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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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培训课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培训课件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木材加工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行业之一。
然而,在木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尤其是木屑粉尘,一旦积聚到一定程度,将存在爆炸的隐患。
因此,在木材加工系统中,粉尘防爆安全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粉尘防爆安全规范2.1 粉尘爆炸的危害性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一旦积聚到一定程度,并且遇到适当的火源或电火花,就会发生爆炸。
这种爆炸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死亡。
2.2 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为了防范木材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粉尘爆炸,我们需要遵循以下粉尘防爆安全规范:2.2.1 保持环境清洁将作业场地保持清洁,并经常清理地面的粉尘和杂物,有利于减少积聚的粉尘,减低爆炸的危险。
2.2.2 控制粉尘的产生控制了粉尘的产生,自然会减少积聚的粉尘,从而减小了粉尘爆炸的风险。
控制粉尘产生的方式包括使用防护罩、橡胶密封件,在进行设备维护和清洁时使用湿式清洗方法等。
2.2.3 防爆器材的应用在木材加工系统中,需要安装防爆器材,例如,防爆电机、防爆灯具、减速器等,以减小因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2.2.4 环境温度的控制控制环境温度,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潮湿度和温度始终维持在安全范围内。
如果环境过热,会削弱一些设备的能力,使得设备越来越容易发生故障,同时也增加了粉尘爆炸的风险。
2.3 安全操作要求在进行木材加工时,必须按照以下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2.3.1 禁止吸烟未经许可不得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吸烟引起的烟雾可能涌入作业设备内部,从而增加木材粉尘爆炸的风险。
2.3.2 停车后关闭发动机木材加工设备在停车时,一定要关闭发动机,以防止车辆漏油和电池电量过度消耗带来的风险。
2.3.3 在加工过程中保持警觉在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状态并且时刻保持警觉,以防止因分心而造成的事故。
2.3.4 防护服的佩戴在木材加工现场,需要穿上工作服和防护服等安全设备,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之欧阳歌谷创编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欧阳歌谷(2021.02.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16845 除尘器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也促进了木材工业的迅速发展。
然而,在加工过程中,木材加工系统产生的大量粉尘却给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带来威胁,同时也给工厂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因此,木材加工系统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使用中,都应注意粉尘防爆安全的要求。
粉尘防爆原理粉尘颗粒在氧气存在的空气中接触到一定程度的能量源,如热源、火源、电火花等,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当混合物的体积分数超过了一定的范围(爆炸极限),遇到刺激源就会发生爆炸。
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具有较高的易燃性和爆炸性,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制定粉尘防爆计划为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木材加工系统在设计前要制定粉尘防爆计划,规定各项措施和技术要求,以保证安全可靠。
粉尘防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危险评估及区分对加工系统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区分,判断其可燃性及爆炸性,以明确所需安全防护措施。
收集和控制木材粉尘加工系统应在设计阶段考虑粉尘防爆防护措施,如贯穿整个加工过程的有效风管系统等。
同时,将粉尘溢散自然在空气中或被带离的现象降至最低。
进行现场防爆安全规划和规定为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在危险地点设置预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备,并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熟悉防爆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设计防爆安全要求在木材加工系统的设计中,应该考虑粉尘防爆安全的要求,规范设计中的如下内容:安全设施在设计加工系统过程中,应根据危险性评估情况和设备特点,增加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爆炸抑制器、爆炸隔离器、防火板、自动灭火器、防爆互锁等。
强化防护设施在加工系统关键部位设置防爆板、热传感器等强化防护设施,对于需要初步控制的防护,应增加封闭、隔离和抽风等处理手段,防止粉尘爆炸。
有效管理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还要监督责任单位、义务单位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全面实施全员安全制度。
总结在木材加工系统的设计和使用中,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应提前评估、制定方案,同时落实好设备设计、安全设施的配备、防护和管理等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之欧阳音创编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5606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6845 除尘器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AQ4228-2012塑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塑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概述AQ4228-2012塑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和指南。
该规范适用于塑料加工系统中存在粉尘防爆危险的场所。
遵循这些规范将有助于确保系统运作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规范要求以下是AQ4228-2012塑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主要要求:1. 系统设计:系统必须根据防爆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2. 防爆措施:必须采取适当的防爆措施,并确保设备和操作程序符合相关防爆标准。
3. 操作程序: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操作程序,包括清洁、维护和检修工作,以减少粉尘爆炸的风险。
4. 安全设备和装置:必须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装置,包括防爆起爆源和防爆隔离设备等。
5. 培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操作。
6. 检测和监控:实施有效的粉尘防爆相关检测和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指南和建议除了规范要求外,AQ4228-2012塑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还提供了以下指南和建议:1. 使用低阻力设备:选择低阻力的设备和系统组件,以减少粉尘积聚和爆炸发生的风险。
2. 防止静电积聚:使用适当的静电消散设备和措施,防止静电积聚,避免引发爆炸。
3. 管理粉尘积聚:采取措施,定期清理系统中的粉尘积聚,并确保处理和处置粉尘的方法安全可靠。
4. 定期维护和检测:定期维护和检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5.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有效的应急响应计划,包括适当的紧急排除和救援措施,以应对粉尘爆炸事故。
结论AQ4228-2012塑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遵守是确保塑料加工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减少粉尘防爆的风险和潜在的损失,实现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说明: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相关安全规范,旨在帮助企业保障员工的安全,防止粉尘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木材加工企业,包括锯木厂、制板厂、家具厂等。
一、引言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一种常见的火灾和爆炸隐患。
粉尘积累、高温和火源可能导致严重事故。
因此,制定合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对于保障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二、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管理要求。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3.进行定期的员工培训,包括粉尘防爆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
4.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粉尘防爆措施1.粉尘收集与处理:(1)安装高效的排风系统,确保粉尘及时排出加工区域。
(2)定期清理加工设备和周边环境的粉尘积累。
(3)使用合适的粉尘收集装置,减少粉尘扩散。
2.火源管理:(1)加工区域内禁止明火作业,使用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加工区域内应设置灭火器和自动灭火系统,确保及时进行火灾扑灭。
3.静电消除:(1)加工设备和管道应进行静电接地处理,减少静电积累。
(2)使用防静电设备和防静电工具,防止静电引发火灾。
4.设备维护:(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润滑和故障修复应使用非易燃润滑剂和材料。
四、防火安全措施1.加工区域布局:(1)按照防火分区原则进行布局设计,合理划定各个区域的边界。
(2)加工设备应与易燃物区域有一定的距离,防止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2.消防设施:(1)加工区域内设置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确保灭火设备随时可用。
(2)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避免堆放物品阻碍消防车辆通行。
3.火灾预警系统:(1)安装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火灾预警设备。
(2)加强火灾预警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五、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1.教育员工了解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重要性和意义。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解读

三、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 及 GB/T 16845 中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三、术语和定义
3.1、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 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木材 wood
6 生产设备、设施
一、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 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 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 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 竹类产品的场所。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料钉及碎片等)等杂物。
三、术语和定义
3.7、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它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 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给料装 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 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2.1.8]
一般要求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 合 GB 50057 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 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六、生产设备、设施
口令:RAPID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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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30C 67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2012-12-10 发布 2013-03-01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wood processing systemsAQ 4228—2012 AQ目 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2)5 一般要求 (2)6 生产设备、设施 (3)7 储存设施 (7)8 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7)9 清理 (8)10 管理及培训 (8)前 言本标准除第 1、2、3 章及 6.2.5.4 条、6.3.5 条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 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慧、郑凡颖、周玉申、谷庆红、孙宝铁、刘凌燕。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 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16845 除尘器 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 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 复列出了 GB/T 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木材 wood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 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420µ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3.4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
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计量。
3.5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份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异物 foreign material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碎片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及碎片等)等杂物。
3.7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利用空气流或其它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
包括给料装 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2.1.8]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4.1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4.2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 GB12476.3 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划分为三个区域:a) 20 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b) 21 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c) 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5 一般要求5.1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 GB 15577 中建(构)筑物的结 构与布局以及 GB 50016 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
5.2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15606 的要求。
5.3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
5.4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5.5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5.6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
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 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5.7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 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5.8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5.9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
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 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 GB/T 17919 的要求。
5.10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260℃。
5.11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 100℃。
5.12用于 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 AQ 3009 的相关规定。
5.13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5.14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
5.15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 GB 15577 的要求。
5.16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 生产设备、设施6.1 通则6.1.1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 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操作的进给速率控制应符合 GB15606 中7.4 的要 求。
6.1.3对刀具及磨具的维护应符合 GB15606 中第七章中的相关的要求。
6.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6.2.1 一般要求6.2.1.1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 20m/s。
6.2.1.2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 (如砂轮机等), 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 (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
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6.2.1.3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改变气流管 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6.2.1.4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后,除尘系 统应至少再运转 2 分钟。
6.2.2 管道系统6.2.2.1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 压力。
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短。
6.2.2.2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 PVC 管) 。
6.2.2.3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6.2.2.4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
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 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2.2.5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a) 采用抑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b) 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 6m 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的管 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c)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d) 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口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6.2.3 机壳和机罩6.2.3.1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6.2.3.2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入。
6.2.3.3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6.2.4 风机6.2.4.1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6.2.4.2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风机作为管道的物料输送风机时,风机壳体的设计强度应符合 6.2.2.1 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6.2.5 除尘器6.2.5.1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强度应足以 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
6.2.5.2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
6.2.5.3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6.2.5.4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用抑爆系统进行保护。
6.2.5.5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6.2.5.6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b) 当仅有火灾危害且按本标准进行防护时,可布置在室内;c) 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内;d) 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 6.2.5.1 规定时, 可布置在室内;e) 当设置了带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口,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6.2.5.1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f) 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内:1)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2)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 8640m 3 /hr;4)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5)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6) 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 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 6m;7)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