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眉府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16日通过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眉府发〔2011〕55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川府发〔2013〕1号),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政务公开,勤政务实,廉洁高效。
第四条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
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土地出让计划、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48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7【实施日期】2014.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4〕19号)精神,设立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职责。
2.加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各类传统市场和网络交易等新型市场的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棉花、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五)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宜府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宾市城乡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7年第4次会议审议,现对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重新调整。
一、职责调整(一)实施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强化规划编制、执行与督察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将翠屏区、南溪区、临港开发区和宜宾县改区后的规划管理职能划转市规划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和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概念规划研究;承担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城市设计;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和城市规划区各类专项规划;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依法对规划成果进行管理;负责翠屏区、南溪区、临港开发区和宜宾县改区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城乡规划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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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7日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批准,彭山县已撤县设区。
为切实做好彭山县撤县设区后有关管理事权的调整工作,充分释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加速推进“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同城化发展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彭山区有关管理事权划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充分调动彭山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持彭山区一级政府职能的完整性和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彭山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改革创新和探索尝试的精神,建立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移。
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务、有利监管的原则,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具体管理职责重心下移。
市、区两级都可行使的事权或都可依法授权、委托的事权,都由彭山区行使,切实做到应放尽放、权责一致,切实做到“精简、统一、效能”,切实做到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坚持科学管理,统筹协调。
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具有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服务,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乐府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58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0〕12号),设立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规建局的职责划入市住建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交委。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测绘、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并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0]41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交通运输局(简称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全市收费公路和重点公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眉府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0〕13号),设立眉山市广播电视台(简称市广播电视台),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无线发射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东坡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视台。
(二)加强对各区、县广播电视台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进行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拟订相应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广播电视报、网络及新媒体等多种广电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保障。
(三)加强与中央、省级及其他广电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切实做好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业务和产业发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重大题材的规划和创作;管理全市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草拟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五)负责组织和实施市级广播电视采、编、播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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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眉府办发[2010]39号
【颁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16
【实施时间】2010-08-16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城乡规划局(简称市城乡规划局),为
市政府工作部门。眉山市城乡规划局挂眉山市测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全市规划和测绘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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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
(二)指导、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开发区规划以及中心
城区详细规划等的综合协调和审查报批工作。
(四)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规划执法工作;指导区县规划执法工作;负责眉
山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工作。
(九)负责眉山城区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批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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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城乡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信访、档
案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目标管理、政务督办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
工作;牵头负责涉及城乡规划法规和有关公共政策的研究、拟订工作;负责人大
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规划编审科。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眉山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区内的
工业集中发展区、物流园区、风景旅游区规划的组织编制、调整(含论证)、审
查、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制镇建设规划
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牵头制定全市规划编
制技术标准、办法、规定;负责出具眉山城区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三)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划界线测绘管理;负责全市测绘单位
资质管理、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类专题地图的审查;负
责全市测绘成果及其他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规划
红线的放线、验线工作,指导测绘协会工作。
(四)建筑规划管理科。
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各类标准、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牵头拟订、修改
和调整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标核
查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作;负责眉山城区大型广告设计
方案审批工作;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和专家论证会;负责眉山城区建设
项目的规划验收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研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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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政策、标准等工作;负责眉山城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眉山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工作;负责指导规划执法工作。
(五)行政许可科。
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发放眉山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负责眉山城区建设项目报建后的综合协调、调度
和统筹工作;负责窗口业务的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眉山城区市政工
程(城市道桥以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
、热力等)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负责眉山城区城市公共绿地、广
场、市政工程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划管理工作;负
责办理眉山城区大型广告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六)产业规划管理办公室。
负责为眉山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产业园区项目提供规划指导和服务
,负责开展园区内项目的规划预审,为项目提供规划咨询服务;负责城区内工业
项目的选址定点、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开展方案审查、总评面审查、施工图复核
和竣工验收,办理园区内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园区内市政道路、管线等配套设施的规
划管理;开展规划产业政策调研,优化产业布局。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连人带编”划
转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
科级领导职数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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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划转1名),驾驶员临
时用工控制数4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划转4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
工控制数2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划转2名)。
五、其他事项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下设事业单位3个。具体如下:
1.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由原市规划和建设局管理调整为市城乡规划局管理
),核定事业编制25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正职按副县级配备)。市城乡规划
设计院内设办公室、城乡规划一所、城乡规划二所、市政规划所,核定科级中层
职数4名。其承担的职责是:
负责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配合研究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承担旧城区片
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配合制定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的政策性文件。
2.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从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分设),为市城乡规
划局下属参公管理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3名,其中:从原市城市规划建
设监察支队划转21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连人带编”划转2名
城市规划专业行政执法人员;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承担的职责是:
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监督、巡查;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
划的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和执行处罚决定;负责对临时建设工
程使用期满的恢复和拆除;参与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
3.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为市城乡规划局下属核定收支、全额管理、定额补
助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其承担的职责是:
开展全市城乡规划公共政策研究,负责城乡规划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负
责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态、新需要,提出城乡规划的修改建议,承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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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研究课题项目;负责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地理信息数
据的测量、录入、系统维护和管理;承担规划区地形图、红线图的测绘,提供地
理信息查询服务;负责规划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查询管理服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