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49.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以下称“省政府49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当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有关规定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等自然文化保护区(以下称“自然文化保护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景区)不新设采矿权。
符合省政府49号文要求,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要严格控制。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必须是按照就近、适量的原则,经过科学论证,合理配置;优势矿业企业应是经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对于多家矿业优势企业对同一重要矿区的资源均有配置要求的,将在优势企业之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按照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的要求,可以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以协议方式配置适量用于自主开发目的的非空白区矿业权。
涉及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资金,采取拼盘、续作等方式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多元投资探矿权,需经评估确权后方可处置。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矿业企业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矿业权,在处置矿业权时必须把增值部分上缴省财政或转增国家资本金。
探矿权采矿权竞买人、协议受让人或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科技人才实力和较高技术装备水平的从事矿业活动的企业,与矿业相关联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等;具有良好的企业诚信记录;具有与从事竞买或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探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大中型规模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小型规模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⑤、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⑥、交通位置图(1份); ⑦、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 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⑧、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⑨、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⑩、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⑾、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 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资料数据光盘。新设项目申 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如果 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 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
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 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 许可证; 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 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 6、新设探矿权登记 (1)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 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②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 ③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 ④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 ⑤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 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 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 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 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 段时,有以下规定:
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探矿权延续需要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9.原勘查许可证(原件)10.行政管理合同(复印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3.如未按时提交申请,还应提交原因说明并附县级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停工通知(原件)14.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申请探矿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探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转让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转让人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7.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1.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批准文件及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12.勘查许可证不满2年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复印件)13.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4.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探矿权还应提交探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探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5.集体企业转让探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转让探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6.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探矿权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扩大勘查范围)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交通位置图(原件)9.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10.勘查许可证(原件)11.省厅同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及缴纳价款、出让金凭据(复印件)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3.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4.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缩小勘查范围)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9.申请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10.勘查许可证(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3.申请分立探矿权,还应提交经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审查及论证通过的证明材料)14.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凭证1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重点)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如何变更矿种

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如何变更矿种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的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区分矿种类别,分类处理。
具体为:(1)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2)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充探矿权价款。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5)高风险类矿种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即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低风险类矿种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即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油气(包括煤层气、页岩气,下同)矿业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至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统一接件,地质勘查司不再直接接收申请人有关申请。
二、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1份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报送的电子文档(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Excel文档等)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并在光盘表面标注项目名称。
每批次申请可集中1张光盘提交,光盘表面标注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另附页。
四、申请人对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
五、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一)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
申报资料目录,以"材料清单.txt"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其他文档,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按照《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报送材料要求》中的分类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二)申报材料为word或Excel文档格式的,同时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word或Excel文档中插入相应扫描文件,最终转化为PDF格式。
(三)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有关批文、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签章页面等,采用PDF(多页)、JPEG(单页)格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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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探矿权变更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探矿权变更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4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6.《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勘查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3.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2.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3.勘查主矿种变更4.探矿权人名称变更5.转让变更申请(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纸介质,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电话: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
(二)部内审批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储量司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勘查司对通报项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办理批复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在40日内办结。
其中:办理过程中补正、征求省厅意见、专家审查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1.探矿权登记费2.探矿权使用费(二)收费依据1.探矿权登记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2.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收费标准1.探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十五、审批结果颁发探矿权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勘查登记通知书十六、结果送达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试采批准书等相关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与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二)电话咨询:(三)电子邮件咨询: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监督、投诉电话:(二)监督、投诉邮箱: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2。
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收到申请顺序号(政务大厅填写)勘查许可证号(审批机构填写)收到申请时间(政务大厅填写)发证时间(审批机构填写)油气探矿权变更延续申请登记书保留项目名称江苏**盆地**地区油气勘查原项目名称江苏**盆地**地区油气勘查、江苏**盆地**地区油气勘查原勘查许可证号020000**20*** 020000**30***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勘查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填表时间201*-**-**填表说明1. 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构造单元或勘查作业区块名称+勘查矿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其他写全称)+勘查组成。
例如:内蒙古二连盆地固阳凹陷油气勘查、陕晋鄂尔多斯盆地吴旗区块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南海珠江口盆地流花06区块天然气勘查。
探矿权保留项目,填写申请保留的原探矿权名称。
2. 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项目名称。
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
3. 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
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
4. 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填写。
5. 勘查单位:承担勘查作业项目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
6. 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探矿权变化过程要根据勘查项目追溯填写项目纵向变化历程,不填写横向其它相关项目。
7. 上一持证期实物工作量及成果:指原项目在上一持证期间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8. 本次申请类型:在()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为延续、变更或保留。
其次数应按延续、变更或保留的次数计算,只计算纵向变化次数,不计算横向变化次数。
9. 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可多选。
10.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原因。
11.勘查矿种:申请勘查的主矿种。
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及页岩气等。
12.项目性质:按自营项目、涉外项目两大类填写。
13.增列矿种:按实际情况填写,应与项目名称中的矿种相对应。
14.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转让项目。
15.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16.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区块: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小区块: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7.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8.勘查年度:实际勘查年度,不是自然年度。
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