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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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应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下面是范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1(一)基础资产情况1、近三年审计报告(报告附注资料);财务报告;2、以收费权作质押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如有其它涉及抵押,请同时提供;3、基础资产收费权限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政府文件等;4、评级报告及其它重要文件;5、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明细,包含对方科目;6、销售客户统计表、收款方式说明(银行代收或现金收付方式);7、每个月现金流量收支分布情况;每个月的现金流量收支分布情况;8、分年的成本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9、融资情况说明,并请提供相关借款情况统计表(包括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借款银行名称、担保方式)及相关协议文件,发行债券的备案、批复文件。

(二)原始权益人情况调查1、全套工商登记资料2、公司设立时及历次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批准上述公司设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4、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卡)信息、外汇登记证、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等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及任职经历;6、公司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能介绍,以及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7、公司最近三年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或仲裁文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2一、基础资产1、拟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并可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2)基础资产的权属明确;(3)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4)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

2、关注基础资产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关注形成该基础资产的法律要件(如必备的证书、文件等)是否已具备,原始权益人是否可据此合法转让基础资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五篇范文)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五篇范文)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五篇范文)第一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1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六)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八)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十三)信息披露安排;(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十七)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风险管理,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指引,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及工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将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

了解业务的定义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理解业务过程有助于把握关键风险点。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人员资质等进行评估。

全面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

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收益预期等情况,并评估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此外,还需要评估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等,确保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

最后,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需要注意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调查人员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同时,要与子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关注业务变化,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法。

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可以帮助全面了解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应全面了解业务定义和流程,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并重视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一、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一定价值和收益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和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和评估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工作指引,以帮助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尽职调查应客观、公正地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和风险,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全面细致原则:尽职调查应对相关资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包括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

3. 专业独立原则:尽职调查应由专业人士独立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风险警示原则:尽职调查应对相关资产的风险进行警示,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三、尽职调查的具体步骤1. 资产调查:对相关资产的产权状况、规模、价值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访谈相关方等方式获取信息。

2. 经营调查:对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财务报表、了解经营模式等方式获取信息。

3. 市场调查:对相关资产所处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规模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行业报告、了解市场趋势等方式获取信息。

4. 法律调查:对相关资产的法律风险、合规性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法律文件、咨询法律专家等方式获取信息。

5. 风险评估:综合以上调查结果,对相关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可能性等方面的评估。

6. 尽职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资产概况、调查结果、风险评估、建议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调查材料。

四、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1. 独立性与保密性:尽职调查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保密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尽职调查人员应确保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确定的信息,应及时核实和澄清。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资产证券化发行、设置、管理基金以及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资产证券化发行、基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好被募集对象及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质量及风险、费用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发行规定,做到资本充足、投资风险可控、资产准确高效归集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置资产证券化基金,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实施资产组合管理,确保资产准备金充足,制定购买、持有和变现规则,定期审核活动,并做好投资退出机制。

第六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立法和审查能力,确保产品结构合理、标的资产稳定、公允估值准确,并定期审核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客观、全面的资助证券化产品投资信息,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产品的重要信息及资助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业务技术创新,持续改进资产证券化经营流程,提高效率,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账务核算系统,定期审计账务账目,以确保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模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尽职调查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提高投资收益和风险把控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条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包括项目信息搜集、尽职调查方案设计、调查执行和尽职调查报告撰写等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严谨、客观、可操作、适用性强。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根据业务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做好投资前的风险评估工作,明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六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流程,制定具体的尽职调查方案,并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意见审核。

第七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内容的全面、详尽和准确。

第八条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市场环境分析、竞争对手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建议等。

第九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按照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全面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建议。

第十条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期间,申请方应按照业务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并向尽职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落实职责,配合业务部门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投资银行业务部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前,应首先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并成立专门的尽职调查小组。

小组应由业务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等组成,结合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引入行业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共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小组成员应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梳理相关资料,确定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并做好调查计划及其执行的进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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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二)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广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托管人资信水平;(二)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第十二条对与基础资产的形成、管理或者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水平;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二节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第十三条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

第十五条对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质量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手艮胃。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完成后、挂牌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全面、如实反映尽职调查全过程,相关资料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内部和外部风险,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2至6名委员组成,其中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1名,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二)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三)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承担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并负责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公司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根据会议通知列席会议。

第八条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以及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表决方式。

第十条委员应于会议召开前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委员与会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该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两名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两名无关联关系委员通过。

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两名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与会委员在对各项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委员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三)会议议程;(四)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部指定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等事项,并负责保存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前”、“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与信息隔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母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防止与母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业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利益冲突防范与信息隔离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对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导致股价变动,影响利益相关者或者公众利益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敏感信息的保密第四条公司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相关人员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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