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6]59号【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认真遵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张政发〔2013〕13号)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规划类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2.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3.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其他重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
二、政府重大财政安排、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类5.编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单个项目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追加支出,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6.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项目,市人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承诺履行还款责任构成政府性债务的市级重点项目,市人民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镇政府聘请,邀请参与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由镇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
专家库由本镇专家和镇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镇人事局建立档案,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全镇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提交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镇政府或分管镇领导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组织。
第七条受委托的镇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类别,组成5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八条询专家小组按照镇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受镇政府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条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根据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由镇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镇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会同人事部门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11
•【字号】张政办发〔2022〕30号
•【施行日期】202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张家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根据局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条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一)质监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二)中长期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三)事关全局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五)其它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确定专家咨询人员范围,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学者等。
重大决策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有关单位向分管领导提交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领导决定进入咨询论证程序的事项;(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开展前期工作;(三)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四)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五)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的咨询建议。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部门发展实际;(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对于下列重要事项应征求群众意见:(一)事关质监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四)实施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五)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征求群众意见的程序根据决策的内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
对涉及保密的内容,被征求意见代表要做好保密工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张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张政发〔2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张家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张家界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职副厅级干部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合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全市地方性的政策文件;(-)编制全市文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文化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文化事业和文化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四)全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五)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六)其它需要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市文化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市文化局决策的需要,围绕全市文化建设与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四条市文化局建立总数为10-20人市文化专家库,主要包括:文化规划、文化理论、文化管理等方面的文化专家。
第五条市文化局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成员一般为5—7人,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七条申请担任常年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向市文化局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个人工作简历;(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八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四)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书面形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1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咨询论证范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为特别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重大行政决策。
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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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机制,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
市咨询委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
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组织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设主任1 人,副主任2 人,由市政府聘任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其中一名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 人,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
市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咨询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总数为60 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分为经济类、科学技术类、社会事业类。
第七条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市咨询委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八条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定,在提请集体审议前交由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市咨询委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采用会议方式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市咨询委主任(在主任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时,由市政府授权的副主任)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所提请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相关资料在市政府集体审议该项决策之日(以下简称决策审议日)的20日前提交市咨询委,并提出咨询论证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市咨询委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10日前,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咨询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以保证参加论证的咨询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8日前,按照咨询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决策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3个工作日前完成,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对合理
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结果公布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继续聘任。
因客观原因,任期届满未予换届的,其任期延至换届时止。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8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关专业资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四)自愿并方便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质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条市咨询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
对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张家界日报》公示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在《张家界日报》上公布聘任人员名单;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聘任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含被推荐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
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咨询委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政府颁发“张家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咨询委组织研究咨询机构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