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精神,有效化解我省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钢铁行业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上级支持”的要求,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以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退出一批;着力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存量产能主动压减一批;通过拓展市场空间和积极培育下游产业消化一批;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产能向境外转移一批等“四个一批”为主要抓手,推进钢铁行业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企业在调整结构中实现脱困扭亏,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主要原则企业主体,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落实政府制定政策和加强监管的责任,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扶优汰劣,推动升级。
提出重点企业名单,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支持一批企业脱困发展,引导一批企业破产出清,加快技术装备升级,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化解过剩产能以低效产能和落后产能为重点,通过法治化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停产企业按照不同处置方法,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落实各项政策,全力做好职工安置,防范社会风险,合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粗钢产能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确保完成压减粗钢产能453万吨以上、炼铁产能125万吨,落后产能全部淘汰,低效产能基本出清,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布局基本合理、结构明显优化、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绿色发展明显见效。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1•【文号】国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
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
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
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中国钢铁行业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行业一直面临过剩产能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其脱困发展。
为了实现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方案来化解过剩产能。
以下是一个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提议:1.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尽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结构调整。
例如,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等方式来鼓励企业投资环保设备和新兴产业,帮助企业实现绿色转型。
2.建立联合整合机制:推动钢铁企业间的整合和合作,通过联合重组、合并等方式减少过剩产能。
同时,建立一个行业协作机制,促进各企业之间的技术研发、信息共享和资源配置,提高整个行业的生产效率。
3.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新建钢铁项目的准入管控,确保新建项目的技术先进、环保达标,避免新的过剩产能。
同时,加强对老旧企业的监管,对环保和能源消耗等指标不达标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4.加强资源和环保管理:钢铁行业是一个资源密集型行业,为了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应加强对钢铁企业的资源管理和监管。
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模式,推广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开展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能源的综合利用。
此外,还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的监督,推动钢铁企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5.强化产业不同化:钢铁行业过去主要依赖于基础建设和房地产业的需求,为了降低对市场周期性波动的依赖,应推动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发展。
加大对新兴行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高端特种钢材、特种合金等高附加值产品,提高产业竞争力。
6.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加强对钢铁行业人才的培养和技术创新的支持,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政府应加大对钢铁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
总之,实现钢铁行业的脱困发展需要从政策引导、联合整合、市场准入门槛、资源和环保管理、产业不同化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入手。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X发〔20XX〕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8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7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XX年11月末XX市北方制钢有限公司100万吨炼铁产能、280万吨炼钢产能全部退出。
XX市域内20XX年退出矿井8处,化解煤炭产能458万吨。
其中,龙煤XX公司2处140万吨、沈焦XX 盛隆公司6处318万吨。
20XX年退出矿井2处,均为龙煤XX公司矿井,化解产能150万吨。
20XX年退出矿井3处,化解产能420万吨。
其中,龙煤XX公司2处330万吨、沈焦XX盛隆公司1处90万吨。
龙煤XX公司化解煤炭产能事宜由龙煤集团具体负责,我市具体负责沈焦XX盛隆公司化解煤炭产能事宜。
于20XX年11月末关闭退出我市辖区内的鸡东煤矿、新城煤矿、立新煤矿六井、立新煤矿三井、立新煤矿新一井和光大煤矿6处矿井,退出产能318万吨,需安置职工4825人;20XX年末关闭退出碱场煤矿一井,退出产能90万吨,需安置职工1369人,3年内共退出产能408万吨,安置职工6194人。
二、组织机构成立XX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推进企业脱困发展工作,处理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组长:XXX副组长:XXX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煤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XX银监分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级法院、市工商局、市水务局、XX煤监局哈南分局、XX供电公司、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焦XX盛隆公司,鸡东县政府、鸡冠区政府、城子河区政府、恒山区政府和梨树区政府。
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

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臵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现就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臵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保生活、促就业、防风险,将职工安臵纳入就业工作规划、安臵政策纳入就业政策体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臵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1. 开拓新的就业渠道。
落实企业分流安臵职工的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臵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对通过上述方式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2. 稳定现有的就业岗位。
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1.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字号评论?邮件?纠错2016-06-14 07:42:29?来源:钢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 6 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7 号〉部署,现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以下合称《行动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
"十二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进入攻坚期,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时间更为紧迫。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在省(区、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实施,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用好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钢铁、煤炭行业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并按照《行动方案》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依法依规淘汰各地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最新)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X〕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财建〔X〕151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X〕2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X〕32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按照我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展改革电〔X〕3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X年5月4日,我市成立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发改、财政、人社、经信、安监、质监、金融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指示精神,做好我市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
各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要求X年8月17日,X市人民政府与X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确定我市X年目标任务为62万吨,要求X年内全部完成。
《责任书》确定的压减钢铁产能62万吨,具体项目包括:X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创发五金加工厂中频炉2座,去产能2万吨;X瑶族自治县鸿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2吨中频炉4座,去产能30万吨;X瑶族自治县永达金属制品厂12吨中频炉4座,去产能30万吨。
按《责任书》及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对全市范围内的钢铁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核查,形成核查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级部门核定我市现存钢铁行业的过剩产能企业和落后产能企业后,再分解任务到各县(市、区),按时按质完成。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30•【文号】国土资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一)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
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
(二)严把土地供应关口。
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
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不再继续建设的,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相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审批其他项目用地时使用。
(三)严格矿业权审批。
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
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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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贫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政策(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3支持企业挖潜内部潜力,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在现有社会保险费补助基础上延长补贴期限。
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市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1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
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对失业人员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单位长期停产职工也要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期间还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三)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
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实行等待退休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
选择等待退休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内部退养和等待退休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五)给予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优势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政策支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组织化分流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七)鼓励职工就业创业企业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
初次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小微企业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服务。
(八)失业保险支持就业创业对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其缴费年限,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的50%;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九)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服务措施托底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
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帮扶。
(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加强社会保障衔接1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2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4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
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工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
要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制度,深入排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实情,制定和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二)落实安置方案。
各县(市)、区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安置分流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
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吸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
职工安置方案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公布实施。
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各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落实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坚持公开公示,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有效甄别享受政策补贴企业、个人的真实性,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套取、冒领和挪用等问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国家和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援企稳岗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等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形势和政策,引导分流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的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要加大正面宣传,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
推广一批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含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行业)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