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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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资助办法

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资助办法

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12〕7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办函〔2013〕5号)精神,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结合《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级别与类别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院、校、省、国家四级,院级项目由各二级学院资助,相关资助标准及结题条件由各学院设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校级项目由学校资助,省级、国家级项目由学校配套资助。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类,项目资助经费按结项成果价值及影响分类别和等级进行资助。

第四条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等,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分结题和优秀结题两等。

第三章项目资助标准第五条校级项目资助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项目,1000元/项;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1500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2000元/项;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3000元/项。

第六条省级、国家级项目资助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类结题项目,4000元/项;自然科学类结题项目,5000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类优秀结题项目,10000元/项;自然科学类优秀结题项目,10000元/项。

第七条校级项目初期,可按一般项目标准20%申请启动经费;通过学校中期检查后,按一般项目标准50%给予经费资助;项目结题时,由学校根据其成果确定项目等级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省级、国家级项目按校级重点项目相应类别标准50%给予启动经费;通过学校中期检查后,按重点项目标准给予经费资助;项目结题时,由学校根据其成果确定项目资助标准。

第四章项目结题要求第九条项目研究成果须以项目负责人或成员为第一完成人,并在适当位置标明“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编号,非第一完成人成果或未标注的成果不予认定。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及《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了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项目经费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创计划项目经费是用于大学“大创计划”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专项经费。

实行“统一规划、自主使用、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的经费预算执行。

院级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大学“大创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经费的投入等统筹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划拨,以及对各学院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资助
第四条经费来源。

“大创计划”中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经费由学校校本部预算支持,创业实践类项目由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

第五条项目资助。

根据《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费参考标准进行资助。

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的实施意见》、《XX大学关于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学校决定设立“XX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严格专项经费管理,保证专项经费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产业孵化园项目,扶持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和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在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优秀指导教师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科和研究生教育副校长为组长,分管招生就业和团委工作副校长、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以及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担为副组长,由招就处、教务处、团委、计财处、科研处、学生处及各院系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对资助或扶持项目进展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认定。

第四条根据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与活动开展情况,将专项经费分为创新创业教育经费、创新创业扶持经费、“挑战杯”竞赛经费和创新创业奖励经费四个板块。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类课程建设与课程引进;创新创业教师学习调研、培训考察、参加有关会议;大创项目建设资助、大创项目教师指导、师生参加创新创业年会;“互联网+”“三创赛”等创新创业类大赛开支等。

第六条创新创业扶持经费主要用于众创空间项目孵化种子基金、路演等创新创业文化活动、“大创赛”等创新创业大赛的评审费、参赛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通讯费和就业创业奖励等。

第七条“挑战杯”竞赛经费主要用于“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评审费、参赛费、活动组织费等。

第八条创新创业奖励经费用于“互联网+”“三创赛”“挑战杯”“创青春”“大创赛”等创新创业各类大赛获奖项目以及在相关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指导教师和相关单位奖励,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大学生创新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各学院(部):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大学生创新活动经费使用的管理,依据“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二、资助对象:在校本科生经过学校评审通过准予立项的市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

三、经费管理原则:1.各项目的经费分期拨款,第一期按项目经费的40%下拨;2.中期考核通过后再下拨40%;3.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中20%将将根据项目考核情况、项目经费具体使用情况、项目成果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激励和追加;4.各级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经费,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学生)和指导教师根据项目的研究需求合理支配使用。

学院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5.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厉行节约,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6.项目开支应由项目负责人批准,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7.项目中期检查后,对于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管理委员会继续予以支持;对于进展迅速、效益显著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减少或中止对其经费上的支持,乃至追回已拨的款项;8.项目因故中止并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中止的,项目负责人须退还剩余研究经费。

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中止研究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项目组成员(包括指导教师)须退还全部研究经费;9.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结题,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学校暂缓办理项目负责人离校手续,并终止使用剩余经费。

四、经费的使用范围:1.项目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差旅费等;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品。

北方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意见稿)

北方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意见稿)

北方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创新性实验计划建设,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新性实验项目包括校级、区级、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

项目经费包括学校划拨的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专项建设经费,区级、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和学校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由本人所在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监督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条实验计划项目开支的范围(一)购买所需的图书资料、学习软件、声像资料以及资料的打印复印等费用;(二)创新训练规划与设计、制作、耗材,学生竞赛辅导和其他创新活动等费用;(三)调研和参加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等;(四)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五)实验计划项目开支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设备。

第五条项目个人或项目团队报销时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1.办公费:包括笔、本、文件夹、复印纸等用于维持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复印费、印刷费和图书购置费;2.邮电费:包括邮寄费、快递费、用于联系业务的长途电话费、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的网络通讯费等。

邮电费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3.国内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学生报销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住宿费。

国内差旅费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4.会议费(只包括参加会议,不包括举办会议);5.专用材料购置费:包括实验室用品、消耗品等,如墨盒、碳粉等;6.软件购置费: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批,在现有资源不满足研究需要时可以购买;7.劳务支出,以现金形式发放;8.重要期刊论文的审稿、版面费及专利申请费等;9. 购置元器件、构件、配件及产品加工、制作费用;10. 其他:包括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等。

【经费报销】“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报销】“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8年版)予以修订,制定《“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一、“创新活动”项目经费管理原则1. 经费只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的创新活动。

项目成员毕业后,不得使用经费。

2.经费由学校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

3.大学生创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长(学生),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原则。

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与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

4.学校教务处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并发放《“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

项目负责人凭《“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使用该项经费。

5.《“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及经费编号的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半年后即终止项目。

未申请延期的项目,一年期满,将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6.“创新活动”项目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批同意后,纳入本项目经费使用。

7.如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中途发生变更,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变更《“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上的有关人员姓名。

二、“创新活动”经费使用1.学校将首拨“创新活动”项目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学校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再拨50%经费。

2.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预算细目合理使用。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21号)的计划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各学院为单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

各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50%。

第四条项目经费落实到承担项目的学生,并用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指导教师负责监管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费使用和审批第六条项目组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人签名,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备案,学院分管领导签名、学院盖章,学院指定相关人员持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购买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第八条报销论文版面费,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九条报销图书、复印资料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加盖书店或复印店的印章,图书发票还须加盖学院资料室印章。

第十条报销交通费和旅差费应填写交通和旅差报销单并须由指导教师、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的报销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出租车费、餐饮费、参观娱乐费不允许报销。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关于立项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通知

关于立项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通知

关于立项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过程管理,方便大创项目的执行和财务报账,促进大学生创新训练成果产出,根据2016年度江苏省省级大创项目经费下拨额度和学校大创项目经费预算,制定2016年立项大创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各类大创项目经费分期下拨或报账额度。

2016年立项大创项目经费按照不同类别给予不同额度资助(表1)。

校级项目经费不需报账,全部经费分期汇入项目主持人银行卡;国家级、省级项目经费的一半不需报账、分期汇入项目主持人银行卡,另外一半在项目结项后报账。

表1 各类大创项目经费分期下拨或报账额度
注:打*者为报账限额
二、考核和结题。

中期考核时间为项目立项当年年底之前;结题时间为项目立项次年7月之前。

允许延期半年结题。

校级项目由学院考核、教务处检查;国家级、省级项目由教务处考核。

通过考核或结题的项目,准予拨付经费或报账,未通过者暂缓拨付经费或报账。

三、报账。

国家级、省级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要求报账。

报账需要经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

四、优秀项目表彰和奖励。

在学院推荐基础上,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大创项目进行评选,对成果突出、评定为优秀的大创项目进行表彰。

对成果突出的、优秀校级大创项目进行奖励,全校限奖100项,每项奖励经费500元,该笔奖励经费在项目结题、通过评审后发放。

五、指导教师劳务费。

在项目结项后,对指导大创项目的教师发放劳务费400元/项,并计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教务处、财务处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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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发文审批表
中矿团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大学生创新项
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团总支):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大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科技字[2010]3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相关部门协商,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大学生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大学生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科研业务费创新项目细则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9月1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大学生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科技字[2010]3号),结合学校开展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际,为使我校的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的大学生创新类科研活动。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普及性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和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培育。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有利于营造校园浓郁的大学生创新氛围,鼓励和支持在校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调研等创新活动,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提升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校团委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遴选和评审,确保公平公正、择优推荐。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校内科技创新竞赛项目;
2、普及性的科技创新项目;
3、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培育;
4、社会调研类学术研究项目。

第七条校内科技创新竞赛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和举办校内大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的自由探索及自主创新活动以及科技竞赛活动。

第八条普及性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营造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文化氛围的活动,如举办学术讲座、科技沙龙等。

第九条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项目培育主要用于“挑战杯”、机器人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等项目的培育等。

第十条用于校内科技竞赛项目、普及性的科技创新项目、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培育的资金,经校内评审后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培育项目的资助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本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费用支出严格按照本项目资金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

第十三条大学生创新项目资金的资助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材料购置费、测试加工费。

立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以及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2、印刷费。

科技创新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

3、差旅费。

项目开展过程中为了业务调研、会议交流和组织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等。

4、会议费。

组织校内学术研讨、讲座、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和科技竞赛活动所交纳的会务费等。

5、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

邀请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进行讲座所发生的费用,竞赛类活动邀请专家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
总经费的5%。

7、文献资料费。

项目开展过程中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学生撰写的与所资助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和专利申请费用。

8、劳务费。

活动开展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组织工作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四条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校团委根据每年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类活动的安排,给各学院下发选拔项目的通知,广泛征集项目。

2、各学院上交备赛项目申报书,校团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本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选拔推荐备赛项目,确定资助额度。

3、备赛项目立项后,校团委负责全校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副书记、科研副院长、项目指导教师、团委书记等组成本学院的指导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立项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4、根据立项和结项时间,学校和学院适时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开展立项项目进展情况的交流活动。

5、根据省级以上竞赛作品的上报时间,校团委组织对备赛项目进行验收,由校团委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组,组织答辩和项目验收并写出验收意见。

6、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原则上分两个批次拨付。

首批经费于项目立项后一月内按总资助经费的60%拨付,经中期检查合格项目正常运行的,拨付余下的40%资助经费。

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剩余的经费不再拨付,并视情况追回已使用的经费。

未能按期结项或结项达不到要求者,追回已使用的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学校相关规定如有冲突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科技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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