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零售交易标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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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

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

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一、引言物品买卖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合同中所涉及的物品。

二、标的物的定义标的物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有形的,如电子产品、衣物、食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知识产权、专利等。

合同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双方能够明确其性质和数量。

三、标的物的描述在物品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描述非常重要。

合同中的描述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避免产生争议。

例如,在描述有形物品时,可以包括其品牌、型号、颜色、尺寸等信息。

而在描述无形物品时,可以包括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权益的详细说明。

四、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

卖方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没有任何瑕疵。

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此外,合同中还应约定标的物的数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双方关注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则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定,可以是合同签订时、交付时或其他约定的时间点。

六、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价格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七、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关键环节。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给买方。

买方在接收标的物时应当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

如果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或替换。

八、标的物的保证和违约责任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保证和违约责任是双方必须考虑的问题。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问题范本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问题范本

一、问题的提出英国有一家公司购买荷兰某公司的铝土,打算将一部分铝土用于本公司生产,另一部分铝土用于转卖出售。

买方接受铝土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在没有付清其余货款前破产,接受破产清算。

买方已转卖的部分铝土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部分铝土尚未投入生产。

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英国某公司的债权人纷纷向其主张债权,但只有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

为什么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呢?荷兰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对于转卖铝土的收入和剩余的铝土卖方拥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理由是合同列明了所有权转移条款:(1)只有当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未投入生产的铝土才能转为买方所有;(2)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铝土只有保管的责任;(3)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卖方对投入生产的铝土所生产出来的成品或最终产品享有追偿权,即买方转卖铝土或对用铝土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的出售,只是代理卖方的行为,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英国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卖方的主张,确认以上合同三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使卖方免爱了损失。

这个案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涉外货物买卖中约定买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方面,成为人们具有借鉴意义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必须交货或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买方必须收受货物和支付价金。

这两项行为的统一,就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是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和货物的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装运港交货系统合同居多,由于买方付款通常在卖方装船之后,就出现货物的风险转移在先而所有权转移在后的情况。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姓名:学号:班级:成绩:摘要: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两者在何时转移、如何转移等都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根据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我们了解到,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并非是在同时发生的,其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都做了明确的限定,但所有权转移时间在上述文件中都没有规定。

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所有权转移的地位并不重要?这种规范的缺失是否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风险转移是否会取代所有权转移曾经在贸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沉船、渗漏、盗窃或查封等非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防止和避免的。

风险移转制度的功能就是如何在合同中由当事人合理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追求交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现实中,只要表现为解决谁去主张索赔、占有标的物的残值、代位物或自行承担损失的问题。

所以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问题,即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各国法学家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进行了长期讨论,也呈现出不同的理论以及立法实践。

一是合同订立时转移。

有的国家以风险于合同订立时转移为标准,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承担。

这一做法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订立时货物多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卖方由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易疏于对货物之妥善保管,如此让买方承担过大风险责任,显然对买方很不公正。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一、标的物描述本合同所涉标的物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二、所有权转移1. 甲方在全额支付乙方货款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2.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节点为:(1)甲方全款支付完毕并签署支付凭证后,乙方应立即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2)标的物交付给甲方时,所有权同时转移至甲方。

交付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交货、物流运输等方式。

(3)若因特殊原因(如政府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所有权转移时间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三、交付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交付证明。

2. 甲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验收,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存在问题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进行协商处理。

四、风险承担1. 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前所产生的风险(如遗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

2. 所有权转移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或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额外的费用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中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

合同中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

合同中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条款。

在合同中,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交易双方在交付物品或完成服务过程中相关权利的转移、责任的分担以及风险的承担等问题。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进行探讨。

一、所有权转移条款所有权是指对某一物品享有绝对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在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条款一般用于明确交易双方在交付物品时的权利变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品的标的和数量:合同应明确交易的具体物品和数量,确保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物品的认知一致。

2.交付时间和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物品的时间和地点,以确定权利的转移时机。

3.所有权的转移:合同应明确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条件。

一般而言,所有权可以在交付时自动转移,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另行转移。

4.交付手续和凭证:合同中可以规定交付时需要进行的手续和凭证,如签署交接单、提供交付凭证等。

这有助于确保交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风险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伴随着风险的转移。

合同中应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由买方承担风险,以及买方可以采取的保险措施等。

以上是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

二、风险转移条款风险转移是指交易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担和转移的行为。

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能够合理分担和避免损失。

1.风险的界定:合同中应明确可能发生的风险范围,并界定风险责任的承担方。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在货物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中一般包含了不可抗力条款,用于规定当发生超出合同各方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这些事件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3.保险责任:合同中可以规定一方有义务购买保险以减轻风险。

购销中的标的物要素解读

购销中的标的物要素解读

购销中的标的物要素解读在购销合同中,标的物是指交易双方进行买卖的具体物品或服务。

标的物要素是购销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交易的性质、内容和实际操作。

本文将对购销中的标的物要素进行解读。

一、标的物的定义与界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物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或权利。

实物标的物通常是具体的物品,如商品、设备等;服务标的物则是指由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特定服务,如技术咨询、维修等;权利标的物则是指对某个具体权益的买卖,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标的物的界定非常重要,它需要明确规定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价值等详细要求,以确保双方对标的物的认知一致,避免后续争议。

二、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在购销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指卖方将标的物转交给买方,并使买方能够支配和使用标的物。

交付的方式和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是实际交接、快递或在线传输等方式。

标的物的验收是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进行核查和评估的过程。

买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验收,并向卖方提出任何合理的拒收或异议。

三、标的物的质量与合格标准标的物的质量是指其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合格标准,以确保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一致。

对于实物标的物,质量标准可以包括物品的外观、材料、结构、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对于服务标的物,质量标准可以包括服务的准确性、及时性、专业性等方面的要求。

四、标的物的价款与支付方式标的物的价款是购销合同中卖方获得的报酬,买方在支付价款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

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价款的金额、计价单位、支付期限等详细要求,以确保双方对价款的支付方式和要求一致。

五、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买方在支付价款后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通常有交付时即转移所有权或支付价款后转移所有权等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国际上买卖双方为引进和销售货物而达成的合同,这种合同不仅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都具有重大影响。

首先,所有权及其转移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所有权即指货物的拥有权,包括货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权益,必须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规则。

通常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立即转移;二是约定所有权在货物交付时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规定,通常都是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这是因为货物交付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合同履行义务之一,只有货物交付了,才能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货物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交付实际控制权或者交付交叉凭证的方式进行。

其次,风险的转移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另一个重要问题。

货物在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风险的侵害,如损坏、灭失等。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风险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规定风险的转移规则。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是分开处理的。

具体来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无论是货物的实际交付还是交叉凭证的交付。

而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卖方对货物的保管和保险责任仍然存在。

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对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进行特别约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在特定的交付条件下,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

这种特别约定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规则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规定。

合同中对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的明确规定,可以帮助双方准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的有效履行提供保障。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及责任。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准确理解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在购买合同中,货物所有人的权益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通过货物交付来实现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货物的交付包括实际交付和符号交付两种方式。

实际交付是指买方获得了实际的物理控制权,即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买方可以支配和控制货物。

实际交付通常发生在买方接受货物的时候,比如买方签收了货物或者接受了货物交付的凭证。

符号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控制权交付给买方的方式,通常通过转移货物的标志性文件来实现。

标志性文件可以是提单、舱单等。

一旦买方获得了符号交付,买方就可以支配货物的权益,并成为货物的所有人。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卖方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

一旦货物转移所有权给买方,买方就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并承担货物的风险。

二、风险的转移除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外,国际贸易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货物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是指货物在交付过程中损坏、丢失或被盗等不可预见事件发生的概率。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需要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方式。

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交付有密切关系。

根据《CISG》,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交付方式有关,分为交付方式决定的转移和交付方式不决定的转移。

交付方式决定的转移是指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方式来决定风险的转移。

例如,根据FOB(离岸价)条款,风险在货物交到海上运输工具(通常是装船)时转移给买方。

而在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条款中,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交付方式不决定的转移是指根据买卖双方的行为和意图来决定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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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零售交易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摘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其最大特点就是买卖双方订立的是一种电子合同,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的交易形式对于买家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

本文试图严格地从物权法的角度并以淘宝网为例,浅析网购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时点、风险承担。

关键词:网上零售交易;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动产买卖交易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形式,即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达成电子合同。

这种交易平台是指,由专业网络服务公司设立的用于综合性或某个行业交易的虚拟交易空间,平台通过会员、用户等形式为众多卖家和买家构筑一个电子或网络交易市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所以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罕有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2条确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那么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买卖的标的物何时视为交付,即所有权何时转移呢?风险何时转移呢?是否具有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呢?下面就以淘宝网为例谈谈我的观点。

通过淘宝这种网易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其最大特点就是买卖双方订立的是一种电子合同,即通过交易平台上交换的数据订立的合同。

虽然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不存在根本区别,但仍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相区别。

[1]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的交易形式对于买家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

淘宝网的交易规则也比较倾向买方,比如点击”立即购买”后买家先将款项打到淘宝的支付宝,卖家在买家点击”确认收货”之前是得不到该笔交易款项的。

严格地从物权法角度来讲,交易标的所有权是在买家付款给支付宝时转移,还是在签收包裹时转移,抑或在点击”确认收货”时转移呢?这个所有权转移的时点也决定着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因此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

以购买某品牌香水为例,并且这瓶香水的自身条件都符合买家的要求,因为我们这里只讨论该瓶香水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问题。

如果在买家付款给支付宝时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一来对买家而言十分不公平。

虽然说风险是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但此时标的物还在卖家手中,买家对标的物的保护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买家承担,则完全违背了交易的公平。

二来也不符合物权理论上的任何一种交付方式。

物权理论认为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

而我国《公司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2]所以无论从学理或实践角度讲,买家付款给支付
宝这个时点不能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在签收包裹时转移。

同样以购买一瓶香水为例,买家在运输人员手中查验包裹后,在包裹单上签名视为同意接受包裹。

这时如果香水由于运输不善造成挤压损坏而买家拒绝签收,那么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就没有转移给买家,也就是说,这时的标的物所有权还在卖家手中,风险由卖家承担。

笔者认为这也不符合物权理论关于交付方式的论述。

首先,这种交付不属于任何一种观念交付。

拟制交付,需要买家提供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而淘宝买家手中并没有任何类似单据,仅凭与运单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就可以取走包裹;在简易交付中,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前,买家就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始于合同生效的时点。

而前文也提到了,淘宝交易双方一般都是身处两地的陌生人,不可能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而由买家提前实际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由于某些现实中的特殊需要,买卖双方先签订协议约定由买家只对标的物间接占有,而卖家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段直接占有标的物。

同样的,这占有改定也不适用于淘宝买卖,而且我国合同法暂时没有对占有改定进行明确规定。

再者,以签收作为确定标的物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也不属于现实交付。

首先这不属于送货上门和买家自提;虽然与代办托运有相似之处,但代办托运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在卖家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并转移。

可见,将签收包裹
的时点视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不符合物权理论的表述。

由于运输原因造成买卖双方的损失时,虽然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踢皮球的现象,但在理论上其实很好解决。

收到后的标的物不符合买卖双方约定,买家只需向承运人表示拒收,之后向卖家主张违约,要求其重新发货或者申请退款,因为买家只与卖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与承运人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卖家的损失是因运输不善造成的,而且卖家与承运人本来就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种关系不因买家是否签收而改变,即不论买家是否签收,该损失都由承运人向卖家赔偿。

另有观点认为买家”确认收货”时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这同样不符合物权交付理论。

由于买家在打款至支付宝后手中还掌握着一个主动权,就是决定是否点击”确认收货”从而将支付宝中冻结的款项转移给卖家。

众所周知淘宝网的交易规则是倾向于在交易中容易成为弱势的买家的,所以即使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家,卖家也不一定在第一时间得到交易款项。

这都是出于保障买家合法权益的考量。

因为注册淘宝用户并通过淘宝交易的用户都有义务了解自己应用的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习惯,既然选择了该平台,就表示接受平台制定的”游戏规则”,并且在注册时已经有系统提示阅读约束自身的协议。

卖家点击”发货”并填写有效运单号后,买家有15天的时间用来决定是否”确认收货”,因为一般国内物流运输时间跨度都在15天之内,除去货物在途时间,买家可以用剩余时间决定确认与否。

如果收到标的物后发现确有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情况出现,依保辜习惯,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退换货而暂时不付款;或者自系统显示”卖家已发货”之日起,也即卖家点击”发货”并填写有效运单号之日起,买家在15天内不确认收货,也不发起任何投诉、申请的情况下,支付宝中冻结的该笔交易款项就会由系统自动打入卖家账户。

而且,买家可以要求卖家点击”延长收货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借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在卖家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时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一并转移。

[3]虽然不像海上货物运输那样严格,要求承运人对于接收的货物要依据买卖合同进行清点、签发提单,但是卖家既然从承运人取得有效单号,就说明卖家已经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之后包裹发生的风险就由买家承担。

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仍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这与风险承担是不矛盾的。

而且自标的物交承运人时起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家,也符合物权交付理论。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卢国志.新编电子商务与物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美]克里斯特曼著,张绍宗译.[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姚迪迪,女,广东省肇庆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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