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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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何义云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word版本 (2页)

2019年何义云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word版本 (2页)

2019年何义云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何义云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何义云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法刑初字第30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义云,女,1976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于201X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义云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X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何义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何义云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物美商城内,以人何义云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价格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姓名为“王慧”的居民身份证(已鉴定)1张,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付双华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证件处检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义云违反国家对居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度,伪造居民身份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审判长王冬香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义云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X年7月10日起至201X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1

最高人民法院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四提字第6号原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界龙船务(圣文森特)有限公司[Jielong Shipping (St. Vincent) Co. Ltd.]。

住所地: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金斯敦(Kingstown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法定代表人:丁珉,界龙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郑雷刚,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原审被上诉人: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谦,大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斌,华东政法大学学生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与原界龙船务(圣文森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界龙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倒签提单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作出(2000)鄂经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现界龙船务(圣文森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界龙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以终审判决程序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于2001年9月11日以(2001)民四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5年3月3日,大恒公司与澳大利亚利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富公司)签订一份进口5000吨精炼棕榈油的贸易合同,约定总货款4,095,000美元;装运日期:1995年4月30日之前;装运港口:马来西亚港口;目的港:中国江阴。

同年3月19日,大恒公司又就该合同中的进口货物与上海正一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正一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大恒公司销售给正一公司棕榈油5000吨,总价款人民币3,500万元;装运时间:1995年4月30日以前;货到目的港前的一切费用由大恒公司负担,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费用由正一公司承担;正一公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1995年3月22日,大恒公司就融资、开具信用证问题与中国华润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签订一份《代理和结算协议书》,华润公司3月29日又与香港精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

【2011反腐也给力】一失足成千古恨

【2011反腐也给力】一失足成千古恨

一失足成千古恨"神童博士"行贿国税官员600万被黄光裕案间接牵出因害怕公司逃税问题被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普公司”)老总、中国科学院博士姚增起砸出600多万元重金,向国税局官员行贿。

国美黄光裕案发后,国税局的一干官员因受贿落网,随之牵出了姚增起的行贿案。

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正普公司及姚增起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司被处罚金1000万元,姚增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今年48岁的姚增起,15岁时便被中国科技大学破格录取,25岁获得了中国科学院博士学位,1993年创立了正普公司。

据姚增起说,2004年,该公司客户部主管离职自立门户,和正普公司成为竞争对手,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正普公司存在逃税行为。

于是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始对正普公司进行调查,负责调查的是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及主任科员凌伟。

为了躲过调查,姚增起找到他在海淀区国税局工作的老乡梁敏进帮忙,并通过梁敏进的介绍,与梁丛林和凌伟见了面。

姚增起回忆说,当时梁丛林吓唬他说:“你这事说大就大,说小就小。

说大了不但罚款还可能判刑,说小了补交点税款就没事了。

”姚增起听了非常害怕,连忙对梁丛林表示,拜托他们帮正普公司过这关,并承诺“不会让你们白干”。

调查结束后,正普公司补交了120万元税款(含84万多元的增值税和40多万元的滞纳金)。

事成之后,姚增起计划花100万元答谢3位税官,没想到中间人梁敏进开出的价码竟然是“四五百万”。

最后,姚增起开车给梁敏进家送去500万元现金,让他转交给梁丛林和凌伟,又给了梁敏进本人100万元好处费。

此后梁敏进和梁丛林、凌伟3人平分了600万元巨款。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5年8月4日,姚增起还向梁敏进行贿了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捷达轿车,该车被登记在梁妻名下。

2005年9、10月份,梁丛林到哈尔滨出差时赌博输了钱,给姚增起打电话索要1万元赌资。

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发后,牵出了市国税局多名官员的受贿窝案,最终姚增起也被检举揭发出来。

法律案例非常复杂的例子(3篇)

法律案例非常复杂的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已经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2010年,公司创始人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乙支付甲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

协议签订后,乙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

2015年,乙发现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甲隐瞒了公司存在大量债务的事实。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甲则辩称,自己并未隐瞒公司债务,且乙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已经知晓公司债务情况。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乙是否知晓公司债务情况?3.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4. 乙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隐瞒公司债务的行为。

甲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将公司债务情况告知乙,也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债务问题。

2. 乙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知晓公司债务情况。

乙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晓公司债务。

3.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甲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在签订协议时未充分了解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 关于乙的损失,法院认为,乙因甲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乙的损失为500万元。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甲返还乙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2. 判决甲赔偿乙损失5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涉及欺诈、合同效力、损失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签订或变更合同的行为。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执行申请书_1

执行申请书_1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__被申请追加、变更人:__住所地: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__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请求: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主要理由及事实: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_(签名或盖章)__年__月__日附件: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备注:该异议书、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三申请人之母高某因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诉至贵院,案号为()东西初字第1481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做为原告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特申请将本案原告高某变更为周某。

此致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申请人:__8月25执行申请书2执行申请人:__x,男,x月x日生,汉族,住省龙号。

被申请人:__,男,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被申请人:__,男,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

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即俩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息自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3、本案执行费用由俩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执行申请人诉俩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月x日由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__元;被申请人对归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x月x日执行申请书3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某市××街××号。

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某市××街××号。

海淀区法院各法庭立案分部

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海淀法院近期对立案工作格局作出一系列调整。

自2010年5月18日起,海淀法院将在各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以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与之相结合,各派出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也同时启动。

自2010年5月18日以后,当事人可以参照海淀法院公布的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点的收案范围,根据自己的案件类型及所在片区,到相应的立案点进行立案。

经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所在派出法庭实施诉前调解。

在规定期限内诉前调解不成的,再经由正式立案后进入审判程序。

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各类诉讼矛盾。

自2010年5月18日起,本院在东升、复兴、山后、上地四个派出法庭设立立案点,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上述地点在海淀区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内的,由本院各立案点按以下原则分别受理:(一)院本部立案大厅1、受理海淀中心区范围内所有普通民事案件,以及本院辖区范围内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民事案件(继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案件除外)海淀中心区范围包括: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香山街道、青龙桥街道、花园路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万柳地区、四季青镇。

2、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的商事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二)复兴、东升、山后派出法庭立案点办理各自管片内民事案件的立案手续。

(三)上地派出法庭立案点办理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内的商事案件和本院指定受理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手续。

【推荐下载】上诉人翟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word版 (3页)

【推荐下载】上诉人翟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诉人翟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上诉人翟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40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军,男,30岁(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锦绣大地市场管理员,户籍地为(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0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233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翟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翟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军于201X年7月11日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龚村70号院,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于永江(男,37岁)发生争执并互殴。

期间,被告人翟军持铁管将被害人于永江头部打伤,造成于永江左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同时,被告人翟军还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周玉荣(女,41岁)打伤,造成周玉荣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同年7月23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翟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翟军的供述证明:他家与邻居姓于的一家因为宅基地问题一直有纠纷,201X年7月11日6时左右,他把姓于的家中的床、沙发、被子、煤气罐从他盖的房子中搬出,并将屋里的一个大衣柜的镜子打碎。

后于耀春的爱人周玉荣回来后就报“110”。

过十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

在民警处理纠纷时,于耀春的弟弟来到,问镜子是谁打碎的。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3
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12
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13
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16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
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1.28
•【文号】法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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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维权有多难——霍荣会艰辛维权路(四)
七律
给海淀法院王宏丞法官
霍荣会
昔日维权在贵院,
遍身有口理难言。

证据确凿七十万,
有法不依两万元。

莫问何故为这般,
有理无礼公平难。

今日欢呼纠四风,
只缘侵权又重演。

霍荣会与张良聚、吉林大学出版社、山东地图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2010年在保定中院审理,后移至山东济宁中院,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最后申诉至最高院。

听起来复杂,其实就是张良聚一直不肯放弃盗版霍荣会的图书,不停地变换出版社。

这么多年,一边打官司,一边接着盗。

2010年,霍荣会来到全国优秀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希望张良聚的侵权行为能到此打住。

案子由王宏丞、果辉两位法官审理。

王在电话通知我开庭时居然说:“你不要来海淀打官司,来这儿判不多。

”我回应:“我只要判决书。

”王法官竟然呵斥我“判决书吃得了喝得了!”可想而知,判决结果肯定好不了。

不疼不痒的判决没对被告形成任何震慑,被告一直没停止侵权。

无奈,2015年1月,我又一次来到海淀法院。

效果如何,请看著作权维权有多难——霍荣会艰辛维权路(五)。

著作权维权有多难——霍荣会艰辛维权路(五)
七律
给海淀法院宋鱼水院长
霍荣会
今日维权再贵院,
作风基本没改变。

庭审不按法律谈,
法官板板都打偏。

不责侵权斥维权,
维权浪费法资源。

被告侵权已十年,
原告维权到何年?
依法治国春光灿,
海淀何时换新颜。

这次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是2012年——2014年张良聚、宁夏阳光出版社的侵权案,是蒋强法官审理的。

4月15日下午2点开庭举证。

蒋法官突然冒出一句:“你没清没完的打官司,浪费法院审理资源”。

听了这话,我顿时就火了:“没有被告没完没了的侵权,哪
来的原告没完没了的维权!每份判决书都写着‘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可被告照盗不误。

上次告张良聚,他在吉林大学出版社、山东地图出版社出版,他输了。

但他马上又找个阳光出版社接着侵权。

今天告阳光社,明天还不知道要告什么出版社呢,我的维权什么时候才结束!”
这个蒋法官真有意思,庭审不责怪侵权的,反而呵斥维权的受害方,常理到他这儿反着来!
欲知详情,请看著作权维权有多难——霍荣会艰辛维权路(六)。

著作权维权有多难——霍荣会艰辛维权路(六)
致海淀法院宋鱼水院长
尊敬的宋鱼水院长:
我是《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作者霍荣会,与张良聚、阳光出版社的著作
权侵权纠纷案,正在贵院审理之中。

我是奔着海淀这个优秀法院和你这个全国劳动模范来贵院维权的。

这是第二次在贵院维权了,第一次是2012年,由王宏丞、果辉两位法官审理。

王在电话通知我开庭时居然说:‚你不要来海淀打官司,去保定、山东,来这儿判不多。

‛我回应:‚我只要判决书。

‛王法官竟然呵斥我‚判决书吃得了喝得了!‛他说这话时果辉法官在场,还插嘴说:‚你判少了,他上诉‛。

可想而知,判决结果肯定好不了。

不疼不痒的判决没对被告形成任何震慑,被告一直没停止侵权。

无奈,今年我又来到贵院,这次是蒋强法官审理。

4月15日下午2点在贵院举证。

一见面,蒋法官就像审犯人一样问我:‚你调解吗?你说怎么调解,拿出方案来!‛;‚石家庄中院的判书带来了吗?‛还说‚我判不多,最多两三万!‛
最让我为之气结的是,蒋法官突然冒出一句:‚你没清没完的打官司,浪费法院审理资源‛。

听了这话,我差点气炸肺,顿时就火了:‚没有被告没完没了的侵权,哪来的原告没完没了的维权!每份法院的判决都写着‘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可被告照印不误。

上次在贵院告张良聚,在吉林大学出版社、山东地图出版社出版,他输了。

张马上又找个阳光出版社接着侵权。

今天告阳光社,明天还不知要告什么出版社呢,我的维权什么时候才结束!‛这个蒋法官真有意思,这好比是发生失窃案,警察不去抓小偷反而怪失主报案,常理到他这儿反着讲!
我与被告的诉讼是从其2009年版侵权书开始的,自保定中院打到山东济宁中院、山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由于地方法院有法不依,判决赔偿数额奇低,致使被告无所畏惧,侵权从未停止。

我本想北京是首都,执法要清明许多,抱着巨大的希望,2012年,我开始在贵院维权,希望在贵院彻底终结被告的侵权行为。

可结果让我极其失望!
多年的维权,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原告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最大的伤害是,明明有着明显的法律依据,可面对被告肆无忌惮的侵权,原告却处处碰壁!偌大的中国,竟投诉无门!
就在我最困惑的时候,我偶然看到了宋院长的事迹。

你的话多么激动人心啊!
‚法庭是公正的殿堂,法官必是正直的人,是真正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心中的人‛。

贵院法官问我,‚今年多大了‛,是在问我,你还活多久,还能维几年权?河北省高院的一个法官也这样问过我。

我年龄是不小了,按说早该退休了,人家是‚安度晚年‛,可我是‚不虚度晚年‛。

我已走过了十年艰难曲折的维权路,曾多次在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和内蒙古等地维权。

深知各地法院的执法情况。

维权之路再艰难,我也要走下去。

像你一样:‚甘化我身守正义‛;像李时珍为治病救人,上山采药编写《本草纲目》那样。

把我的经历编写成一本《著作权维权大全》,留给后人,献给国家,做为依法治国的活教材。

那将是无价之宝!
此致
宋鱼水院长
著作权人霍荣会欲知海淀法院审理详情,请看著作权维权有多难——霍荣会艰辛维权路(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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