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立法问题研究
宪法学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宪法学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生活水平在大幅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社会问题。
如老龄化、医疗、就业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所形成的,也成为国家、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的宪法,也需要关注这些社会问题并借助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因此,深入研究宪法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问题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权的要求越来越高。
政府需要通过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在研究社会保障权问题中都有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
但是,在宪法学的视野下,对社会保障权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因此,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从宪法学的视角探讨社会保障权问题,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为:从宪法学角度出发,分析和研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如宪法、社会保障法等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以及相关案例和实践经验,探讨社会保障制度在宪法视野下应如何建设和完善。
具体来讲,本研究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社会保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探讨和分析;2. 宪法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界定和内容;3. 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思考;4. 相关案例和实践经验的分析和解读。
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以确保研究所得结论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实用性。
四、预期结果本研究的预期结果包括:1. 分析和总结宪法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问题,尤其是社会保障权的内涵和界定;2. 提出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方案;3. 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权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五、研究进度安排1. 研究主题确定(10天)2. 文献资料搜集和分析(30天)3. 宪法视野下社会保障权的界定和分析(20天)4.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方案的提出(20天)5. 研究总结和写作(30天)总计:110天六、参考文献1. 汪涛:《宪法视角下的社会保障权利问题探析》,《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2. 邵立新:《浅谈社会保障权利的概念、内涵和保障》,《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3. 胡卫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宪法解释问题》,《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4. “十三五”国家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纲要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使得农村劳动力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
同时,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的生活和健康安全得不到
保障。
因此,研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具
有重要意义。
二、选题意义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涉及众多方面,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多个方面,这些问题在农民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
保障问题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
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一)研究内容
1.背景分析和相关理论阐述
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
3.现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估
4.针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和措施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历史发展进程、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梳理。
2.采访法,对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进行访谈,听取他们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了解他们的需求。
3.数据分析法,通过对各种统计数据的分析,揭示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瓶颈。
四、研究预期结果
通过本研究,可以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和措施,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并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借鉴和参考。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助资金 6 7 2 亿元 ,占新农合筹资总额的 7 . 6 %。 4
弃投保 。农村社 会保障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无 法为农村社 会保障事业提供 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财政支持 ,大 大削弱了农
力变得薄弱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的经济基础也受到影响 。现 国范 围内推 广。再次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 然解决了部分群
在 ,虽然几经改革 ,但保障水平很低 。2 0 年 ,农村五保供 众 “ 07 病有所 医”的问题 ,但是没有从根木上 解决农村人 口在 养 人员 19 7 4 . 万人 ,五保 供养单位 4 6 4 ( 来源 :2 O 医疗保健上 对集体的依附关系 ,实现 的是社 区化 而不是社会 2 3 8 个 数据 O8 年 《 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
出健全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 立法保 障 资金投入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 我国经济 水平的快 速发展 ,社会保障 因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无法推进 ,几乎停滞不前。截至 2 0 08 的作用和地 位 日益重要 。然而 ,在广大农村地 区 ,社会 保障 年 ,农村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 59 万人 , 55 农村全 年养老基 金 水平严重滞后于农村 整体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 的需要 ,制约 支出达 7 亿元。20 年 ,我国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 4 09 并且阻碍农村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 。我 国是一个 以农 民为主体 点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有所新发展。…
的发展 中国家 ,农村的经济发展是我 国社会经 济发 展的根本 问题 。没有农村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就不能说我国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内容摘要]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起来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与社会稳定系统,担负着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使命。
文章简要阐述了当前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制;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对策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及特点(一)、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多种就业形式的出现,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在逐步扩大,不仅覆盖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还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覆盖进来。
2005年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75亿人、1.38亿人、1.06亿人、0.85亿人和0.54亿人。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等低收入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和谐。
(二)、建立了多方共担的筹资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职工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其中,企业和职工各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地方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养老金支付缺口。
2000年,国务院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减持国有股及其他方式筹集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资金。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以便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社会权利。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政策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等方面的不足。
我们需要对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
1.政策不完善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尚不完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主要包括残疾人补贴、康复服务、教育卫生等方面,但各地区之间的政策水平存在差异,且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
2.保障水平不高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很多残疾人面临生活困难,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措施。
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由于经济条件较为贫困,其社会保障水平更是低下,长期以来存在着“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
3.社会融合困难残疾人由于身体上的残缺,常常面临着就业困难、社会融合困难等问题。
在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率较低,离退休金待遇也不尽如人意,这使得许多残疾人难以融入社会,缺乏获得感和自尊心。
1. 完善政策法规要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
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提高保障水平应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物质上的保障,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
3. 促进社会融合要加强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获得更多的社会尊重和关爱。
4.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社会关爱残疾人、尊重残疾人的理念,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帮助。
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一章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越来越高。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来为其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服务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章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基于国家法律、规范和经济扶持,提供公民全面的社会保障,同时要求充分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方式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生活水平的一种制度。
2.1 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其公民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需求,提供基本保障和设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安排,包括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社会性、全民性、公共性、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等方面。
2.2 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上,早期已有类似的制度实践,如《周礼》提出“颐养母婴”制度等。
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保障在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20世纪,国际社会对保障公民权益的呼声愈加强烈,各国开始积极探索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也开始探索建设社会保障体系,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迈出了第一步。
第三章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社会救助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体系。
但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制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问题。
3.1 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1)保障范围的不完全:我国目前仍存在大量农民工、失业人员等群体未参与社会保障体系;(2)制度分散、重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完备,但保障标准和管理经验不同,容易造成制度重复和资源浪费;(3)管理水平和资金监管存在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不到位,管理水平不够、注意风险的能力不强,也容易导致财务危机。
《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

《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至今二十余年,已逐步形成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等为骨架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架式法律。
探讨《社会保险法》其存在问题将对今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他制度的立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在“行政并非仅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的背景下,为改善民生提供各类行政保障将成为现代行政的任务之一。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心骨,其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他法律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分析《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其存在问题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社会保险法》框架立法特点突出,实际操作性不强《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权性条款较多,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却明显不足。
《社会保险法》中有近十个授权性条款,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立法者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支配之下,找寻对各种交错利益和冲突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对现实的妥协,使得一些部门利益冲突较严重的问题全交由授权性条款来解决。
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依靠授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不足以达到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致使该法更类似一个宣言和总纲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论文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考籍号:姓名:电话:专业:公共事业管理通讯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职业技术学院邮编:邮箱:指导老师:目录摘要 (2)1、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3)2、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2.1存在的问题 (4)2.2原因的分析 (6)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对策 (7)3.1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7)3.2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8)3.3 立足现状,走社会化管理模式 (9)3.4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10)4、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12)4.1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2)4.2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15)4.3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5)4.4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6)参考文献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目前,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虽已经基本形成,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处在远未成熟的改革过程当中,存在诸多问题,需在今后的改革中逐步发展和完善,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本文总结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对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如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制,问题,对策,完善,制度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义务。
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它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改革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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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立法问题研究一、社会保障立法现状的基本评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1984年开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也紧跟其围绕展开。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规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该法规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
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另外,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规定》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
1998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也都在相关行政法规指导下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1997 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2 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
此外,《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
上述立法概览表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新格局。
但从整体来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
立法的落后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
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
尔后又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奠定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一时间成为各国效仿立法的楷模(注: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第45页。
)。
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
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群中首先面世,但《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
早在1994年初,全国人大就把《社会保险法》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部法律规划中,其中排列第41号的《劳动法》已颁布施行4年有余,而列位第39号的《社会保险法》却仍处于千呼万唤之中。
1999年元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条例并不能解决社会保险的诸多问题。
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特别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企业欠缴养老费用高达300多亿元。
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罚,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立法体系不健全。
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其余组成部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几乎是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仅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国务院统一发布了通知,确定了两个试点方案,允许地、市级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
结果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作不同方案选择,各省也有不同实施方案之规定。
造成这一项本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并不统一的混乱局面。
其他的社会保障甚至县一级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
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如劳动、卫生、财政、民政、银行保险公司乃至工会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
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3、立法层次不高。
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各部门法一样,其效力应该仅仅低于宪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且是与其他内容混和,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其规定还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子系统。
而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
这些行政法规大多数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它们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它带来的结果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4、立法适用范围窄,权利不对等。
从各种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为城市城镇的各种企业,占中国总人口80%的农民一直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
虽然新出台的两个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但仍显不够宽阔(注:参见1999年1月22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享受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限性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对象均是全体公民”的标准相比,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和不合理。
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带来的后果是劳动力盲目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
另外,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新模式,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由于法定比例欠合理,其中国家只有少量补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高,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负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之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困难之一。
5、法律效力低及实施机制弱化。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
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比如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注:参见贾俊玲著《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中外法学》(京),1999年第1期第28页。
)。
又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中缺乏对欠缴、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制裁措施,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
我国刑法第273条对挪用社会救灾、社会救济等救济款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制裁制定。
但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于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之内,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极其不安全状态。
二、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选择比较社会保障立法内容是与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内容紧密相联的。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施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确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尽快将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超前地制定社会保险法律。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目前一般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1)“福利型”模式。
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实行这种高消费高福利的政策,强调全民性原则,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负担。
典型代表是英国。
(2 )“传统型”模式。
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实行强制性保险。
该模式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强调个人责任。
保险费的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缴费相联系。
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由两方或三方负担。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采用该模式。
(3)“国家保障型”模式。
前苏联及其他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该种模式。
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无偿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
现在这些国家都在进行改革。
(4 )“储蓄型”模式。
强制性地由劳动者一方和用工一方缴纳费用作为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
新加坡等少数国家采用该种模式。
上述四种模式,经过各国多年的实践经验,每种模式都有其利弊,根据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国情特点,目前都在进行改革。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种模式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统一模式,各国的模式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都在作不同模式的选择。
因此,我们不可能照搬或“移植”这四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必须注意下列事项:1、农村社会保险宜采用单独立法。
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如养老保险就不应与城镇养老保险立法相一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自我储蓄型”、“家庭养老型”为主的模式仍会存在,所以只宜采用先行单独立法。
农村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应将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和继续完善“五保户”的保险制度方面。
2、商业保险是否被涵盖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存在本质差别。
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仅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而社会保险等保障形式,是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强制性分配形式,基金来源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二者不可能统一规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
3、从立法形式、层次和社会保障法所处地位的关系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有必要强调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分散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应提高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规格,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人大立法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建设的最高保证。
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4、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借鉴外国专门设立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的经验,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或法院,专门从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及时惩处各种违法及犯罪行为。
5、在社会保障立法中还应注意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