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西宪法学人性基础与内在逻辑比较研究
宪法学推荐书目

本科《宪法学》推荐书目一、相关学科基础部分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5.【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6.【英】马丁·洛克林:《公民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2002年版。
7.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进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二、有关宪法基础部分中国学者1.徐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张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外国学者:1.【日】芦部信喜:《宪法学》,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法】狄骥:《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3.【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英】戴雪:《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三、有关基本权利部分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元照出版公司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人大613参考书目

人大613参考书目《人大613参考书目》是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中推荐的参考书目。
这些书籍旨在为考生提供全面、系统的学习资料,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备考和提高法学专业知识水平。
以下是该书目的主要内容:一、法学理论类书籍1.《法学导论》:罗马大学法学院教授安东尼奥·葛林奈利著,全面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发展历程。
2.《法学哲学》:法学会会长杜克著,剖析法学的本质和意义,探讨法治与公正的关系。
3.《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智著,系统回顾法学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
二、法律基础类书籍1.《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小年著,详细介绍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内容。
2.《行政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秀颖著,阐述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3.《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小波著,系统介绍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刑事法律制度。
三、法律专业类书籍1.《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金华著,深入讲解我国民法的制度和实践。
2.《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志勇著,涵盖商法的各个方面,从理论到实践进行阐述。
3.《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旭明著,系统介绍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诉讼程序。
四、法律实务类书籍1.《法律文书写作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德明著,详细指导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实务操作。
2.《法律职业道德与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民著,讲述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重要性。
3.《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智敏著,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论文写作的技巧。
以上仅是《人大613参考书目》的部分内容,这些书籍涵盖了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考生在选择参考书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选择,以便更好地备考和提升专业能力。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而是具体的权利和自由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 :"基本权利的基本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款:"基本权利的基本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fa1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fa1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 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 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亚里士多德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 内在的恶性." 内在的恶性."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限 任,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 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 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罗马的强盛主要得益 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 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元老院和平 民会议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民会议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 保持权力的稳定. 保持权力的稳定. 洛克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 高权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高权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孟德斯鸠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 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 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 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 力."
《比较政治制度》参考书目

《比较政治制度》参考书目1、宋玉波:《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
2、杨祖功、顾俊礼:《西方政治制度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
3、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美)阿尔蒙德、小鲍威尔:《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展望》,商务印书馆,1993年。
5、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
6、孔寒冰等:《当代各国政治体制系列丛书》,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6、(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主政体》,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7、徐育苗主编:《中外政治制度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8、谢庆奎等:《当代中国政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
9、(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
10、(美)劳伦斯·迈耶等:《比较政治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
11、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罗豪才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13、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14、曹沛霖等:《比较政府体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
15、曹沛霖等:《外国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16、曹沛霖等:《西方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17、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18、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新范式的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20、胡康大:《英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
21、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
22、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宪法的人性基础初探_伊士国

2010/4宪法的人性基础初探伊士国 吴 丹摘 要:任何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基础之上的。
宪法作为人性的必然产物,其建构和运作的人性基础表现在:人性亦善亦恶可塑论使宪法的生成成为必要,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使宪法的生成成为可能,个体人与社会人的统一使宪法的生成成为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
关键词:人性;人性基础;宪法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0)4-131-03作 者:伊士国,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吴丹,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江苏,大丰,224100人性是哲学领域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对人性的认识,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宪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人,都离不开对人性的认识。
这就决定了任何对宪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理性或本原的高度,都必须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这样才能抓住宪法现象的根本和找到理解宪法现象的钥匙。
正如休谟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类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1]因此,从人性的意义上对宪法的基础进行分析,不仅成为一种可能,也成为一种必要。
通常认为,双重的人性善恶假定或预设是宪法建构和运行的人性基础,正是这两方面的统一产生了宪法或宪政的基本精神即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
这种把宪法建构在抽象的人性基础上的假定或预设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并未完全揭示出宪法的人性基础。
这是因为,人本身是一个包含矛盾的丰富的多样性存在,而且人并不只是自然给予的现成存在,也并不是一经存在便不再变化,而是在社会文化背景中生成和发展的存在。
人性不只是既成的,而更是一个获得的过程,是社会塑造与主体选择的统一过程。
人性是复杂的,是多层面的。
[2]宪法作为到目前为止最适合人性的制度,其建构和运作依赖于其对人性的深入细致的探析,建立在其全面的人性认识基础之上。
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之中西比较

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之中西比较作者:张媛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7期一、西方近代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一)从社会经济层面上看,西方社会存在自然衍生的市民社会西方市场经济的演进,使法律充满了契约精神,促进了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主要产生在十七至十八世纪,这一时期正是西方市场经济成熟并确立起来的时期。
自然衍生的市场经济,培植了市民社会。
由于市民社会强烈的自治性色彩,使它能够独立于多元利益集团之中,不承认绝对专制主义。
市民社会的成熟和自治引起政治格局和社会力量发生重大变化。
市民阶层的崛起,第三等级的壮大必然要求寻求合理的政治保护,其结果必然要求制定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运作范围,控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从某种程度上讲,西方宪法(无论是成文宪法或是不成文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市民阶层力量的壮大,他们或者通过协商,或者通过革命来完成制宪以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
(二)从政治结构层面上看,西方国家社会中具备权力制衡的多元政治结构西方国家的多元政治结构是在其独特的经济基础上自然而然形成的,源远流长。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生活中,即存在着导致权力多元和制衡的潜在因素。
在这种多元政治结构的条件下,没有一个政治势力能取得彻底的胜利,没有一种政治势力能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取得至高无上的的权威,也就没有一种政治势力能把它所崇尚的政治教条和意识形态单方面地宣布为法律、强加给整个社会。
权力的相互制衡导致多元主体(而不是一两个绝对主体)之间的政治妥协与政治竞争,从而必然形成政治均衡、政治多元及其产物——宪法。
(三)从文化传统层面上看,法治观念是西方宪法文化的主要内容,它为西方宪法的产生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支撑作用西方的法治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在总结以往的法治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从“人权”角度提出新的法治主张,赋予了法治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近代人民主权学说要求主权在民,国家机关的权力由人民授权产生,同时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
人类学经典着作

人类学经典著作20世纪西方人类学主要著作第一阶段:1902~1945年《巫术的一般理论》(1902)马塞尔·莫斯著1A General Theory of Magic by Marcel Mauss《土著如何思考》(1910)吕西安·列维-布留尔著11How Natives Think by Lucien Lévy-Bruhl《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爱弥尔·涂尔干著18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by Emile Durkheim《古代中国的节庆与歌谣》(1919)马歇尔·葛兰言著29Fetes et Chansons Anciennes de la Chine by Marcel Granet《西太平洋的航海者》(1922)布劳尼斯娄·马林诺夫斯基著39Arogonauts of the Western Pacific by Bronislaw Malinowski《安达曼岛人》(1922)阿尔福雷德·拉德克利夫-布朗著47The Andaman Islanders by Alfred Radcliffe-Brown《人与文化》(1923)克拉克·威斯勒著53Man and Culture by Clark Wissler《礼物》(1925)马塞尔·莫斯著61The Gift by Marcel Mauss《两性社会学》(1927)布劳尼斯娄·马林诺夫斯基著70Sex and Repression in Savage Society by Bronislaw Malinowski《人类学与现代生活》(1928)弗朗兹·博厄斯著79Anthropology and Modern Life by Franz Boas《萨摩亚人的成年》(1928)玛格丽特·米德著87Coming of Age in Samoa by Margaret Mead《人类史》(1931)格拉弗顿·埃利奥特·史密斯著94Human History by Grafton Elliot Smith《文化模式》(1934)鲁思·本尼迪克特著102Patterns of Culture by Ruth Benedict《阿赞德人的巫术、神谕和魔法》(1937)爱德华·埃文思-普里查德著112 Witchcraft,Oracles and Magic among the Azande by E.E.Evans-Pritchard《文化论》(1940)布劳尼斯娄·马林诺夫斯基著128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ulture by Bronislaw Malinowski《努尔人》(1940)爱德华·埃文思-普里查德著133The Nuer by E.E.Evans-Pritchard《大转型》(1944)卡尔·波兰尼著138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by Karl Polanyi《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1945)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著151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 by Claude Lévi-Strauss《自由与文明》(1947)布劳尼斯娄·马林诺夫斯基著157Freedom and Civilization by Bronislaw Malinowski第二阶段:1949~1973年《文化的科学》(1949)莱斯利·怀特著164The Science of Culture by Leslie White《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1952)阿尔福雷德·拉德克利夫-布朗著174 Stucture and Func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 by Alfred Radcliffe-Brown《上缅甸诸政治体制》(1954)埃德蒙·利奇著180Political Systems of Highland Burma by Edmund Leach《原始人的法》(1954)亚当森·霍贝尔著191The Law of Primitive Man by E. Adamson Hoebel《文化树》(1955)拉尔夫·林顿著199The Tree of Culture by Ralph Linton《忧郁的热带》(1955)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著207Tristes Tropiques by Claude Lévi-Strauss《东非酋长》(1956)奥德丽·艾·理查兹著215East African Chiefs by Audrey I. Richards《结构人类学》(1958,1973)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著230Structual Anthropology by Claude Lévi-Strauss《社会人类学》(1962)爱德华·埃文思-普里查德著236Social Anthropology and Other Essays by E. E. Evans-Pritchard《野性的思维》(1962)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著243The Savage Mind by Claude Lévi-Strauss《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与仪式》(1965)马克斯·格拉克曼著252Politics, Law and Ritual in Tribal Society by Max Gluckman《等级人》(1966)路易·杜蒙著261Homo Hierarchicus by Louis Dumont《洁净与危险》(1966)玛丽·道格拉斯著268Purity and Danger by Mary Douglas《号角即将吹响》(1968)彼得·沃斯利著277The Trumpet Shall Sound by Peter Worsley《仪式过程》(1969)维克多·特纳著286The Ritual Process by Victor Turner《自然象征》(1970)玛丽·道格拉斯著294Natural Symbols by Mary Douglas《文化的解释》(1973)克利福德·格尔兹著299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by Clifford Geertz第三阶段:1976~1996年《文化与实践理性》(1976)马歇尔·萨林斯著308Culture and Practical Reason by Marshall Sahlins《嫉妒的制陶女》(1978)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著316The Jealous Potter by Claude Lévi-Strauss《南美洲的魔鬼与商品拜物教》(1980)迈克·陶西格著326The Devil and Commodity Fetishism in South America by Michael Taussig 《历史的隐喻与神话的现实》(1981)马歇尔·萨林斯著338Historical Metaphors and Mythical Realities by Marshall Sahlins《尼加拉》(1982)克利福德·格尔兹著345Negara by Clifford Geertz《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1982)埃里克·沃尔夫著352Europe and the People Without History by Eric Wolf《想象的共同体》(1983)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著361Imagined Communities by Benedict Anderson《地方性知识》(1983)克利福德·格尔兹著368Local Knowledge by Clifford Geertz《时间与他者》(1983)约翰内斯·费边著374Time and the Other by Johannes Fabian《论个体主义》(1983)路易·杜蒙著382Essays on Individualism by Louis Dumont《亲属制度研究批判》(1984)大卫·施奈德著388A Critique of the Study of Kinship by David Schneider《物的社会生命》(1986)阿尔君·阿帕杜莱主编393The Social Life of Things ed. Arjun Appadurai《从祝福到暴力》(1986)莫里斯·布洛克著404From Blessing to Violence by Maurice Bloch《制度如何思考》(1986)玛丽·道格拉斯著414How Institutions Think by Mary Douglas《形成中的宇宙观》(1987)弗雷德里克·巴斯著420Cosmologies in the Making by Fredrik Barth《人民的传说,国家的神话》(1988)布鲁斯·卡培法勒著437 Legends of People,Myths of State by Bruce Kapferer《礼物的性别》(1988)玛丽琳·斯特雷森著446The Gender of the Gifts by Marilyn Strathern《作品与生活》(1988)克利福德·格尔兹著454Works and Lives by Clifford Geertz《恶的人类学》(1989)大卫·帕金主编470The Anthropology of Evil ed. David Parkin《穿越时间的文化》(1990)大贯惠美子主编475 Culture through Time ed. Emiko Ohnuki-Tierney《殖民情景》(1991)乔治·斯托金主编486 Colonial Situations ed. George Stocking《甜蜜的悲哀》(1996)马歇尔·萨林斯著498 The Sadness of Sweetness by Marshall Sahlins人类学经典导读目录人类学经典导读第一篇第一部分人物与理论摩尔根和他的《古代社会》/L.A怀特(Leslie A.White)著高延等欧洲人类学家对汉人社会的研究/施舟人(Kristofer Schipper)著涂尔干及其学术遗产/张海洋陈韦帆著马林诺夫斯基及其文化功能论/黄剑波著博厄斯的文化相对观/林开世著米德与心理人类学的成长/潘守永雷亮中著列维一斯特劳斯及其结构主义/刘源著莫斯关于交换与社会的象征起源/黄应贵著埃文斯一普里查德的人文主义人类学/蒋斌著怀特重建文化进化论/刘华芹著一马文•哈里斯:文化唯物主义/雷亮中黄剑波著格尔兹的解释人类学/潘英海著第二部分经济、生态与物质文化经济人类学的主题/理查德•威尔克(Ricllard R.Wilk)著麦当劳在香港——消费主义、餐饮习惯变化和新儿童文化的崛起/华生(J.Watson)著祭祖之猪——一个新几内亚民族生态中的仪式/罗伊•A•拉帕波特(Roy A.Rappaport)著博物馆人类学的理论要义/弗罗拉•E•S•卡普兰(Flora E.S.Kaplan)著第三部分语言与文化沟通交际民族志及话语分析/约翰•J•甘柏兹(John J.Gumperz)著从文化角度看男女性别误读/D.马尔茨(D.Maltz)R博克(R.Borker)著日本人的模糊表达解读/李朝辉著•第四部分田野工作从参与观察到观察参与/芭芭拉•特德洛克(Barbara Tedlock)著人类学研究的种种困惑/郝瑞(Stevan Harrell)著同一场景下的两种定性研究方法——以中国四川“板板茶”的调查个案为例/刘谦著何处是田野?/黄剑波著第五部分性、婚姻与家庭中国海南美孚黎族社区儿童性别偏好/雷伟立(William Lavely)李建克李江虹著维多利亚时代的构想/简•F•柯利尔(Jane F.Collier)著细读《金翼》/[日]柳田国男平野义太郎川岛武宜仁井田隆鹤见和子著台湾家庭企业的文化诠释/林舟(Joseph Basco)著第六部分族群、政治与宗教族群与边界/弗里德里克·巴思(Fredrik Barth)著文化、差异与认同/亚当·库珀(AdalTI Kuper)著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一种解说——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导读/兰林友著扣国宗教的社会学范式一杨庆垄眼中的中国社会宗教/金耀基范丽珠著台湾民间宗教的现代趋势/李亦园著维克多·特纳与恩丹布的神秘仪式——《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导读/徐鲁亚著人类学经典导读第二篇第一部分教育与历史人类学的教育研究/J.U奥格布(J.U.Ogbu)著人类学与中国教育的进程——文化连续性、文化对比和文人角色/庄孔韶著个体与群体——美国民间意识形态研究/杰弗里·舒茨(Jeffrey shultz)著- 坚雅《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导读/陈桥驿诺顿·金斯伯格(Norton Ginsburg)秋山元秀著社会等级与文化多元性——对施坚雅中国农民文化观的批评/武雅士(Arthur Wolf)著高延及其对婆罗洲公司的研究/袁冰凌著第二部分医学、公共卫生与文化艾滋病研究中的性、文化与权力/理查德·帕克(Riclaarcl Parker)著文化与抑郁/阿瑟·克兰曼(Arthur Kleinman)著泰坦尼克定律:中国艾滋病风险分析/景军著中国艾滋病防治和人类学整体论原则的实践/庄孔韶著.第三部分民族志撰写与文化重构《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民族志文本解析/徐鲁亚著后现代主义民族志的宣言——《写文化:民族志的诗学与政治学》导读/徐鲁亚著从圣菲引出的路:写文化之后的十年——《写文化之后:当代人类学的认识论和实践》导读/徐鲁亚著文化象征的记忆/景军(Jing Jun)著第四部分影视表现民族志电影:技术、实践和人类学理论/保罗·休利(Paul Hewly)著《人类学和摄影(1860—1920)》导读/程炜王克力著《观看人类学》导读/卡尔·G·海德(Karl G Heider)著人类学及其对大众媒体研究的贡献/萨拉·迪基(Sara Dickey)著第五部分人类学的理论进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人类学理论/雪莉·奥特纳(sherry 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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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推荐书目:[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英]洛克:《政府论》(上下),翟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版[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英]W·Ivor·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又名《自由宪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孙中山:《五权宪法》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英]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美]杰罗姆·巴伦等:《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美]汉密尔顿等:《美国宪法原理》,严欣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美]凯斯·R.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美]埃尔金、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罗森鲍编:《宪政的哲学之维》,刘茂林、郑戈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2006年版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2006年版许崇德:《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王叔文:《王叔文文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刘军宁:《共和·民主与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已有新版)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英]丹宁:《法律的训诫》(1999)、《法律的未来》(1999)、《法律的正当程序》(1999)、《最后的篇章》(2000)、《法律的界碑》(1999)、《家庭故事》,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德]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美]潘恩:《常识》,何实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美]斯坦利·I·库特勒:《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朱曾汶等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美]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阿希尔·里德·阿马:《宪法与刑事诉讼》,房保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尹宣译,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美]宝罗·布莱斯特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张千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宪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美]W.布莱福特:《“五月花号公约”签订始末》,王军伟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史蒂芬·霍尔姆斯等:《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西尔维亚·斯诺维斯:《司法审查与宪法》,谌洪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美]赫伯特·J.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凯斯·R.桑斯坦:《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马克·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美]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顾运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美]纪念美国宪法颁布200周年委员会编:《美国公民与宪法》,劳娃、许旭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王建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以色列]丹尼尔·J.伊拉扎:《联邦主义探索》,彭利平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上、下),张尉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英]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英]T.R.S.艾伦:《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中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上、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陆润康:《美国联邦宪法论》,书海出版社2003年版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台]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台]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汪进元:《良宪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韩大元等著:《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韩大元主编:《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莫继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莫继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邓冰等编著;《大法官的智慧——美国高等法院经典判决选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史丹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夏勇等:《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昆仑出版社2001年版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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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西宪法学人性基础与内在逻辑比较研究教学目的:了解宪法学的人性基础、宪法的认识论、宪法的内在逻辑教学重点:宪法学的人性基础、宪法的内在逻辑教学难点:宪法的认识论2课时一、宪法学的人性基础对宪法概念的解释,我们必须首先要了解法的概念,而对于法的定义,又离不开对于人及人性的理解。
古希腊德斐尔神庙中的一句隐言:“认识你自己”,古埃及的“人面狮身”;古罗马有法谚:“有两个以上人的地方就有法”。
乌尔比安:法是神和人的事业,是正义与善的艺术。
古希腊德斐尔神庙中的一句隐言:“认识你自己”,古埃及的“人面狮身”,昭示了人类对于人类自己本质的探讨。
东西方历史上的先哲们对于人性的探讨,作出了许许多多不懈的努力,试图揭开人类的这一斯芬克司(Sphinx)之谜,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学说,其大概可分为自然人性论、理性人性论、文化人性论、宗教人性论、性善性恶人性论、生物人性论、文明人性论、行为人性论、心理人性论、存在人性论等流派。
面对这些学说,那么,到底人性为何?一般说来,事物的本性乃是该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的特质与性状,即事物的本质属性,申言之,事物的本性是随着该事物而自然生成的,并且,事物的本性又是在与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相比较而加以明确地显现和凸现出来的。
同样如此,人性,顾名思义即人之本性,或称人本质,是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显现和凸现出人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是人之所以成为人而必须具有的区别于他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和外在必要条件,所以有学者界定说:“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能的。
”也就是说人性是与人一同来到世上的,从单个的个体的人的角度来看,人性是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终的。
但人的存在不单是个体的存在,而且是作为集合的社会类的存在,因此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
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人性是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具有动物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内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对自然本能的超越,从而具有社会性和意识性。
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又是在人的生存环境即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关系环境和社会的观念环境之中通过不断地社会化,也就是由自然人而到社会人的过程而完成的。
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其实就是人类的历史展开过程,因此美国历史学家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和菲利普·李·拉尔夫在《世界文明史》说道:广义的说,历史是人类的成就,希望和挫折,斗争和胜利的记录与解释。
具言之,人类的这种自由意志、本质属性,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展开和丰富,现实化,从而使人的自由意志在历史的现实生活中展现为多样的多层次的。
也就是说,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1969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奥尔德弗(Clayton Alderfer)在《人类需要新理论测试》一文中又将马斯洛需要理论修正为ERG需要理论:1、生存的需要(Existence),包括生理、心理、安全的需要;2、相互关系和谐的需要(Relatedness),即人们对于保持重要的人际关系的要求;3、成长发展的需要(Growth),即个人谋求发展的内在愿望,包括人类潜能发展、自尊和自我实现。
当然,人类的这种需要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命活动的意识,是对于自身需要的觉知,“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
……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
……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的意识的对象。
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
……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
”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出来而表现为一种目的,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人的自由意志——有限的存在(时空中的存在)——需要――欲望――行为目的(利益)――行为手段――行为。
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与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
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
恩格斯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申言之,法律是规范人类外部行为的,但人类行为的前提是意志自由。
关于这一点,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也作了系统和清楚的论述,他认为,法的出发点的实体性是意志,而意志的根本属性是自由,有意志而没有自由,就不能称其为意志。
反过来说也一样,自由只有作为意志,才是真实的意志即人的意志。
因此黑格尔说,法的体系就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通过人的自由意志)。
黑格尔对这一法的体系之自由王国进一步分析到,意志的发展或自由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纯粹的意志;第二,主体设定一个特定的东西作为对象的意志;第三,纯粹意志和它的特殊性之间的统一变成的单一意志。
在第三个阶段,“他知道自己是自由的,而他人也是自由的,这就是具体的自由。
第一、第二阶段所体现的自由是片面的。
因为抽象的自由是空虚的自由,没有内容。
特殊的自由是主体没有自觉认识到这种自由与自我意志的普遍性的否定有关,也就是没有意识到特殊自由是对自我意志普遍性的一种否定或区分。
只有第三个即具体的自由,才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起来,自觉地把自由视为意志的实体,从而才是真正的自由……法,正是具体自由的体现,它体现了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真实关系。
法否定了片面的意志或自由所可能产生的种种‘动的自由’。
相应的,法学的内容就在于从意志的概念(普遍意志的本性)上把握冲动的自由,把冲动引入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对黑格尔关于意志自由与法律相互关系的论述予以积极评价,而且进一步指出,意志自由只有与行为自由结合起来才是完整的、积极的,现实的法律正是通过对意志自由外化而形成的行为自由的确认和认可而获得生机和活力的。
可以说,法律就是对人类内在要求的意志自由和作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自由的满足和确认,确认和维护自由是法律本身的特性之一;这样,权利也就成了标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由的目标、方向、程度及范围的法学基本问题。
从这种意义上说,康德所言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所说“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的:“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正是对法的人性基础及其本质问题的不同角度揭示。
因此,作为人性----人的存在性的自由意志,构成人类法包括宪法的坚实人性基础。
二、宪法的认识论1、道与言:绝对性和相对性2、有限理性与无限理性(唯理论)3、外在超越与内在循环4、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三、宪法的伦理基础1、责任(消极)伦理2、意图(积极)伦理四、宪法的理论体系一个逻辑起点、一个契约视角、围绕两个基本内容,回答三个问题,形成一个完整的契约体系,其目的是通过控制公共权力达到保障和促进人权的目的。
五、宪法的内在逻辑1、宪法的内在逻辑自由意志——需要——欲望——利益——权利(自由)——法(制定法)——秩序的法(理解而融会贯通)古罗马对人的界定:homo:生物人persona:社会人法设定与产生的两种形式:一种是设定义务的规则,一种是授权的规则。
人类法律的产生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
那么,法律又是怎么产生的?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法哲学家采取拟定、假设的办法,即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即“自然自由”。
不过,处于这种“自然自由”的人类可能甚至必然导致人类的盲目冲突乃至巨大混乱,从而法律的产生就有了必然。
此种意义上法律自其诞生始意味着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否定而存在的,换言之,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法律状态下法律在本质与功能上就是限制人类的自然自由,使人类的自由通过法律而达到协调与和谐,从而使法律状态通过法律否定和超越自然状态。
正如康德所言:“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那么,法律状态是如何通过法律否定和超越自然状态的?法律状态是通过法律否定和超越自然状态有二种方式,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
对于这二种方式,英国著名分析法学家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作了系统的阐述,哈特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
用伯林对自由的划分方法,第一种直接的方式应称之为消极自由,第二种方式应称之为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指主体不受别人的干涉,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
消极自由的实质是划定了个人自由的边界,于是边界之内的领域构成私域(privacy),从而营造出具体个体的个人独立于他者和集体的空间。
而在这一意义上,强制则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