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深入实施“国培计划”的部署要求,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我省202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2022)”)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我省“十四五”中小学幼儿园国家级培训组织实施有关要求,2022年我省实施中西部骨干项目,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校园长和培训者深度培训;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市县教师校长能力整体提升。
主要设置农村骨干教师分层分类培训、自主学习模式试点研修、“一对一”精准帮扶培训、市县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骨干校园长提升研修、中小学党组织书记研修、学校管理团队信息化领导力提升培训、学科骨干教师信息化教学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团队信息技术应用指导能力提升培训等培训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核心素养培养,引领教师队伍建设。
我省“国培计划(2022)”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务能力培训,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必修内容。
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贫困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自成立以来陆续对我省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为了加强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金的管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1、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2、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3、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元(人民币,下同);2、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00元;3、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800元;4、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年3000。
三、资助原则资助金应重点用于帮助孤残儿童、女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家庭长期有重病、单亲家庭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资助不得搞平均分配、轮流享受。
真正做到“帮困解忧、完成学业、女童优先”。
凡接受任何机构、个人提供资助或所在学校已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受助生,不再获此资助。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终止资助:(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辅张浪费的;(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资金主要用于生活伙食补助或购置学习用品、课外书籍补助之用。
坚决杜绝由学生家长领取、挪作其家用的现象发生,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受助生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或现阶段的学校教育。
四、资助程序凡符合资助原则规定的贫困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计划申请表(一)、(二)》和《本人承诺书》。
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需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6〕26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正文:----------------------------------------------------------------------------------------------------------------------------------------------------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6〕26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省属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我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精准施策,克服困难,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发现,部分地方仍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资助资金发放不及时,学生和家庭对政策不了解,甚至产生误解等问题。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全面落实到位,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各地各校要将对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要把国家和省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制成“明白卡”发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电视台、网站、报纸、标语、公示栏等易于让广大群众知晓的媒介和方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努力使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加强部门协作,耐心细致做好服务工作对2015-2016学年提交资助申请,经扶贫部门审核比对未通过的学生,各地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扶贫部门联系,认真核实原因,向学生及其亲属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对在2015-2016学年提交资助申请,符合资助条件却因各种原因未能享受资助的学生,经由当地扶贫部门复核审查通过,并报经省扶贫办复核比对,确认为资助对象后,可在2016-2017学年再提交报告,申请下达预算予以资助。
三、提高工作效率,限期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各地各校要统筹协调安排,抓紧时间将2015-2016学年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各级财政资金配套落实到位,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并全面完成2016年秋季学期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所收取学费的退费工作。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黔教党发[2013]185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黔教党发〔2013〕185号)各市(州)教育局,各省属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实现贵州与全国同步小康的“中国梦”,基础在教育。
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直接影响贵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厅(委)“六项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两加一推”主基调、“四化同步”主战略,围绕教育改革发展中心工作,遵循教育规律,以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行风建设,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实际行动服务群众,取信于民。
二、目的意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和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抓好行风建设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及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系统行风作风的满意度。
三、工作重点(一)强化教育管理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依法治教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教育改革发展。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一、学前教育1.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
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标准从2024年起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1.免学杂费。
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5.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6.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O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7.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1.国家助学金。
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财教[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为主体的地方高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和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社会、行业、地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
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
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指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由学校使用的资金。
类别主要有: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
(一)财政专项补助:高职生均拨款标准奖补资金、职业教育提升设、奖助学金、基建修缮拨款、设备采购等。
(二)专项资金:重点专业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职工培训等。
(三)学校自筹专项: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以“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为原则,进行项目的申报、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部门积极向上或向外争取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依据,以创收增效、达到预期为目标。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所辖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预算、提出预期效益和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撰写结项报告、参与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等。
财务处协同申报,并对预算安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的申报方案须经职能部门、分管副校长、校长同意后按相应程序上报;重大专项资金的申报方案经党委会审议后上报,并送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学校自筹专项资金的申报,申报人须填写《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学校评审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部门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九条项目归口部门对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总规和实施方案,组织或参与项目论证、招投标、签订合同、项目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管理规定,需进行项目审计的,按程序进行审计,得出审计结论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