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我 国的 《 垄断法 》 反 中也没 有对 “ 用” 滥 的概 念作 出明确 的解
释 , 界 定了 “ 仅 市场 支配 地位 ” 的涵义 。根据 《 反垄 断法》 1 条 挤竞 争对手 的 行 为, 认 为违 反 了反垄 断 的规 则 , 当受 到限制 第 7 被 应 的规定 , 市场支配 地位 是指经 营者在 相关 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 制商 或制 裁。 具 有市 场支配 地位 企业 的违法 性 问题的认 定 , 对 在实践
殊主 体的责任 制度 , 市场 支配地位 是决 定企业 是否应 当承} 反垄 日
企 业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主要 目的是为 了维 护和扩 大 自身 的市场 支配地位 , 除或阻止潜 在竞争 者进入 其所 占市场进 行公 排 平 竞 争。世 界 各国 反垄断 法对 于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舶 行为 一般
亍 反垄 断法》第 l 7条的规 断 法 上的法律 责任 的前 提” 。 此, 非任 何 一股的 企业都 订资 采 取 列举 的方式 进 f 规定 。根据 我 国 《 二 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经营 者从事 的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 为 格成 为滥 } 市场支 配地 位的 , 为主 体, } ] 亍 只有 那些{ 有 市场支 配地 定 , ) j 】
位 的经 营者 不能 再肆意 行事 , 滥用 其市场 支 配地位 。
一
何一个拥 有市场 支配 地位 的企业都 具有滥 用其支配 地位 的倾 向。 其行 为的主观 目的在于 , 坏其他 竞争地位概 述
( )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的 涵 义 一 滥
人利 益 的行为 。 (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特 征
害 市场 相对 人 的合 同 自由权及 公平交 易权 ,破 坏 公平竞 争 的秩
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搭售是营销方式的一种,合理运用,可以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推动市场竞争。
但是,如果经营者实施的搭售行为是建立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之上,那么将会阻碍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破坏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将介绍主要发达国家有关搭售行为的立法和实践,并借鉴有益的经验,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看法和建议,使之更加完善。
【关键词】搭售行为;反垄断;法律规制一、搭售的定义关于搭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和界定。
例如,波斯纳曾指出,搭售可以理解为出售产品的一种条件,卖主要求买主向他购买另一种产品。
林国栋认为,搭售是指卖方要求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须同时购买其他独立可分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或至少同意不向其他供给者购买上述其他独立可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出售这种产品的先决条件,否则拒绝出售该产品。
而Pittamm则表示,搭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方同意向出卖方购买所有消费者必需的被搭售产品,以获得搭售产品的销售;二是购买方同意向出卖方购买最低数量的被搭售产品,以获得搭售产品,但是购买者其他所必需的被搭售产品数量,则可以向其他供给者购买等等。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搭售的界定也是各不相同,但是,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搭售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要求交易的另一方购买或接受从性质上或从交易习惯上均与所进行的交易无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二、国外反垄断法的搭售制度(一)美国法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中具有非常主要的地位,搭售的立法理念在美国法上主要表现在《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克莱顿法》第3条,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等。
1.《谢尔曼法》第1条《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论搭售的法律规制

论搭售的法律规制摘要: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出售者进行搭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更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条件的损害。
笔者经过对搭售的理论分析,并借鉴国外对搭售的法律态度,指出我国目前对搭售法律规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自己的一些浅显的意见,以期望对我国法律对搭售进行更加好的规制。
关键词:搭售;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1.搭售的理论分析1.1搭售的概念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自由竞争,竞争也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可以说没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就无异于一潭死水,毫无活力,因此可见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
搭售作为一种交易行为,被普遍认为会有损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何为搭售?学者对于其概念可谓是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搭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有的则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直接得出结论认为搭售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宏观的角度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这与合同法等主要从微观角度去维护市民社会的经济交易行为应当不同。
1.2搭售的构成要件基于以上笔者给出的概念,搭售的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售方应当具有交易的优势地位。
有的学者认为搭售的出售方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样才能构成搭售。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交易双方的时候,往往生产者在搭售的时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当搭售出现在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时候,往往销售者只具有一些作为交易双方的优势地位,但是在这个销售领域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笔者认为搭售应当是出售者相对于购买者具有一定的交易优势地位,而不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出售者必须利用了自己的交易优势地位。
如果出售者虽然有搭售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交易优势地位,购买者的选择权并没有受到影响,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条件也并没有被破坏,这时的搭售不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3)违背了购买者的购买意愿。
知识产品搭售及其反垄断规制探讨

、
知识产 品搭 售的概 念界定
知识产 权视域 下 的所 谓搭 售 ( t y i n g ) ,乃是 指知识 产权 人在 从 事市 场交 易行 为 时 ,将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的知 识产 品捆绑 在一起 予 以销 售 ,使 得 买 受人 为 了得 到所 需 之 知 识 产 品 ( 即 “ 结卖品” ,t y i n g p r o d u c t )
关键 词 :知识 产品搭 售 ;经济分析 ;反 垄 断规 制 中图分 类号 :F 0 3 8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2 7 0 0( 2 0 1 3 )0 3— 0 0 5 8— 0 6
有 学者 曾将反 垄 断 法 中涉 及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分 为两 大类 别 ,一 类 是 剥 削 性 的滥 用 ( e x .
不得不同时购买从性质上或从交易习惯上与该知识产品无关的被捆绑在一起的其他产品 ( 即 “ 搭卖 品” , t i e d p r o d u c t ) 。实践 中,搭 售是 最 为常见 的滥用 知识 产 权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 行 为模 式之 一 ,诸 如在 一揽 子 许 可协 议 ( p a c k a g e l i c e n s i n g ) 的情形 下 ,倘若 接受 其 中一项 标 时,搭售行径便得以成立。知识产权人常常凭借技术方式或协议方式进行搭售 :如果知识产权人通过 技术 手段 ,将 搭售 产 品设 计成 只能 与 被搭 售 产 品配 套 同 时使 用方 可 正 常工 作 ( 而 无 法 与相 关 竞 争者 提 供
首都f i : 湃贸 易 太謦学报
2 0 1 3 年第3 期
知识 产 品搭 售 及其 反 垄断 规 制探 讨
特许经营中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

第 1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JXI U VE I Y I NI RS r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0 . O No 1 11 . F b 2 0 e . Ol
21 0 0年 2月
文章编号 :6 2— 7 8 2 1 ) l一 0 9—2 17 6 5 (0 0 0 04
特 许 经 营 中搭 售 行 为 的 法律 规 制 探 析
王 雪
摘 要: 特许 经营是一种适应 市场经济规模化 、 全球化 、 资源 配置 最优 化 的商 业和 贸易经 营方式 。特许 经营涉及的法律 问题诸 多, 竞争 法( 主要 是反 垄断法) 是其 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 。拟 针对 特许 经营 中的纵 向非 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 为进行分析 , 讨我 国特许 经营 中搭 售行 为反 垄断法律规制 的基 本思路。 探 关 键 词 : 许 经 营 ; 售 ; 垄断 ; 制 特 搭 反 规 中图分类号 : 9 2 24 D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行为利用 的是其市 场优 势地 位 , 而不 是 其他 手段 。这 种 优势地位 主要表现为搭售者提 供的商品具有 某种特殊 性 质 , 购买者对其有着特 殊需 求 , 者经营者 在一定 的市 使 或 场范 围内具有 独 占地 位 , 购买 者若 不与 其交 易会 带来 极 大 的不便 ; 、 二 搭售 的商 品和 主商 品 是两 个独 立 的产 品 ( 或服 务) 三 、 ; 违法 的搭售 行 为必 须 具有 严重 的 反竞 争 效果 。 2 特许经营 中的搭售行为 。特许 经营是 一种非 常复 . 杂的商业现象 , 国都在 法律性 规 范 中对特 许经 营做 出 各 不 同的表 述 , 迄今 为 止 , 但 国际上 还 没有 一个 比较统 一 的 、 整的特许经 营概 念 , 完 概括 各 国对特 许经 营 的规定 , 其主 旨基本相 同 , 即特许 经 营是指 特许 权人 将其 所有 的 商标 、 商号 、 专利技 术 、 版权 等 知识 产权 与一 定经 营模 式 的组合 , 过合 同形式授 予被特许人使用 , 特许人按 照 通 被 特许 权人维护经 营 同一性 的要求 使 用相 关 的无形 财产 、 缴纳一定费用 , 并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与义 务 的经营模式 。 在特许经营 的过程 中 , 了维护特许经 营的 同一性 , 为 特许 权 人可 以在店址 选择 、 营 范 围、 营体 系 、 经 经 价格 等方 面 直接控制被特许人 , 因此在 特许 经 营 中极易 产生 限制 市 场 自由 竞 争 的垄 断行 为 。 在特许经 营领域 的搭售行 为与一般商 品搭售行 为相 比, 手段是 比较特殊 的。因为在特许经 营 中, 特许权 人出 让使 用的并不仅仅 是 知识 产权 , 包括 良好 的商 业信 誉 还 和形 象 , 服务员统一服饰 、 堂装 修等 。特 许权人 在获 如 店 取 高额利润 的同时 , 出于维 护商 誉和 经营 的同一性 考 也 虑, 要求被 特许 人购买搭 售商品或服务项 目。因此 , 特许 经 营中的搭售行 为十分 复 杂 , 别 一个 搭售 行 为是 否具 识 有 反竞争性时 , 当综合 考虑 各 种 因素 , 应 例如 : 许权 人 特 的搭 售 目的和动 机 、 市场 地位 、 品的特 性等 诸 多 因素。 商 在特 许经营 中常见 的搭 售行 为有 两种 , 一是 特许 权人 在 特 许 协议 中 要 求 被 特 许 人 采 用 其 并 不 需 要 的 设 备 、 品 , 商 可 能构成“ 一揽 子强制销 售 ” 为 ; 行 二是特 许权 人在 特许 协议 中限定被特许 人 购买 特定 的产 品或 原材 料 , 望通 希 过 向被特许人 出售 商 品或 原材料 获 得利 益 , 而这 些产 品 或原 材料均不 附有专 利 因素 , 这便属 于搭 售中的“ 三方 第 强制销售” 为。 行 二 我 国特 许经营 中搭售 行为法律规 制的基本思路 目前 , 我国还没 有专 门规 范特 许经 营方 面关 系 的法 律, 虽然现有 的《 民法 通则 》 《 同法》、 反 不 正 当竞 争 、合 《 法》、 专利法》、商 标法》 《 《 等有关知识 产权保 护 的法 律对 特许 经营可 以适用 或类 推适 用 , 对特 许经 营 大规模 发 但 展所 可能产生 的种 种 限制竞 争行 为 , 有法 律却 不 能有 现 效地进行 调整 。商务部 在 20 04年发 布的《 许经 营管理 特
反垄断立法后的搭售问题思考

( ) 术条件下搭 售 出 了 的特点 三 新技 现 新
搭售的类似行为例如捆绑销售, 线逼销, 全 和赠 品行 为 和 搭 售 都
构成要件即市场力量 、 独立可分产 品、 强迫购买和 限制竞争 , 在法条中 明确体现的是市场 力量 ( 市场支配地位) 和 限制排 除竞争 、 迫购 买 , 强 ( 卖方是否有合 理抗辩 即正当理 由) 9条对市场 力量进 行了详 细的 。l 规定, 但是对于其他三 项没有具体规 定, 只有原则性的规 定。针 对独 立可分产品问题, 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同类产业问的交易习惯; 可 .
我 国应优先采用 合理原则, 以效率为先导把 多种价值 目标融入对
搭 售 的违 法 性 判断 中, 要 考虑 经 济 学对 竞 争法 理 论 的 最 新 发展 成 果 , 既
《 反垄 断法》 中针对搭售等行为规定了有反垄断执法机构来执行 。
二 、 存 问题 现
又不 能过 多地依赖执行机构对搭售 的自由裁量 。解决这一 问题可 以 在借 鉴欧盟 与美 国立法的基础上, 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 。
一
、
搭 售
搭 售在 我 国反 垄 断法 规 制 :反 垄 断法 的 》 台在 搭 售 问题 上 解 决 《 出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期 的 诸 多 问 题 。A. 决 了我 国长 期 对 于 搭 售 反 时 解 行 为 没 有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机 制 的 历 史 。B. 法 中 关 于搭 售 构 成 要 件 的 立 问 题 予 以解 决 。《 垄 断 法 》 7条 将 搭 售 构 成 要件 定 为 具有 市 场 支 配 反 1
规则 的规 定 指 出 了我 国《 垄 断法 》 求 的 搭售 的构 成 要 件 , 统 搭售 反 要 传
反垄断法意义上搭售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意义上搭售行为的认定作者:楼楚楚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9期摘要: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删除,《反垄断法》成为搭售行为的主要规制依据,然而该法对搭售的构成要件和正当理由并未进行详细介绍。
结合我国现有案件可知,实践中有关违法搭售的判定思路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且主体要件和标的要件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因案件事实及行业特性而有所差异。
在判断消费者安全权能否作为正当理由时,一般会考虑到相关搭售措施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此外,从经济效果、实现成本和对技术效率的影响来看,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中的搭售行为也存在差异。
关键词:搭售;反垄断法;消费者安全权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删除,我国对于搭售行为的主要规制依据变为了《反垄断法》第17条。
虽然该法已明确了“无正当理由搭售”的违法性,但却没有对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正当理由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本文拟通过对中国现有反垄断领域搭售案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司法和执法实践关于违法搭售行为的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并探讨互联网市场和传统市场中搭售行为的差别。
一、违法搭售行为的判定思路笔者搜集了我国近年来反垄断领域的搭售案件,并基于相应的判决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11个案件进行了分析。
其中前9个为传统市场的搭售,后2个为互联网市场的搭售,案例详见表1。
由表1可知,上述11个案件中,有7个案件在认定搭售行为时考虑了市场支配地位、产品的独立性、购买的强制性、反竞争效果等因素,并分析了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且案例11的判决也指出,法院应将主体要件作为认定反垄断法意义上搭售行为的前提条件。
因此,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关于违法搭售的一般判定思路是:第一阶段判断主体要件是否存在,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不具有则可直接认为涉案行为不属于违法搭售。
第二阶段考虑标的要件、行为要件和效果要件是否存在。
其中标的要件指搭售和被搭售商品之间相互独立,两者属于可分商品,其认定标准包括消费者需求标准(案例2)、产品功能标准(案例10)、交易习惯标准(案例5)和混合标准(案例6),至于如何择一适用则暂无定论;行为要件指搭售者对购买者实施了某种强制,使其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被搭售的商品;效果要件则是指以合理原则为基础,搭售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反竞争效果,且该效果大于由此引发的积极经济效益。
反垄断法律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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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自由 , 如果是 对潜在的竞争者进 入市场构成 障碍 , 也可 构成
限制竞争 的行为 。 2 搭 的表 现 形 式 、搭售即具有 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 营者没有正 当理 由搭 售商
品, 或者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 的交易条件 , 体表现 为以 具
下几个方面 : 违背交易惯例 、 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 , 将不同商品 强制捆绑销售 或者组合销售 ; 合同期限 、 对 支付方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 点之一就是竞争。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 少 的因素 , 它与市场 相伴产生 , 是市场机 制发生 作用 的前提和 基础 。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 , 资源配制和 资本流动就会呆滞 , 价 值规律和市场机 制便 不能启动 。竞争能够优胜劣汰 , 因而能够 达 到社 会资源的合理 流动和有效配 置 , 够促进 市场经济健康 能 有序的运行 , 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能够推动技术革新 。垄断 伴随着 竞争产生 ,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 、 自愿联合 , 扩大经 营规模 , 高市场竞争能力。 提 搭售行 为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鼓 励创新 ,提高商品质量 , 分 担风险 , 增进效 率, 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搭售行为也具有反竞
为 。搭 售行为一般界定为竞争者利用其经济 优势 , 违背对方 交 易人的意愿 , 在提供 产品或服 务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 品和 服 务 , 者要 求购 买其单件 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 系列产 或 品的一种附 条件 交易行为 。
1 搭 售 的性 质 、
有市 场支配 力 ; 卖方将 获得被搭售 商品之市场 支配 力 , 此威胁
式、 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 者服 务的提供 方式等附加不合理 的限制 ; 对商品 的销售地域 、 销售对象 、 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 的限制 ;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二 、 售 行 为 的 标 准 搭
1 美 国搭 售行 为标 准的 历 史 演进 、
争 的作用 , 一旦实行搭售行为 , 买受人的选择权有可能被 剥夺 , 损害 竞争对 手和 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损害 良好的 竞争机制 , 损
必须是重大的 ; 存在两个独立的、 可区分的商品 。
2 欧盟 竞争 法 、
欧 盟委 员会和欧 盟法院仍 采用 当然违法原则 , 认为在认定
滥用搭售时损害了竞争 , 就必然会对竞争者和消费者产生损害。
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 为了维护公平 自由的竞争秩序 , 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 国竞争法对搭 售行为都有一定的规 定。 各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1 9 于 9 3年 1 2月 1日施行 , 距今 已
经快 2 , O年 对维护市场秩 序 、 建设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
美国的反托拉 斯立法主 要包括《 尔曼法》《 谢 、克莱顿 法》 和
■■_
 ̄ 。R O O S P 。RE C E O A C N M M。 Y 。 I 。
【 要 】具 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 经 营 者 的 搭 售 行 为 , 害 购 摘 损
买者 的合 法 权 益 , 犯 了消 费者 的 自由 选 择 权 。 我 国《 垄 断 侵 反
行为涉及交易之传统习惯 , 种“ 是一 共同 出售不 同产品” 商业 之
习性 , 因而不认为此类行 为具有限制竞争之效果 。 ( ) 国搭售 行为 本身违 法时期 (9 4年—2 2美 11 0世纪 8 0年
代) 。自身违法原则是指主要存在认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 就被认
为是非法的 , 而不论行为是否实质上造成了限 制竞争的后果 。
《 联邦 贸易委 员会法 》 等三部法律 , 搭售行为非法性的判定标准 有一个演化 的过程 ,本身违 法原则 ” “ 转变为 “ 合理原则” 。 () 1 美国搭 售行为合 法化时期 (8 0 11 ) 认为搭售 1 9— 9 4年 ,
了重要 的保 障作 用。其中第 1 明确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 2条 “ 不得 违 背购买 者 的意 愿搭 售 商品 或 者附 加 其他 不合 理 的条 件 。我 国《 ” 反垄断法》 2 0 于 0 8年 8月 1日起施行 , 进一步完善 了 滥 用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为 , 根据《 反垄断 法》 1 第 5 第 7条 款规 定 :禁 止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从事 下列滥用 市场支 配 “
地位的行为 : 禁止具 有市 场支 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 当理 由搭
售 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可见, 搭售是《 反垄断法》 所规 制的一种经营者限制 竞争 行
() 3美国搭售行为合理原则时期(0 2 世纪 8 年代至今 ) 根 0 。
据合理 原则 , 搭售被否 决的情形有 : 方在搭售 商品市场 中具 卖
公 平 竞 争机 制 的 建 立 发 挥 重 大 的作 用 。本 文对 搭 售 行 为进 行 了 全 面 考 察 , 讨 了我 国《 垄 断 法》 制搭 售 行 为 的 现 状 。 探 反 规
【 键 词 】搭 售行 为 合 理 原 则 除 外 责任 关
一
、
搭 售 行 为 的 法律 分 析
法 》 出 台进 一 步 抑 制 了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 于 市 场 的 对
搭售行为妨碍 了市 场的竞争 自由 , 响了购 买人 自由选购 影
商品的权利 , 导致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事实上 , 法律 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 本身 , 只禁止经营 者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 、 限制竞争 的行 为 , 体包含 高卖低 买 、 夺性定价 、 绝 具 掠 拒 交易行为 、 强制交易行为 、 搭售和差别 待遇 。 搭售行 为的后果是限制 或者排除特定市场上的竞争 自由。 这里的所 谓对竞争 自由的限 制或者排 除 , 是从 竞争体 制的角度 而言 , 即并不一 定要求直接 、 具体地损 害了特定 经营主体 的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