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逾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货款逾期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问题

货款逾期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1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0万元。
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适用13%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利息收入应按照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参考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解读2011年第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来,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时间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前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为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当期应抵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此次下发的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对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单纯的“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调整为对于真实交易行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可以抵扣的政策,并为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执行以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这一阶段,重点强调了以货物和资金的到位为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对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和货物不到位的问题融入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的计算中,从而使一部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付款的纳税人的增值额加大而多缴了增值税,产生了企业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10年开始至今。执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在此阶段,尽管认证抵扣的时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却依然保持着“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而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没有解决。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8年)下列商品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A.空调机B.锂原电池C.汽车轮胎D.电视机【答案】 B2、关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税噪声以分贝数为计税依据B.应税水污染物以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为计税依据C.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产生量为计税依据D.应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答案】 B3、以下有关我国增值税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有()。
A.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B.2009年实行部分收入型增值税改革C.2013年营改增是消费型增值税改革D.2016年营改增是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答案】 A4、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7 月发生如下业务:A.2690.48B.1036.70C.1555.05D.4665.14【答案】 C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B.转让房屋的国家机关C.合作建房后出售房产的合作企业D.将办公楼用于出租的外商投资企业【答案】 D6、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的相关处理中,错误的是()。
A.转让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B.转让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C.转让外购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D.转让外购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答案】 A7、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A.10985.60B.12864.80C.12964.80D.12990.00【答案】 C8、1 g(ml)溶质能在30~100 ml溶剂中溶解称为A.极易溶解B.易溶C.溶解D.略溶E.不溶【答案】 D9、某企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该企业 2018 年 4 月直接向河流排放总铅5000 千克,已知总铅污染当量值 0.025 千克,假设其所在省公布的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4 元。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指引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指引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对税务事务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您的需求,我将为您提供关于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指引。
一、了解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基本概念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是指在其中一期间内,纳税人未及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而导致该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到以后的期间。
二、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条件1.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期限为纳税申报期后5年内;2.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纳税申报;3.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未能在当期完全抵扣;4.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有的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连同相应的销售额发票和税款缴纳凭证。
三、提交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材料1.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表(需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申报期间和相关进项税额、销售额发票和税款缴纳凭证等);2.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复印件;3.相应的销售额发票和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4.其他与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的相关材料。
四、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流程1.准备好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材料;2.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表格;3.将申请表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地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审。
初审后,如果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将受理申请;5.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复核。
复核完成后,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6.如果审核通过,纳税人可在后续纳税申报期内抵扣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过程中,纳税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同时,纳税人应关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谢谢!。
总局第59 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总局第59 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19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向您说明一下我部门在增值税抵扣凭证方面的逾期情况。
由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是企业税务申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逾期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加,因此我们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并积极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我们部门加强了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及时归档和整理工作。
我们建立了一个详细的档案体系,确保每一份增值税抵扣凭证都能够按照日期归类,并且能够迅速找到。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凭证的记录和管理,每一份凭证都有相关的电子记录,便于查询和核对。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们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效率。
然而,由于业务量的不断增加,我们在一段时间内确实出现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逾期情况。
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部分员工加班过多导致人员疲劳。
由于税务申报工作的繁忙和高强度,我们的员工经常需要加班处理相关工作。
而长期的加班导致了一些员工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无法保证对凭证的及时处理。
其次,一些凭证的审核流程不够严格。
由于工作量的增加,我们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严格执行凭证审核流程,导致一些凭证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更正。
最后,一些供应商逾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进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录入时,我们需要依赖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一些供应商存在逾期提供发票的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按时完成凭证的录入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并确保不再发生逾期情况。
具体的措施包括:首先,我们加强了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凭证处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班和讲座,提高员工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其次,我们增加了凭证审核环节。
在凭证录入之前,我们设立了一个审核岗位,对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样可以减少错误和疏漏,提高凭证的质量。
最后,我们与供应商加强了合作,并要求他们按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建立了一个供应商管理系统,定期跟进供应商的发票提供情况,并及时与他们沟通,催促他们按时提供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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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逾期抵扣【作者:陈文裕/文】1、出台背景一直以来,180天都是增值税抵扣的大限时日。
一旦超期,税款就将不能抵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公告),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予以废止,随后对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进项税抵扣问题,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第50号公告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了180天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
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管是否存在客观原因,超过180天的期限,一般只有“死路一条”。
2、具体规定2011年第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里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但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仅限于客观原因造成,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按照2011年第5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了“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这种情形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其中: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情况;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造成逾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③因邮寄丢失、误递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④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造成逾期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⑤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造成逾期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⑥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情况;⑦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⑧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情况,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符合2011年第50号公告要求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除了发生真实交易外,最重要的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主观原因造成逾期,且客观原因只限于公告中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时间只限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都适用该公告。
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限期办理有关认证事宜,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
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
的涉税处理【作者:舟行税海】1、简化会计处理内部招待无收入等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简化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成本价)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2、营业税处理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酒店内部招待客户,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同时又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举的9个项目不包括交际应酬,因此,酒店内部招待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如果酒店内部招待时赠送客人礼品,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有税局回复纳税人咨询时认为业务招待过程耗用的食品原料、饮料、烟酒也要视同销售,我觉得不妥,既然是业务招待,有本企业人员也有客户,又如何能划分得清客户吃了多少,本企业人员吃了多少,难道让税局来核定?假如这也要视同销售,那么引申开来,参与业务招待的本企业人员和客户是否要就所享用免费餐饮缴纳个税呢?还没哪个税局这么要求吧?当然,计入业务招待费的原料、人工费用,应该按业务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
处理【作者:何道成涂珍】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概括性文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2、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
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
再如,企业员工违规、违法操作而出现的损失,需界定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如法院判定应由企业承担,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
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
对于合法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也就是说,不管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4、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
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5、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
任何以免除、推迟、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6、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