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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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一、前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

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破坏家庭和谐、危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恶劣行为,一直以来都为社会所不容。

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我国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反对家庭暴力法》概述《反对家庭暴力法》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

三、《反对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3.1 总则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同时,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共同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3.2 家庭暴力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要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同时,加强对家庭暴力发生的预警和干预,对高风险家庭进行排查、调解和援助。

3.3 家庭暴力的处置规定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置程序,包括报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强制隔离等措施。

对家庭暴力行为,警方应依法及时处置,确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3.4 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紧迫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申请人身安全。

3.5 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1. 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和处置程序,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引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被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框架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它可以体现在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打击、恐吓、限制自由、财产侵害等。

国际法在国际层面上,家庭暴力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治。

国家法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立法和法律处理方式。

以中国为例,家庭暴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和约束。

该法律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性质,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涉及了多个法律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民法和家庭法。

在刑法上,家庭暴力属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被归类为各种罪行,如虐待、伤害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这些罪行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责任和处罚。

民法违法性通过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在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家庭法违法性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家庭法律制度通常会对家庭暴力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令、保护令和临时庇护。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通常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

预防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的观念。

学校和社区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首先,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双重的伤害,使他们在身心上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超过1.5亿的妇女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这种暴力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侵犯,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

其次,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它会对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名人名句,美国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女人应该因为她是女人而被伤害。

”这句话表达了对家庭暴力的强烈谴责和反对态度。

经典案例,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生的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比如美国的“霍洛威案件”和中国的“李明案件”等,这些案件都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反方观点: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个别家庭成员的行为,而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影响。

首先,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关,这些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于社会和经济压力所引起的。

其次,家庭暴力的发生也与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念有关,一些传统的家庭结构和权力观念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和矛盾。

因此,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从社会和文化层面入手,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的教育,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

名人名句,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我们不能用同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这句话表达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入手,不能简单地用打击和制裁来解决问题。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家庭和婚姻关系的教育和咨询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比如瑞典、挪威等国家通过推行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效地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双重伤害,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禁止家庭暴力,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一个安全和和平的环境中生活,而家庭暴力剥夺了受害者的这一权利。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女人应该因为受到家庭暴力而感到害怕。

”禁止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其次,家庭暴力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将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

比如,瑞典女王西尔维娅曾经指出,“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它会伤害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

”。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我们认为应该禁止家庭暴力,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惩治施暴者,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私人关系问题,应该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干预。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而是应该通过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私人关系问题,法律干预可能会破坏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情感纽带,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可能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家庭是一个拥有权力的小社会,法律的干预可能会破坏家庭的和谐。

”。

其次,家庭暴力问题需要通过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来解决。

家庭暴力往往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和心理问题,需要通过心理辅导来解决。

同时,家庭教育也可以帮助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而是应该通过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谐社会以和谐家庭为基本单元,和谐家庭以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平等、健康、全面发展为追求。

家庭暴力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格格不人,社会各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而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

这个前提性问题看似简单,却夹杂着诸多社会因素,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

至于法律意义上家庭暴力的界定,在国内与国外,立法与学界都尚未达成一致。

一、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和阐释由于国情、民族传统、民众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规定和理解不尽一致。

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有的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所下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概念被描述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新西兰1995年12月通过并于1996年7月起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

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主要出现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国际公约中。

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联大第48/104号决议第2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不仅限于:(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3)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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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规制
作者:章勇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7期
摘要:家庭暴力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危害,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

认真探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其成因,旨在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让妇女、儿童、老人等远离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特征成因健全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254-02
全国妇联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缘于家庭暴力;2009年3月5日,南昌市妇联发布最新统计数据:去年信访总量324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有90件,占总信访件的27.8%。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其中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公婆媳及祖孙等。

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身体暴力,即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有形的伤害,通常表现为拳打脚踢、咬、拧、掐、扇耳光等伤害行为;二是精神暴力,即家庭成员一方用非暴力手段对另一方在心理和情感上进行长期、反复的精神折磨而造成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奚落、嘲笑致对方不堪忍受,或者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和限制对方行动自由,造成对方精神恐惧;三是性暴力,即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通常表现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并造成伤害后果等。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人权,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据国外学者调查报告显示,男性只占家庭暴力受害者的3%,而女性受害者为95%,最为普遍的仍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则容易采取以暴制暴方式杀死或重伤施暴人,据对福建省女子监狱重刑犯的调查显示,监狱里犯有重伤害、杀人罪的女性罪犯,80%犯罪成因是遭受家庭暴力。

主要表现为殴打、辱骂、婚内强奸及残忍的残害身体器官等,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精神带来极大的折磨,极端者可能导致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甚至以暴制暴,酿成一连串的悲剧,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

2.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难度大。

由于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室内等比较隐蔽的场所,不易为外人所知。

尤其是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受害者在遭遇暴力后往往会觉得很丢脸等原因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人前隐瞒真相,容易使施暴者逃避侦查与法律制裁。

而对于精神暴力的举证就更难了。

因为精神暴力更缺乏一个具体的外化的判断标准,即使受害者一些异常的外在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精神状态,但这毕竟只是一个难以量化和物质化的东西,在现行的法律证据规范中具有其先天的脆弱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操作难度。

二、中国家庭暴力的主要成因
1.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

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有了大幅提高,但“三纲五常”等封建思想在人们头脑中留下烙印还不能完全消除。

“鞭子底下出贤妻”等陈腐观念依旧被一些人认可。

更有一些人由于其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采取委曲求全的态度,加之一些相关部门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使之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2.因经济收入而形成的不平等家庭地位影响。

主要表现为经济收入高的家庭成员往往居于强势的支配地位,而弱者则只能依赖他们,特别是一些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全职太太”们,更容易地沦为施暴者的发泄对象。

3.个人心理素质方面的原因。

一是有些人性格孤僻、疑心重、缺乏自信、占有欲强,视妻子为自己的私有物而加以“特别呵护”,妻子一同异性说话便不舒服,回家后就拳打脚踢,之后再忏悔—再施虐……以致循环往复。

二是有的人性格自私、暴戾,沉迷于赌博、吸毒等,在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对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施虐。

三是有的性格孤僻者,在发生家庭矛盾时不尝试沟通,而是长时间对家人不理不睬或者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也即通常所说的“冷暴力”。

四是有些受害者由于封建愚昧思想的禁锢,缺乏理性思考和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只会逆来顺受,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4.社会抑制力的不足,难以对家庭暴力形成有效遏制。

一是中国现有法律对于对家庭暴力的规定都比较抽象,虽然刑法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等罪名,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二是由于有关部门对于家庭暴力的各种救济手段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中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9年联合国将11月25日确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建议各缔约国“如果出现家庭暴力,必要时应诉诸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补救方法”。

至2006年已有89个国家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其中,有60个国家还制定了具体的反对家庭暴力法。

各国对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并存。

如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国都制订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

中国台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加拿大的十个省份中已有三个有了家庭暴力立法;美国各州对家庭暴力也有不同的规定;二是对施暴者的惩罚更加严厉。

如对施暴者的人
身自由进行限制、通过颁发保护令禁止施暴者进入受害者住所、以及对施暴者进行经济制裁对其某些权利进行剥夺(如美国就明确禁止因涉及家庭暴力构成轻罪或被定过罪者持有武器)等。

三是保护受害者的方式趋于专门化。

如加拿大有三个省设置专门法庭处理家庭暴力,国家还在对施暴者的改造中供“干预性”咨询。

中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虽然有八个条文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其中有三个条文是宣示性规定,只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态度,没有具体操作规范。

三个关于救助措施的条文也只是原则性的指引。

两个关于法律后果的条文规定,也只有一个规定了法律责任,而且只有在离婚时才适用。

同时,中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也不够明确:一是现行刑法对于遗弃罪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是自诉案件。

这在客观上使一部分家暴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二是由于没有“婚内强奸”的规定,使一些因各种原因造成“离婚不能”长期沦为性暴力的施暴对象;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规定过窄,客观上为施暴者留下了一定的不受制裁的施暴空间;四是中国还缺乏与家庭暴力行为相适合的证据规则,造成诉讼中“证据不足”的问题突出,使受害者难以胜诉;五是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如专门法庭等),容易形成家庭暴力的“三不管”地带,从而造成客观上的执法不严。

综上问题表明:由于反家庭暴力法律具有其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法制,而且也是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

况且中国宪法、婚姻法、刑法等已经对家庭暴力问题作用了原则性规定,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保障,中国的一些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的制定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加之国外的一些可供借鉴立法先例,都为中国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较必要基础。

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婚姻家庭是人类的社会性、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之间一种不可调和但却必须调和的产物,而这个结果又导致社会须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规范,引导或强制人们的行为在这个规范中进行,以满足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

因此,为了在保护受害者,制裁施暴者,保障社会秩序与文明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和睦、稳定的家庭为宗旨,注意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并确立预防与制裁相结合及制裁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害者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对施暴者则应坚持教育、制裁相结合,充分关怀弱势群体、保障人权。

2.《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既要明确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等“纲领性”规定,又要体例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既有教育性、倡导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成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律。

同时,还要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要求,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相关民事诉讼的证据采信、举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一些创新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充分体现反家庭暴力法的人文关怀精神,以便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3.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司法机关各相关部门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与措施。

比如,可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对受害者的帮助责任和义务,以及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等,努力做到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既能制裁施暴者,更要对受害者予以及时的救助。

[责任编辑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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