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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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安徽广电各地分公司

安徽广电各地分公司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分公 潘晓园 司 342522551110001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 张海燕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 赵朝法 司 342224631025369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 李荆生 司 34240119651026001X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 袁良学 司 342622560520019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 王志强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 司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分公 司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 杨登克 3423277611222041 束洋波 储建国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 俞传峰 司 340104671115303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 甘林生 公司 342701430715141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徽州区分 汪晓东 公司 342723620727001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 陈林342423570817001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分公 吴南江 司 342427630416007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分公 程坚342531690908023 司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分公 朱刚342129571029031 司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分公 汪德义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 徐光发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 杨宝山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分公 彭益民 司 342623621212015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分 公司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分 公司 蒋文芳 340221490212001 王金银 3403224902060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用。

已被平调或挪用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监督信用社予以收回。

八、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下发的《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农金改[1996]2号)关于“用发展基金和管理费购建的资产以及结余资金,属于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脱钩后应全部划归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对有争议的资产,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处理”的规定精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

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要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商财政部处理。

九、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为了保证信用社运送钞币的安全,在1997年底以前,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费,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

十、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544号 1996年12月10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

对没有实行汇缴改革试点的地、市,今年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 1996年1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纪、王平、花燕翔、王晓芳、夏振明、范英、张新和、苏志强、司增辉、吴怀然、陈强,变更后胡敏、苏志强、司增辉、吴怀然、王修成、袁超、胡剑华、张纪、韩旭、方杰、夏振明、花燕翔、王晓芳、范英、陈强;3、变更日期2019/1/10,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前有线电视网的运营,有线电视网的建设,网络改造和升级,网上增值业务以及信息网络相关设备的生产、经营,网络设计与施工、系统集成,网络软件及应用系统开发和销售,信源制作与集成,广告业务,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食品、建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文体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家居用品、厨卫设备、运动器材、通讯器材(除专项)、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工艺品、化妆品、旅游用品及纪念品(除专项)的销售,房产代理销售及咨询,汽车销售及咨询,物流配送(不含快递,不含危险化学品),影视剧投资,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安全监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通讯工程、防雷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相关产品销售,建筑智能化、弱电、弱电管道、综合布线、智能交通的工程施工,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电子教育设备研发、生产、加工组装,软件开发,理化生实验室成套设备、音乐、体育、美术类器材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标识标牌设计、研发、施工及安装,物业管理,水电安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安徽省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安徽省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内容:
安徽省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确认企业信息及税务登记情况
小规模企业要确认自己的企业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并确认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完成税务登记。

2. 选择适用的简易办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小规模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按营业收入5%的办法核定,按生产经营项目核定等。

3. 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应纳税额。

4.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纳税
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登录税务局网站申报表,填写好企业信息、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计算等内容,生成纳税申报表,并在线完成纳税。

5. 保存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申报纳税后,打印或保存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以备税务检查。

6. 下一纳税期按时申报
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企业应当每月或每季度申报一次税,不能拖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0-04-1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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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2﹞366号
【发文日期】2002-08-27
【实施时间】2002-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437号)转发给你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2002年底前,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支行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合肥市就地预交,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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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5﹞37号
【发文日期】2005-02-06
【实施时间】2005-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合肥、蚌埠、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8号)规定,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安徽分公司,2004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企业涉及2004年资产重组上市的,在上市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前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上述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上述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2.16【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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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函
【标 签】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3﹞150号
【发文日期】2003-03-18
【实施时间】2003-03-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安广网字﹝2002﹞335号)悉。

经审核,你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股份制法人企业,财务上采取由省公司统一核算,各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报帐制”的核算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你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凡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复。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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