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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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眉府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眉山城区的占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占用城市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从事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占道经营设置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占道经营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公安、环保、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规划、工商、质监以及东坡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占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获得占道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经营业主,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占道经营业主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占道经营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市级园区,岷东新区,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眉府办函〔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设市场主体健康档案工程,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记录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全市各部门全量使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归集内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川办函〔2016〕210号文件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发[2013]20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7【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3]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确保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公共汽车为主体,发展出租汽车为补充,有序推进轨道交通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将城市公交的优先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水平,全力推进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公交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服务质量评价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交站亭建设达到站点总量的60%以上。

中心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m全覆盖,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到2020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贯通市、区县的公交体系以及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实现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5标台,公共汽车占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30%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公交规划,合理配置公交资源。

按照“立足当前、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城乡一体,突出重点、换乘便捷”的原则,科学编制《眉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紧密衔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眉府办发〔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根据《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201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如实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属自有的,应当提交合法权属证明;(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合法权属证明。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眉府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眉府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眉山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眉山城区城市绿线,市城管执法、国土、建设、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二)眉山城区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三)眉山城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区域;(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眉山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5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5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分类交易、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思路,整合交易流程,严格市场监管,提供高效服务,方便市场主体,着力打造全市“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格局,进一步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坚持统一、高效和方便市场主体的原则,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规范高效运作;坚持统一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分类规则流程,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综合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一)设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

市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69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6【实施日期】2015.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含)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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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20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86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1〕25 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眉山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公用市政设施建成后能够及时移交管理,促进移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公园、广场、桥梁、公共照明、亮化工程、交通隔离栏、园林绿化、地下管网以及统建安置小区建设业主投资建设的步行街(含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立由市政府联系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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