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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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

是我 国社会保 障体 系建 设 中一 次重 大 的制 度 突破 ; 同时 , 它
又 是 一 部 民 生 大 法 , 及 养 老 、 疗 、 伤 、 业 、 育 等 多 项 涉 医 工 失 生
社会保 障 , 的施行无 疑将 对 每个 人 的生 活产 生 巨大 影 响 。 它
在 “ 二 五 ” 来 之 际 , 会 保 险 法 与 广 大 民 众 见 面 , 是 对 十 到 社 既 “ 一 五 ” 间 我 国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制 度 建 设 的 总 结 , 是 “ 十 期 也 十 二 五 ” 划 中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指 导 思 想 的 集 中 体 现 。 它 的 施 规 行 不 仅 为 下 一 个 5年 加 快 推 进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 将 对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面 建 也 全 设 小 康 社 会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正 因 如 此 , 人 将 社 会 保 险 法 视 有 为 继 全 民义 务 教 育 免 费 、0 6年 全 国 取 消 农 业 税 之 后 , 国 20 我 民生 的 第 三 件 大 事 , 一 部 能 够 提 高 人 民 幸 福 生 活 指 数 的 民 是
人的 生活产生 巨大影响 。
关 键 词 : 会 保 险 法 ;社 会 保 障体 系 ;制 度 突 破 社


社 会保险法 具有划 时代的历 史意义
权 威 的 , 是 停 留 在 行 政 法 规 的 层 次 上 , 政 法 规 或 者 地 方 都 行 立 法 在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层 次 问 题 上 , 社 会 保 险 的 强 制 性 方 在
年底提请 全国人大 常委 会进 行初 次 审议 , 至今 已历时 三 年 ,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公平 、 证经济 平稳健康 运行方 面起着 重要 的作用 。 保 然 而 , 目前 的经 济形势下 , 国还有许 多的劳 动力 在 我
没 有得到就 业 , 部分 失 业人 员 的基 本 生 活解 决不 一
靠政策 规定和 行政手 段推行 ; 国家立 法滞后 , 地方立
了, 目前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本身 的效力等 级不 高 , 各种保 险制度 之间缺 乏协调 , 覆盖对 象范 围 不一 , 各种单 项 的社 会保 险覆 盖范 围 、 金来 源 、 对 基
( ) 法严 重滞后和 不健全 一 立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应 是 法治 经济 , 社会 主义 与 市场经 济相 适 应 的 社 会保 障制 度 也 必 然 要 求 法 制 化 。但作 为社会 保障制 度核心 内容 的社 会保 险法律
制度 , 目前还 没有建 立起 统一 的 、 用范 围 比较 大的 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1 0 0年第 3期( 总第 10期 ) 2
完善我 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赵 晓 荣
( 河南 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0 0 ) 5 0 2 摘 要: 由于我 国正处在一 个重要 的社会 经济转 型期 , 有的社会 保 障制度 已不能适 应现 实社 会发展 需 原
尚无一 部农 民工 保 险 的全 国性 法 规 或 规章 , 国性 全 立 法 只有笼 统地 将农 民工 纳 入 适 用 范 围 的规 定 , 缺
基金 抗风 险能力 差 。 同时 , 由于统筹层 次低 , 闭运 封 行 的基金数 目繁 多 , 计 2 0 累 0 0亿 元 , 分 散 到 各 统 但 筹 地 区的基 金 中 , 平均 每个基 金 不足 1亿元 , 造成 基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
4 社保 基金 管理漏 洞很 多 .

现有社 会保 障制度 存在 的缺 陷
我 国是 一个 人 口众 多 的发 展 中国家 , 而且 社会
保 障制 度起 步较 晚 , 会保 障 制 度 改革 所 面 临 的 问 社
题 , 比其 他 国家 复杂得 多 ; 要 既有 旧体制遗 留下来 的 问题 , 又有 新体制 遇到 的新 问题 , 些 问题往 往交织 这 在一 起 , 主要表 现为 : 其
3 社保基 金难 以维持 . 社 保 基金 难 以维 持 问题 , 突 出的是 企 业养 老 最
的 58 积累保险基金 3 0 . %, 1 亿元。目前 , 国公共 我 医疗 卫 生投入 的 8 %在城 市 , 界卫 生 组织 将我 国 0 世
卫 生 资源 配 置 的 公 平 性 排 在 1 1个 成 员 国 的 1 8 9 8
而 医疗保 险管 理机 构对此 基本 没有 进行 有效管 理 的 能力 , 其是 基于信 息 不对称 , 力控制 和管理 医疗 尤 无
服 务机 构 的行 为 。
5农 村地 区 的社 会 保障体 系 尚未完 全建立 .
与 发达 国家不 同 , 国人 口众 多 , 我 农业 人 回 比重
不 参保 或参保 不缴 费 的现 象十分 严 重 。一 些 己参保 单位 采取 尽可能 少 报工 资 总额 的 手段 偷 、 漏社 会 保
相 当高 , 占总 人 口的 8 % 以上 , 是 农 业 人 日所 享 0 但 受 的社会 保 障支 出 比例 则 少 得 可怜 。据 统计 , 至 截 20 0 5年底 , 国共有 5 4 全 4 2万农 民参保 , 占农 民总数
险费。国有企业停产 、 改制 、 破产等无力缴费, 造成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发展战略——关于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发展战略——关于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
社会 风 险 的防范 上 长期 坚持 国家 不 干预 接拿 过来 。所 以这些 年 我们 国家 立 法 进 怎样解决?在德国, 不仅社会法院是—个
的政策。 但开始于 12 9 9年的经济危机对 度比较迅猛 ,在制定—个法律条文时我 独立的系统 , 劳动法院、 社会法院与普通
这一政策产生了根本性 的冲击 ,并进而 们可 以援引很多国家的法律条文来作为 法院也是完全不同的。社会法院适用一
从我们 自己的国情 出发 , 考 因为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我们正在制定的 《 社会保险法 》是 得到 的教训 , ,
从一般到具体的立法模式 。而实际上我 量我们社会 的心理承受能力 。比如说我 和法 律 理 念 与劳 动 法 也 有 很 大 的 区别 。 它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高覆盖、 低保障” 这样一种 们已经有了 《 工伤保险条例》《 、 失业保险 们应当坚持的“
个基础上一步步地发展起来了。这就是 的, 所以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 , 事先避免 将社会保障 的案件放到普通法院审理 , 从总体到一般的发展历是 尤其是放到普通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审
总 模式和发展各有其 自身 的历史原因 , 也 总结 自己 的实 践 经验 , 结从 建 国 以来 , 理 ,还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的一裁 尤其 是 从改 革 开放 以来 所 积 累 的 经验 和 二审。这种体制的合理 是需要论 证的。 各有其经验与教训。
导致罗斯福的上 台和罗斯福的新政。用 借鉴 、 进行比较。即便是实践中还没有 出 整套社会法的理念和规范进行审理。 比 他 自己的话来说 ,罗斯福新政 的第一块 现的问题,我们也可以从 中预计到这些 如 ,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人私下里工作并
奠基石就是美国的《 社会保障法》这是人 问题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法律对策。因此 , 领 取 报酬 ,可能 会 在社 会 法 院审 理后 转 。

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的定位缺失有很大关联性。

2社会保障立法空 白较 多 , . 作为骨架 的社会保 障基本
法律如社会保险法 、 社会 福利法 、 社会救助法尚未制定。社 会保 障法律的体 系化是一长期的 目标。体系化指一定范围 内或同类的事物按 照一定 的秩 序和 内部联 系所构建 的整 体。社会保障法是一体系化 的学科 , 但体系化本 身要求对
保障理念长期 以来 , 在公平 、 效率之间徘徊 , 从绝对 的平均
主义到效率优先 、 兼顾公平 , 进而发展 到公平优 先 、 兼顾效 率, 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 的演进极其 吻合 。 理清社会 保障法制建设 的理念 、 指导思想 , 与明确社
的不成熟与应时立法 的需求 , 本应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

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
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 了四个 阶段 ,分别 为 : 济 贫法阶段的救济 与矫 正 、 俾斯麦 时期的怀柔 、 战后成熟 二 阶段追求公平 、 现代保 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在 其 理念的演变 中 , 越来越重 视对人 格尊严 的保护 , 越来越 重 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 。 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 明的发展
f】 4樊永生 . 大学生社团服 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新思考[. 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 】 社会科学 版)2 1 ,0 )l3 l4 ,0 0 ( 6 :6 一 6
【】 5胡艳芳, 张英杰. 浅议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建设L. 刀中国成人教育,07(9 . 20 , ) o
优 抚安置和社会保 险领域 , 而对全 民性 的社会救助 、 社会
福利、 医疗保 障 、 补充保障等子 系统的重视不够 , 从而妨碍
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 目前 , 国享 受社会保 障的 我 人员主要 集 中在城镇 ,而且仅 是城镇人 口中的很少一部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对 挪用 、 占、 留社 会保 险基 金 的行为 惩治 不力 ; 挤 截 二
集起来 , 法律应 当用最清楚 的、 合理 的语言来起草 。 ” 该建议 旨在敦促各国政府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典 。 美 国在 13 95年制 定和颁 布 了综合 性 的《 社会 保 障 法 》由此确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角色和责任。 德 国经过 10 0 多年的社会保障单行法立法后 , 目前正 组织编撰统一 的《 社会保障法典 》 。中国应顺应 国际
( ) 一 社会 保 障立 法滞后
第五, 体系覆盖面窄。主要表现是 目 前纳入立法 体系的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 , 即主要是企事业单位 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而作为我国人 口大多数 的农村 人 口则基本上未纳入社会保 障的立法体系。实施范 围的有限性将影响整体制度的公平性 , 减慢我 国完善 宪 法 和推进 民主建 设 的进 程 。其 后 果 是 影 响 劳 动力
和更高层次的权威性规范 , 导致许多实践问题处于无
法 可依 和有 法不 依 的状 况 。法 律 缺 位 的问 题 已经 严
由政务 院颁布实施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劳动保障条 例 》该《 , 条例》 强调对 劳动者 的保护 , 利用 政府监督
和工会管理保证《 例》 条 的实施 , 建立 了社会 统筹 的 雏形 。 自 2 0世 纪 8 O年 代 以来 , 建 设 社 会 主义 市 在 场经济体制的同时 , 中国社会 保障法律体 系建设得
需要 。为此 , 定综 合性 社会 保障法典 , 需制 加强社会 保障基金 的监管 , 通过制 度整合 、 全体制 、 善 健 完
法规 , 立有 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 建 关键词 : 社会保障 ; 法律体 系 ; 保障基金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考
Va l ue Eng i
完善我 国社 会保 险体 系的思 考
Th i n k i n g o n I mp r o v i n g Ch i n a s S o c i a l I n s u r a n c e S y s t e m
如将我 国的企业 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 , 并使社会保 险在 我 国真正 实现 了覆盖 , 使社会 保险将 我国以往 的城 乡二元结 构分隔进行 了打破 , 并在这个过程 中对我国社会保 险工作 中政府所承担 的责任进行 了加强 。 但是在 这个良好局 面的 同时 , 也有一定 的问题存在 , 如我 国的保险制度存在缺 陷、 管理 方式 中的问题 等等 。如 何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良好 的解 决, 则成为 了我 国 目前 急需面 对的 问题 。 1 我国社 会保险体 系建设的探 索 1 . 1由企业 保险转变成社会 保险 我 国的社 保体系 经 过多年 的建设 , 已经 由之前较 为单 一的企 业保险形式 转变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 6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1 0 0 6 — 4 3 1 1 ( 2 0 1 4】 1 1 - 0 3 0 5 — 0 2
0 引言 为 了覆 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 我国也对此建 立了相 关 从9 0年代 以来 ,我 国就 对新 经济形势下 的社 会保险 的社 保管理机构 , 对社会保险 的管理 以及征缴工作进行 负 体 系 的构 建 方 式进 行 了 一定 探 索 ,并 得 到 了一 定 的 成 就 : 责。 这种 方式也 对我国社 保体 系的健康发展 进行 了一定 的
摘要 :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 人们对生活水平需求的提 高, 我们也在近年来对社会保险体系进行 了 一 系列的探索以及完善, 并得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 , 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 立和完 善提出了更 迫切 的要求 . 它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 系提 供 了动力和新 的契机。以社会保险为核心 内容 的社会保障体 系, 市场 是
经济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前 提条件 和可靠保证。我国改革开放 2 O多
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占 G P D 的比重高, 在经济发展低迷 的
会成员 , 而在一定程度 上缩 小社会成 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 从 弥补市场 经 济的缺陷, 缓和社会矛盾 , 以促进社会公平 目标的实现。
依法给予物质帮助 . 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 I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 全网。完善的社会保 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 、 病有所 医、 工伤有保险 、 害有赔偿 、 业有 灾 失 救济 、 残疾有 安置、 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 的基本生活 , 解除人们 的 后颐 之忧 . 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 , 实现 国家 的安
20 06年 第 1 卷 6
第6 期
收稿 E期:0 5 1 - 4 / 20 — 1 1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俞 恒
( 原 市 煤 炭运 销 分 公 司 , 西 太原 ,3 02 太 山 000 ) 摘 要 : 究 了社 会 保 障在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中 的地 位 与 作 用 , 研 分析 了 目前我 国社 会
济生 活进行 干预, 通过 社会保障措施 , 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 的再
l 完善社会 保障 制度 的重 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 国家为 了保持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 . 对公 民在年 老、 疾病 、 伤残 、 失业 、 遭遇灾 害 、 临生 活困难 的情 况下 . 面l 由政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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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次是社 会 保 险基 本 法 作 为对 宪 法 原 则 的 具 体
,
还可 以 包 括 一 部 分 尚
未 建 立 劳动关 系 的 劳 动者 险 适用 范 围


扩大 农 民 的社 会 保
,
化 和 社 会保 险制 度 的总 纲 并 规 范 和 制 约 社 会 保 险事业 的 发 展 从宏 观 上 规 范 协 调 统 一 和 指 导 各 种 专门 法 及 其地 方 立 法 统驭 作用
二 关于 社 会 保 险 立 法 体 系 的 选择 问 题
也不能 与其 他 法 律部 门 相 混 淆 而 要 求 自成 体 系
在 我 国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制 时 期 的 现
专 门发 挥对社 会 保 险关 系 的 规 范 作 用
用 范 围 较大 的基 本 法 律


我 国至 今
, , ,
,
目的 设 立 基 金 的 社 会 统 筹 社 会 保 险 各 种 支 付 标
法相 对 滞 后 因 此 为 了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准 法律 的 强 制 性 违 法 违 纪 的 责 任 追 究 等 等 都

制 的要 求 首 先 要 从 立 法 上 研 究 近 期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的适 用 范 围
。 , ,

,
将部 分沿 海 经 济发达 地 区 经 济收
如 强 制性 基 本养老 保险 工 伤保险


人水平 较 高且 收 人 相 对 稳 定 的农 民 纳 人 强 制 性社

对 社 会 保 险各 项 目起
会保 险项 目

第三层 次 是 国 家 为 社 会 保 险若 干 项 目




&
(
远 期 社 会保 险法 律适用 范 围 中 的涉 外 立
保 险法 促 进这 种 动 态 流 动 环 境
, , ,

适 应 动态 环 境 的
加强 社 会 保 险 法 制 建 设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 制 化 的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而 社 会 保 险 法 制 化
法 律适 用 需 要 制 定完 备 的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 ,

而 现 在 仅 以 基 本 养 老保
这 种 社 会 保 险立 法 体 系 由 一 法 统 驭 多 法 并
,
险为 例 截 止
, ,
,
∋) ) ∗
年底 全 国
∀ ∀
(
,
亿多 各 类 劳 动 者
(
存 呈现 出层 次性 有 利 于 社 会 保 险事 业 管理 的一 体 化 社 会化

中 参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在 职 职 工 仅 ∗& ∀ +
下 多 元 化 的主 体 资 格 又 是 处 在 动 态 变 化 过 程 中
, ,
社 会保 险法 律 适 用 范 围主要 是 指 社 会 保 险 法

律适用 效力 即 社 会保 险法 对 什 么 人 在 什 么 地 方
和 什 么 时 间适 用 的 效 力

,
,
劳动 力 流 动 环 境 需 要 有 较 高 级 别 和 效 力 的社 会
发展 程 度 社 会化 管 理水 平 相 关 有 一 个 阶 段 的 逐
,
度与 之 相 配 套
,
因 此 为 了 适 应 改 革 的 需要 在 进
,
步从 狭到广 的 完 善 过程

依据 目前 社 会 保 险 改 革
,
行 社 会 保 险 立法 时 制 定 全 国 普 遍 适 用 的 统 一 标
准 在 适 用 范 围上 打破 劳 动 者 不 同所 有 制 身 份 在
项 目上 有 不 同 的适 用 范 围
,
当前社 会 保 险制 度 改 革 的重 点 是 实 现社 会 保
险社 会化 这 是 建 立 统 一 的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体
,

农 民在 目前 只 宜 适 用
制 的 内在 要 求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不 同 利益 主 体
要 想 能够平 等 地 竞 争 就 必 须 在 进 行 社 会 保 险 立 法 时 从 法 律适 用 范 围上 规 范 各 种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
实条 件下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立 法 均 应 该 把 建 立 完 善 而 独立 的社 会 保 险法 律 体系 作 为 社 会 保 险 事业 发 展 的重 要 目标 和 保 证

,
,

还 没 有 一 部 专 门 调 整 社会 保 险 关 系 的 统 一 的 适 只 有 个 别 法 律 以及 少 数

的机 会 和 人 数 将 越来 越 多 必 须 用 法 律 来 规 范境
在专 门法 指 导 下 制 定 的 一 些 行 政 法 规 及 地 方 立
法 它是 依 据 专 门 法 对 社 会 保 险 项 目的 进 一 步 具
,
外 就业 的 中 国公 民 社会 保险 问 题
,
(
中国 的 特别
行 政 区 职 工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适 用 依 据特 别 行 政 区
,
,
,
自愿 养 老 保 险和 医疗 保 险 的 规定 % 由 于 地 区 之 间 经 济发 展不 平 衡 各 用 人 单 位 经 济 实 力 和 经 济 效
益 不 同 在全 国执 行统 一 的 基 本 保 险 标 准 同时 可
以 在 一 定条 件 下 实 施 补充 附加 标 准 等等
,
,
,
,
,
,
险人 都适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社 会 统 筹
社 会保 险基 本 法 不 应 具 有 地 方 性 但 我 国 长 期 以
会保 险 的 立 法 依 据 目的 宗 旨 基 本 原 则 对 象
项 目 资金 来 源 管 理 体 制 机 构 管 理 职 责 权 限
条件下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体 资 格 将 发 生 新
的变化

就社 会 保 险立法 的几 个 问 题 作一 些 思 考


法 律 上 对 多元 化 的 主 体 资 格 的 确 认 是
,
一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的适 用 范 围 问 题
社 会 保险 法 律适 用 范 围 的 基 础 在 市场 经 济 条 件
险法

,
选 择这种 立 法 体 系强 调 首 先 建 立 社 会 保 险基


(
国 际 惯例
,

中 国 远 期 社 会 保 险立 法 中

,

(
社 会 保 险法 应 该 是 一 个 独
, ,
在 适用 范 围 上 要 注意 国际 惯 例

立 的法 律 体 系 它 既不 能 被其 他 法 律 部 门所 包 容
,

我 国 社会

保 险适 用 范 围 的 有 关 规 定 多 数 是 以 规范 性 文 件
出现 的 但 规 定 得 比 较 零 散 法 律 效 力 级 别 也 不
,
,
根 据 以 上 因 素 在 近 期 社 会 保 险立 法 的 适 用
范 围上 确 定 适 用 范 围 应 为 中 国境 内 的 企 业 事

统 一 适 用 于 全 国所 有 投保人 和 被 保 险人

研 究 近 期社 会 保 险 法 律 的适 用 范
、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正 在 培育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
,
围 时应 考 虑 社 会化 规 范 化 统 一 化 过 渡 性 因 素

社 会保 险法 律具 体标 准 的 法 律 适 用 必然 表 现 出 某 些 过渡 性 特 点 如 由于 城 乡 差 别 可 以 在 社会 保 险
, ,
控制 和 管 理 正 逐 步 被 法 律 手 段 所 取 代 经 济 运 行
的基 础 是 市场 主 体 的 各 种利 益 关 系
,
切联 系 的其 他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现在 《 社
,
,

在 市场 经 济
,
已 会 保 险法 》 经 列 人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立 法 规 划 本 文
基本 法

是 一个 长 期 的 发 展 过 程 不 能 一 撅 而 就
, 、
,

社会保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统 一
的 劳 动 力 市 场机 制 需 要 完 整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 。 , ,
险法律 适 用 范 围的 大 小 与社 会 生 产 力 水平 经 济
, 。
的 进 程 以及 现 有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和 立 法 技 术 基 础
应 将社 会保 险立 法 分 为 近 期 立 法 和 远 期 立 法 两 大
基 本要 求 上 实现 全 国 统 一 化要 求
、 、

使社 会 保 险项
,
步骤

由 于 我 国 目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还 不 完 善 立



依 据今

伤 生 育保 险等 #制定 的 若 干 平 行 的 单行 社 会保 险

后 市场 经 济 发 展 的要 求 远 期 社 会 保 险法 律 适 用
法 律法 规 分 别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的 某 一 个 项 目和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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