

3. 合规监察:监察人要确保信托公司在业务运作中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持业务的合规性。

4. 内部控制审计:对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

5. 监察报告与建议:监察人要向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报告监察结果,提出改进建议,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6. 独立性与公正性:信托监察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以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

7. 员工培训与教育:可以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信托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总体而言,信托监察人的职责是保障信托公司的合规运作,维护投资人的权益,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

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

管体系。 信托法》 《 规定公益信托设立独立监察人, 察信托 的运作 。 监
信托公司须每年定期提交信托事务处理报 告、 信托终止后提交终止报
告 和 清 算报 告等 , 之 基 金会 而言 , 托 公 司 有 更 为 严 密 的财 务系 统 较 信
创于 11 年 , 全 球 主 要 的 国际 儿 童 慈 善组 织 之一 , 力 于实 现 儿童 和 更 为 可 信 的信 息 披 露 能 力 。 99 是 致 的权 利 。再 如 诺 贝尔 奖 学金 , 是 由信 托 机 构代 理经 营 的 。 国 第一 也 我 个 以 “ 后 重 建 为 目的 的 公益 型 信 托 计 划 ” 灾 由西 安 国 际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 托 财 产 具有 独 立 性 , 闭 保 管 和运 行 , 既 不属 于 委 托 信 封 它
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监会) 日也下发了《 近 关于 下 了3 0多万美元时, 0 诺贝尔基金会及时做出决定, 更改基金会章程 , 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 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鼓励信 增 强 管理 和 运 作 , 资方 向转 为 以股 票和 不 动 产 为 主 。 过 信 托 的手 , 投 通 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 救助 灾民、 扶助残疾人, 发展医疗卫生、 段 ,9 3 诺贝尔基金会的总资产 已升到 2亿多美元 , 19 年 这是典型的公
自汶 川大 地震发 生以来 , 据相关数据统计 , 中国接受各界捐助财 物折合人 民币已高达 4 0多亿 , 0 这其中彰显 出的中华 民族的伟大凝聚
力租国际社会 的广泛援 助令人欣慰 可是, 与此同时有关挪用、 贪污 实 现 保 值 与 增值 。 如诺 贝尔 奖 金 就 是 一 项成 功 的、 有 示 范 效应 和 广 具 捐赠物 资或其 他谋取私利 的情 形也时有爆出, 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 为 告效应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1 5 ,当诺 贝尔基金会 的资产 只剩 9 3年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设立 、 资产 管理 、 处分等各方面法规 、 政策不健全而不敢率
先成为先例 , 多数信托公 司依 旧持 观望态度。 大
管理已经有一套现成的制度 , 在此前提下 , 没有必 要再建 立

二、 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由于公益信托事关公共利益 , 且受益人 多为一般社会大
套公益信托制 度。 笔者认为 , 于社 会捐赠者而言 , 对 选择
知》文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不得通过报刊 、 , “
电视 、 广播 和其 他公共媒体进 行营销宣传” 但 是业 内人士 。 指 出, 公益信 托在帮助信托公 司开展业务, 老百姓也更容 易接受。 据悉 , 国内各家信 托公
司均有意开拓 公益信托 的新领域 , 但是考虑到公益信托 的
维普资讯
公益信托 法律保 障机制研 究
法 制 天 地
出, 公益信托 应 当设 置信 托监察人 , 在第六十 二条 规定 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阻碍 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 还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 信托的税收减免 措施在财税法规上 “ 公益信托 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 , 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 展 。 应
项 目, 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作为受托人 向公众 推出“ 如 中 产保管 、 债权处理 等多方面的业务 。 目前 , 信托公司是 中国
资本市场和 产业市 场的金融机 华慈善公益信托”即“ ( 残疾孤 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 )云南 惟 一能同时涉足货 币市 场 、 这种 特性使得信托 公司成为三个领域资金 交流的最佳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2 0 年 度发行 的公益“ 06 爱心稳健 构 ,
贝尔基 金会及 时做 出决定 , 更改基 金会章程 , 增强管理和运

公益信托:探索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新模式

公益信托:探索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新模式

通 私益信 托在信 托 目的无法实现 时, 通常 终止信托 : 公益信托 的受托 人可根 而 据 近似原贝将 信托财产 用于与原 公益 目的相近 似的 目的, q 或者将信托财 产转 移
给 具有近 似 的公益 组织或 者其 他公 益信托 。在监 管方 面, 为了保证 信托财 产 充 分用 于公益 目的, 国对 公 益信托 实行严 格 的监督 管理 。我国信 托业 的监 各 管 机构是 中国银 监会, 而公益 信托 的主管单位 是公 益事业 管理机 构, 且还 设 丽 置 专 门的信 托监 察人 , 以保证 公益 信托 目的的 实现 。 三、公 盏信 托一度 的功健优 势
( 灵活 的设 置方 式 一) 基金 会作 为财 团法 人, 由于其严 格 的设立程序 和法律性 质, 一般只适用 于 从 事长 期 或永 久 性 的公 益活 动 。而 公 益信 托 也适 用 于从 事 短期 公益 事 业 。 比如一 些突如其来 的灾难, 完全 可以即刻设立 一项有针 对性的公益 信托进行救 助, 甚至 可 以约 定具体 的救助 对象 。例 如在汶 川地震 后, 过 中国红十 字会 或 通 中央 以及 地方机关 向灾区捐款 , 这种方式捐款 人无法知 晓 自己的捐 款具体被用 在哪个 环节 。但 公益信 托可 以以设立 具体 的信托 目的方式 来实现捐 款人 的具 体的意 愿, 如建 立一所 希望 小学 、建设 一所医 院或 是保障 灾 区人民 生活 。受 托人 也就是 公益信托 财产 的管理者 必须按 照委托 人即捐 赠人设定 的特 定的信 托 目的来 应用 管理 信托 财产 , 证信 托 目的 的实现 。 保 (- 高效 的运作 机制 -) 信托 公 司 可 以发挥 “ 人之 托 、替 人理 财 ”的专业 优 势, 公 益信 托 受 将 财产 分散收益 性较高 的基 金或者企 业债券, 安全性较高 的政府债券和 银行存 和 款 、 同业 拆借 和信贷 等 。做到在 兼顾 收益和 安全 的前提 下, 实现最大 程度 的 保 值 增值 。另外 , 托 公 司 币基 金会 更 节 省管 理 费用 , 如 《 知》 关于 信 例 通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慈善组织是社会公益事业重要的承担者,广泛关注和参与的社会成员参与其中,传递了爱心,缓解社会问题,促进了全社会福祉的维护,而由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特殊性,在进行监管时必须尽可能实现简便高效并保证透明度,同时坚决打击非法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组织监管机制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一、慈善组织监管机制不足的问题现阶段慈善组织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慈善组织信用缺乏、信息透明度不足、捐款款项的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法律监管不足等问题。

比如,一些慈善机构由于缺乏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不合理的用款手段,导致了自身运营和资金运作的不稳定性。

而且,慈善机构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水分”,部分慈善机构捐款必要性不高,甚至存在各种刻意诱导捐款的行为。

一些组织缺乏透明化运营流程,不能合理及时地公开社会的捐款数据,也不能够及时地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检查机制,导致评估慈善组织的实际意义变得不明确。

二、加强慈善组织监管机制的措施1. 加强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的管理应该从源头加强,积极完善慈善法制建设、加强慈善组织细则的制定工作,促进制度规范化建设,从而增强组织内部自控意识。

建立健全的慈善组织制度,明确慈善公益事业的职责服务,规范慈善组织的运作和资金的使用,严格慈善组织的注册监管,加强对慈善组织业务和财务的监督等严厉惩罚机制。

2. 建立慈善行业评估机制建立行业评估机制可以加强慈善机构的信用评估和信息公示,鼓励公众从中挑选并贡献出有价值的捐款对象。

此外,透明化的捐款机构评估结果也会带动慈善界的规范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减少信息作假、滥用捐款等问题的发生。

3. 推广慈善监督项目对于财务来源问题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通过审计或者行业查账,管理机构可以进一步确定慈善机构筹集款项的来源和去向,为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精准的服务并派生有关万达、杨紫捐款、许嵩捐款等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处理方式问题。

4. 完善慈善公示制度公示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慈善机构的慈善事业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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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监察人论文: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中文摘要】2001年我国《信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由此走向了正规化、法制化。

然而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几度兴衰,无法可依的局面、混乱的业务经营致使信托业几乎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作为信托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信托的规定在《信托法》中被单独列为一章,足见立法者对公益信托业的重视。

而在整个公益信托规范的实质内容中,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规定只有四条并由其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全部内容。

复杂的投资环境及日益细化的社会分工,本就给信托业带来难以预测的运营风险,公益信托承担了同样的市场风险。

过于简单的内容在造成行业混乱的同时,使法律的权威性及科学性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权变迁,并未给信托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提供合适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

这要求我国《信托法》在设计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时,更加注重具体规则的合理性及具体性。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部分,作者通过介绍公益信托业发展的现状引出本文所要撰写的主题、本文的研究、国外公益信托制度概况和国内研究综述。

第一部分,主要撰写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概况,主要包括监察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功能、权利义务内容概述,以此将监察人制度上的缺陷引出。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立法缺陷,包括直接缺陷和间接缺陷。

第三部分,根据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具体的缺陷,给出作者自己的建议。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权利体系;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公益信托监察人任职资格体系;建立公益信托监督权冲突解决体制;建立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合理离任制度;重塑信托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

在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权利体系上,明确了监察人应享有的财产检查权、报酬请求权等七项权利;在建立监察人法律责任上,明确了监察人不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在构建监察人任职资格体系中,将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的内容与台湾地区信托业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给出了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任职人员的范围以及禁止从业的人员范围;在解决公益信托监督权冲突中,同时将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和台湾地区“信托法”相关规范引入,解决了同时享有诉讼权利的主体间的诉权冲突和监察人内部的监督权冲突;在建立监察人离任制度上,将行使不当行为的监察人的解任权主体按照监察人产生的途径予以确认,同时对监察人的辞任行为予以肯定;在重塑信托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环节,首次将民法中单务合同理论引入,认为受益人虽为纯收益主体,在具体选择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监察人时也应将其意志因素包含在选择过程中,同时监察人的选择运用公示制度,减少外界对监察人产生过程、人员选择等环节的质疑。

【英文摘要】In 2001, China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ust law, indicating the trust law of our country moved towards normalization and legalization.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trust business in the course of our rise and fall several times, the situation is no legal basis, resulting inconfusion Trust business almost by devastating blow.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rust industry, the provisions of public trust, “Trust Law “was included as a separate chapter, which shows legislators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 trustplex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nd the increasingly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bring unpredictable risk to the charity trust industries, the charity trust bear the same market risk. Too simple content caused confusion.meanwhile, it directly caused questioning for scientificalness from the public.At present,The specific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regime change do not provide appropriate 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legal environment for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ry.This requires China pay more attention to specific rules,the rationality and concreteness in designing the charity trust supervisor system. 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 including direct legislative defects and indirect defects. The third part give Suggestions of the authors according to the concrete defect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In the preface,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status of public trust industry leads the subject to write this article,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foreign and domestic public trust systemoverview Review. The first part, the mainly writing an overview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s, including supervisors in the legal status, functio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ontent, this leads to the supervisor system defects.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public trust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supervisors system defects, including defects in direct and indirect defects. The third part of the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 based on the specific defect, given the author’s own recommendations. This generally improv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the right to a sound system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s; cl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public trust supervisors; build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qualification system; build public trust oversight system of conflict resolution; established reasonable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leaving the system; rebuild trust between parties to a trust. Supervisor of public trust rights in the sound system, and clear the property inspection supervisor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on seven right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liability on supervisors, the supervisors of misconduct should be a clear liability of the type; qualification in building a system of supervisor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Taiwan on the content of legal normsTrust combination, our public trust given the scope of supervisors serving on the staff and the prohibition of the scope of practitioners; in addressing the public trust supervise the conflict, while the rules in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Taiwan, “Trust Law,” the introduction of related regulations, rights of action to resolve the same time enjoy the right to appeal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supervisor oversight of internal conflict;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supervisors from any system, supervisors will exercise the dismissal of misconduct by supervisors have the right of the main ways to be confirmed, while acts of supervisors to be sure that the resignation; trust in the remodeling part of the 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first time, civil law unilateral contract theory is introduced, although the net income that the main beneficiary in relation to the specific choice of the supervisors of their vital interests will factor when i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election process, while the choice of supervisors use the public system to reduce the external generating process of the supervisors, personnel selec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question.【关键词】公益信托监察人立法缺陷完善措施【英文关键词】charity trust supervisor legislative defect measures to improve【目录】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摘要4-6Abstract6-7引言8-10一、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概述10-14(一)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地位10(二)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功能10-11(三)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11-14二、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立法缺陷14-22(一) 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直接立法缺陷15-18(二)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间接立法缺陷18-22三、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22-33(一) 健全完整的权利体系22-25(二) 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责任25-27(三) 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任职资格体系27-29(四) 公益信托监督权冲突解决机制29-30(五) 建立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离任制度30-33结论33-35参考文献35-37致谢37-38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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