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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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按揭业务成为了购房者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银行之间常常进行按揭业务的合作。

本文将探讨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的重要性以及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的重要性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是银行之间合作的基石,它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合作的顺利进行。

合作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为客户提供更加稳定和高效的服务。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1. 合作范围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揭贷款的审批、放款和管理等环节。

双方应共同确定合作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2. 合作方式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双方应共同商定合作的具体方式,以确保合作的高效和便捷。

3. 合作条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合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条件。

双方应共同确定合作的具体条件,以确保合作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4. 合作期限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合作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条件等。

双方应共同商定合作的具体期限,以确保合作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5. 合作责任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合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作协议,以确保合作的公平和诚信。

6. 信息保密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信息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业务流程和商业机密等。

双方应共同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合作的商业机密,以确保合作的安全和可信。

7. 合作监督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合作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的监督和评估等。

双方应共同监督合作的进行,以确保合作的规范和有效。

四、合作协议的执行和管理为了确保合作协议的有效执行和管理,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合作协议执行和管理机制。

合作协议的执行和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的解释、修订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完整版)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完整版)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谈到开发商的风险,多数人会想到其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经营性风险,如商品房市场价格、建筑材料成本、项目市场定位、资金的融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商业活动存在的风险等,而对于开发商在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却鲜为人知。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按揭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学者及业界人士对按揭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们在肯定按揭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反省按揭产生的风险,包括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购房人的供楼压力加大等等。

然而在按揭风险的研究中,开发商被作为按揭的最大受益者以及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强者,往往成为维权者声讨的对象,开发商的风险也很少被人提及,处在被人遗忘的角落。

不可否认,按揭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的迸发,开发商大多在这次市场放量过程中赚了个盆满钵溢,确实受益匪浅,但这并不表示开发商在按揭中就没有任何风险。

本文拟结合当前按揭中实际操作方式,通过分析按揭中各方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及实际操作层面对开发商在按揭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重视并与业界人士共同探讨。

一、按揭起源及目前在我国的操作方式按揭在我国纯粹属于“泊来品”,扎根的时间并不长。

因此,在分析按揭中开发商风险之前,有必要简要介绍按揭的起源及在我国的主要操作方式。

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

最早起源于18世纪英国人创办的建筑社团和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的牛津节俭会。

“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历史并不长,国务院于1988年1月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拟定《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动了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为按揭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1992年9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颁布《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大量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一)采取替代责任方式。

1.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还要继续承担理应转移的社会职能,减轻开发商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更好地投入到产品的品质提高和市场建设中去,而担保公司又因此拓宽了业务领域。

但此种方式的前提或困难在于:(1)担保公司出于避险的目的,不愿意涉及这一领域的业务。

(2)担保公司目前的实力有限,对小的开发项目尚可,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恐怕就力不从心了。

(3)开发商与担保公司既往的或曾经有过的合作关系,这对是否能采取此种方式至关重要。

(4)在担保费用的负担上,开发商和购房人能否达成一致。

(5)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2.赋予商品房预售抵押的生效法律效力。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而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房屋抵押无法在法律上达到生效的条件。

所以,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开发商为了销售以及回款,不得不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应隐含着预售的商品房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开始接受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其中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制定好流程,并且作为银行的开发商能否接受。

(二)在按揭现行操作方式下完善合同条款。

如果短期内改变现行按揭贷款的模式和流程难度过大,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那么现阶段把好合同的签约质量关,是一种比较具有实效性的方式。

1.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

首先,应当增加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期限的条款。

开发商应在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约定,如开发商在办理完毕购房人所购房屋产权证并向银行提供后多少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逾期办理银行应对由此造成开发商增加损失赔偿,并按逾期的期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督促银行加快办理速度。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甲方(银行):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开发商):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

双方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推荐购房者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1. 乙方同意向甲方推荐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购房者,作为甲方的潜在按揭贷款客户。

2.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对乙方推荐的购房者进行贷款审批。

3. 双方应共同制定按揭贷款产品方案,包括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并确保方案的合法性与竞争力。

二、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确保所推荐的购房者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2. 甲方应负责审查购房者的贷款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3. 双方应各自承担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三、风险控制1. 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购房者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2.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购房者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 如发生违约事件,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各自权益。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

2. 任何一方可在提前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的风险和注意事项一、引言房地产开发协议是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的重要文件,其中涉及到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对于双方的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探讨。

二、开发项目风险1.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投资者应意识到市场需求、政策调整等因素对项目可行性的影响。

在签订开发协议前,双方应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 法律风险房地产开发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杂,包括土地法律、建筑法律、环境法律等等。

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3. 资金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土地购置、工程建设、营销推广等费用。

双方应确保项目能够获得充足的融资,防范资金短缺的风险,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 技术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涉及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等技术方面的问题。

双方应确保项目具备合适的技术支持,避免由于技术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和项目延误。

5. 市场竞争风险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双方应对项目周边的竞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制定合适的竞争策略。

同时要注意对项目的特色和市场定位,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开发协议注意事项1. 完善合作条款协议中应包含明确的项目描述、各方的权责和义务、合作期限和终止条件等条款。

各项协议都应能够合理保护各方的利益。

2. 规避风险措施协议中应包含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充分考虑市场波动、制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程序、明确违约责任等。

3. 明确资金分配和返还机制开发协议应明确资金的分配方式、支付时间和方式,并在项目终止或完工后规定资金的返还程序。

4. 认真审查土地使用权和规划审批文件在签署协议前,双方应认真审查土地使用权和规划审批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项目可行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5. 充分调研市场和项目潜力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潜力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并在协议中体现相关调研数据和结果。

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防范

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防范

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防范按揭是指将房地产先转移到贷款⼈名下,等还清贷款后,再将房地产转回到抵押⼈名下的⼀种买房措施,这是⼀种⽐价普遍的买房策略。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防范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按揭”犹如⼀把双刃剑,虽然为开发商回流资⾦提供了⼀臂之⼒,但是其中的风险也已经点点滴滴渗透于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过程中。

在购房⼈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因为各种复杂的情况,银⾏随时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引发的各⽅风险也会接踵⽽⾄。

1、连带保证责任风险开发商在“按揭”中最⼤的风险就在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风险也可谓⼀切风险之源头,⼀切风险也皆因之⽽⽣。

所谓“连带保证责任”,就是作为被保证⼈的购房⼈,⼀旦不履⾏还款义务,⽆论是恶意,还是善意,此时,作为受益⼈的银⾏可以要求购房⼈承担还款义务,不仅包括本⾦,还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体现在诉讼中,银⾏可以起诉购房⼈和开发商,也可以单独起诉开发商。

2、回购风险同样是购房⼈逾期还款的违约⾏为,回购义务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从购房⼈⼿中购买房屋,此时,开发商要出两笔钱,⼀笔是购房⼈的⾸付款,⼀笔是按揭银⾏的贷款本⾦以及利息等。

可以看出,回购的结果使得房屋交易⾏为回溯到没有交易之前,按揭银⾏收回了贷款,购房⼈丧失了房屋,开发商痛苦的要从⼝袋⾥往外掏钱。

3、追偿风险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回购责任的结果是开发商代购房⼈承担了应向按揭银⾏承担的付款责任。

因此,开发商有权在承担责任之后,向购房⼈追偿,弥补⾃⼰的损失。

开发商追偿所能采取的⽅式有两种,其⼀,开发商要求购房⼈赔偿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或回购责任的损失;其⼆,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这两种⽅式均⽆保证措施,完全依赖法院判决和购房⼈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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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 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二、按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和保险公司。

其他还包括律师、房屋中介机构等。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一)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购房人的个人情况、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放款以及具体方式,双方签署借贷合同。

(三)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

这需要在产权证下发后,方能实现,在此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由于在按揭过程中,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

此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五)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为规避银行的贷款回收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将房屋在贷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承担费用,银行为受益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贷款。

三、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由于按揭贷款涉及的法律主体多,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

如果对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与把握稍微不慎,就会引起连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笔者对开发商的按揭贷款法律风险作以下分析。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一般或连带的保证担保(绝大部分为连带保证),就必然会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其保证责任的引起是由于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所造成的。

一旦购房人发生此种情况,银行可以将开发商和购房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而购房人与开发商比起来,明显的要开发商首先承担责任是银行的首选,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二)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

1.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风险。

(1)银行逾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要求放款。

银行在放贷之前,应由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

而银行能否如期并按购房人要求的金额及年限提供剩余的按揭贷款,则需要经过银行的严格的资料审查及审批程序。

由于资源掌握的不均衡性,银行极有可能不按期放贷。

而在开发商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基本没有关于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即便是有,可能也只是具有形式而无实质性内容。

对于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生命线” 资金,一旦延迟放贷轻则影响开发周期,重则导致项目瘫痪乃至于“烂尾”。

(2)银行因各种原因办理抵押登记延后。

由于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的是阶段性的连带保证,只要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登记,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了,开发商也就此脱离了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开发商的偿还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作为购房人来说都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所以即便是房产证下来后银行也不急着办理抵押登记,并以种种理由拖延。

虽然可以依据合同或公平原则去追究银行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基于与银行的特定关系,开发商是有苦说不出,到头来只能“自我承受和自我消化”。

(3)银行的消极行使权利,导致开发商受损。

如果在现实中出现了购房人延期付款的情形,按照贷款合同,银行是有权解除贷款合同的。

但银行并不着急与购房人解约,而是根据银行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并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开发商能做的也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去要求购房人按期还款,从而转嫁了矛盾和风险,使开发商处于两难境地。

2.因购房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与银行相比,无论是资金实力、个人资信、既往合作、诚信程度等,购房人均不能与银行等量齐观,因此无论产生的风险种类或风险程度都是大于银行的。

(1)购房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由于开发商在抵押登记前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逾期还款,银行或者从开发商的账户中扣划保证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人能不能按时还款,成为开发商头上的一颗“定时炸弹” ,随时会因为购房人的各种原因如经济危机、房屋质量等,导致开发商要为此先行承担责任。

(2)购房人欺骗贷款行为。

欺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在: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资料、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变造,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等。

现行的银行审查制度虽然形式上看似严格,但其多半还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加之诚信体系建设的缺失,一旦出现购房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情况出现,则银行首先拒绝放贷,其次要解除贷款协议,开发商可能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3)拖延办理产权证。

由于购房人的原因,如欠交房款,未将有关办产权的税费及时交纳,或者其他原因在开发商具备办证条件后不积极办理,导致房产证办理一拖再拖,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也无法及时解除,从而无形中延长了开发商的保证责任。

(4)购房人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

由于开发商销售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购房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有碍于及时还款的情况出现,如购房人死亡、经济危机或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就可能要承担代偿责任。

3.开发商追偿权能否实现的风险开发商在承担了代偿责任后,向购房人追偿时能否实现的风险。

开发商在承担代偿责任后追偿能否实现,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购房人具备履行能力,但从按揭的角度看,按揭购房人已经在事实上不再具备这样的条件。

(2)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并向购房人返还首付款。

但在贷款的偿还上,涉及一个偿还主体问题,即是开发商直接将贷款偿还给银行还是由购房人还给银行,复杂的法律关系给开发商的善后处理造成极大的负担。

4.有关法律政策的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按照该规定,开发商在按揭保证期间,如果购房人所购开发商的房屋因其他原因被预查封,且又拖欠银行贷款的,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收回已被法院预查封的房屋可能性很小,开发商容易变成最后的受害者。

(2)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 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规定保护了购房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但如果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由于无法依法收回房屋,开发商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在所难免。

四、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防范(一)采取替代责任方式。

1. 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还要继续承担理应转移的社会职能,减轻开发商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更好地投入到产品的品质提高和市场建设中去,而担保公司又因此拓宽了业务领域。

但此种方式的前提或困难在于:(1)担保公司出于避险的目的,不愿意涉及这一领域的业务。

(2)担保公司目前的实力有限,对小的开发项目尚可,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恐怕就力不从心了。

(3)开发商与担保公司既往的或曾经有过的合作关系,这对是否能采取此种方式至关重要。

(4)在担保费用的负担上,开发商和购房人能否达成一致。

(5)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2.赋予商品房预售抵押的生效法律效力。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而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房屋抵押无法在法律上达到生效的条件。

所以,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开发商为了销售以及回款,不得不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3 条第 4 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应隐含着预售的商品房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开始接受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其中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制定好流程,并且作为银行的开发商能否接受。

(二)在按揭现行操作方式下完善合同条款。

如果短期内改变现行按揭贷款的模式和流程难度过大,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那么现阶段把好合同的签约质量关,是一种比较具有实效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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